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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的未來 w3.cyu.edu.tw/jenjen/財產保險/保險業的現況與未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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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本保險制度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實施以來,大多數民眾多能接受並明瞭本保險制度之優點及政府推動本保險制度之用心良苦,輿情普遍反映肯定政府實施本保險制度之意義,惟實施以來仍有少部分民眾不明瞭本保險制度,本部將持續辦理宣導事宜。並有許多民眾認為該保險僅提供基本保障尚有不足,希能再予擴大保障,惟因考量國內產險業承保能量及政府財政負擔,住宅地震保險實施初期係以提供民眾地震基本程度的保障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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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實推動產險費率自由化 產險費率自由化係保險監理既定政策,且為世界各國產險市場發展之趨勢,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畫」並自四月一日起實施。有鑑於其他各國實施費率自由化的經驗,對保險業經營通常會產生相當程度之衝擊,為避免我國費率自由化實施後,業者間發生惡性競爭,破壞市場秩序,危及其財務能力並影響被保險人權益,本計畫分三階段採漸進方式辦理,逐步鬆綁費率及商品之管制,俾建立有秩序之自由競爭市場。為鼓勵經營良好、財務穩健之產險業者,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份訂定產險業跨越「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畫」既定階段時程,優先實施下一階段中相關規範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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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費率自由化 產險費率自由化,自2002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財政部擬定的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畫的規劃,將分三階段採漸進方式逐步鬆綁費率及商品之管制,每一階段實施期間原則為三年。 第一階段,除政策性保險商品如住宅火險及地震保險外,將鬆綁其他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之相關規定,但危險保費仍應依核定之費率規章簽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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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以強化風險管理機制
風險基礎資本額於2003年7月正式實施,因此更須發展及建立適當的台灣保險業之風險項目及係數,訂定資本適足監理行動指標,以督促保險業評估其經營風險及重視風險管理。並成立RBC檢討專案小組,定期檢討RBC制度之施行,以確保該制度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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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基礎資本額(RBC) RBC ,是金管會評估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的方法,即保險公司承受多少風險,就必須計提多少資本。
根據RBC專案小組的定義,由於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業務性質差異、經營承受風險不同,人身保險經營承擔的風險資本區分為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及其他風險等四類;產險業則為資產風險、核保風險、信用風險、資產負債配置風險及其他風險等五類。RBC制度就是以這些風險為基礎,計算出各保險公司的風險值,再以自有資本除以風險值,依保險法第143之4條第1項規定最低比率必須為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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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寬保險業資金運用並鼓勵新投資商品之創新,增加資金運用效益
由於保險法對保險業資金運用之項目,係採用條列方式規範。但是為因應投資工具推陳出新之趨勢,並協助保險業改善投資收益之需求,因此本部對於保險業投資於兼具收益性及安全性之標的,均採取正面之態度,並協助保險業辦理相關投資業務。例如本部最近核准保險業投資由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發行之府城不動產信託受益權,此項投資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明列之投資項中,雖無可適用者,但本部首次採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之規定准予投資,就是明顯之例子。爾後本部將持續鼓勵業者開發新種投資工具,以協助保險業渡過低利時代之經營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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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訂保險業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落實資訊公開透明化,將修訂「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改重點主要針對說明文件除應登載於公司網站外,並應將書面資料備置於總公司(總社)、分公司(分社)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供大眾公開查閱,惟保險業如為節省印刷、紙張成本,並提升資訊更新效率,亦容許其選擇於總分支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查閱下載方式取代,俾達到與書面備置相同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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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實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制度 