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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簡易版 修法後-簡易版 國民年金保險 勞工保險局 98年4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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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法後-簡易版 修法後-簡易版 國民年金保險 勞工保險局 98年4月 1

2 目錄 國民年金簡介 納保對象 保險費 給付概述 老年、身障、死亡各項給付說明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結語 2

3 國民年金簡介 「國民年金法」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自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將農保與國保脫勾。 主要納保對象為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 給付項目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國民年金開辦前發放的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 3 3

4 納保對象 一般國民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期間,均應參加國保。 有工作的時候應參加職域保險(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沒有工作的時候就應參加國保。 4 4

5 納保對象 退休勞工 勞保年金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
 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而在: 勞保年金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 如為國保開辦15年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領取後即不得再加入國保。 5 5

6 納保對象 退休勞工 97 10 1 98 1 112 10 1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不限勞保年資 未滿65歲 均屬納保對象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國保開辦後 勞保年金實施前 國保開辦15年後 國保開辦前 勞保年金實施後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不限勞保年資 未滿65歲 均屬納保對象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 未滿65歲 均屬納保對象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均不得參加國保

7 納保對象 納保手續 本局以戶役政之國民基本資料為準,再比對各項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前述國保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被保險人不需向本局申報加保或退保。 7 7

8 納保對象 保險效力 保險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至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24時停止,或死亡之當日終止。 8 8

9 保險費 修法後-簡易版 修法後-簡易版 保險費率 施行第1年之保險費率為6.5% 。 施行第3年起調高0.5%(即7% ),以後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精算結果如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則不予調高。 9 9

10 保險費 月投保金額 施行第1年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目前為17,280元)定之。
施行第2年起,投保金額於主計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按該成長率調整。 10 10

11 保險費 保險費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自付比率 政府應負擔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自付比率 政府應負擔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保險費均按全月計算。 保險費計收至年滿65歲,65歲之後不需再繳費。 11 11

12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每月自付金額) 被保險人身分 60% (674元) 一般民眾 低收入戶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每月自付金額) 政府負擔比率 (每月負擔金額) 一般民眾 60% (674元) 40% (449元) 低收入戶 100% (1,123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30% (337元) 70% (786元)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45% (505元) 55% (618元) 身心障礙者 重度以上 中度 70% (786元) 輕度 45% (505元) 12 12

13 保險費 繳款單寄發及保險費繳納 保險費按雙月計算開單(2個月為一期),於次月底前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或通訊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保險費繳納方式: 以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自動轉帳繳納。 持單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繳納。 持單於便利商店繳納(須自付手續費3元)。 13 13

14 保險費 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 以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計算;未滿1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繳納前, 不計入保險年資。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時, 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 14 14

15 保險費 未(逾)繳保險費之處理 屬經濟困難無力繳費者 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
修法後-簡易版 修法後-簡易版 未(逾)繳保險費之處理 屬經濟困難無力繳費者 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 10年內的保險費都可以補繳(但須加計少許利息) 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 15 15 15

16 保險費 未(逾)繳保險費之處理 不願繳費者 計收延遲繳納利息 逾10年之欠費不得補繳、不計保險年資
最近10年內欠費未繳清或辦理分期繳納前暫行拒絕給付 有逾10年之欠費,則無老年年金擇優保障及身心障礙年金之基本保障 未曾繳費者不得請領給付 配偶依規定負連帶繳納責任,經限期繳納仍不繳者,處3,000~15,000元罰鍰 16 16

17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 身心障礙 老年 死亡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原住民給付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17 17

18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老年 國保開辦時 已年滿65歲以上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相當於敬老津貼) 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
不需繳費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相當於敬老津貼) 符合資格 國保開辦時 未滿65歲 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 (A式、B式擇優請領) 繳納保費 累計年資 55歲起每月3,000元 至年滿65歲前1個月 不需繳費 符合資格 繳納保費 累計年資 年滿55歲之 原住民 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 (A式、B式擇優請領)

19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身心障礙 參加國保期間 遭遇之傷病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參加國保前 已符合 年滿65歲時可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年滿65歲時可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 參加國保前 已符合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 符合資格 19

20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死亡 年滿65歲 以後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65 歲 喪葬給付 未滿65歲 參加國保 期間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20

