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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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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971憲法與國家發展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教學網站:

2 第五單元 國家發展論: 族群發展、兩岸發展 壹、我國族群政策發展之回顧 一、以族群融合類型為準據之分期
第五單元 國家發展論: 族群發展、兩岸發展 壹、我國族群政策發展之回顧 一、以族群融合類型為準據之分期 (一)教化型融合(同化)期( 年) 此時期正逢兩蔣在位威權統治時期。 以融合成中華民族或大中華文化的認同為主流。 由統治族群所主導的單向的教化式同化。

3 李登輝總統列席第三屆國大第三次會議第十一次大會, 「新臺灣人主義」闡釋指出,「新臺灣人主義」 共同在此地為臺灣、為中華民國打拼、奮鬥、
(二)融爐型融合期( 年) 此時期正逢李登輝主政時期。 以「大家都是吃台灣米、喝台灣水長大的新台灣人」為主流思想。 以台灣這個大融爐,各族群平等融合成新台灣人的平等的融爐型同化。 李登輝總統列席第三屆國大第三次會議第十一次大會, 聽取國代的國是建言後,在綜合說明時就 「新臺灣人主義」闡釋指出,「新臺灣人主義」 就是不分先來後到,不分語言地域, 共同在此地為臺灣、為中華民國打拼、奮鬥、 奉獻的一切人民,作為一個生命共同體的身分認同。

4 (三)多元文化融合期(2000-2006年) 此時期正逢政黨輪替後民進黨執政時期。
二OO四年九月民進黨全代會通過「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主張摒棄同化政策,尊重差異,邁向共存共榮,並預期為全球多元文化家樹立典範,足見我國已邁入多元文化型融合期。 單向同化 (教化型) 平等同化 (融爐型) 多元文化 融合期

5 二、以族群政策產出為準據之分期 (一)邊疆少數民族政策時期( 年) 此時期自行憲(一九四七年)到第一次修憲(一九九一年)前。 因制憲當時我國固有疆域及領土範圍及於整個中國大陸,所以憲法所指邊疆地區各民族主要指漢族以外且居住在邊疆地區所有的少數民族,尤以蒙藏兩族為最,故國民政府早於制憲前(一九二九年)便成立蒙藏委員會,負責主管少數民族事宜。 政府遷台後,蒙藏委員會職權限縮在台蒙藏同胞之有關事務,但仍延續憲法保障少數民族之精神。

6 (二)原住民民族政策時期( 年) 此時期自第一次修憲始到政黨輪替前。 歷經五次修憲,從原住民族的正名到對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的保障乃多所著墨,尤以一九九六年行政院原住民民族委員會正式成立並運作,為我國原住民民族政策樹立里程碑。 (三)族群多元文化融合政策時期( 年) 此時期為政黨輪替後迄今。 二OO一年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掛牌,二OO四年執政黨民進黨發表「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主張摒棄同化政策,正式宣告族群多元文化融合的族群政策時代已經來臨。

7 貳、我國族群政策之困境 一、憲政現實與憲法規範脫節之問題←族群政策要入憲
政府未遷台前,憲法規定的邊疆少數民族政策因遷台自然僅限縮在處理蒙藏事務的特殊情況,而台灣地區社會內部除原住民族為土著族群外,其餘則因移民先後與語言因素而分成閩南族群、客家族群、外省族群、新移民族群形成新的族群問題,此即顯示我國族群政策面臨挑戰。 例如蒙藏委員會的設立,其遷台後所能處理的事務,此等憲政現實即與憲法規範無法吻合。又如客家事務委員會的成立,因憲法並未將客家族群入憲,於是也突顯出憲法規範趕不上憲政現實的脫節現象。

8 二、族群政策完整配套之問題←族群政策要完整
邊疆少數民族(族群)問題,在國家未統一前,無法解套,只有維持蒙藏委員會的現狀。 政府目前在台灣地區的族群政策,除原住民族的保障政策外,還有客家族群政策及零散不全的外省族群政策和新移民族群政策。 目前還看不到族群多元或多元文化的上、下游配套,如上游的憲法族群專章和下游的多元文化主義法與跨族群的族群委員會(或少數族群委員會),顯示政府到目前為止尚缺乏一套完整的族群政策。

