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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一、前言 二、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申請 三、申請解除毒化物限制或禁止事項申請 四、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
五、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 六、申報作業 七、線上申請及申報作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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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許可申報實務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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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申請及申報作業 實作教學將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類申請、申報資料為主,假設不同情況之申請、申報內容進行講授,總共將包括以下各種申請及申報作業: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申請 申請解除毒化物限制或禁止事項申請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 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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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表格 目前實作之相關表格包括下列9項: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申請書 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申請書 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申請書
申請解除毒化物限制或禁止事項申請表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申請書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 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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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許可申報實務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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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申請之主管機關(2nd) 製造(許可證、核可文件):製造場所(工廠所在地)
輸入及販賣(許可證、核可文件):營業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在地) 使用(登記文件、核可文件):使用場所 貯存(登記文件、核可文件):貯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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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申請書填表說明 1.表頭及申請類別: 編號 項目 審查原則 A11 證件類別 依欲申請證件類別來勾選,本欄位為單選。 A12 申請類別
1.除「新核發」為單選外,其餘選項依據欲申請類別進行勾選(可複選)。 2.勾選「變更」選項時,變更事項請填寫「變更○○○(備註:僅需填寫欲變更項目即可)(原為×××)」。例如:變更負責人(原為張三)。 A13 原許可證號碼 除新核發外,請依原核發許可證號碼填寫本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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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運作人基本資料: 編號 項目 審查原則 A21 管制編號 1.原則上一事業一管編;如場所為新列管廠家,請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新號。
2.欲修改基本資料,請至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網址為 A22 運作行為 1.依據廠內運作之行為,進行勾選(與原許可證應相符,可複選)。 2.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倘申請製造許可證者,其販賣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製造場所同一者,免另申請販賣許可證,請加勾選「販賣」。 3.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製造許可證,其輸入自用原料之毒性化學物質,得合併於製造許可證申請,免另申請輸入許可證,請加勾選「輸入」。 4.依本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倘申請輸入許可證者,其販賣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輸入之營業場所同一者,免另申請販賣許可證,請加勾選「販賣」。 5.如為增減運作行為,須辦理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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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運作場所基本資料: 編號 項目 審查原則 A32 運作行為 1.依據廠內運作行為來勾選。
2.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倘申請製造許可證者,其使用或貯存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製造場所同一者,免另申請使用或貯存登記文件,請加勾選「使用」或「貯存」。 3.依本辦法第4條第3、4項規定,倘申請輸入或販賣許可證者,其貯存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與輸入或販賣之營業場所同一者,免另申請貯存登記文件,請加勾選「貯存」。 4.如勾選「須輸入做為自用原料之毒性化學物質」,請於附表2填寫,並加註「輸入作為自用原料」。 5.如有第2處以後之其他貯存場所,請使用附表1填寫;如該運作場所已取得貯存登記文件,請填寫貯存登記文件號碼,並檢附該登記文件影本。 6.本欄位如勾選有「使用」,需於毒化物使用用途欄位(A43),填寫環保署公告得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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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場所地址於「居家生活環境資訊網」進行查詢
編號 項目 審查原則 A33 二度分帶座標 依據場所地址於「居家生活環境資訊網」進行查詢 (一)環保署全球資訊網 (二)居家生活環境資訊網 (四)查詢結果在畫面下方 (三)路段地址查詢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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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審查原則 A34 涉及業別分類 依據營運項目,至「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中查詢行業別代碼,網址如下所示: (一)選擇「各類查詢」進行查詢 (三)鍵入「行業別名稱」進行查詢 (二)點選「行業細項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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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及表尾: 編號 項目 審查原則 A41
針對廠內共運作幾種毒性化學物質進行填寫,申請登記2種以上者,請使用附表2繼續填寫。 A42 商品名(中英文) 請與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之物品名稱核對是否相符。 A43 使用用途 如運作場所之運作行為有勾選「使用」選項,需依據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以下簡稱列管公告)之附表三「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一覽表」之得使用用途進行填寫;如無使用行為,該欄位不需填寫。 A44 列管編號及序號 依據列管公告之附表一「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進行填寫。 A45 中英文成分名稱(公告名稱) 依據列管公告之附表一「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的中英文成分名稱進行填寫。 A46 含量(% W/W) 1.依據實際運作含公告毒化學物質之濃度進行填寫,最多只填寫含量最高3種。 2.溶液含量屬不特定範圍者,以下列為登記原則: (1)純物質濃度範圍不超過5 %。 (2)混合物濃度範圍不超過20 %。 A47 負責人簽章 為負責人之印章,非廠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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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設置「貯存場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或資料之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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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證應檢附文件或資料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工廠者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核定文件影本(非申請製造許可證者免附)。 物質安全資料表。 產品之製造流程及其說明(非申請製造許可證者免附) 管理方法說明書,載明運送、使用、貯存、廢棄之方法 貯存場所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核准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製造、貯存場所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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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文件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工廠者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核定文件影本。 物質安全資料表。 使用方式及用途說明(申請貯存登記文件者免附)。 貯存場所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核准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使用、貯存場所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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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可文件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工廠者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如試車階段)。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貯存場所相關文件。 物質安全資料表。 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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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展延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
1.原許可證。 2.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工廠者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物質安全資料表。 5.主管機關核准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6.主管機關核准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1.原登記文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原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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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登記事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1)
變更項目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運作人名稱(註1)、地址、負責人 1.原許可證。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原登記文件。 1.原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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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登記事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2)
