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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境 外 金 融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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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境 外 金 融 中 心

2 第一節 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與特徵 目的: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
第一節 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與特徵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  「境外金融中心」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是指一個以境外貨幣為交易中介,境外客戶為交易對象,減免金融及外匯管制,並在租稅市場上提供優惠待遇,以吸引國際金融者,從事金融市場交易。其特色為外對外的交易、特別立法、國家風險較高。 目的: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

3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一、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的設立 ●台灣1982年7月行政院指示財政部籌設「國際金融中心」。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一、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的設立  ●台灣1982年7月行政院指示財政部籌設「國際金融中心」。  ●1983年2月財政部會同央行擬具 「境外金融業務分行特許條例」草案, 同年11月29日立法院修正名稱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完成三讀,次月12日經總統頒佈施行。  ●1984年5月20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目前之兆豐銀行)率先申   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同年6月5日營業,是台灣首家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台北之境外金融中心正式建立。 ●Offshore Banking Unit(OBU)是指境外金融中心裡從事境外   金融業務的場所,在台灣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Branch)。在台灣實務上,不管「境外金融業務單   位」或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均習慣稱為OBU。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年須繳特許費新台幣八十萬元。

4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二、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主管機關、參與者及其形態 ●主管機關: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是屬於特許業務,須經主管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二、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主管機關、參與者及其形態  ●主管機關: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是屬於特許業務,須經主管   機關核准才可以辦理,其行政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參與者:凡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及外   國銀行、經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及經主管機   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均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   特許,在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形態: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屬人為規劃設立的實體市   場,並且屬內外分離型境外金融中心,即境外金融與境內   金融完全分開,各自獨立設帳。是屬於會計獨立之分行組   織形態。

5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三、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業務: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三、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業務: 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6 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7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8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主要有
  1‧購買國外共同基金及可轉換公司債。   2‧辦理境外客戶之新種金融商品,包括: (1)外幣保證金交易。 (2)利率交換。 (3)遠期利率協定。    (4)選擇權。 (5)金融期貨。 (6)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3‧辦理外幣支票存款。(2008年1月開放)

9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適用OBU帳戶開戶資格 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之個人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適用OBU帳戶開戶資格  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之個人 法人: (1). 本國法人:我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 (2). 境外法人,如:A.外國企業(不包括在台之分支機構) B.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

10 五、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交易對象  (一)僅限境外居住民(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及金    融機構)及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二)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與    OBU來往時, 第六條 (外國銀行融資)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

11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六、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帳務處理 (一)會計獨立。 (二)免提呆帳準備。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六、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帳務處理 (一)會計獨立。 (二)免提呆帳準備。 (三)除於年度終了時,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    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應定期填    報主管機關有關報表。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    告。

12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七、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優惠 (一)排除銀行法規限制。 (二)存放利率不設限:由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自行訂定。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七、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優惠 (一)排除銀行法規限制。 (二)存放利率不設限:由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自行訂定。 (三)免提存款準備金。 (四)對支付之利息免扣繳所得稅。 (五)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免繳營業稅。 (七)免繳印花稅。 (八)免提呆帳準備: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    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九)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十)可專案引進通訊系統。 (十一)資產負債表免公告。

13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八、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限制 (一)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收受外幣現金。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八、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限制 (一)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收受外幣現金。 (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    臺幣提取。 (三)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    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四)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五)為配合國際打擊犯罪,主管機關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 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 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 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 必要處置。

14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一)市場規模: ●參與家數: 2012年7月底止底共62家,本國37家,外商25 家。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一)市場規模:  ●參與家數: 2012年7月底止底共62家,本國37家,外商25 家。  ●資產總額:全體OBU 2012年7月底總資產1, 億億美元。

