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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30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營建研究院 工程法務與鑑識中心 藍秉強主任
案例說明工程爭訟案件的鑑定實務 105/4/30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營建研究院 工程法務與鑑識中心 藍秉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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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1)前言 (2)法院囑託鑑定程序 1. 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2. 專家評估/鑑定報告的攻防
3. 為何工程訟爭案件常需鑑定 4. 鑑定單位的選擇 (2)法院囑託鑑定程序 1. 法院囑託鑑定之程序規定 2. 鑑定單位辦理囑託鑑定之程序 3. 鑑定報告提送法院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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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3)常見的工程鑑定及案例 (4)檢討與討論 1.施工損害鄰房 2.請求工程款(原合約/變更追加/情事變更之調整)
3.請求展延工期(返還逾期罰款)及補償費用 4.工程瑕疵及修補方法/費用鑑定 5.大型災變原因及修復費用鑑定 (4)檢討與討論 1.鑑定單位問題:主觀意見、論證過程不嚴謹或未詳細說明、作業緩慢(訴訟遲延)、審查過程之人為介入 2.鑑定項目問題:法律評價議題是否委託或允許鑑定單位表示意見 3.鑑定費用問題:標的金額低可能找不到鑑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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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法官職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328條:具有鑑定所需之特別學識經驗,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第324條: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人證 鑑定是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使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人就某事項陳述其判斷意見,而稱此第三人為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 構成要件與個案事實是否該當之判斷── 「來回於抽象(法條)與具體(個案事實)之間」 個案事實如具有高度技術難度,法官需要專家協助: 例如:民法第231條第1項,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問題:工程完工不符合原訂合約工期,是否構成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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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與人證之異同:第324、330條為鑑定人之義務及免除(第304條證人不到場之罰鍰、拘提
)、第331條拒卻鑑定人、第340條囑託機關/團體鑑定不需具結; 民事訴訟法第334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第313條第一項規定證人之結文內應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第339條依特別知識得知以往事實之人,適用人證規定;有判決稱為鑑定證人,仍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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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專家證人(英美法 EXPERT WITNESS)
The judge may consider the witness‘s specialized (scientific, technical or other) opinion about evidence or about facts before the court within the expert’s area of expertise, referred to as an “expert opinion”.Expert witnesses may also deliver “expert evidence” within the area of their expertise. Their testimony may be rebutted(注:反駁) by testimony from other experts or by other evidence or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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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的功能/法院與鑑定人的關係 英美法系之訴訟模式,由當事人自由選任專家證人與其推崇的當事人主義是相符的,通過當事人相互攻擊防禦來認清案件爭點,有利揭露案件真相。 用交叉詢問來驗證專家意見:當事人可以自由選任有利於己的專家證人,但並不一定可以獲得有利的訴訟結果。經不起交叉詢問的專家證言無法成為事實認定依據,專家證人有可能承擔偽證罪的法律責任,也是一種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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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估/鑑定報告的攻防 ★ ★ 歡迎來到專家出沒的戰場 ★ ★
合約爭議協商階段:承攬廠商以專家評估報告說明有正當工期展延事由/不利現場環境,請業主評估接受 合約爭議調解階段(公共工程):調解委員徵得雙方同意後送鑑定,委員參酌鑑定報告續行調解(注意採購法85-1條修法對調解本質有影響) 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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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估/鑑定報告的攻防 起訴/仲裁聲請:起訴狀/仲裁聲請狀之附件(專家評估報告補強論點)、法院囑託鑑定、鑑定報告及交互詰問
參考案例:台北捷運工地遭遇不可預見危險建物,開挖如何防護之爭議影響工期天數(仲裁),當事人各提1份工期分析報告;交互詰問後由仲裁庭斟酌是否採納報告內容(仲裁庭由兩位法律專家及一位技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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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工程訟爭案件常需鑑定 工程訟爭案件之基礎事實難免涉及技術問題,例如:
1.施工損害鄰房:施工前鄰房有無裂縫、變形;施工中及完工後的建物觀測數據變化;適當修繕方法及費用 2.請求工程款:爭議工程計價項目(含終止合約結算)如何計價或有無漏項、合理單價、施作數量;有無變更追加減;有無情事變更(例如物價上漲、工期展延天數眾多等),常見合約價目單(BOQ)見參考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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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工程訟爭案件常需鑑定 3.請求展延工期(返還逾期罰款)及補償費用:展延事由之正當性、影響天數如何認定(參考文件二:網圖/要徑)、費用項目與工期展延有無因果關係、補償金額如何認定 4.工程瑕疵及修補方法/費用:是否有瑕疵、適當修繕方法及費用如何認定 5.大型災變原因及修復費用:災變原因及其歸責性、是否適用不可預見不利現場因素(含地質資料研判,必要時增加鑽探及試驗來判斷現場地質與設計假設地質有無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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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的選擇 個人鑑定: 參考:公會建立鑑定技師輪值名冊,通常100萬以下案件由2位技師承辦,100萬以上由3位技師承辦;技師出庭說明要具結
建築師法第16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 技師法第13條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參考:公會建立鑑定技師輪值名冊,通常100萬以下案件由2位技師承辦,100萬以上由3位技師承辦;技師出庭說明要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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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的選擇 機構鑑定:法院登錄的鑑定單位:參考文件三