9 三、族群問題政治化之問題←族群要大和解不要泛政治化
族群往往被政治人物當作政治動員的籌碼,例如從「國民黨是外來政權、是賣台集團」、「民進黨是本土政權、是愛台集團」,到「民進黨的台獨主張是毒台、害台」、「本土政權是貪腐政權」,再引申為「外省人投國民黨」、「本省人投民進黨」等族群政治動員暗示比比皆是。 此種不當的政治連結,其實是政黨及政治人物為求勝選而採取的「族群情感」策略,結果造成外省、本省族群的分裂與對立,這是族群問題泛政治化的危機。

10 叁、我國族群政策發展之突破 一、族群政策法制化
此即指「族群政策入憲」與「族群政策的配套立法」,前者課本建議可於修憲或制定新憲法時比照目前原民會負責草擬憲法原住民專章之例,在憲法中增定「族群專章」或與「原住民專章」合併定為「族群與原住民專章」,便可一舉解決憲法規範趕不上憲政現實的脫節現象。 後者課本建議可仿效新加坡於總統府或行政院之下設立「族群委員會」(或少數族群委員會),以及參考加拿大訂定「多元文化主義法」,來訂定「族群多元、文化融合法案」,揭示族群機會平等,保障弱勢族群文化多元之理念,使我國成為全球多元族群及多元文化國家的典範。  

11 二、建構完整之族群政策 課本建議,除了維持目前蒙藏委員會的建置,執行憲法本文邊疆少數民族政策外,還要依上述「族群多元、文化融合法案」之精神,制訂保障所有族群(閩南、客家、外省、原住民、新移民)之政治權利(如內閣依族群比例給予席位)、經濟權利(如扶持族群特色產業並鼓勵轉型、創新)、教育權利(如設立族群教育司推行母語教育第二個族群語言的教育)及文化權利(設立各族群文化園區,保存並發揚各族群文化,共譜台灣文化史呈現多元文化之美)之完整族群政策。--異中有同、同中有異彼此包容互相欣賞的多元文化主義.

12 三、族群和解 由於國民黨過去的少數統治、族群操作(以省籍作為資源分配之依據)和二二八的歷史傷痕,造成戰後台灣民主運動確實有族群動員之性質,因而族群問題始作俑者是國民黨,但民進黨也複製壓迫者的邏輯來操作族群,若用國民黨再度執政就會中國併吞的言語,只會加深偏見與衝突。 課本建議,臺灣要掙脫族群撕裂對立的魔咒,就是要從反省認錯開始。馬英九總統上任,應抓住歷史契機,啟動族群和解對話機制,從認錯道歉開始,並展開誠懇深度的溝通行動,使本省人對外省人的怨懟與悲情獲得紓解與慰藉,最後並產生信任與寬恕。

13  在認罪/道歉與信任/寬恕的互動過程中,兩個族群經過深度的情感交換與互信,同時在這個新的基礎上,本省人則要表現出多數族群(尤其是閩南族群)的謙卑與寬大,才能使少數族群(弱勢族群)不再對未來產生焦慮與不安,族群和解才算成功,所有族群才能攜手合作共創台灣的未來。 「新的認同」必需在一套法律架構內尋求共存共榮之道,也就是把「認同」寫進憲法裡,寫進其他配套立法裡,使族群能依循這樣的遊戲規則共同生活。

14 肆、兩岸政策發展回顧與建議 軍事對立與衝突時期: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八年(歷經蔣中正主政時期:一九四八年至一九七五年、嚴家淦主政時期: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七八年、蔣經國主政時期: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八年) 相互對峙互不往來時期: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七年(歷經蔣經國主政時期: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八年) 兩岸民間交流時期:一九八七年至今(歷經蔣經國主政時期: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八年、李登輝主政時期:一九八八年至二OOO年、陳水扁主政時期:二OOO年至二OO八年、馬英九主政時期:二OO八年至二O一二年)

