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大學評鑑 教育部高教司 馬副司長湘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大學評鑑 教育部高教司 馬副司長湘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大學評鑑 教育部高教司 馬副司長湘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大學評鑑 教育部高教司 馬副司長湘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2 報告大綱 壹、背景 貳、大學評鑑之法源 參、大學評鑑之目的及定位 肆、大學評鑑之現況 伍、大學評鑑之未來規劃 陸、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推動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3 壹、背景 一、為促進大學多元發展,確保大學辦學品質,本部自94年與全國大專校院共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專責辦理高等教育評鑑與研究,確保國內高等教育辦學品質。迄今已完成第一週期(95年至99年)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及100年校務評鑑工作。目前刻正進行大學校院通識教育暨第二週期系所評鑑工作。 二、 藉由評鑑之推動,以引導大學建立自我檢視機制與落實不斷自我改善目標。又考量大學評鑑以提升學校辦學品質及發展特色為目的,與本部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目標相符,爰以獲前揭2計畫補助之34所學校作為優先試辦對象,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本部認定者,免接受本部委託評鑑中心辦理之大學校院通識教育暨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4 貳、大學評鑑之目的及定位 一、目的:教育品質保證 建立大學品保制度 大學評鑑 ◎協助大學建立自我定位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大學自我定位
一、目的:教育品質保證 建立大學品保制度 ◎協助大學建立自我定位 ◎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引導大學建立持續改善機制 ◎提升大學辦學品質 ◎高等教育政策改進參據 高等教育政策改進 大學自我定位 提升大學辦學品質 大學持續改善機制 學生學習 成效提升 大學評鑑

5 貳、大學評鑑之目的及定位 二、大學評鑑定位 (一)以學校為主體,確保大學教學品質、提升競爭力,並促進學校發展特色。
(二)大學系所及校務評鑑重點在於系所及學校提供學生優質學習環境,定位在「教學評鑑」,非「學術評鑑」或「研究評鑑」。 (三)評鑑係依學校及系所自訂目標檢視是否達成預定成果,無「單一」或「量化」的評鑑指標系統,評鑑結果採認可制,未進行校際或系際之比較。 (四)評鑑宗旨在於持續改善,不過度強調評鑑結果之懲罰功能,轉化為各項「獎優」機制之參據。

6 參、大學評鑑之法源 ◎大學法 第5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大學法 第5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 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7 肆、大學評鑑之現況 一、大學評鑑現況 (一)大學評鑑對大學教學品質提升具正面效益
 第1週期(95年至99年)79所大學校院1,820個系所(2,824個班制)評鑑通過率達86.58% ),追蹤評鑑通過率達88%,另100年81所大學校院校務評鑑,5個評鑑項目通過4個項目以上個學校之比例約佔84.5%左右。藉由評鑑機制,大學與系所進行自我定位及教學品質確保及改善。

8 肆、大學評鑑之現況 (二)認可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發展多元評鑑制度
◎ 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評鑑機構評鑑通過者,即可免受本部同類型之評鑑(含系所及校務評鑑),如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IEET 、AACSB。 ◎國外專業評鑑機構 認可原則 1.美國專業評鑑機構:須為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國際網絡(INQAAHE)之會員(full member),並經美國高等教育認可審議會(CHEA)認可之評鑑機構。 2.日本、澳洲及紐西蘭專業評鑑機構:須為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國際網絡(INQAAHE)及亞太品質網絡(APQN)會員(full member)之評鑑機構。

9 肆、大學評鑑之現況 (三)建立跨國互認機制,促使大學與國際接軌
評鑑中心於本(101)年與馬來西亞教育資格評審局(MQA)簽署合作備忘錄,透過跨國品質互保之方式,達成兩國學歷互認之目的,有助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之推動 。未來亦將以此機制進行跨國學歷採認。

10 肆、大學評鑑之現況 二、問題分析 (一)評鑑衍生出形式化及表像化問題
大學評鑑制度之目的為提升教學品質,執行方式應具備「主動性」、「專業對話機制」及「正面積極輔導功能」等要素,方能使評鑑發揮正面效益,現行評鑑執行程序之規劃較欠缺前揭要素,較難獲得受評單位之認同。

11 肆、大學評鑑之現況 (二)評鑑指標過細限制學校發展特色
第2週期系所評鑑參考效標已由46個簡化為 29個;並僅訂定系所基本性共同效標,做為各系所進行自我評鑑準備之參考,各系所仍可依學校發展定位及系所獨特之運作模式,增加或刪減參考效標。惟各大學仍侷限於參考效標之框架,未積極主動自訂符合本身特色之目標,致衍生出評鑑影響學校多元發展之質疑。

12 肆、大學評鑑之現況 (三)大學評鑑委員專業
臺灣學術社群範圍較小,在受評單位任教教師與評鑑委員關係難以全然切割之情況下,評鑑委員之遴聘被外界批判無法真正落實公正客觀及利益迴避原則。另評鑑委員主觀意見及評鑑專業素養亦為學校質疑。

