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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二0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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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二0一三年八月

2 目 录 一、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 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文件 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目 录 一、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 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文件 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4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外的工业固体废物。

5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收集: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处置: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6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利用: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上述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4、“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如HW08废矿物油)
5、“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如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6、“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如 ) 7、“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如T,I)

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本名录》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2 危险废物鉴别样品采集 采集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吨) 最小份样数(个) q≤5 5 5<q ≤25 8
13 50<q ≤90 20 90<q ≤150 32 150<q ≤500 50 500<q ≤1000 80 q>1000 100

13 危险废物鉴别样品采集 检测结果判断 份样数 超标份样数下限 5 1 8 3 13 4 20 6 32 50 11 80 15 100 22

1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1-7)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

1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浸出液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
55度时20号优质碳素结构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 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 LD50:可使青年白鼠口服后,在14天内死亡一半的物质计量 经口摄取:固体LD50≤200mg/kg,液体LD50≤500mg/kg 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 LD50 经皮肤接触: LD50≤1000mg/kg 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 蒸气、烟雾或粉尘吸入:LC50 ≤10mg/L

1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 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浓度限值如:
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铜100mg/L,镉1mg/L,镍5mg/L) 有机类农药(氯丹2mg/L,六氯苯5mg/L) 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硝基苯20mg/L,苯酚3mg/L)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1mg/L,氯苯2mg/L)

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闪点温度小于60度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标准温度和压力(25度,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 ,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 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在20度, KPa状态下,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百分比≤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

1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1)具有爆炸性质; 2)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3)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物。

19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1-2007)
1)含有附录A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剧毒物质的总含量≥0.1%(苯硫酚,丙烯酸,氰化锌等); 2)含有附录B中一种或一种以上有毒物质的总含量≥3%(丙酮,二氯甲烷,甲醇); 3)含有附录C中一种或一种以上致癌物质的总含量≥0.1%(丙烯腈,氧化铍,三氯乙烯); 4)含有附录D中一种或一种以上致突变物质的总含量≥0.1%(苯并(a)芘,环氧乙烷); 5)含有附录E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生殖毒性物质的总含量≥0.5%(醋酸铅,铬酸铅); 6)含有附录A至E中二种或二种以上不同致有毒物质; 7)含有附录F中的任何一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除多氯二苯并对二恶因、多氯二苯并呋喃外)的含量≥50mg/kg(多氯联苯,氯丹) 8)多氯二苯并对二恶因、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含量≥15ugTEQ/kg

20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2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4.3 依据GB (2007)-GB (2007)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5、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腐蚀性)、GB (易燃性)和GB (反应性)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2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6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腐蚀性)、GB (易燃性)和GB5085.5(反应性)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4 申请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企业申请-专家意见-委托有资质单位采样、检测分析-专家对检测结果论证-鉴别结果

25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GB )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 《固废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27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一)“三化”原则 减量化--应尽量做到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资源化--对于减少不了的固体废物要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 无害化--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

28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二)“全程控制”原则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特点---流向管理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作了规定。 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

29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三)“污染者治理”原则 固废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并在有关条款中细化如: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5条)

30 一般法律制度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第12条)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 3、“三同时”制度(第14条)
4、现场检查制度(第15条) 5、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制度(第28条) 6、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第32条)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

31 一般法律制度 8、跨省市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第23条) 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 (第25条)
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 (第34条)

32 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备案制度(第35条) 2、行政代处置制度 (第55条)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 (第58条)
2、行政代处置制度 (第55条)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 (第58条) 4、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57条) 5、转移联单制度 (第59条) 6、识别标志制度 (第52条) 7、排污收费制度 (第56条) 8、应急预案制度 (第62条)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 (第65条)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第63条)

33 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一)设置环保部门(岗位)、明确职责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危险废物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职责。其职责如下:

34 ①负责制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
②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以及交接、转移等操作规程。 ③负责建立危险废物内部交接、外部转移和处理处置等登记台帐。 ④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意外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⑤负责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管理计划上报、转移联单执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工作。 ⑥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5 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岗位责任制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和事故应急方案
—危险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操作规程 —避免危险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转移、处理登记台帐制定。(转移联单保存 5 年)

