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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勞動基準法 報 告 人: 黃振聲 臺鐵局人事室主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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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識勞動基準法 報 告 人: 黃振聲 臺鐵局人事室主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月 31 日

2 目次 勞 動 基 準 法 壹、前言 柒、契約之終止 貳、勞動契約 捌、資遣費 參、工資 玖、退休 肆、工時 拾、撫卹 拾壹、保險 拾貳、結語
 目次 壹、前言 柒、契約之終止 貳、勞動契約 捌、資遣費 參、工資 玖、退休 肆、工時 拾、撫卹 伍、例假、休假、特別休假、給假 拾壹、保險 陸、職業災害補償 拾貳、結語

3 壹、前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該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工友、駕駛。

4 貳、勞動契約 定期契約(§9#1) 不定期契約(§9) 除外情形(§9#3) 繼續性工作(#1)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
特定性工作(#1) (施§6) 定期契約(§9#1) 繼續性工作(#1) 不定期契約(§9)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 表示反對意思(#2) 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 而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2) 除外情形(§9#3) 特定性或季節性之 定期工作非不定期契約

5 參、工資(一)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2) *工資、薪金。 *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6 參、工資(二)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紅利 (施§10)
*紅利 (施§10)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 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 金。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職業災害補償費。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 險費。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7 參、工資(三) ~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 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2)
參、工資(三) ~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 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2) ※1個月平均工資:以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工資 總額除以6計算。 ※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 算: (施§2)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產假、普通傷病假工資未發給期間。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 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8 參、工資(四) ~基本工資 之報酬。 (施§11) 之工資均不計入。 (施§11) 每月17280元。 每小時95元。
參、工資(四)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 之報酬。 (施§11) ※延長工時工資、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 之工資均不計入。 (施§11) ※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1)。 ※目前基本工資: 每月17280元。 每小時95元。

9 參、工資(五) ~原領工資 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59)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施§31)
參、工資(五) ~原領工資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 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59) ※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施§31) *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工資 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 *「最近1個月工資」,係指領月薪之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 月工資。

10 肆、工時(一) ※正常工作時間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法定正常工時( § 30 #1 )
勞動契約中所約定的每日或每週的正常工作時間。 約定正常工時

11 肆、工時(二) ※2週變形工時 ( § 30 之2 ) 經勞資會議同意。 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12 肆、工時(三) ※4週變形工時 ( § 30 之1 ) 經勞資會議同意。 得將4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重新分配。
變更後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仍不得超過10小時。 2週內至少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13 肆、工時(四) ※8週彈性工時 ( § 30 之3 ) 經勞資會議同意。 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14 肆、工時(五) ~延長工時(一) ※延長工時定義 但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
肆、工時(五) ~延長工時(一) ※延長工時定義 但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 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 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 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 加班應經單位主管依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事先填寫加班指派單,始得延長工作時間。

15 肆、工時(六) ~延長工時(二) *經勞資會議同意。 *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 12小時。 *每月總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肆、工時(六) ~延長工時(二) ※延長工時(一般§ 32#2 ) *經勞資會議同意。 *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 12小時。 *每月總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延長工時(特殊§ 32#3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需要得延長勞工之工時。 *應於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延長之時數,可不計入每月46小時額度內。

16 肆、工時(七) ~延長工時工資 *第1~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 1/3 延長工時得由勞雇雙方協商選擇補休或領取 (×1.33)以上。
肆、工時(七) ~延長工時工資 ※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 24) *第1~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 1/3 (×1.33)以上。 *第3~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 2/3 (×1.67)以上。 ※延長工時後之加班費或補休 延長工時得由勞雇雙方協商選擇補休或領取 延長工時工資,但應有刷卡或簽到退紀錄。 如因經費受限,得以補休方式辦理,並於契 約期限內補休完畢,且不得超過6個月。(以 機關規定為主)

17 肆、工時(八) ~休息時間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 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 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
肆、工時(八) ~休息時間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 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 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 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35) ◎休息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 ◎待命時間屬工作時間。

18 肆、工時(九) ~特殊工作者工時豁免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下列工作者:( § 84之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肆、工時(九) ~特殊工作者工時豁免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下列工作者:( § 84之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者。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 ◎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例假 、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得影響勞工健康及福址。

19 伍、例假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 36 ) ◎例假日不必為星期日。 ◎非因勞基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
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 工作。

20 伍、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37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共19日)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得將紀念節日與其 他工作日對調。

21 伍、特別休假(一) ◎日數:勞基法規定(§ 38 ) ※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1日,加至30日 為止。 ※採計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年資 ◎除採計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年資。

22 伍、特別休假(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應休 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
給工資。

23 伍、給假(一) 勞工請假規則 (含性別工作平等法) 事假 14日(不給工資) 家庭照顧假 7日(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 30日(折半發給工資)
類別 假別 勞工請假規則 (含性別工作平等法) 備 註 事假 14日(不給工資) 家庭照顧假 7日(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 30日(折半發給工資) 生理假 每月1日(併入病假計算) 婚假 8日 產前假 娩假 8星期(含例假日) 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4星期(含例假日) 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 1星期(含例假日) 未滿2個月流產 5日(含例假日