15 一、軍事對立與衝突時期 當時我國大陸政策主要是尋求美援以對抗之,從而有與美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之舉。 大陸方面則是不斷發動金門炮擊,並陸續發表「告臺灣同胞書」、「再告臺灣同胞書」、「告臺、澎、金、馬同胞書」,同時亦一再強調「臺灣是中國的領土,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臺灣」、「中國人民解放臺灣有兩種可能的方式,即戰爭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方式解放臺灣」、「美國在中美會談中堅持要中國承認他霸占臺灣的現狀,是同他企圖製造『兩個中國』的陰謀分不開的」、「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臺』或類似的荒唐主張,堅決反對『臺灣未定位』的謬論,堅決反對『臺灣獨立』的陰謀」。並與美國發表「上海公報」及「中美聯合公報」。

16 上海公報:「……雙方回顧了中美兩國之間長期存在的嚴重爭端。『中國』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場;臺灣問題是阻礙中美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關鍵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已歸還祖國;解決臺灣是中國內政,別國無權干涉;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臺灣撤手。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製造『一中一臺』、『一個中國、兩國政府』、『兩個中國』、『臺灣獨立』和鼓吹『臺灣地位未定』的活動。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他重申他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景,他確認從臺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他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逐步減少他在臺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

17 中美聯合公報:「……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立場,中國僅有一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二、相互對峙互不往來時期 當時我國大陸政策一方面於一九七九年四月四日由蔣經國總統提出「三不政策」,即「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以化解其統戰攻勢,另一方面則加速臺灣地區的政治民主化與經濟自由化,同時並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二日中國國民黨「十二全」通過「貫徹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案」,以提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號召。 大陸方面則是先後發表了「告臺灣同胞書」、「葉九條」、「鄧六條」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等一系列主張,並與美國發表「八一七公報」。

18 八一七公報:…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其亦認知中國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而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重申其無意侵犯「中國」之主權與領土完整或干涉「中國」內政或採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之政策…。 葉九條:…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種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

19 鄧六條:…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 …不贊成臺灣「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祇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承認臺灣地方政府在對內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臺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雖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的地方政府以至自治區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祖國統一後,臺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臺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祇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臺,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臺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臺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

20 一國兩制:鄧小平則又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主張,此即所謂的「一國兩制」。
三、兩岸民間交流時期 隨著臺灣地區政治及社會日益民主化與兩岸情勢的快速變遷,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毅然決定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開啟了兩岸民間交流時期。 雖然兩岸民間交流已日益密切,但交流基礎仍不穩固,中共仍時時以各種理由指稱我為搞「兩個中國」、「一中一臺」或「臺獨」,隨即發動一連串「文攻武嚇」不理性舉措,使得兩岸關係陷入低潮。 由於中共完全無視於海峽兩岸分治的客觀事實,在「一國兩制」、「武力威脅」及「國際孤立」等三方面沒有絲毫的改變,致使兩岸交流常因中共泛政治化的作為,無法順利開展。

21 (一)蔣經國主政時期 此時期我國的大陸政策,乃逐漸開放兩岸的民間交流,例如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日即開放民眾前往大陸探親。 對此,大陸方面的對台政策亦提出相關因應,例如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中共國務院辦公廳公布臺灣同胞到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又擬定臺胞出入境六條辦法。

22 (二)李登輝主政時期   A.我國的大陸政策 以「國家統一綱領」為大陸政策最高指導原則 「九二共識」、 「一中各表」我方的界定 以「李六條」回應「江八點」 力倡「新臺灣人主義」 反對「一國兩制」 主張兩岸關係為「特殊國與國關係」   B.大陸的對台政策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江八點」 美國須以「三公報」原則處理臺海問題

23 ★★對岸-- 三公報原則:美國總統柯林頓與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舉行「柯、江會談」,達成以「三公報」原則處理臺海問題的共識。此三公報為:「上海公報」;「中美聯合公報」;「八一七公報」。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其基本點為:第一,一個中國﹔第二,兩制並存﹔第三,高度自治﹔第四,和平談判。 江八點:第一,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中國的主權和領土決不容許分割。任何製造「台灣獨立」的言論和行動,都應堅決反對;主張「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等,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也應堅決

24 反對。第二,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持異議。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並依據有關國際組織的章程,台灣已經以「中國台北」名義參加亞洲開發銀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等經濟性國際組織。但是,我們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第三,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是我們一貫主張…。第四,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決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的圖謀的。第五,面向二十一世紀世界經濟的發展,