15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二)全體OBU資金狀況分析(2012年7月): 去路 來源 分類 細類 百分比 業務別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二)全體OBU資金狀況分析(2012年7月): 去路 來源 分類 細類 百分比 業務別 存金融機構及聯往 聯行往來 21.7% 36.6% 金融機構存款 44% 59.2% 境內金融機構 1.9% 3.2% OBU 5.5% 境外金融機構 7.5% 6.5% 放款 42% 非金融機構存款 25.4% 投資票券 9.5% 14.1% 其他資產 11.9% 其他負債及總行權益 1.3% 合計 100% 地區別 亞洲 64% 70% 美洲 24% 20% 歐洲 9% 8% 其他 3% 2%

16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三)全體OBU放款餘額分析: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三)全體OBU放款餘額分析: 全體OBU 2012年7月底外幣放款餘額為672.63億美元,其中境外放款占99.97%,境內放款占0.03%。以放款別而言,包括: ➊境外短期放款餘額277.81億美元。 ❷境外中長期放款餘額394.61億美元。 ➌境內放款餘額0.21億美元。

17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四)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四)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外匯交易量:全體OBU 2012年7月份外匯交易量為310.71億美元,包括: ➊即期交易151.22億美元。 ❷遠期交易89.48億美元。 ➌換匯交易70.01億美元。

18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五)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五)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外匯業務承作量:全體OBU 2012年7月份出口業務承作量298.02億美元(含出口託收、匯款、應收帳款承購及出口押匯10.53億美元),進口業務承作量278.97億美元。 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共計312.96億美元, 以選擇權207.23億美元居首, 其次為金融期貨101.38億美元, 商品價格交換3.44億美元, 保證金交易0.47億美元, 信用生性商品0.44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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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        境外公司於OBU內所進行的交易行為,若以境外公司接單並從事國際貿易, 因交易行為發生在國外,無須繳交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捐。 2、外幣帳戶不受匯率波動影響。  3、OBU資金成本較低,境外客戶向OBU借款,可享較優惠的放款利率。  4、資金調度自由,以境外公司名義在OBU往來,可免去境外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再匯出時造成之匯率差價損失;同時也不受台灣外匯匯出、匯入款金額 的限制。 5、開信用狀、押匯等進出口業務操作方便。 6、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管制。       資金進出自由,便利海外投資及國際貿易之拓展,不受境內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規的限制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 7、由於OBU免提存款準備金、免提呆帳準備,因此存款戶可享有較高之存款利率。 8、視為台灣境外之銀行帳戶、具隱密性。 9、以境外公司方式在OBU分行開戶之台商,可享有調撥母公司額度的好處。

21 對境內客戶之銷售額,徵免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項目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外匯指定銀行(DBU) 1. 匯款申請人 限外國人、法人 本國人 持有我國居留證的外國人 2. 收受外匯存款及放款對象 境內及境外客戶 境內客戶或外人有居留證者 3. 金融相關法規限制 僅受OBU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 須受相關規定限制 4. 收受外幣現金 不得收受 5. 外幣與新臺幣間匯兌 不得辦理 6. 直接投資與不動產投資 7. 存款準備金之提存 免提 視中央銀行政策而定 8. 應繳之稅負 A .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 對境外客戶放款利息收入-免徵 對境內客戶放款利息收入-15% 需依法繳交相關稅賦與扣繳稅 B.營業額-營業稅 對境外客戶之銷售額-免徵 對境內客戶之銷售額,徵免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C.使用憑證-印花稅 免徵 9. 客戶利息所得應繳稅負 境外客戶利息所得-免徵 境內客戶利息所得徵免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27萬元) 10.呆帳準備之提存 應提 11.特許費 按年徵收(80萬元) 12.結匯方式 不收新台幣現金或支票,以在OBU有開立外幣帳戶的公司或個人為限 客戶以新台幣現金結匯(買美金等)即可辦理匯款 13.央行外匯申報相關規定 無須填寫申報書 匯款金額超過50萬美元,須填寫申報書