36 常见不合规或违法行为 1 固废产生情况申报数据不真实 2 联单中危险废物代码写错 3 联单中处置方式填写错误 4 联单中代签名
1 固废产生情况申报数据不真实 2 联单中危险废物代码写错 3 联单中处置方式填写错误 4 联单中代签名 5 联单中不盖章 6 不报送联单、委托他人报送联单 7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防渗措施不到位 8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未报批 9 标志标识不全,主要是包装物上未贴标识 10 分类管理不到位(未分类收集贮存、处置、运行联单、台账记录) 11 实验室分析未做危险特性分析(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12 委托监测内容中少测项目 13 委托处置危险废物但未作台账

37 14 危废汇总台帐数量与基础台帐的汇总数据不吻合,台帐资料数据不客观
15 自行处置自产危险废物,未做台账 16 产生危险废物比率明显不合理 17 把危险废物作一般固废处理处置 18 将危险废物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 19 未经许可,擅自新增、改建、扩建处理处置设施 20 管理计划针对性差,未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21 应急演练计划不完善 22 演练无危险废物针对性 23 应急演练记录不全,无演练照片 24 缺少公司员工培训记录 25 缺少设备维护检修记录

38 常见废水污泥类别 HW02医药废物 HW20含铍废物 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 HW04农药废物 HW21含铬废物 HW39含酚废物

39 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危险废物的包装
1、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必须用包装容器进行盛装,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盛装,并存放在符合贮存的设施之中。 2、同一包装容器、包装袋不能同时盛装两种以上的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3、包装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它能导致其包装效能减弱的缺陷。 4、已盛装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妥善盖好或密封,容器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应粘附任何危险废物。 5、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烟尘、粉尘等易扬散的危险废物应用密封的塑料袋或带盖的容器进行包装,并采取适当的防扬散的措施。

40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环保部办公厅环办(2011)48号文
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 目标:到2015年底 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4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0.7*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总数量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总数量

42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各督查中心每年安排重点省份不少于2个,“十二五”期间各省份至少被重点督查一次。
重点督查省份至少抽查75家,其中60家产生源单位,15家危废经营单位。 非重点督查省份至少抽查40家,其中,30家产生源单位,10家危废经营单位。

4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产生源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各有30条评估内容,满分60分,50分以上为达标,40-49分为基本达标,40分以下为不达标。 产生源单位抽查表中: 第13条:“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第14条:“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此两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44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经营单位抽查表中: 第1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18条:“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第30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此三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45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标准、要求 (一)危险废物的包装
1、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必须用包装容器进行盛装,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盛装,并存放在符合贮存的设施之中。 2、同一包装容器、包装袋不能同时盛装两种以上的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3、包装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它能导致其包装效能减弱的缺陷。 4、已盛装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妥善盖好或密封,容器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应粘附任何危险废物。 5、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烟尘、粉尘等易扬散的危险废物应用密封的塑料袋或带盖的容器进行包装,并采取适当的防扬散的措施。

46 (二)标识制度 1、要求: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2、主要内容: (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依据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7 (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样式(GB -1995)

48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1、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2、标志牌须保持清晰完整。 3、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不符合标准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 5、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49 (2)危废容器和包装物标签 所有包装容器、包装袋必须贴上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标签上字体为黑体字、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
危险废物标签应稳妥地贴附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的适当位置,并不被遮盖或污染使其上的资料清晰易读。 如使用旧的容器或包装袋盛装危险废物,应确保容器或包装袋上的旧标签全部被去除或有效遮盖。 危险废物标签要提供下列说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化学成分或商品名称、危险类别、安全措施、出厂日期等。

50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粘贴的标签样式(GB18597-2001)
标签参考尺寸 容量 尺寸 <50公斤(公升) mm·100mm 50-230公斤(公升) 120mm·150mm M 1:1 字体为黑体字 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