13 伍、大學評鑑之未來規劃 一、大學評鑑體系架構之規劃方向 (一)建立以學校為主體的「自我評鑑」(自辦外部評鑑),以利學校各自發展不同的特色
  ◎本部之角色在協助大學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爰經本部認定者由學校依其自我評鑑機制定期辦理,未經本部認定者,本部亦將積極協助各校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   ◎自我評鑑之目的在協助學校改善辦學品質,自我評鑑結果回歸由大學自行運用於學校資源配置及系所調整,爰自我評鑑結果呈現及公布方式,在「機構認可」之概念下,跳脫現有模式及框架,給予學校較大自主規劃彈性。    ◎未來無論大學自辦外部評鑑或尋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專業評鑑機構(含評鑑中心)之評鑑,評鑑應由大學主動辦理。

14 伍、大學評鑑之未來規劃 (二)評鑑中心定位及轉型規劃
 ◎定位:建立分級品保的概念,評鑑中心定位為一級品保單位,定位為扶植專業學會辦理評鑑,認可國內評鑑機構;及認定大學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之專責單位。  ◎發展重點:   *研究規劃及精進評鑑業務。   *協助認可及輔導「國內專業評鑑機構」之專責單位。   *認定「大學自我評鑑」之專責單位。   *培養評鑑專業人才,提供評鑑相關專業課程研習。   *我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之國際接軌專責機構。

15 伍、大學評鑑之未來規劃 (三)未來全面性推動大學自我評鑑後,本部依法應辦之其他各類專案訪視或評鑑(不含競爭性經費績效評核)宜加速整合並規劃後續辦理方式,並減少學校因應各類補助計畫(含每年例行性及臨時性)所需配合辦理之計畫申請、審查及管考作業。

16 伍、大學評鑑之未來規劃 二、評鑑實務運作面之改進措施 (一)檢討簡化大學評鑑項目及參考效標
◎短程:第2週期系所評鑑參考效標雖已簡化,惟仍有部分效標設定過細之操作型定義,業請評鑑中心於今(102)年6月底前提出第2週期系所評鑑參考效標簡化修正方案,並適用於103年接受系所評鑑之學校。 ◎長程:以「促進大學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為主體,整體檢討系所及校務評鑑項目及指標架構,除依法應符合之辦學基本條件及應完備之制度外,不設定過多評鑑標準,給予各大學更大彈性發展特色。

17 伍、大學評鑑之未來規劃 (二)強化大學評鑑之「專業參與」及「輔導功能」 ◎透過專業對話過程形成多元評鑑指標
 ◎透過專業對話過程形成多元評鑑指標   建立不同領域專家參與評鑑工作之平臺,凝聚共識,透過專業社群之對話,訂定適合各學門之評鑑項目及相關規範。  ◎評鑑導入「輔導功能」,協助學校發現問題並進行改善,以真正落實評鑑目的。

18 伍、大學評鑑之未來規劃 (三)深化評鑑專業研習課程,提升評鑑委員專業 ◎檢討分析評鑑委員遴選與研習問題
  ◎檢討分析評鑑委員遴選與研習問題    由評鑑中心針對實務上辦理委員遴選及研習課程遭遇之問題及分析受評學校反應評鑑委員之問題,提出改進方案。   ◎請評鑑中心邀集評鑑學者專家,發展評鑑委員研習課程項目與內涵,提升評鑑結果之客觀公正。   ◎擴大評鑑委員遴選範圍並建立淘汰的機制。

19 陸、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推動 一、目的 (一)各大學審慎思考學校定位及發展目標,依自我發展特色訂定評鑑指標及發展具特色之評鑑模式,自行建立一套確保目標達成之自我品保制度。 (二)藉由「自辦外部評鑑機制」之推動過程,逐漸發展出更完善及多元之大學評鑑制度(含評鑑項目、指標、程序等),並建立受評單位與評鑑機構間之信任關係,以利大學評鑑制度之長期發展。

20 陸、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推動 二、定位 (一)協助學校發現問題,改善教學品質,建立學校自我定位及發展特色,由學校運用於校內資源分配及組織調整之參據。 (二)自辦外部評鑑經認定者可免受本部委辦之「外部評鑑」,實務上仍屬具「外部性」之評鑑機制,各校應確保其客觀公正,並對外公布評鑑結果。

21 陸、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推動 三、相關規定 ◎大學評鑑辦法 第5條第1項
◎大學評鑑辦法 第5條第1項  各大學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大學法第5條第2項)。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  一、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結果經本部認定通過者。  二、已經本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者。

22 陸、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推動 ◎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依第5點規定,大學以其自我評鑑結果申請認定者,其自我評鑑之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訂定自我評鑑相關辦法,且落實執行,並依據評鑑結果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且有具體成效。 (二)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三)自我評鑑所定之評鑑項目確實反映校務經營之成效及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教育品質。 (四)已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指導委員會之組成應明定於自我評鑑相關辦法,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五) 自我評鑑之委員至少應有五分為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各評鑑類別之委員人數應明定於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23 陸、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推動 (六)校務外部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或評鑑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外部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 (七)自我評鑑之外部評鑑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八)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包括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 (九)參加內部評鑑之校內人員應參加評鑑相關課程研習。

