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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之SPS協定 v 生物安全議定書 - 就預防原則與風險型態論衝突之不必然性
牛 惠 之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2002/4/13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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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協定與生物安全議定書之潛在衝突 預防原則 標示 舉證責任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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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授權WTO會員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對於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採取或執行必要之措施
會員採用之檢測措施,不得對於具有相同條件之會員間,構成恣意或無理的歧視,或對於國際貿易形成隱藏性的設限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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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以自由貿易為立基,限制可能危及此一基礎之檢測與檢疫措施
SPS協定僅為貿易協定,而非關於健康議題之協定,亦非關於環保之協定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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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物 安 全 議 定 書 LMOs之跨境運輸、過境、處理和使用 確保生態保育與生物多樣性之永續使用,以及人類健康 20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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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防 原 則 發展背景 定義: 「當有嚴重或無法回復之損害發生之虞時,缺乏完全之科學確定性並不應被用作延緩有效措施以防止環境惡化之理由」 (里約宣言第十五項原則)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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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原則與生物安全議定書 序文 第一條 第十條第六項 第十一條第八項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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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議定書之主要宗旨 為求生態保育與生物多樣性之永續使用,以及人類健康,在對於可能會造成負面效應的LMOs進口之決定程序中納入里約宣言第十五項原則中關於預防之理念,以確保LMOs之跨境移轉、處理與使用之安全性。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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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與科學證據 第十條第三項 無條件進口 有條件進口 LMOs 禁止進口 依據科學 之進口決 要求出口國提 證據做出 定程序
出更充分資料 LMOs 之進口決 定程序 依據科學 證據做出 風險評估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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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第 六 項 一種LMO是否將對於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之永續使用,以及人類健康構成潛在風險尚缺乏科學的確定性時,不該因為科學確定性之欠缺(lack of scientific certainty) ,而限制締約國為避免或限縮此種潛在之負面效應,而基於同條第三項做出較為不利於該LMO進口決定的權利 。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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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原則與SPS協定 第二條第二項 會員「應保證其檢驗或檢疫措施之施行,僅係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必要程度為限,且該措施係基於科學原理,若無充分的科學證據即不維持該措施。」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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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科學證據不充分之特別規定 第五條第七項
於科學證據不充分(relevant scientific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之情況下 基於現有相關資訊而設定 設法取得更多必要之資訊,以進行客觀之風險評估 在合理的期間內,對於相關檢驗或檢疫措施進行檢討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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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 爾 蒙 案 上 訴 機 構 報 告 預防原則並非國際習慣法 第五條第七項非預防原則
科學證據不充分 v 欠缺科學確定性? 縱使在部分國際環境公約中有關於預防原則之規範,其也不具有超越SPS協定之效力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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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結 論 生物安全議定書就預防原則之 運用將與SPS協定產生衝突 生物安議定書有預防原則 SPS協定中無預防原則 20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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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一:預防原則與生物安全議定書 預防原則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v 預防之理念/預防之方法(precautionary concept/ approach) 預防原則能否經由生物安全議定書 以具體化成為習慣法仍待觀察 當其符合SPS協定第五條第七項 之四項要件時,則未必有衝突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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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 疑 二:標 的 之 重 疊 性 LMOs = GMF ≦ 食品 SPS:動、 植物、 食品 生物安全議定書: LMOs
LMOs= GMOs GMOs= GMF LMOs = GMF ≦ 食品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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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良活生物體(LMOs) 基因改良活生物體(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 LMOs):「任何經由現代生物技術而獲得更新組合之遺傳物質的活生物體」(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三條(g)項) 活生物體:「係指任何能夠移轉或複製遺傳物質的生物體,其中包括不孕的生物體、病毒和類病毒」(同條(h)項)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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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Os v GMOs v GMF LMOs < GMOs < GMF GMF LMOs GMOs 20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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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議定書中規範之LMOs類型 就規範標的而言,SPS協定與 生物安全議定書僅部分重疊 直接引入環境
直接作食物或加工(for direct use as food or feed, FFP) 就規範標的而言,SPS協定與 生物安全議定書僅部分重疊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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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 疑 三:風 險 型 態 生物安全議定書 造成風險之主體:LMOs 造成風險之方式:跨境運輸、過境、處理和使用
風險結果:對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的永續使用與人類健康產生之負面效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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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 疑 三:風 險 型 態 SPS協定 造成風險之主體:動物、植物、動植物產品或食品
造成風險之方式:疾病散佈與有害食品添加物、毒素、污染物等 風險結果:對人類、動物與植物之生命或健康之風險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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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 險 重 疊 處 散佈疫病 生物安全議定書 SPS 協 定 重疊處 造成風險主體 LMOs 動物、植物、其產品或食品 造成風險方式
散佈疫病,或有害添加物等 散佈疫病 風險結果 生態保育與多樣性永續使用,以及人類健康 人類、動物與植物之生命或健康 人類健康 生態環境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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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議定書規範之風險型態 LMOs因其基因改良之特性,而於跨境轉移後構成生態保育與生物多樣性永續使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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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議定書規範之風險型態 LMOs因其基因改良之特性,而於跨境轉移後間接的構成人體健康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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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協定規範之風險型態 因一般動、植物進口所攜帶之疾病等之散佈,而構成對人類、動物與植物之生命或健康風險;
因進口食品或飼料(包過經過基因改良與未經此種程序者)中之添加物、污染物等造成之人類、動物之風險; 因LMOs進口所攜帶之疾病、蟲卵等之散佈,而構成對人類生命或健康之風險;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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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協定規範之風險型態 因LMOs進口所攜帶之疾病等之散佈,而構成對動物與植物之風險,並因而危及生態保育與多樣性之永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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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 險 型 態 重 疊 之 領 域 生物安全 2/C 議定書 SPS協定 5/D 1, 3, 4 A, B, E 由轉殖基因 所引起之風險
由一般動植物等 引發之健康風險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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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釐清議題:轉殖基因與荷爾蒙 二者皆同樣藉由外力進標的生物體內(打針或殖入) 同樣利用生物物質(荷爾蒙或基因)
並同樣藉由生理機制影響標的生物之生理現象,以滿足人類之需求 與身體結合或代謝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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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爾蒙與SPS協定附件A第一段 (b) 荷爾蒙為外來物質,而非牛體之部分。 荷爾蒙殘餘值為食品中之添加物、污染物、毒素或病原體之何者?
外來基因或其製造之蛋白質、或病毒載體是否為外來物質?是否為食品中之添加物、污染物、毒素或病原體?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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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SPS協定與生物安全議定書衝突之釐清
預防原則只有用於下列風險型態中才可能引發衝突: LMOs因攜帶疾病、蟲卵等,而於跨境轉移後構成人體健康之風險 LMOs因攜帶疾病、蟲卵等,而於跨境轉移後構成生態保育與生物多樣性永續使用之風險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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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SPS協定與生物安全議定書衝突之釐清
於風險型態未重疊時使用預防原則,與SPS協定無涉,但可能因造成貿易歧視而需要經由WTO其他規範檢測其正當性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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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SPS協定與生物安全議定書 之間,由於規範之風險型態 不同,故就預防原則之使用 而言,不必然發生衝突。 2002/04/13
結 論 SPS協定與生物安全議定書 之間,由於規範之風險型態 不同,故就預防原則之使用 而言,不必然發生衝突。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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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nd - 2002/04/13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牛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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