24 伍、給假(二) 勞工請假規則 (含性別工作平等法) 陪產假 3日 喪假 8日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6日
類別 假別 勞工請假規則 (含性別工作平等法) 備註 陪產假 3日 喪假 8日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6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25 陸、職業災害補償 ( § 59) 雇主應給予必須之 ●疾病 勞工 ●傷害 ●殘廢 ●死亡 ●工資 ●醫療 ●遭遇職業災害 ●罹患職業病
●殘廢或死亡補償 ●喪葬費 ●疾病 ●傷害 ●殘廢 ●死亡 勞工 ●遭遇職業災害 ●罹患職業病

26 柒、契約之終止(一) 勞工主動終止 自請離職 自請退休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主張終止 Summary Overview
This slide relates to XX-XX. 勞工主動終止 Summary Overview XXXX Major Title Heading. 自請離職 自請退休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主張終止

27 柒、契約之終止(二)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
誤 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 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 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 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 之虞者。

28 柒、契約之終止(三) ※勞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契約時, 應注意之事: *除斥期間之遵守: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
起,30 日內為之。( § 14#2) *勞工終止後僅得請求資遣費,不包括預 告工資。 ( § 14#4)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清楚。

29 柒、契約之終止(四) 資 遣 解 僱 雇主主動終止 強制退休
資 遣 柒、契約之終止(四) Use this space for overall reminders or special tips linked to the slide or occassion. Simply select this text and replace it with your own reminders. 解 僱 雇主主動終止 Summary Heading. Text. 強制退休

30 柒、契約之終止(五) ※資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 約:( § 11 )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 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 續,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終止契約。 ( § 13但 書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得終止契約。 ( § 20 )

31 柒、契約之終止(六) 資遣應注意之事: 雇主未依勞基法第 雇主因上開情事終 16條規定期間預告 止勞動契約者,應 終止契約者,應給
Speaker Notes Use this space for overall notes and general comments. Simply select this text and replace it with your own comments. 柒、契約之終止(六) 雇主未依勞基法第 16條規定期間預告 終止契約者,應給 付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應注意之事: 雇主因上開情事終 止勞動契約者,應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規定給付勞 工資遣費。 Summary Heading. Text.

32 柒、契約之終止(七) ※解僱( § 12#1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 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 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 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 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33 柒、契約之終止(八) 解僱 應注意之事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日內為之。 除斥期間之遵守: 不須經預告。 不必給付資遣費。
Replace with presentation notes here. 不須經預告。 解僱 應注意之事 不必給付資遣費。 除斥期間之遵守: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日內為之。 Summary Overview XXXX Major Title Heading. XXXX

34 柒、契約之終止(九)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 休: 一、年滿65歲者。
※強制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 休: 一、年滿65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 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 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 得少於55歲。

35 柒、契約之終止(十) ※終止勞動契約預告( §16)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預告期間: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 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 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3年以上 於30日前預告之

36 捌、資遣費 定期契約 期滿離職雇主無須發給資遣費 不定期契約 適用勞基法前 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或自訂之規定計算。
適用勞基法後 (依勞基法第11條、 第13條但書、 第 14條、 第20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第 24條第2-4款終止契約時。) 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退休金條例§12#1 ) 外國籍人員,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37 玖、退休(一) 一、退休條件 ※自請退休( § 53)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強制退休( § 54#1 ) *年滿65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38 玖、退休(二) 二、退休金提撥 ※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由雇主主動為勞工提繳每月薪資之6 %退休金於
勞保局個人帳戶,個人亦可於 6%範圍內,自行 提繳退休金。原選擇參加勞工退休金人員,得繼 續辦理提繳。 ※ 外國籍人員,原依規定提撥離職儲金,追溯自 97年1月1日起改納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 ※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勞基法適用對象者,亦須適 用勞工退休金提繳之制度。

39 玖、退休(三) 三、退休金計算方式 ( § 84之2 ) ※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
*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 *勞雇雙方之協商。 ※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規定計算 退休金。 ※外國籍人員 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支給。

40 玖、退休(四) 四、退休金請領 ※本國籍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 年以上者, 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
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退§24) ※外國籍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者,得 請領一次退休金。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1 拾、撫卹 ※勞工在職期間死亡者: 局給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則明定,如中研院另得酌給4個 月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轉請勞保 局給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雇主可自訂數額發給(在工作規 則明定,如中研院另得酌給4個 月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 ,酌給6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服 務超過1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42 拾壹、保險 ※勞工均由雇主依法令規定辦理勞 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相 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對於同仁生育、傷病、失能、老
年、死亡等之給付,亦由雇主依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轉請勞保局給 付。

43 拾貳、結語

44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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