51 以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及包装容器上均无危废标示及标签
(3)法律责任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 以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及包装容器上均无危废标示及标签

52 2、编写提纲 (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要求 (1)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计划 (2)制定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整改计划
(3)将管理计划报环保部门备案 2、编写提纲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概况 (3)危险废物产生概况 (4)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危险性措施

53 3、法律依据 (5)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6)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处置管理 (7)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情况 (8)自行处理处置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54 (四)申报登记制度 1、要求 (1)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方面的资料,提供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及时申报。 2、法律依据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方面的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55 4、法律责任 3、申报方式 (1)电子及书面文本一并上报至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内容须齐全、数据真实合理。 (2)申报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条第二款)

56 (五)源头分类制度 1、要求 2、法律依据 3、法律责任 (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有明确标识 (2)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3)不同危险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 2、法律依据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3、法律责任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57 以下为一些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58 (六)危险废物的贮存 1、要求 凡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立即运往处理、处置场的,均需进行适当的包装并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按如下要求进行建设,如危险废物属剧毒品则其贮存设施须同时符合剧毒品管理规定。 2、法律依据 (1)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固废法》第十三条)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固废法》第十七条) (3)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期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59 3、法律责任 对暂时不能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未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的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该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污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60 3、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设计(GB 18597-2001) 1、贮存场所地面须硬化处理,并涂至少2mm密度高的环氧树脂,以防止渗漏和腐蚀。
2、存放液体性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以收集渗滤液,防止外溢流失现象。 3、化学性质不相容的危废一律分隔堆放,其间隔应为完整的不渗透墙体,并在各区域醒目位置设该类危废的标志牌。 4、 贮存场所不得连接市政雨水管或污水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冲洗废水必须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5、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 6、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61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化范例 分类贮存 应急物资 分类贮存,并附品名及代码

62 贮存场所外管理规范化样式 场所外标明危废种类及其它警示标语 有条件的做到一物一间,分类堆放

63 贮存场所内管理规范化样式 分类堆放,须张贴危废名称及代码 贮存液体类危废的场所,须有收集沟 地面硬化、涂环氧树脂、收集沟、收集井

64 危险废物之间由于化学性质等不同,须用围挡隔离,避免发生化学反应。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须做到相应的防范措施(如易燃的须通风并保持干燥)。

65 (七)专业化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为加强危险废物转运环境风险防范,规范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出台一系列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 上海市环保局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315号

66 (七)专业化运输 1、实行运输企业名录制 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交通港口局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评议,发布两批24家企业名单,对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的车辆加贴了“危废运输”标识 2、上海在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危险废物专业化运输。危废市内转移必须由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的企业承运,非名录内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将无法运行电子联单。

67 (八)转移联单制度 1、要求(法律依据) 2、备案的主要内容 (1)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的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2、备案的主要内容 (1)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 (2)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 (3)危险废物的去向、处理处置方式; (4)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包装和运输方式;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68 3、五联单执行规范(《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每转移一次,转移一种类型的危险废物,使用一份“报告单”。 (2)五联单须书写正确,产生单位加盖公章,并保存五年以上。 (3)五联单第1、2联由产生单位保存,并在危废处理后一周以内向市固废中心投寄第2联,并保留投寄凭证(快递或挂号信凭证); 第3、4、5联由处置单位及运输单位随同转移的废物转移运行。 (4)第3联由接收单位自留存档, 第4联在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第5联交运输单位存档。

69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要求 (1)“废物产生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应与加盖的公章相一致。 (2)“废物名称、代码”:根据所转移的危废含有的主要有害成份或产生来源,参照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上的废物编号和名称栏目选择填写。

70 (3)“废物运输单位、运输牌照”:指取得危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危废时,产生单位须核对运输车辆的牌照及相关证件。
(4)“废物接受单位、许可证编号”:指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单位,不需要加盖公章;许可证编号是接受单位所持有的由上海市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5)“废物数量”(吨):废物数量一律采用重量单位 (吨)填写,并至少精确至小数点后面第二位数字。 (6)“废物处理方式”:按废物接受单位接受废物后的 实际处理方式填写(√)