25 要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以利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造福整個中華民族。我們主張不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干擾兩岸經濟合作。要繼續加強兩岸同胞的往來和交流,增進了解和互信。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是兩岸經濟發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觀需要,也是兩岸同胞利益之所在,完全應當採取實際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通」。要促進兩岸事務性商談。我們贊成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商談並且簽訂保護台商投資權益的民間性協議。第六…中華文化…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第七,…不論是台灣省籍還是其他省籍,都是中國人…。第八,…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分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

26 ★★我方-- 「李六條」對「江八點」的回應:第一,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追求中國統一﹔第二,以中華文化為基礎,加強兩岸交流﹔第三,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係﹔第四,兩岸平等參與國際組織,雙方領導人藉此自然見面﹔第五,兩岸均應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第六,兩岸共同維護港澳繁榮,促進港澳民主。 新臺灣人主義:李登輝總統列席第三屆國大第三次會議第十一次大會,聽取國代的國是建言後,在綜合說明時就「新臺灣人主義」闡釋指出,「新臺灣人主義」就是不分先來後到,不分語言地域,共同在此地為臺灣、為中華民國打拼、奮鬥、奉獻的一切人民,作為一個生命共同體的身分認同。

27 國家統一綱領:其原則在於:第一,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第二,中國的統一,應以全民的福祉為依歸,而不是黨派之爭﹔第三,中國的統一,應以發揚中華文化,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基本人權,實踐民主法治為宗旨﹔第四,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台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原則下,分階段(近程為交流互惠階段 、中程為互信合作階段 、遠程為協商統一階段)逐步達成。

28 國統會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意說明(九二共識):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即「一中各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以後,臺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臺澎金馬。臺灣固為中國之一部分,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分。一九四九年起,中國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乃為客觀之事實,任何謀求統一之主張,不能忽視此一事實之存在。故期許兩岸均能以務實的態度捐棄成見,共同合作,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個中國而貢獻智慧與力量。

29 特殊國與國關係:李登輝總統宣示的「特殊國與國關係」,是為了奠定兩岸對等的基礎,以提升對話的層次,進而建立民主和平的兩岸機制,開創新世紀的兩岸關係。有關中華民國對「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立場,主要有六大主張:第一,以對等地位開創跨世紀的兩岸關係﹔第二,反對中共霸權式的「一個中國原則」﹔第三,政治談判慎於始﹔第四,兩岸應該回到「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第五,陳述現狀,不是改變現狀;追求和平,不是製造麻煩﹔第六,竭誠歡迎汪道涵先生來訪﹔第七,對等和平共造「雙贏」。

30 (三)陳水扁主政時期   A.我國的大陸政策 「四不一沒有」 → 「四要一沒有」 「新五不政策」 「一邊一國」 反對「反分裂國家法」 提出「一個原則、三個堅持、五個反對」作為處理兩岸事務準則 提出政府處理兩岸關係的「四個原則」 反對「終極統一論」 → 終止國統會與國統綱領   B.大陸的對台政策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江八點」、美國須以「三公報」原則處理臺海問題 「一個中國」新「三段論」 「五一七聲明」 「反分裂國家法」 「胡四點」

31 ★★對岸-- 「一個中國」新「三段論」: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可分割(舊三段論「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可分割」)。--文字的詮釋並不能代表一切,尚需觀察其在國際間與兩岸間的行為模式方能定奪。申言之,中共不管在國際組織參與上,或是在國際外交對外宣揚上,甚至在中美關係營造上,均將「一個中國原則」的「中國」定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在兩岸政治交流與經貿交流上,亦是援此定位將之視為內政事件,不容外國干涉內政,於是在中共各方面的層層圍堵下,台灣的處境乃更形孤立。

32 五一七聲明:提「七項主張」、「五個決不」立場:「我們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立場決不妥協,爭取和平談判的努力決不放棄,與台灣同胞共謀兩岸和平發展的誠意決不改變,堅決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意志決不動搖,對『台獨』決不容忍。未來四年,無論什麼人在台灣當權,只要他們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摒棄『台獨』主張,停止『台獨』活動,兩岸關係即可展現和平穩定發展的光明前景:第一,恢復兩岸對話與談判,平等協商,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共同構造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框架。第二,以適當方式保持兩岸密切聯繫,及時磋商解決兩岸關係中衍生的問題。第三,實現全面、直接、雙向

