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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案例討論 課程:醫療與法律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案例討論 課程:醫療與法律 指導教授:周天 所長 報 告 人: 孫慈和 案號:State Bd. of Registration for Healing Arts v. McDonagh 123 S.W.3d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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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及程序(1) State Board of Registration for the Healing Arts (The Board)認為Dr. McDonagh使用螯合劑治療方法(chelation therapy)治療病人血管方面疾病的醫療行為違反section ,對於Dr. McDonagh提出懲戒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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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及程序(2) The Administrative Hearing Commission (AHC)於1997年11月舉行聽證會,雙方各提出專家證人支持其論點: The Board方: 使用螯合劑治療方法治療病人血管疾病在血管治療的領域中不被一般性接受,因此該治療不符合該疾病治療血管方面疾病的醫療照護標準(standard of care)。 Dr. McDonagh方: 支持以屬於off-label use的螯合劑治療方法來治療。 AHC就該案之決議,認為Dr. McDonagh方所提出的專家證言可以被採認,且無證據證明螯合劑治療方法可產生任何傷害,因此裁定該懲戒的行政處分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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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及程序(3) 由於上訴巡迴法院支持AHC的看法,The Board認為AHC未能引用Frye案中對於專家證言的採認標準,將Dr. McDonagh所提出的專家證言之證據力排除,因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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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lation therapy Chelation therapy is the administration of chelating agents to remove heavy metals from the body. For the most common forms of heavy metal intoxication—those involving lead, arsenic or mercury—the standard of care in the USA dictates the use of Dimercaptosuccinic acid (DMSA). Other chelating agents, such as 2,3-dimercapto-1-propanesulfonic acid (DMPS) and alpha lipoic acid (ALA), are used in conventional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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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l-EDTA ch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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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eding Supreme Court Court of Appeals The circuit court The Board
AHC The Board Dr. McDona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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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專家證言採認(Admission of Expert Testimony)標準的法源依據為何?
Dr. McDonagh以chelation therapy(螯合劑治療)的方法治療vascular disease(血管疾病)是否構成section (5) 所定義的repeated neglience(重複的醫療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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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1)決定適用專家證言採認標準的法源依據為Section 490.065 。
(2)所謂的相關領域的專家是指治療病人有關 血管方面疾病的醫療執業人員。 (3)AHC之決議所倚賴的專家證言未能提供合適的法定醫療照護標準(standard of care)。 (4)提供關於醫療照護標準的專家證言是必要的。 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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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1) 1.如同本案之行政訴訟程序,適用專家證言採認標準的法源依據為Section 490.065 。
就民事訴訟而言,專家證言採認標準的依據應該引用Frye案、 Daubert案中的標準或是適用Section 有很大的歧異,一直到1997年高等法院於Lasky案的中判決Section 為專家證言採認標準的適用法源,為明確起見本院亦採之。 專家證言的採認為證據採認原則的一環,這些原則是從普通法(common law)和成文法(statute)所發展而來的,因此本院認為這些基本的證據原則可以適用於如本案之行政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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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2) 2.依照Section 490.065 的規定判斷,所謂的相關領域的專家是指治療病人有關血管方面疾病的醫療執業人員。
以Dr. McDonagh的主張及AHC的決定均認為,法條中所謂的“相關領域(relevant field)”是指使用螯合劑治療方法的醫療執業人員。 Dr. McDonagh的治療方式是根據由1000位醫師所組成之ACAM所核准(approve)的。 本院認為“相關領域”應該決定於醫師所選擇的領域標準,而不是由醫師所為的治療方法所決定,依此邏輯, Dr. McDonagh所選擇治療的是患有血管疾病的病人,因此,相關領域的專家應指治療血管疾病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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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3) 3. 判斷section (5) 所定義的“repeated negligence”,提供關於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標準) 的專家證言是必要的。 section (5) 所定義的“repeated negligence”為“在相同或類似的情形下,操作的學能程度低於該執業領域同儕,其情形超過一次者。”因此該執業領域同儕的學能程度即為該領域的standard of care。 本案例事關血管疾病病人的治療,依以上之規定,法院認為該執業領域同儕為治療血管疾病的醫生。 關於AHC對於本案Dr. McDonagh未違反section (5)的決議,其所倚賴的專家證言中,AHC並未確認這些專家是否依該規定之standard of care來判斷repeated negligence。因此在發回巡迴法院審理時,應將案件發回AHC,依Section 的規定及section (5)定義的standard of care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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