22 進口移轉訂價 出口移轉訂價 國際三角貿易 收受佣金操作 國際服務業務 國際投資運作 減少出口利潤 簡化三角貿易 提升進口成本
進口開狀方面,不必負擔任何的電報費; 出口方面,通知費用有可能減免, 押匯時,在OBU扣進口商的錢,付給出口商在DBU的帳戶,出口押匯息也免了。 另外,郵電費也因為用的是採購商與快遞間的特別折扣相對減少。 又由於在同一銀行的OBU跟DBU間撥帳清算,連國外的償付費也都不必啦。 如果再算上轉押匯費用的免除、保結費用的刪減,對客戶有很大的「利基」。

23 二、境外金融中心的特徵 (一)「境外對境外」的市場: Outside to Outside 。 (二)排除境內金融業務有關規定:    1‧免提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性準備。    2‧豁免存款保險規定。    3‧減輕直接稅率。       4‧免除外匯管制使資金自由進出。    5‧取消利息就源扣繳稅款。    6‧放寬銀行管理法規限制。    7‧放寬外國人投資本國銀行限制。 (三)暴露風險較國內金融市場為高:國家風險會相對較高。 (四)以金融機構為主要參與者之批發市場:但最大宗者仍為金融機構,其交易金額也比較大。

24 第二節 境外金融中心發展的背景

25 一、歐洲美元市場及歐洲通貨市場的形成  ●國內金融市場自然形成國際金融市場─倫敦。  ●二次戰後東西冷戰,蘇聯為避政治風險,將美元   存款轉存到倫敦歐系銀行,形成歐洲美元市場。  ●歐洲美元市場的存款稱歐洲美元,屬境外存款。  ●逐漸發展到其他幣別,如歐洲日圓、歐洲英鎊   等,於是形成歐洲通貨市場。歐洲通貨市場其實   就是一個境外市場,它是肇始於歐洲美元市場。  ●因此,可以說歐洲美元市場就是境外金融市場的   起源,倫敦是境外金融市場的發源地。

26 二、「Euro」一詞在境外金融市場的意義
(一)歐洲美元(Euro-Dollar ):指存放在美國境外(含美國境內的IBF)的美元存款。歐洲美元不只是包括在歐洲美元市場上的美元,而是泛指在美國國內金融市場以外的境外金融中心,所收受的美元存款。 (二)Euro的意義:歐洲美元(Euro-Dollar ),應稱境外美元比較實際,Euro在此應稱「境外」,不應稱「歐洲」。 (三)歐洲日圓、歐洲英鎊:歐洲日圓(Euro-Yen)應稱境外日圓,歐洲英鎊(Euro-Sterling)應稱境外英鎊。 (四)歐洲通貨(Euro-Currency ):指各國金融機構收受本國通貨外的外幣存款總稱,歐洲美元、歐洲日圓、歐洲英鎊等均是。 (五)歐洲通貨市場(Euro-Currency Market ):指進行歐洲通貨交易的場所。

27 三、境外金融市場的形成 (一)鉅額美援助歐產生鉅額貿易順差。 (二)東西冷戰使美國存款轉存歐洲。 (三)英鎊貶值危機使銀行改以美元融資。 (四)美國金融管制使歐洲美元競爭力強:   ●美國1960年聯邦準備理事會發佈「Q規則」。   ●美國1963年實施利息平衡稅。 (五)軍援越戰大量美元流向海外。 (六)石油危機引發歐洲美元交易大增。 (七)國際通訊工具發達使市場不斷擴大。

28 第三節 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29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 (一)以成立背景而言  1‧自然形成者:環境優越而自然形成,如倫敦、香港等。  2‧政府規劃設立者:如新加坡、紐約、東京、台北等。 (二)以資金結構而言  1‧內外合一型:境外與境內合而為一,如倫敦、香港等。  2‧內外分離型:境外與境內獨立設帳,如新加坡、紐約、    東京、台北等。 (三)以市場功而言  1‧記帳中心型:只記帳無實際營運,如開曼、巴哈馬等。  2‧營運中心型:有實際營運,如倫敦、紐約、台北等。    大部份境外金融中心,是人為規劃設立的實體市場,且    與境內區隔分離,如紐約、東京、新加坡、台北等。