33 『三通』,以利兩岸同胞便捷地進行經貿、交流、旅行、觀光等活動。第四,建立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安排,互利互惠。台灣經濟在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中,優化產業結構,提升企業競爭力,同大陸一起應對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挑戰。台灣農產品也可以在大陸獲得廣闊的銷售市場。第五,進一步密切兩岸同胞各種交流,消弭隔閡,增進互信,累積共識。第六,在兩岸關係的祥和氣氛中,台灣同胞追求兩岸和平、渴望社會穩定、謀求經濟發展的願望將得以實現。第七,通過協商,妥善解決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問題,共用中華民族的尊嚴。」

34 胡四點: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共總書記胡錦濤與國民黨主席連戰舉行連胡會時就兩岸關係提出四點主張(此即「胡四點」),強調「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原則,中國絕不能分裂,中華民族絕不能分裂。胡錦濤的四點主張是:第一,建立政治上的互信,相互尊重,求同存異。「九二共識」既確認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共同立場,又擱置雙方的政治分歧,值得倍加維護和珍惜。要化解兩岸僵局、重建雙方互信,關鍵是台灣當局必須停止台獨分裂活動,承認「九二共識」,就一定能夠為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開創新的局面。

35  第二,加強經濟上的交流合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全面推進兩岸經濟交流和合作,實現兩岸直接、雙向、全面三通,既是大勢所趨,也是當務之急。兩岸合則兩利,通則雙贏。大陸將努力為兩岸同胞加強經濟、科技、教育、文化、體育、旅遊等各項交流提供更多方便。第三,開展平等協商,加強溝通,擴大共識。凡是有利於維護兩岸同胞權益、有助於推進兩岸交流和合作、有益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議題,都可以廣泛討論。第四,鼓勵兩岸民眾加強交往增進了解,融合親情。

36 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第三條規定:「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37  第五條規定:「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八條規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38 ★★我方-- 反對反分裂國家法:二OO五年四月五日陳總統邀集府、院、黨相關人士召開會議,因應兩岸政經新形勢,達成七大結論:第一,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前途任何改變,只有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才有權決定。這是台灣社會最大共識,北京當局應予正視、尊重。第二,有關海峽兩岸歧見,應透過對話方式和平解決。台灣人民自由意志的選擇權應受尊重。堅決反對中國所謂「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及意圖以「不民主」與「非和平」手段解決台海爭議。第三,台灣已經是一個民主憲政國家,有自己的民選政府。有關兩岸事務,涉及國家主權、政府公權力行使部分,任何政黨、團體、個人均無權代表台灣人民,取代政府公權力。

39  兩岸交流,應遵守現行法律規定,未經允許或經授權,私與外國政府、對岸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相關單位應依法處理。第四,政府秉持「和解不退縮,堅定不對立」原則,處理兩岸議題,改善兩岸關係。對中國一貫以「否定我國主權及政府的思維」,權謀操作,企圖分化台灣,混淆國際視聽,國內部分政黨或政治人物有意、無意予以配合,行政部門應以明確、堅定態度立即回應。第五,政黨競爭乃民主常態,但國家整體利益、人民最高福祉,永遠高於政黨利益、個人利害,特別有關兩岸事務接觸、對話與協商,應先凝聚朝野共識、全民共識,才有可能團結一致,對外爭取國家、人民最大利益。

40  第六,政府應全力做好「深耕台灣,布局全球」、「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兩岸經貿政策,積極貫徹「台灣優先、經濟優、投資優先、投資台灣優先」,確保台灣經濟命脈。不能一味開放,忽略最根本、最重要的「有效管理」,國安、行政部應立即檢討調整相關經貿政策。至於兩岸農業、服務等相關議題,應按WTO(世界貿易組織)的規範、機制進行磋商。第七,兩岸最大的分歧,不是政治的分離,而是民主與不民主的競爭。北京當局如想要拉近兩岸人民距離,不應在不民主的制度,對台灣施以小惠,應認真思考如何去除威權專制,真正邁向民主的康莊大道。北京當局更應認真思考,做一個崛起的大國,應成為國際和平的維護者,而非成為以非和平手段破壞國際秩序的威脅者。