24 陸、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推動 四、對象 (一)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各梯次補助者。 (二)獲本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者。
(三)獲本部四年以上獎勵大學校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且獲補助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

25 陸、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推動 五、審查程序及效期
(一)分為「自我評鑑機制」認定及「自我評鑑結果」認定兩階段,由本部組成自我評鑑認定小組進行審查。 (二)自我評鑑機制經認定,延長第一週期系所評鑑有效期2年,自我評鑑結果經認定,再延長有效期4年。 學校 原第一週期認可有效期限 第1階段申請 延長第一週期認可有效期限(2年) 第2階段申請時間 延長第一週期認可有效期(4年) 國立臺灣大學 104年12月 通過 106年12月 106年6月前 110年12月

26 1.學校主動申請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進行評鑑
陸、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推動 六、自辦外部評鑑之類型 1.學校主動申請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進行評鑑 大學 2.大學自辦外部評鑑 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者,免接受本部委託之評鑑 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本部認定者免接受本部委託之評鑑

27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一、本階段授權自辦外部評鑑係以教學單位評鑑為範圍
本階段授權自辦外部評鑑係依據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授權範圍為院系所、學位學程、學門等教學單位之評鑑(尚未含校務評鑑、醫學系所評鑑及專案評鑑),爰通識教育(通識教育中心)亦應納入自辦外部評鑑之計畫,並依其領域特性規劃評鑑項目及指標。 考量學校教學品質保證制度,與校務發展中長程目標息息相關,爰教學單位之評鑑亦宜與其適度結合,又學校如考量其定位及整體發展特色,部分申請國內外專業機構評鑑之系所亦可統整納入學校自辦外部評鑑範圍。

28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二、建立以自我需求及發展自我特色為主之評鑑制度
評鑑之目標為辦學品質之保證機制,學校應從自我定位出發之中長程發展目標,進行整體性之評鑑制度之規劃,建立以自我需求及發展自我特色為主之評鑑制度(含評鑑項目及效標),以達成學校發展目標及特色。

29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三、法規及程序 依大學法第16條第5款規定,校務會議審議有關教學評鑑辦法,爰評鑑辦法仍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為利評鑑之推動,重要執行事項(如整體組織、推動機制、評鑑範圍、評鑑結果公布及應用等 )應明訂於相關辦法,避免因人員異動而無法持續進行。

30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四、全校充分參與凝聚共識 學校推動自我評鑑之校內程序,得由學校自主規劃(包括評鑑項目與內容之訂定)。
學校應與校內教師、行政主管人員、領導者及受評單位相關人員充份參與及溝通,並納入更多之「互動關係人」(原稱利害關係人),俾校內成員都能理解並參與自辦外部評鑑運作機制和規範內容,並願意共同落實以達成學校設定之發展目標及特色。

31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五、確保評鑑過程及結果之嚴謹與專業客觀性
流程之規劃、評鑑資料之蒐集之多元性、資料之驗證、評鑑流程(含評鑑報告產生)、辦理評鑑單位之組織分工、評鑑項目、評鑑委員資格及利益迴避原則等均應有明確規範。 評鑑委員的學術及評鑑專業資格、任期、考核方式均宜明訂於辦法中,並妥善規劃評鑑委員之評鑑知能講習,以建立評鑑委員對評鑑之共識。

32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六、健全評鑑組織設置及運作 學校應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指導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評鑑指導委員會委員任期應考量評鑑期程予以訂定,以利評鑑方向之延續。 所設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與其他執行組織及其他相關委員會、小組等應有明確之權責區分。

33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七、建立評鑑支持系統 常態性必要之經費、人力或行政支援(如辦法擬定、宣導溝通、問題解答)
宜參與評鑑工作人員規劃自辦外部評鑑知能研習,並適度規範研習課程之參與(如最低次(時)數)

34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八、評鑑結果之公開及運用
依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第12點規定,大學辦理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應公告。 學校應於評鑑辦法明訂評鑑結果類型、評鑑結果公布方式及內容,並運用評鑑結果作為辦學品質改進或資源調配之參據。

35 柒、大學自辦外部評鑑之建議事項 九、建立永續性之自我品保機制
學校宜有專責單位(不限定新設一專責單位)負責評鑑工作之推動,並確實落實評鑑意見及結果之回饋及追蹤改進。 評鑑結果應有具體改善措施並訂有改善時程,除針對評鑑結果不佳之系所規劃相關輔導改善措施外,兩次評鑑週期間亦宜有持續改善之機制,並運用評鑑結果作為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修正、辦學品質改進或資源調配之參據。

3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Download ppt "大學評鑑 教育部高教司 馬副司長湘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