21 老年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21 21

22 老年年金給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選擇A式: 有欠費逾10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64-65歲 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已領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 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滿15年以上 國保開辦15年後領勞保老年給付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22 22

23 依勞保年資、平均投保薪資發給勞保老年年金
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年金合併發給 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 符合國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 同時向本局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審查符合勞保、國保資格條件 依勞保年資、平均投保薪資發給勞保老年年金 依國保年資、月投保金額 發給國保老年年金 按月同時匯入被保險人同一帳戶

24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國保開辦時已年滿65歲之一般國民,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相當於敬老津貼),至死亡為止。 24

25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與敬老津貼排除規定之比較 項目 敬老津貼 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排除 對象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領取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同左,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金改為非排除對象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同左 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合計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同左,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得扣除該土地價值;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得扣除其土地及房屋價值,最多扣400萬元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5

26 原住民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年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請領每月3,000元(相當於原住民敬老津貼),至年滿65歲前一個月為止。 26

27 原住民給付 與原住民敬老津貼排除規定之比較 項目 原住民敬老津貼 國保原住民給付 排除 對象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現職軍公教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同左 領取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 榮民就養給付 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合計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 計500萬元以上 同左,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得扣除該土地價值;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得扣除其土地及房屋價值,最多扣400萬元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7

28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重新鑑定日期欄位有日期者,始需至醫院評估工作能力;如日期為空白,則不需再至醫院評估工作能力(直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符合條件者,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28 28

29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000元,且無欠費及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情形,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 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其勞保年資可合併請領,並按勞保失能年金之標準計算。但已經領過勞保老年給付,或領過屬於終身不能從事工作或無工作能力之一、二、三等級失能(殘廢)給付之勞保年資不能再合併請領。 29 29

30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首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000元。 符合條件者,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30 30

31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排除規定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合計500萬元以上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31 31

32 喪葬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滿65歲前)死亡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以月投保金額17,280元為例
可領取17,280元x5個月=86,400元 由支出殯葬費者領取,但以1人為限。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32 32

33 遺屬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符合資格遺屬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遺屬順位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當序受領遺屬存在時,後順位之遺屬不得請領。 當序遺屬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後順位之遺屬亦不得請領。 33 33

34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無謀生能力。 扶養符合下列情形之子女。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34 34

35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父母 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35 35

36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孫子女 兄弟、姊妹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兄弟、姊妹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36 36

37 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請領條件之認定 依遺屬年齡、婚姻存續、在學、扶養、受扶養、工作收入、謀生能力等判定發給或停止發給。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 ,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給。 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37 37

38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屬1人 3000元 依計算金額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遺屬2人
遺屬3人以上 3000元×(1+25%)=3750元 3000元×(1+50%)=4500元 依計算金額×(1+25%) 依計算金額×(1+50%) 不足3000元 3000元以上 38 38

39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2)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依國保年資計算之身障年金或老年年金×50% 3000元 依計算金額
不足3000元 3000元以上 3000元 依計算金額 遺屬1人 3000元×(1+25%)=3750元 依計算金額×(1+25%) 遺屬2人 3000元×(1+50%)=4500元 依計算金額×(1+50%) 遺屬3人以上 39 39

40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申請及核付 年金核付 年金停發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或死亡當月止。 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配偶再婚 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其子女不符請領條件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請領條件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失蹤 40 40

41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年金給付金額計算及調整 請求權時效 保險給付依月投保金額計算給付金額者,均按保險事故發生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計算。
月投保金額有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含首發及續發者)之計算基礎亦隨同調整。 請求權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1 41

42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年金給付之擇領、改領及減領 擇領 改領 減領
修法後-簡易版 修法後-簡易版 年金給付之擇領、改領及減領 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擇領 領取年金給付期間如又同時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請領資格條件,得申請改領他種年金給付。 改領 被保險人為符合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資格需要,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但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1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其申請,1年以1次為限。 減領

43 結語 國民年金係採定期、持續性給付,符合國際潮流及社會需求之保險制度。加入國民年金後,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即能獲得給付權益之保障。對個人而言,年輕時預繳保險費,可保障個人老年所得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來說,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敬請共同支持國民年金制度開辦。 43 43

44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44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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