基於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為初次實施,而我國於精算人力、素質之現況與理想情形仍落差甚大,為落實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制度,將視實施情形再作檢討,並作後續改進,包括:強化國內之精算學會組織及功能,使成為專業自主獨立之機構,以提升保險業專業精算水準;推動民間精算專業研究機構,接受企業或政府單位委託,辦理保險商品設計簽證業務;督導保險業積極進行精算人員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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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改進保單審查制度,鼓勵產品創新 為落實快速簡便之保險商品審查原則,促進保險創新及商品多元化,九十二年度將修訂「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個人保險原則採核准制,商業保險原則採核備制,而備查制之商品除原訂之海上保險、航空保險、產險公會報經核准之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外,新增工程保險、核能保險之適用以及配合費率自由化第一階段之實施,對於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依主保險單承保條件)之商業火災保險業務。並加速審查流程,縮短主管機關審查期間,將原審查期間90個工作日內核復修改為60個工作日內核復,並延長保險業者補正或修改期間由60天延長為60個工作日。 研擬保單審查之限量機制,並研議將原審查期間90個工作日內核復修改為60個工作日內核復,採循序漸進之方式,俾以提升保險商品之送審品質,以達縮短審查之時效。 現行保險商品之審查方式,雖已配合實際需要,建立「備查制」、「核備制」及「核准制」三種審查程序,未來仍將進一步檢討,落實快速簡便之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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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寬兩岸保險業務往來交流 目前保險業兩岸業務已開放間接往來以及同意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分公司及子公司。為配合開放保險業赴大陸投資之政策及顧及兩岸保險業務往來之實際需要,未來可視兩岸保險業務往來情況並配合大陸政策,在兼顧國內金融穩定前提下,研議兩岸保險業務進一步往來交流。如開放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直接往來以及開放保險輔助人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等。此外,基於大陸保險市場仍屬初創,相關之規範甫訂定完成且仍不明確,本部在協助業者開拓大陸商機之規劃上亦將考慮相關之風險控管措施,以期獲致兩岸保險良性正面之交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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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健全保險申訴制度 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已屆滿一年,據統計過去一年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共受理申訴案件1,518件,未來將督促該委員會參酌過去辦理成效檢討內部作業規章及作業流程,期加強其處理案件之效率及建立公信力,務使保險消費爭議案件得於合理期間內得到解決,俾保戶之權益更可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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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籌設「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為防制保險詐欺等犯罪案件之發生,除協助產壽險公會建立與法官、檢調單位、刑事警察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之聯繫溝通管道外,財政部已與產壽險業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規劃籌設「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從事保險犯罪類型之調查研究分析、建立核保理賠通報及保險犯罪統計資料庫、協助保險犯罪調查及與檢、調、警及海基會等單位之聯繫、加強全民對保險之正確觀念等各項工作,以期防範及遏阻保險犯罪案件的發生,減少民眾財產損失,保障其投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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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強保險教育宣導提昇國 人保險概念 編訂及推廣保險教材,灌輸國民正確之危險管理及保險知識;並持續辦理校園宣導。
十一、加強保險教育宣導提昇國 人保險概念 編訂及推廣保險教材,灌輸國民正確之危險管理及保險知識;並持續辦理校園宣導。 持續對一般社會大眾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等政策性保險;並因應消費趨勢,編訂新種商品消費手冊,供消費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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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改進強制汽機車保險制度 (一)建立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費率小組,以定期檢討調整費率 已規劃於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設立本保險精算及研究發展工作小組,研議本保險費率精算及相關研究發展事宜。 (二)推動資訊透明化,並籌設保費查詢中心 為落實從人從車因素之施行,並使被保險人能查詢本保險費率相關資訊,除公佈於本保險專屬網頁外,同時整合現行關貿網路公司之本保險網路資源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專業人力,以籌設保費查詢中心,供保險人及被保險人查詢正確保費。 (三)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87年實施以來,全國計有1,400餘萬汽機車納入本保險,歷經甚多之理賠案例,難免產生法令疑義,因此於91年四月邀集產官學者成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專案小組」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法小組」,就制度法令及實務上諸多問題進行修正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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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實施,各保險公司已依規定聘用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為協助保險業建立法令遵循制度,已責成產壽險公會成立專案小組研擬產、壽險業法令遵循手冊範本,供保險公司參考使用。保險法令快速變遷,各公司法令遵循主管應即時更新法令遵循手冊,並落實查核,以免違章受罰。 保險業依規定應於年度終了,委請會計師查核內部控制制度,為規範會計師之查核方式及範圍,本司已洽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定發布會計師查核報告範例,各公司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應依據範例格式出具內控聲明書,以供會計師查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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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強保險業財務之監管 財政部九十一年底執行「輔導壽險業因應利率下降永續發展方案」之後,為防範因責任準備金預定利率下降、保單價格上揚,可能使新契約保費收入衰退而造成壽險公司資金流動性不足的危機,已加強對壽險公司每月陳報本司財務業務資料之審查,對於新保單收入衰退、躉繳或其他風險性較高之保單比重過高,以及資金運用效益偏低之公司,均已於九十一年底開始,發函要求公司說明或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同時財政部已建置完成之保險公司財務預警系統,亦於九十一年六月簽奉核定,將月報資料輸入,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協助持續監控。未來,保發中心亦將逐步擴充預警系統之功能及項目,建立保險公司動態財務分析及財務評等模型,以有效掌握保險公司之財務狀況,於九十二年七月開始實施之風險資本額制度(R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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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推動電子化政府與電子商務 (一)開發國外投資控管系統 配合保險業海外資金運用大幅放寬,設計各類國外投資控管表,加強財務監控,為即時掌握海外投資狀況,擬委外開發國外投資控管系統。 (二)開發年報預警系統 為建立完整保險業財務業務預警資料庫,除賡續強化月報系統,配合法規修訂部分月報格式外,並擬委外開發年報預警系統,一併將年報資料納入預警系統。 (三)電子公文交換系統 為提升保險行政效率,已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成立專案小組,研擬規劃推動保險業電子公文交換系統,以供本司、保險監理單位及保險公司相互傳遞公文使用。 (四)電子商務 為促進保險電子商務之發展,已責成產、壽險公會擬定完成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供保險公司遵循使用,以確保網路消費之權益。網路交易日漸普及,另責成產、壽險公會重新檢討修正電子簽章法排除事項,並積極研擬採行電子簽章認證機制,以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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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擴大保險業務範圍 依國外壽險業之發展經驗,因經營企業及個人退休金業務之加入,退休金資產所占比重日益增加,使其已逐漸轉型為資產管理公司,對於壽險業之長期穩健發展及勞工退休金規劃有極大助益。目前我國研議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正於立法院審議。預期該草案通過後,勞工退休金制度將可為市場帶來新台幣約數十億元商機,是極有遠景之業務發展利基。(產品開發—把餅做大) 在我國有關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係歸屬於人身保險類,為因應保險日趨國際化、全球化,自1997年開放產物保險公司於取得本部核准後,即可以附加方式經營傷害保險,2001年修正保險法更進一步開放產險業得以獨立保單方式經營傷害保險,以為產險業者浥注業務收入、擴大營運層面。其他如責任保險業務及政策性保險等,仍有極大之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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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敦促保險業培育專業人才 保險業目前面臨金融、證券等行業之競爭,如何避免在金融跨業經營環境下不致因競爭力不足而影響業務發展,人才培育實為第一要務,尤其保險業為專業之法人投資機構,在現行利率持續低迷,保險業承擔利差損風險,更應積極培育投資專業人才,使其兼具金融、證券或信託等投資業務經驗與技能。此外,國內壽險業合格之精算人員雖較產險業為多,惟仍屬有限,在本年開始實施簽證精算人員制度後,更需持續積極培訓所屬之精算人員,提升專業水準,俾與國際接軌。另對於已在壽險業從事核保理賠之專業人員,宜考慮參照其他專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內部稽核人員等,接受在職在業之延伸教育訓練課程,以提升保險業核保理賠人員之素養及專業形象,因應未來壽險市場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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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善用國際組織之雙邊諮商以協助保險業拓展海外市場
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保險市場開放乃是必然之趨勢,為因應業務競爭所帶來之衝擊,進而化危機為轉機,藉由與國際知名大保險機構集團之競爭、學習,我國保險業亦可從地域性企業躍上國際舞台,除積極鞏固本身市場占有率外,更應建構「深耕台灣、佈局全球」之策略性規劃,以掌握環球市場先機。基於拓展海外市場乃保險產業之新利基所在,目前許多先進國家如21美國、歐盟等莫不極盡利用各種管道,藉政府官方諮商力量,為其國內業者爭取國際市場,如於二○○一年十二月生效之「美越貿易協定」即為美國政府成功替其企業打入越南這世界人口排名第十三大市場之例證。我國甫加入WTO,除被動合理防守國內產業市場外,更應主動參與各項國際諮商會議,積極汲取他國成功之諮商經驗,善用綱路資訊收集各國商情,為爭取業者之實質利益,結合業者力量與談判策略運用,為我國保險產業開彊闢土,在國際版圖上開展更寬廣的市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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