30 二、境外金融中心的名稱 (一)特定名稱:經當地政府核准賦予特定名稱者,例如:  1‧美國稱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y,簡稱IBF。  2‧新加坡稱Asian Currency Unit,簡稱ACU。  3‧日本稱Japan Offshore Market,簡稱JOM。 (二)經政府核准但仍採Offshore Banking Unit,簡稱OBU者:居大多數,例如  1‧菲律賓於1976年9月公佈設立境外金融體系。  2‧巴林於1975年10月開始核發OBU特許執照。  3‧關島1979年通過Offshore Lending Facilities,仍稱OBU。  4‧台灣1983年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仍慣稱OBU。

31 第四節 境外金融中心成立的要件與效益

32 一、境外金融中心成立的要件 (一)排除境內金融業務有關規定:   1‧免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性準備。2‧免存款保險規定。   3‧無利率限制。 4‧免除外匯管制使資金自由進出。   5‧放寬銀行限制。6‧放寬外人投資本國銀行限制等。 (二)優惠的租稅措施:包括   1‧減輕直接稅率。  2‧取消利息就源扣繳稅款。 (三)地理條件優越。 (四)政經社會環境穩定。 (五)完善的基礎設施。 (六)具備優秀專業人才。

33 第五節  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34 一、負債面業務 (一)吸收境外存款:  1‧以交易對象分:包括一般客戶存款及銀行間同業存款。  2‧以期限分:包括活期存款(含隔夜、通知)、定期存款。 (二)發行各種籌資工具:  1‧可轉讓定期存單(NCD或CD):短期籌資工具,交易單位大都一百萬美元,可自由轉讓,流動性高、且隱密。  2‧浮動利率本票(FRN):長期籌資工具,浮動計息,可自由轉讓,也具流動性高、且隱密的優點。  3‧歐洲債券(Euro Bonds):中長期籌資工具。銷售方式:   ●直接銷售:將債券直接銷售給投資機構。   ●公開發行:交易所上市自由買賣,流通廣、籌資快。

35 二、資產面業務 (一)拆放銀行同業:    ●或稱存放銀行同業、再存款(Redeposit)業務。    ●是境外金融中心最大的業務, 為短期定存形式,期限     一年內,以隔夜、一、三及六個月最常見。 (二)境外授信:   ●對象以境外大企業、跨國籍企業、各國政府為主。   ●貸款金額數百萬、數千萬、甚且數億、數十億美元以    上,為中長期,三至七年較常見,須考慮國家風險。   ●多國銀行團國際聯貸辦理。以定期浮動利率方式承做。 (三)境外證券投資:投資次級市場各國有價證券,如浮動利率定存單(FRCD)、浮動利率本票(FRN)、歐洲債券(EB)、美國債券(TB)等。

36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一、歐洲 ●歐洲主要境外金融中心包括倫敦、蘇黎士、巴黎等,倫敦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一、歐洲  ●歐洲主要境外金融中心包括倫敦、蘇黎士、巴黎等,倫敦   歷史最悠久,是世界上最重要規模最大的境外金融中心。  ●倫敦境外金融中心市場主角,是美系及日系銀行的海外分   行,是自然形成,屬內外合一型,稅賦一致。  ●倫敦境外金融中心舉動常成為國際指標,倫敦銀行同業拆   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LIBOR),常被國   際間用來做為歐洲美元貸款、美元籌資工具的利率基礎。  ●倫敦成為世界上最大境外金融中心,因為倫敦地理位置得   天獨厚、可同時與世界重要外匯市場進行交易、英國政治   穩定、通訊網路發達、金融管理開放自由、金融專業人才   眾多、創新國際金融產品的速度領先全世界等。