71 上海市内转移联单流程 产生者提交废物, 填写1~5联报告单 运输者签收废物 接受者签收废物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上海市环保局)
第1、2联“报告单” 第5联“报告单” 产生者提交废物, 填写1~5联报告单 1~5联 运输者签收废物 3~5联 接受者签收废物 废物 废物 第1联“报告单” 第5联“报告单” 第3联“报告单”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上海市环保局) 第2联“报告单” 第4联“报告单”

72

73 注:五联单须做到书写正确规范,并一车一单、一物一单
产生单位保管(第一联) 产生单位投寄(第二联) 处置单位保管(第三联) 运输单位保管(第五联) 处置单位投寄(第四联)

74 5、法律责任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转移联单;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运行联单,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由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75 (九)经营许可证制度 2、法律依据 3、法律责任
1、要求 (1)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2)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合同。 2、法律依据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省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3、法律责任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76 (十)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要求 2、法律依据 3、编制应急预案(提纲) (1)应急预案的简介
(1)产生、处置单位均必须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须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按照预案要求每年进行应急演练 2、法律依据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3、编制应急预案(提纲) (1)应急预案的简介 ①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

77 ②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③应急预案文本管理及修订 (2)单位基本情况及周围环境综述 ①单位基本情况 ②危险废物及其贮存设施基本情况 ③周边环境状况 (3)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 ①危险废物溢出 ②火灾 ③爆炸等 (4)应急机构 ①应急组织机构、人员与职责 ②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78 附:应急机构及救援力量的信息 (1)组织机构名单 (2)值班联系通讯表 (3)组织应急响应有关人员联系通讯表
(4)危险废物相关方应急咨询服务通讯表 (5)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 (6)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通讯表等 (5)应急响应程序—事故发现及报警 ①内部事故信息报警和通知 ②向外部应急/救援力量报警和通知 ③向邻近单位及人员报警和通知

79 (6)应急响应程序-事故控制(紧急状态控制阶段)
①响应分级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②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③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7)应急响应程序-后续事项(紧急状态控制后阶段) 明确事故得到控制后的工作内容。如组织进行后期污染治理;确保不在被影响的区域进行任何与泄漏材料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处理贮存或处置活动,确保所有应急设备进行清洁处理并且恢复原有功能后方可恢复生产等安全措施。 (8)人员安全救护 明确紧急状态下,对伤员现场急救、安全转送、人员撤离以及危害区域内人员防护等方案。撤离方案应明确什么状态下应当建议撤离。

80 列明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0)应急预防和保障措施
(9)应急装备 列明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0)应急预防和保障措施 为确保应急预防,保障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必须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并制定应急方案。 ①成立应急预案制定小组 ②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详细周密计划,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③收集资料和信息 ④分析评估

81 应急物质齐全,须放置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醒目之处

82 (11)文本格式要求 ①文本格式 1) 封面 标题、单位名称、预案编号、实施日期(修订日期)、签发人(签字)、公章。 2) 目录
3)引言、概况 4)预案内容 5)附录 6)附加说明

83 ②文本要求 1)使用 A4 白色胶版纸。 2)正文采用仿宋 4 号字,1.25 倍行间距,两端对齐。 3、法律责任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七十五条)。

84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有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设施,也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完成“三同时”验收,并建立台账。
(十一) 利用设施管理制度 1、要求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3)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法律依据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固废法》第十三条)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有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设施,也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完成“三同时”验收,并建立台账。

85 (十二) 处置设施管理制度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1、要求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3)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4)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法律依据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固废法》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

86 3、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建设该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固废法》第六十九条)。

8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6.1.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2013年6月8日(2013年) 第36号公告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第6.1.3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88 焚烧处置工程选址规定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环发(2004)15号】发布
4.2.3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 二○一二年六月(2012年)第33号公告修改 将4.2.3的(2)修改为: 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89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2013年6月19日期施行。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90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91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9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93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94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95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96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97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98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99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00 谢 谢!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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