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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Maija-Liisa Halonen Modified 5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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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央银行 一、央行的类型; 二、央行的特点和职能; 三、央行的支付清算制度; 四、央行的货币创造过程(自行阅读)
第八章 中央银行 一、央行的类型; 二、央行的特点和职能; 三、央行的支付清算制度; 四、央行的货币创造过程(自行阅读) 五、央行的金融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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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央行的类型 (一)央行建立的必要性 18—19世纪产业革命推动了商业银行发展,促进了资 本主义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需要一个统一的
金融机构来解决: 1、银行券的发行问题。 分散发行造成的混乱导致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客观 要求由享有较高信誉的大银行集中统一发行。 2、票据交换和清算问题。 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要求建立一个全社会统一而 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机构来解决票据交换和清算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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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后贷款人问题。(促使中央银行出现的直接原
因) 在商业银行资金调度不灵,客观上需要一个统一的 金融机构作为众多银行的后盾,提供资金支持。 4、金融监管问题。 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可能导致经济动荡,客观要求 有一个代表政府意志的超越所有金融企业之上的专门机 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中央银行的产生途径: 1、从众多的一般银行中逐渐分离出一家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如英格兰银行。 2、是由政府的设计下直接为担负中央银行职能而设立的。如美国的联邦储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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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银行的发展 1.形成阶段 英格兰银行,1844年取得集中发行货币和管理准备金的特权,1854年 成为票据交换中心,1872年担负最后贷款人角色 瑞典银行,1656年成立,1668年改造为国家银行,1897年独占货币发 行权 法兰西银行1800年成立,1848年垄断货币发行权并,1870’年完成向 中央银行过渡 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建立 2. 发展阶段 1920、1922年布鲁塞尔会议和日内瓦国际会议要求尚未设立中央银 行的国家尽快建立 中央银行有更大的独立性,大多数国家都从法律上确认中央银行的 超然地位 3. 加强阶段 许多国家中央银行在组织结构上逐步实现国有化,1945、1946年法兰 西银行、英格兰银行先后实现国有化 许多国家纷纷制定新银行法,明确中央银行的任务是贯彻执行货币金融政策,维持货币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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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央行的类型 单一型 复合型 跨国型 准中央银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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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中央银行制 是最主要、最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这种制度下中央银行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分离,只行使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 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 种类: 一元式(unit)中央银行制度: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我国也是如此。 二元式(dual)中央银行制度:在一国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但地方级机构也有一定的独立权利。 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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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合中央银行 由一家机构同时行使中央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的职能。国家不设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集中中央银行职能和一般存款货币银行职能的体制。 这种复合制度主要存在于过去的苏联和东欧等国。我国在1983年以前也一直实行这种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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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国中央银行制 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设立共同的中央银行。 二战后,许多地域相邻的一些欠发达国家建立了货币联 盟,并在联盟内成立参加国共同拥有的统一的中央银行。 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7月,一个典型的跨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它是欧洲一体化进程逐步深入的产物。 欧洲中央银行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 身;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各国中央银行失去其独立 性。 4、准中央银行制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 只是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或类似中央银行的 机构,部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 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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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央行的特点和职能 1、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从经营目标来看: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
(一)中央银行的特点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经营普通银行的业务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中央银行的性质 1、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从经营目标来看: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 从服务对象来看:以政府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 从经营内容来看:独占货币发行权、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政府财政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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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是全国金融事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管理金融事业部门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监督全国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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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央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 两方面含义: 首先、中央银行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 其次、中央银行是最高的货币管理当局,控制整个经济中的货 币供给量。 2、银行的银行: (1)集中保管各商业银行及其它存款机构的准备金 (2)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清算。 (3)最后贷款人。 3、政府的银行 (1)代理国库 (2)充当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办各种金融事务。 (3)为政府提供资金融通,以弥补政府在特定时间内的收支 差额。 (4)作为国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当局,执行金融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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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负 债 国外资产 流通中通货 贴现与放款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 政府债券和财政借款 国库及公共机构存款 外汇、黄金储备 对外负债
(四)央行的资产负债表 资 产 负 债 国外资产 流通中通货 贴现与放款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 政府债券和财政借款 国库及公共机构存款 外汇、黄金储备 对外负债 其他资产 其他负债和资本项目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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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央行的支付清算制度 (一)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含义 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一定的方式、途径,使金融机构之
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顺利完成并维护支付系统的 平稳运行。 (二)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 1、清算机构 2、支付系统 3、支付结算制度 4、同业间清算制度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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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系统是由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
