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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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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出入口 待改善處1: 水溝蓋開口在主要行進方向, 開口大於1.3cm。 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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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坡道1 改善建議: 斜坡應改成與廊道同寬、1/15斜率,免設 扶手及欄杆。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斜坡道重點詳見P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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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坡道1 改善建議: 斜坡應改成與廊道同寬、1/15斜率,免設 扶手及欄杆。 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可將門縫處當斜坡之起點,斜率漸升。
斜坡道重點詳見P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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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無障礙引導標誌(如右圖)。
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 坡道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 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面)、堅 固、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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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點平台: 坡道起點及終點,應設置長、寬各150公分以上之平台,且平台坡度 不得大於1/50。 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75 公分,應設置長度至少150 公分之平台平 台之坡度不得大於1/50(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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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平台 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150公分以上之平台,且該平台坡度亦 不得大於1/50,坡道因轉彎角度不同其平台設置方式亦不同(如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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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1-5F) 待改善處1:未設置具有反光效果之防滑條 改善建議:應設置具有反光效果之防滑條於梯級邊緣,且長度 應等同於梯級寬度。
防滑條: 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 (如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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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1-5F) 待改善處2:樓梯內側部分未設置5公分防護緣。
改善建議: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 公分以上之 防護緣(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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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1-5F) 待改善處3:未設置樓層標示。 改善建議:建議可在紅圈處加設樓層標示(如右圖)。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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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1-5F) 待改善處4: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未設 置深度30-60公分、顏色且質 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改善建議:應加設警示設施。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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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1-5F) (1-5F) 待改善處5:兩側均未設置扶手。
改善建議:兩側均應加設單道扶手;單道扶手上緣距地面65公分, 扶手直徑應為2.8~4公分;扶手及接頭處皆應平整、堅 固,且端部應水平延伸30公分以上(不得突出於走道 上)(如P18、P19、P20)並做防勾撞處理。扶手設置 重點詳見P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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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樓梯示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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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2.8-4 公分,其他形狀者, 外緣周邊長9-13 公分,如下圖 表面: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 堅固:扶手應設置堅固,除廁所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皆需穩固 不得搖晃,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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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與壁面距離:扶手若鄰近牆壁,應與壁面保留3-5 公分之間隔(如下 圖) 高度:單層扶手之上緣與地板面之距離應為75 公分。雙層扶手上緣 高度分別為65 公分及85 公分,若用於小學,高度則各降低10 公分 (如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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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85 公分之扶手或雙道扶手﹙高65 公分及85 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二平台 ﹙或樓板﹚間之高差在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台 外側扶手得不連續。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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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端部處理: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並視需要設置可供視障者辨 識之資訊或點字,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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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延伸: 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 公分以上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扶手水平 延伸,不得突出於走道上;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 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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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通路走廊 待改善處1: 兩邊之牆壁,由地面起60 公分至 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10 公分以 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 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 撞設施 改善建議: 應將滅火器移至地面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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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廁所 改善建議: 1.無障礙廁所應設置橫向拉門(詳見P27),。
2. 馬桶與牆面平行(圓圈處),將洗手台移 至他處,並設置背靠、L型扶手及求助 鈴等必要設施。 無障礙廁所設置重點詳見P23~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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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廁所示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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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廁所示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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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盥洗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 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由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盥洗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 採用截水溝。 引導標誌 無障礙廁所與一般廁所相同,應於適當處設置廁所 位置指示,如無障礙廁所未設置於一般廁所附近, 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方向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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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如主要走道與廁所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 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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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 淨空間:廁所盥洗室內應 設置迴轉淨空間,其直 徑不得小於150公分(如 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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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 廁所盥洗室應採用橫向拉 門,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 於80公分,且門把距門邊 應保持6公分,靠牆側並 距門把3-5公分處設置門擋, 以防止夾手(如右圖); 門扇得設於牆之內外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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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子: 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 得大於90公分,鏡面的高度應在 90公分以上(如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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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鈴: 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 鈴,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公 分、馬桶座位上60公分,另在距地 板面高35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 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 示,易於操控 (如右圖)。 連接位置:按鈕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 空間,若無服務台,應連接至廁所 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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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桶及扶手 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 得小於70公分,扶手如設於側 牆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 離不得大於60公分,馬桶前緣 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如右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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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使用一 般形式之馬桶,座位之高度 為40-45公分,馬桶不可有蓋, 且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 桶前緣42-48公分,靠背與馬 桶座位之淨距離為20公分 (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 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 緣42-48公分)﹙如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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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水控制: 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 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 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 距馬桶前緣往前10公分 及馬桶座面上約40公分 處﹙如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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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 應設置L型扶手,扶手外緣 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扶手水平與垂直長 度皆不得小於70公分,垂 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 緣之距離為27公分,水平 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 離為27公分﹙如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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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邊L 型扶手: 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 時,應設置L 型扶手,扶 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 距離為35 公分,扶手水 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 於70 公分,垂直向之扶 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 離為27 公分,水平向扶 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 為27 公分﹙如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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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動扶手 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 掀起式扶手。使用狀態時, 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 離為35公分,扶手高度與對 側之扶手高度相等,扶手長 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 部份不得大於15公分﹙如右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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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面盆: 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 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 大於80公分,且洗面盆下 面距面盆邊緣20公分之範 圍,由地板面量起高65公 分及水平30公分內應淨空, 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 定(如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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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龍頭:水龍頭應有撥桿,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 備。
洗面盆深度:洗面盆邊緣距離操作水龍頭操作桿或 自動感應水龍頭之出水口不得大於45公分,且洗 面盆下方空間,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 或易磨蝕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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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洗面盆兩側及前方環繞洗臉盆設置扶手,扶 手高於洗面盆邊緣1-3公分,且扶手與洗面盆邊緣 水平淨距離2-4公分(如下圖及下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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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桶側邊可設置蓮蓬頭提供有需要者使用(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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