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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延遲爭議之研究 簡報學生:張嘉琪 授課老師:李建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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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工程延遲爭議之研究 簡報學生:張嘉琪 授課老師:李建中老師

2 簡報大綱 工程爭議類型 工程遲延原因 工程遲延之契約規範 工程遲延之處理機制 結論 參考文獻

3 工程爭議類型(1/2) 階段 爭議類型舉例 招標投標階段 1. 投標資格是否具備、符合(其原因甚多)
2. 是否綁標、圍標,違反公交法或政府採購法 3. 押標金沒收或退還之爭議 4. 投標須知之法律性質係屬要約或要約引誘 5. 差額保證金之爭議 簽約階段 1. 未按時簽約、對保之法律效果 2. 簽約主體及代表之疑義 3. 未按規定繳交履保金之爭議 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4 工程爭議類型(2/2) 階段 爭議類型舉例 施工履約階段 因契約規定不明確、不完整、不公平所生之爭議。
或不可預測及程度無法估計之風險造成工程遲延。 結算驗收階段 1. 分段驗收、部份驗收是否允許 2. 遲延驗收問題 3. 未驗收先行使用問題 4. 驗收瑕疵之改正問題 5. 扣款驗收之問題 保固階段 1. 保固項目之爭議 2. 保固期間之爭議 3. 保固保證金提供之爭議 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第八十五條之一 廠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5 工程遲延原因(1/3) 營建工程特性 時間長:風險較難評估。 參與團體多:介面多,相互影響。 複雜度高:邏輯關係複雜,不重複性高。
外在因素:天候及地理環境影響。

6 工程遲延原因(2/3) 依照我國民法規範分類 業主承擔 工期展延 承包商承擔 共同遲延 (Concurrent Delay)

7 工程遲延原因(3/3) 國外(英美法)分類依據

8 工程遲延之契約規範(1/5) 民法-兩百三十條 反之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債務人給付權責成立。 可歸責於承包商 可歸責於業主
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至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延遲責任。 不可歸責於雙方 可歸責於雙方

9 工程遲延之契約規範(2/5) 內政部工程契約範本
可歸責於承包商 可歸責於承包商,則應按逾期天數賠償工程總價千分之一罰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工程總價之百分之十。 可歸責於業主 非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得有請求展延工期之權利。 不可歸責於雙方 可歸責於雙方

10 工程遲延之契約規範(3/5)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之規範重點主要為明訂各種招標方式應遵循之程序與條件、並使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化、投標合理化、決標評選明確化、政府採購國際化、廠商申訴制度化、以及將不法行為處罰明確化。 採購法第六章工程爭議僅針對公共工程招標、審標、決標列條文規範。關於履約階段仍應取決於當事人間依契約自由原則所訂定之工程契約。

11 工程遲延之契約規範(4/5) 英美法 Non-Excusable 承包商應依照逾期天數罰款。 可歸責於承包商
可歸責於業主 Compensable 承包商得工期展延且可求償。 不可歸責於雙方 Excusable 承包商得工期展延但不可求償 可歸責於雙方 Concurrent 依照發生時間點及影響範圍評估雙方權責。

12 工程遲延之契約規範(4/5) FIDIC-2001年紅版 可歸責於承包商 8.7 逾期罰款 可歸責於業主 8.4 完工工期的展延
8.7 逾期罰款 可歸責於業主 8.4 完工工期的展延 不可歸責於雙方 19.1 不可抗力之定義 可歸責於雙方

13 8.7 預期罰款 若承包商未遵守子條款8.2【完工工期】的規定,則應依照子條款2.5【業主之索賠】規定付給業主逾期損害之項目。 8.4 完工工期的展延 1.工程變更或是其他工程項目數量的大量改變 2.根據本合約條款的子條款,有權獲得展延的延誤 3.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 4.可用的人員或貨品因流行病或政府的行為,有無 法預料到的不足 5.導致或可歸咎於業主、業主的員工或是業主於工地現場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延誤、或阻止 承包商有權要求工期展延。 19.1 不可抗力之定義 1.不為合約任一方所能控制 2.於合約開始前,任一方無法作合理之準備 3.對已出現之事件,任一方無法有效避免和克服 4.在本質上不可歸咎於任一方者 得展延工期,但須在14天內令對方瞭解不可抗力之情形,且應將延遲減到最小。

14 工程遲延爭議處理機制(1/2) 「協議」,是現行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契約爭議處理方式中,最常見、最普遍的雙方解決爭議之方式。
「調解」 ,係指以仲裁機構、法院或其他第三者為調解人,介入居間調和雙方爭議之一種方法,與雙方自行協議而無第三者參與有所不同,一般之調解有訴訟上及訴訟外調解兩種,由於調解程序在簡易庭法官面前進行,與訴訟上和解具有同一效力。

15 工程遲延爭議處理機制(2/2) 「仲裁」係雙方當事人之仲裁合意為基礎,依據仲裁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任一仲裁人,及二仲裁人共推之主任仲裁人所組成之仲裁庭,依照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之準據法與程序規則,經一定程序過程後,做成仲裁判斷。 「訴訟」係指當事人雙方向法院提出請求主張自己法律上權利,由國家司法程序管轄,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既判力及執行力,以解決彼此間爭議。

16 結論 詳細訂定契約內容及爭議處理模式。 可歸責與不可歸責之爭議。 發生工程遲延或將預測發生工期遲延時應立即處理。 慎選處理機制。

17 後續作業 延遲爭議處理機制研究 案例分析 書面報告撰寫

18 參考文獻 陳國書,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之研究,中山大學。92年碩論。 呂純純,公共工程逾期爭議之研究,政治大學。92年碩論。
FIDIC契約91年紅版。 民國91年06月26日修正民法230條。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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