變更項目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貯存場所名稱 1.原許可證。 2.貯存場所相關文件。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4.主管機關核准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5.主管機關核准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1.原登記文件。 2.依本辦法十三條規定。 1.原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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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登記事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
變更項目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貯存場所地址 1.原許可證。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貯存場所相關文件。 4.主管機關核准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5.主管機關核准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6.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 限門牌整編: 1.原登記文件。 3.依本辦法十三條規定。 6.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 7.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門牌整編證明書影本。 1.原核可文件。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4.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 5.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門牌整編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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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登記事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
變更項目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貯存場所受託管理 1.原許可證。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主管機關核准貯存登記文件影本。 4.主管機關核准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5.主管機關核准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1.原登記文件。 3.依本辦法十三條規定。 1.原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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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登記事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
變更項目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增列貯存場所 1.原許可證。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主管機關核准貯存登記文件影本。 4.主管機關核准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5.主管機關核准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文件影本。 6.貯存場所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 1.原登記文件。 3.依本辦法十三條規定。 6.與原管轄區域不同者重新申請。 1.原核可文件。 4.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 5.與原管轄區域不同者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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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登記事項應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
變更項目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成分含量 1.原許可證。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物質安全資料表。 1.原登記文件。 1.原核可文件。 增列成分含量 其他 相關文件資料。 註:運作人名稱變更僅限於公司整併、存續而變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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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檢附證明文件及資料
1.原許可證(註2)。 2.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非工廠者免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及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原登記文件(註2)。 1.原核可文件(註2)。 註:申請補發者,檢附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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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1) 相關資料,可至本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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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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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安全資料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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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申請書填寫範例 案例說明: 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製造及販賣2種壬基酚成品(濃度分別為含壬基酚95及98 % w/w),於製造場所同時有貯存行為,並貯存於另1處貯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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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許可申報實務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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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毒化物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規定(第1類至第3類)(1)
依毒管法第7條第3項規定,運作人使用毒化物之過程因採行對策及控制方法,證明可預防或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得申請解除前項公告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 申請被駁回者,得提出申復,但以1次為限 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核駁、提起申復之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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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毒化物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規定(2)
本辦法適用時機 毒化物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7條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及其過渡期間改善規定,而運作人擬使用毒化物用途於禁止運作事項 或於該公告之過渡期間屆滿後,擬使用用途非屬限制之得使用用途者 得依「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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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毒化物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規定(3)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運作人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緣由及國內外使用現況說明 美國、日本、歐盟、澳洲、加拿大等國之任一國家准用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 毒化物或其混合物與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特性說明 使用方法及用途基本資料與使用前後生命週期評估 評估使用過程及相關物質對人體健康與環境影響之程度及範圍 預防或避免毒化物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對策及控制方法 零方案說明:即不使用該毒化物於該申請用途之說明 預估使用毒化物之數量、地點、運作期間及運作場所資料 相關文獻參考資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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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毒化物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規定(3)
審核駁回: 申請用途違反國內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運作後產生含毒化物之衍生物或廢棄物無法符合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妥善處理之規定,而有污染環境之虞 成品仍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之毒化物 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予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者,始得依規定以該運作事項或用途申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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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毒化物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規定(4)
審查期間 初審: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次,並以3個月為限) 申請被駁回者,其申復應於收到駁回通知後3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新文獻資料或佐證文件為之 申復審查:1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次,並以1個月為限) 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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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申請表填寫範例
案例說明: 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氯乙烯(列管編號及序號為065-01)禁止使用於製造冷卻劑之禁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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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許可申報實務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 管理人員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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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專責人員設置相關規定(1) 依毒管法第18條規定,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化物之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 單一毒化物之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毒化物專責人員之等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單位:公噸 人數、等級 條件 乙級1人 甲級1人 2人以上 (1人為甲級) 任一時刻 大量運作基準至300 300至10,000 10,000以上 年運作量 - 9萬至300萬 30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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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專責人員設置相關規定(2) 單一物質單次運送(除輸送管道外),其運送符合下列數量者,該運送之運作人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1人:
