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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田、王文君 、張喬婷 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林青、張彬 內政部營建署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資訊系統之建置機制 林峰田、王文君 、張喬婷 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林青、張彬 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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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基本概念 實施辦法主要架構 討論及建議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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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 正立法中;其中,第五條明訂: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從事國土調查分析應用;各有關機關並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 前項建立國土資訊系統及從事國土調查分析應用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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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經驗 (1)各國對於國土地理資訊系統之推動建置,均不遺餘力,並將之視為電子化政府的重要一環
(2)國土資訊系統係一跨部會的業務,必須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龐大工作 (3)伴隨著政府組織再造,國土資訊系統的建置工作,必須要由一個具有協調能力之單位或委員會來負責,始能成功 (4)日本以立法之方式,指定權責機關,由上而下,全力建置國土資訊。美國則以成立委員會,訂頒標準制度以及大型計畫之方式,達到資料整合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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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國土綜合發展計畫 (中央政府主管)國土綜合發展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綜合發展計畫 部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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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營建署 「計畫主管機關」:主管綜合發展計畫之機關
「計畫研擬單位」:實際自行負責綜合計畫研擬 工作之主管機關,或接受主管機關委託研擬計畫之其他公私單位。 「資料主管機關」 本法及本辦法均係規範「計畫主管機關」之行政作為 。 目前計畫主管機關必須以協商之方式,向資料主管機關取得所需之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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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訊系統」與「國土綜合發展計畫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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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主要架構 資料蒐集 資料庫建置管理 資訊系統分析應用 資料流通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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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蒐集 定期/不定期 (1) 各縣市統計要覽,每年更新一次,內容包括了人口、土地、產業、財經、社會、教育、醫療、治安、所得等各城鄉發展之重要基本資料 (2)農林漁牧普查,每五年更新一次 (3)戶口及住宅普查,每十年更新一次 (4)戶籍資料,隨時更新 (5)區段地價資料,每年更新一次 (6)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每五年更新一次 (7)工商登記資料,隨時更新 (8)門牌號碼位置數值檔,已有資料地區每年更新一次 (9)航空照片或衛星遙測資料,每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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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辦法之制度設計下,上述各資料之主管機關仍依現行之規定及作業方式,生產其資料。計畫主管機關則是取得其資料庫成果,進一步加值利用。是故,二者之間,並非重複建置,而是加值利用之關係。
國土、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分屬不同層級之計畫,所涵蓋之區域範圍、關注之議題均不相同,所需要之資料項目、精度、比例尺、空間單元、時效性也隨之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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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協商機制,使主管機關得就定期或不定期(如為研訂或審議國土綜合發展計畫)資料蒐集所需,或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單位及民間事業團體,就資料供需及各配合事項舉行會議協定之。
各資料主管機關應各按其資料標準建置電子檔,供應給包括規劃單位在內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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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建置管理 規劃資料庫之標準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規定,但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綜合發展計畫報告書及相關圖表成果(含網際網路版格式)之呈現,亦應有一定之標準規範,俾易於彚整公佈網際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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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進一步訂定資料庫規範及開發軟體,俾供各級主管機關在軟體及規範一致之基礎上,從事資料庫之建置管理。
應至少每五年定期檢討一次 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運用資料倉儲、電子閘門、安全認證等技術,進行資料之儲存及管理,將來更應朝直接於網際網路供應各有關單位及民眾查詢使用之目標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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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計畫資料庫除由主管機關自行建置外,並得委外或依相關規定與民間合作辦理,俾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及專業判斷,自由選擇資料建置方式,以減輕其業務負擔。另為確保委外建置資料庫之品質,明訂主管機關應訂定品質認證及成果審議標準,據以審核。 主管機關就資料庫建置供應計畫、時程及預算等事宜,應積極協調相關機關訂定編列之;如遇跨部會重大爭議事項,得報請上級機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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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系統分析應用 資料分析前,應先進行檢視並作必要修正 分析模式亦應定期或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檢討更新 定期/不定期資料分析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都市計畫容積 明訂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辦理各項重大政策或開發計畫時,應採適當資料與分析模式,進行都市發展及自然環境之影響評估,以作為民眾參與、規劃決策及審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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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流通供應 除工本費外,應以免費為原則。 資料之供應須遵守智慧財產權及資料機密安全之相關規定。
計畫單位自資料主管單位取得之原始資料,未經同意仍不得對外提供。 一般而言,計畫單位經過加值、化簡、合併、縮小比例尺過後之規劃成果資料,均以免費公開提供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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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及建議 母法相關條文之修正 第一階段: 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土資訊系統之推動,研訂「綜合發展計畫資訊系統實施辦法」以從事國土調查分析應用;各有關機關並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為加強第一項國土資訊系統之推動,應以法律另訂「國土基本資訊法」,訂定規範標準,以蒐集、管理、更新、維護、供應國土相關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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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循「國土基本資訊法」之規定,研訂「國土綜合發展計畫資訊系統實施辦法」,以從事國土調查分析應用;各有關機關並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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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再造,主管機關之移轉 地方政府須進一步自訂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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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以立法之方式來強化推動之機能 世界各國少有之經驗 政府組織再造,權責單位不同(移轉),但系統架構不變
奠定E-GOV及E-TAIWAN之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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