41 四不一沒有:二OOO年五月二十日,陳水扁、呂秀蓮正式宣誓就職第十屆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其就職演說中曾針對兩岸問題宣達:「不宣布台獨、不更改國號、兩國論不入憲、不推動統獨公投,以及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問題。」此即所謂的「四不一沒有」。 四要一沒有:總統於二OO七年三月四日出席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二十五週年慶祝晚宴時,提出「四要一沒有」的新主張:第一、台灣要獨立,台灣是主權獨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 …第二、台灣要正名…台灣是參加聯合國進入國際組織最好的名字。第三、台灣要新憲…不要怕公民投票二分之一沒辦法通過…第四、台灣要發展…第五、台灣沒有左右的問題,台灣與新興民主國家不同之處,在於台灣只有國家認同分歧的問題,只有統獨的問題…。

42 新五不政策:第一,軍售、過境美國不是對中共的挑釁;第二,中華民國不會錯估、誤判兩岸情勢;第三,臺灣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棋子;第四,政府從來沒有放棄改善兩岸關係的誠意與努力;第五,兩岸關係不是零和關係。
一邊一國:臺灣是我們的國家,臺灣不是別人的一部分,不是別人的地方政府,也不是人家的一省,不可成為第二個香港或澳門,由於臺灣是主權獨立,臺灣和對岸的中國是「一邊一國」,需要分清楚,中共未放棄對台動武,且在國際上進行打壓,對台灣人民的感情有極大的傷害。

43 陸委會主委蔡英文代表政府就陳總統發表「一邊一國」談話後的兩岸政策,發表四點聲明:第一,政府大陸政策的主軸並沒有改變;第二,兩岸經貿政策的進程將會持續推展;第三,有建設性的兩岸互動關係未變;第四,我方不希望中共一再藉由採取破壞兩岸關係的作為,測試我方的政策底線。 一個原則、三個堅持、五個反對:「一個原則」就是「保台灣」、「保台灣的主權」,在「民主、對等、和平」原則下,與中共對話協商。「三個堅持」就是,堅持民主改革的理想不會改變;堅持台灣主體意識的主流路線不會改變;堅持讓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完整、進步、美麗而偉大的國家使命也不會改變。 「五個反對」就是

44  堅決反對企圖併吞台灣;堅決反對將台灣香港化、澳門化;堅決反對以「一個中國、一國兩制」為內涵的所謂「九二共識」;堅決反對任何分割國家主權、剝奪台灣人民自由選擇權利;堅決反對中共要以「非和平方式」解決台海問題的「反分裂國家法」。 四個原則:政府處理兩岸關係有「四個原則」,就是「主權」、「民主」、「和平」與「對等」。我們堅持這四大原則,不能夠被矮化、不能夠被邊緣化、不能夠被地方化、不能夠被去政府化、去主權化。二OOO年所宣示的「四不」,只要中共無意對台動武,「四不」沒有改變。

45 反對「終極統一論」→終止國統會與國統綱領:所謂「終極統一論」完全違背「主權在民」的民主精神,台灣的前途、未來與命運只有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才有權決定。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陳總統主持國安高層會議,發表七點聲明,並裁示:基於中國持續以軍事威脅及《反分裂國家法》等非和平手段意圖片面改變台海現狀,今國安高層會議綜合國安會所提報告建議及相關單位之討論共識,作成「『國家統一委員會』終止運作,不再編列預算,原負責業務人員歸建;《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適用,並依程序送交行政院查照」之決議,並於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正式批示。

46 儘管此時期兩岸在政治上的關係乃盪至谷底,甚至在兩岸經貿政策因為政治上的對立而有所修正,亦即從「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原則修正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原則,政府必須考量國家長遠的發展,為可預見的風險把關,政府必須「積極」負起「管理」的責任,才能「有效」降低「開放」的風險。但在經濟上卻始終持續熱絡的發展,由此亦可發現兩岸經貿互賴已成一股無法逆轉的趨勢。