單位:公斤 狀態 條件 氣體 液體 固體 運送數量 50以上 100以上 200以上 上述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同時符合多項指定設置規定者,應以最等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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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專責人員設置相關規定(3) 專責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協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規定核准許可、登記事項運作,並協助從事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工作 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釋放量申報管理及災害事故通報事宜 協助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協助預防事故發生;於事故發生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協助管理偵測與警報設備之正常操作,與監督實施保養、維護、測試並作成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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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專責人員設置相關規定(4)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適用上述第3目、第4目、第6目及第7目規定
運送車輛依規定裝設有即時追蹤系統者,協助維持系統正常操作;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協助事故通報、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協助運作人遵行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第2項所為之命令,並於事故發生後協助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協助管理事項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適用上述第3目、第4目、第6目及第7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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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專責人員設置相關規定(5) 毒化物專責人員業務
應為「全職」工作 定位為管理人員,故無須24小時全時在場負責 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指定合格專責人員代理 代理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專責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應向主管機關報核而未報核者,其離職之專責人員亦可就其離職之事實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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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專責人員設置相關規定(6) 依法設置執行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含運作人)
因故未能參加在職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延訓 經環保署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者,5年內不得再請領該類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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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專責人員設置相關規定(7) 設置申請須知 1式2份申請書 有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申請變更 遺失或損毀者,逕申請補換發
專責人員遭撤證,該場所應繳銷原核定文件,重新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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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書填寫範例 案例說明:
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運作苯及丙烯腈等2種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物質之每年運作量為400公噸、任一時刻其運作量在大量運作基準以上未滿300公噸,單次運送達氣體50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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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許可申報實務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 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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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審查費用 幣值:新台幣 申請項目 許可證 登記文件 核可文件 申請解除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新申請案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20,000元 展延 1,500元 500元 - 變更運作場所 變更製造、貯存場所:3,000元 變更使用、貯存場所:2,000元 變更製造、使用、貯存場所:1,000元 變更運作場所以外之其他內容。但僅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不收費 900元 600元 300元 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書費 同時申請變更多項內容者,審查費僅收取其展延或變更項目中收費最高者 證書費: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登記文件新臺幣500元;核可文件新臺幣300元 配合主管機關通知換發者,免收取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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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許可申報實務 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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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1) 運作紀錄之記錄(3rd-1) 第4類毒化物: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5th-2)
應確實紀錄之運作行為: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及廢棄第1,2,3類毒化物(第4類無規定,但亦可紀錄) 依附件一格式逐日(最好逐批)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運作情形(量)無變動之日免填 第4類毒化物: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5t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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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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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2) 運作紀錄之申報(5th-1) 依附件三格式逐月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下列規定申報:
申報頻率 截止日期 對象 條件 按月申報 次月10日前 第1,2,3類 年運作量達100公噸以上者 按季申報 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但年運作總量未達100公噸者 按年申報 每年 1月10日前 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 第4類 - 運作量為零者,亦應申報(5t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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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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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3) 釋放量紀錄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依附件二格式按月製作(逐月填具)(3rd-2) 應於每年1月10日前申報前1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6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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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4) 釋放量計算參考方式:(7th) 量測法:實測濃度值×流量 質量平衡法:
毒化物於製程中進出量差額 毒化物反應理論產值-實際產值 排放因子法:製程元件「排放係數」×「運作量」 經驗方程式:物理、化學特性參數代入可估算之數學方程式 其他可估算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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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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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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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5) 運作紀錄申報、釋放量申報方式: 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2nd-1)
運作人應依附件三至附件四格式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並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但經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4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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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6) 相關資料保存於毒化物運作場所3年備查: (8th) 許可證記載有2處以上運作場所應分別申報 (2nd-3)
運作紀錄表 釋放量紀錄表 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許可證記載有2處以上運作場所應分別申報 (2nd-3) 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終止運作後,得免申報運作及釋放量紀錄(9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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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許可申報實務 線上申請及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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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報系統 對系統操作上有任何問題,請逕洽依網頁上之諮詢電話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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