支付指令传输以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 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制度安排 。 清算方式:(四种) 1、全额实时结算: 全额是指每笔业务单独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清算,实时是指在营业日清算期间不间断、不定时进行连续清算。 2、净额批量清算: 指清算系统在某一时点对各金融机构的净结算头寸,即收到的转账金额减去发出的转账金额后的净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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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额资金转帐系统: 由中央银行经营的处理国内行间往来、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黄金外汇交易、货币市场交易以及国际经贸、金融往来引起的资金转移清算的支付系统,是国家支付系统的主动脉,分为全额清算和净额清算两种基本模式 4、小额定时结算系统: 由银行或私营清算机构经营的服务于工商企业、个人消费者、其他小型经济交易的参与者,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和消费活动对支付结算需要的支付系统,采用的支付媒介主要有现金、银行卡、票据等,多采用批量处理、定时差额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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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银行组织全国的支付清算 1、同城或同地区的资金清算 (1)票据交换所 存款货币银行为客户开出的各种票据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通过相互间交换票据轧差来结清这 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场所。 (2)票据清算程序 首先,入场前先计算应收款项,填交换票据 计算表;其次入场后各行将应收票据交有关付款 行,同时接受他行交来的应付票据,计算应付金 额,填交换票据计算表;最后各行根据票据交换 计算表计算应收或应付差额,填交换差额报告 单,报交换所结算员(中央银行负责)办理款项 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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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交换依据的原理 任一银行的应收款项,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付款项; 各银行应收差额的总和,一定等于各银行应付差额的总和。 因此,所有参加交换的银行分别汇总轧出本行是应收还是应 付的差额,就可据以结清全部债权债务。 (4)票据交换所工作原理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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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地银行间资金划拨清算 异地银行间资金划拨由中央银行统一办理。 模式一,先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内部联行系统划转,最后由他们的总行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清算 模式二,直接将异地票据统一集中送到中央银行总行办理轧差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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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央行的货币创造过程(自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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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央行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内容 1、金融监管的含义 指一国的金融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外部监督、稽 核、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已达到稳定 货币、维护金融业正常秩序等目的所实施的一系列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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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设立的程序 金融机构设立的组织形式 金融机构的章程 资本金要求 经营方针和营业场所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
2、金融监管的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筹建、设立、经营等进入金融市场的 监管。 金融机构设立的程序 金融机构设立的组织形式 金融机构的章程 资本金要求 经营方针和营业场所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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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资本充足性监管 流动性监管 业务范围的监管 贷款风险的监管 外汇风险管理 准备金管理 存款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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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退出的监管 接管 解散 撤销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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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的原则与目标 1、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综合性与系统性监管原则 ★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原则 ★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 2、目标 ★经营的安全性 ★竞争的公平性 ★政策的一致性(央行于商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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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P2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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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07:56 中国证券报 郭凤琳 央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在积极酝酿
(四)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 度。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 2006年10月31日07:56 中国证券报 郭凤琳 央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在积极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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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是美国。 30年代初,美国陷入了严重的银行危机之中,仅 年间,美国有将近7000家银行破产倒闭, 很多存款人多年辛苦的积蓄顿时化为乌有,信用制度 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 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 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The Federal Deposit Inssurance Company, 简称FDIC),其宗旨是“重振 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护存款者利益;监督并促 使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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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政府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联邦存款保 险公司的最初资本由财政部拨款1.5亿美元以及各联 邦储备银行按1933年1月资本盈余的50%认购的资本 构成; 二是政府当局与银行业组成存款保险机构,如日 本存款保险机构由日本政府、日本银行(中央银行) 和银行界(民间金融组织)三方各出资1.5亿日元共 同设立; 三是由民间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和法国 的银行协会在七十年代实施了存款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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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存款保险对象的确定也不尽相同,在 保护外汇存款(比利时、德国、荷兰和美国) 和不保护外汇存款(加拿大、法国、日本和英 国)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大多数国家存款 保险都排除了银行同业存款、作为担保和抵押 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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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方式基本有三种: 一种是强制式投保,即依法要求所有经办存款的金融机构 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英国、日本等;
第二种是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如根据 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规定,对联邦注册、州注册且 为联邦储备会员的商业银行、在联邦注册的相互银行和储蓄贷 款社必须参加FDIC的存款保险,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自愿的 方式; 第三种是自愿投保方式,如德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都是 采取这种方式。事实上,即使采取自愿投保方式,95%以上吸 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参加了保险,这不仅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 金融机构的稳定提供了保障,更为重要的是不参加存款保险的 金融机构在同业竞争中会处于劣势,会动摇公众对其的信心, 会影响其存款负债及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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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费率来看,有三种情况: 法国、荷兰、奥地利等少数几个国家不规定具体的保险费 率,平时也不对银行收取保险费,而在银行倒闭时才聚集必要 的资金偿付存款人; 英国按累进费率征收累进保险费,充分体现风险越大、费 率越高的原则; 而美国、芬兰、日本等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单一的保险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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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对每一存款账户都设定了
保险上限。 如美国在1980年将保险限额由4万美元 上升到10万美元; 日本则在1986年将每个存款者的最高保险金额由300 万日元提 高到1000万日元。最高保险补偿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小额 储户的利益和控制保险成本。 美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在保险上限内实行完全保险;而英 国、瑞士等国则实行部分赔偿(如英国受保护的存款有75%可 给予保险),要求存款者自己承担损失的一部分,这有利于存 款人谨慎地选择银行并激励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资产风险,也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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