選擇鑑定單位的重點:當事人信賴、專業、公正、鑑定費用可接受(合意選定/法院依職權選定,當事人同意繳費) 辦理鑑定的人員及報告審查(參考文件四) (1)台灣營建研究院 (2)技師公會 (3)公共工程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88/7/31設置) 鑑定費用:通常以訴訟標的金額、需投入工作專家人時為估價標準,通常先繳費 參考:公共工程會以每案每位預審委員及專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之標準計算服務費用(一般1~3位預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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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囑託鑑定之程序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25條: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第194條當事人應聲明證據、第285條第1項應表明應證事實)
鑑定事項:雙方律師會引導鑑定方向(甚至各訂題目,各自繳費),法官可能提出非常詳細的鑑定事項,參考文件五 第326條: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第340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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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單位辦理囑託鑑定之程序 以下列單位為例說明之(參考文件四) (1)台灣營建研究院 (2)技師公會 (3)公共工程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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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提送法院後之程序 法院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40號民事判例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 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 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 民事訴訟法第335條: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 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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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提送法院後之程序 鑑定人之訊問:當事人雙方(通常由律師詰問)、法官 訊問之後: (1)不採用鑑定報告
訊問內容:鑑定人基本資料、專業經驗(教育、訓練、經驗)、是否主辦本案(或僅負責鑑定報告之部分內容)、對鑑定結論及理由之質問 訊問鑑定人之程序(準用人證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16條~第321條:隔別訊問或對質、審判長得為必要之發問、當事人聲請為必要發問/陳明自行發問、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發問) 訊問之後: (1)不採用鑑定報告 (2)指示事項為補充鑑定,續行訊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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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鑑定之案例 請參考次頁案例說明(囑託鑑定函件或資料,可能涉及個資法,歉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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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損害鄰房 參考文件六: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及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現況鑑定(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後、使用中),比對受損情形:規則第3條 手冊3.3.5:修復方式及費用(結構/非結構)、建築物傾斜之補償(工程性/非工程性) 受損戶請求協調期限:規則第8條 案例:高雄捷運系統工程施工損害鄰房,房屋所有權人對承攬廠商賠償金額不滿,對廠商起訴並檢附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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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工程款(原合約/變更追加/情事變更之調整)
案例(1):橋樑工程之合理單價、數量有無漏估及工程項目之內涵認定。 案例(2):統包工程因服務期間大幅延長及物價上漲是否符合情事變更原則及增加合理成本之認定。 案例(3):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建築師主張因重複設計、追加工作應增加服務報酬之認定 案例(4):承攬合約於施工階段泥漿棄土價格大漲,廠商起訴請求價差,業主主張廠商依約應於工地設置泥漿處理設施,可降低外運泥漿棄土數量;法院將現場是否可設置泥漿處理設施囑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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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工程款(原合約/變更追加/情事變更之調整)
案例(5):勞務服務費之實作數量及結算金額如何認定?(如有增加工作是否影響逾期罰款) 案例(6):某地下車站工程業主指示施作地下室外牆止漏,止漏支出費用是否合理、是否應變更追加給施工廠商(地下室外牆由第三人施作)?原設計是否應於地下室設計施作防水膜? 案例(7):分包合約因故終止合約時,結算價款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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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展延工期(返還逾期罰款)及補償費用 案例(1):施工廠商進度落後是否已達20%?(依工程會契約範本第17條第1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於巨額工程採購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得解約及公告停權。 ) 案例(2):大樓帷幕牆工程是否有正當展延事由及應展延天數為何?(逾期罰款爭議) 案例(3):(仲裁)台北市中運量捷運系統工期延誤責任歸屬之認定(業主主張系統廠商辦理細部設計文件送審延誤) 案例(4):監造服務期間展延,得請求之服務費用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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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瑕疵及修補方法/費用鑑定 案例(1):建築工程已安裝之窗戶有無瑕疵(是否符合合約防火、水密、氣密要求及其他瑕疵)?能否修繕?合理修繕費用? 案例(2):公眾使用之建築工程,於完工驗收時發現有很多裂縫,樓版下沈變形,業主拒絕驗收並委託專業單位鑑定,長期控留尾款;營造廠認為預拌混凝土水泥量不足,起訴混凝土廠商並將水泥量是否不足送鑑定。 案例(3):台北市中運量捷運高架橋墩工程完工後,帽梁及礅柱陸續發生裂縫(不同廠商施工),業主自行委託鑑定後,對廠商起訴並通知設計廠商參加訴訟。(二審法官說服當事人另提仲裁解決爭議) 案例(4):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交屋前發生結構安全及瑕疵之疑慮,購屋住戶群起抗議或要求退屋,營建署接獲住戶陳情後請建商委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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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災變原因及修復費用鑑定 案例(1):(仲裁)921地震導致橋樑基樁全部受損之認定(施工廠商與保險公司對是否全損有爭議),當事人各自提出技術報告。 案例(2):高雄捷運工程施作地下捷運工程時時,發生路面大規模坍塌事故,法院請鑑定單位判斷災害修復之合理、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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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與討論 1.鑑定單位問題:主觀意見、論證過程不嚴謹或未詳細說明、作業緩慢(訴訟遲延)、審查過程之人為介入
2.鑑定項目問題:法律評價議題是否委託或允許鑑定單位表示意見 3.鑑定費用問題:標的金額低可能找不到鑑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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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感謝聆聽、請各位先進多指教 歡迎加入 ●台灣工程法學會 ●FB──工程法務交流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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