37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一)東京 ●日本於二次戰後,在美國大量經援下快速發展,對金融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一)東京   ●日本於二次戰後,在美國大量經援下快速發展,對金融    市場仍實施外匯管制,至1980年代,才揚棄外匯管制。   ●此時日本經濟、金融、貿易各方面,在國際舞台上已十    分重要,乃在1986年12月設立境外金融中心(Japan Offshore Market,JOM)。   ●日本境外金融中心是日本政府為區隔國內與境外市場而    刻意創立的,設立必須經大藏省許可,且均必須另外設    立「特別國際金融交換帳」,以與國內金融帳區隔。    「特別國際金融交換帳」之存款免存款準備金、無利率    上限、免存款利息所得稅。   ●日本准日圓在其境外金融中心交易,與其他境外金融中    心以美元交易為主,有著極大的不同。

38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二)新加坡 ●新加坡境外金融中心由政府刻意創立,MAS1968年宣佈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二)新加坡   ●新加坡境外金融中心由政府刻意創立,MAS1968年宣佈    免除非居住民外幣存款扣繳40%利息所得稅,核准美國    商業銀行設立亞洲通貨單位(Asian Currency Unit,    ACU),對境外居民吸收存款辦理放款,須單獨記帳。   ●ACU美元存款又稱亞洲美元,ACU為亞洲美元市場。   ●新加坡ACU成長很快,因新加坡政府妥善規劃與大力    支持,解除外匯管制、減免稅捐、地理上具備有利時    區、人民普徧使用英語等優越條件。   ●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Singapore Interbank Offered    Rate,SIBOR),經常被國際間用來做為亞洲美元貸款、    美元籌資工具的利率基礎。   ●SIMEX是亞洲最大的金融期貨市場,而新加坡2010年4    月份的外匯交易日均量高居全世界第四名。

39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三)中東 ●中東地區國家蘊藏豐富的油源,經歷1971年及1973年兩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三)中東   ●中東地區國家蘊藏豐富的油源,經歷1971年及1973年兩    次石油危機後,因石油價格的上漲賺進龐大的油元收    入,一般稱為石油美元。   ●石油美元成為國際外匯市場供給的一個重要來源。石油    美元的交易中心原先主要在黎巴嫩的貝魯特,但因黎巴    嫩經年內戰,使得石油美元交易逐漸轉往政局安定的波    斯灣小島巴林。   ●巴林人口約四十萬人,1971年脫離英國獨立,1975年10    月開始核發OBU執照,一方面方便吸收產油國石油美    元,另一方面因介於歐亞大陸之間與倫敦、新加坡有一    段時區重叠,可連結歐亞兩地之交易,故其境外金融業    務成長速度很快。

40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一)美國 ● 美國國會1978年9月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法案」(IBA),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一)美國   ● 美國國會1978年9月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法案」(IBA),     FED1981年12月核准成立「國際金融業務單位」(IBF)。    ●IBF主要目的是在吸收存放國外金融機構美元回流美國本    土,主要設在紐約。屬於內外分離型境外金融中心,須    另立獨立帳冊記錄非居民的存、放款業務。   ●IBF可以辦理非美國居民存款及放款業務,但不得發行可    讓定期存單(CDs,or NCDs)、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簡稱B/A)及其他無記名信用工    具,准許辦理其本國貨幣即美元之存、放款業務。   ●IBF的存、放款業務,不受規則M及規則Q的約束,但存    款必須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購買保險。

41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二)加勒比海與中南美洲 ●最著名的境外金融中心包括開曼群島、巴哈馬、巴拿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二)加勒比海與中南美洲    ●最著名的境外金融中心包括開曼群島、巴哈馬、巴拿    馬,屬於記帳中心型,而無實際營運,稱為記帳中心或    境外空殼分行。   ●開曼群島位在美國邁阿密州南方加勒比海上,人口約二    萬人,屬英國殖民地,為一低度開發地區,1960年代中    期成立境外金融中心,提供免梲及嚴格保密,被稱為記    帳中心或避稅天堂中心。   ●開曼群島與美國無時差,居民使用英語,最能吸引美國    的銀行前來設境外空殼分行,實際業務操作在美國。   ●開曼群島設境外公司有很多好處,例如境外金融交易不    課稅、公司登記方便、保密非常嚴格、對非居住民的外    幣交易無外匯管制、境外金融無須提供報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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