47 (四)馬英九主政時期 ★★對岸-- 胡六點:一、恪守一個中國,增進政治互信。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家核心利益。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一九四九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四十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沒有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兩岸在事關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問題上形成共同認知和一致立場,就有了構築政治互信的基石,什麼事情都好商量…繼續反對「台獨」分裂活動是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必要條件,是兩岸同胞的共同責任。

48 凡是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事都應該大力推動,凡是破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事都必須堅決反對。二、推進經濟合作,促進共同發展…擴大兩岸直接「三通」…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 …三、弘揚中華文化,加強精神紐帶…四、加強人員往來,擴大各界交流…五、維護國家主權,協商涉外事務…對於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務實協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干涉。六、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

49 --自此可知,其除了承襲之前的「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外,並繼續反對「台獨」分裂立場,反對台灣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問題。雖然其並未重申「不排除武力犯台」,而係以「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取代,但如果不是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是否就沒有和平發展的可能性,此似乎又暗藏「不排除武力犯台」的玄機。但無論如何,如此之片面期許,肯定勢必壓縮台灣人民的選擇空間。

50 --以上大陸對台政策台灣人民並未參與過,並且台灣人民如果選擇不接受,大陸方面又可能會以非和平的方式作威脅,所以即便台灣人民因此接受,也是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從而此等作為實乃無異於是以單一民族去單向式的同化其他民族,並不符合普世價值所強調的自決權、文化權及平等權,同時亦與文化多元主義相悖。

51 --之所以會造成台灣人民沒有辦法參與決定的原因之一,乃在於大陸方面的治權從來未曾及於台灣,換言之,即便台灣未曾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但在事實上其確實符合國家的要件(人民、土地、政府、主權),既然大陸不曾在台灣有效統治過,人民自然無法參與任何決定。至於原因之二,則在於大陸方面的制度並非根據民主原則予以設計,欠缺一套將人民自我決定轉化為公共政策的參與機制,所以即便其治權及於台灣,台灣人民依然無法參與決定。

52 --因此,大陸方面應做的是,要如何在合乎普世價值所強調的自決權、文化權、平等權以及文化多元主義的前提下,去處理兩岸問題。果能如此,「一個中國的原則」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應該不是唯一的選擇,也就是應該有更多的選項讓臺灣人民去參與決定。同時,亦應有民主機制作配套,使人民的參與得以實現。

53 ★★我方-- 以「尊嚴、自主、務實、靈活」作為處理對外關係與爭取國際空間的指導原則。 落實「不統、不獨、不武」的政策,並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台海現狀,而台灣地位也將維持現狀。 政府將在「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前提下,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復海基、海協兩會制度化的協商機制,與大陸展開協商。 期待兩岸能秉持「擱置爭議、求同存異、正視現實、共創雙贏」的原則,在兩會恢復制度化協商後,共同為兩岸利益尋找平衡點,使兩岸關係邁向一個新的境界。

54 --目前在主權問題上,兩岸仍存在分歧,例如當某些國家提出所謂「台灣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活動」的提案,大陸方面即會視為企圖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侵犯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干涉中國的內政,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此堅決反對。又如美國政府售臺先進武器時,大陸方面則會認為臺灣問題事關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在涉及中國的主權、內政和尊嚴問題上,中國人民決不讓步。

55 --追溯問題主要的關鍵,即在於大陸方面一直認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我方認為,雙方應運用智慧,共同擱置爭議,並設法將兩岸的政治和解,逐步擴大到國際社會,讓兩岸不需要在國際間衝突對立,創造台灣、大陸與國際社會的三贏。對此,大陸方面儘管在主權問題仍存有如上分歧,但在「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繼續依循並切實落實「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方面,亦同意此為雙方建立互信的根本基礎。

56 --兩岸主權觀只要是符合普世價值所強調的自決權、文化權、平等權以及文化多元主義,不論是採行統一模式或是統合模式,甚至是各自獨立模式,任何選項都是可能的:倘若採取的是統合模式或獨立模式,雙方面將可各自保有主權;反之,倘若採取的是統一模式,則符合大陸方面的「一個中國的原則」,但是否採行「一國兩制」,仍然要在合乎普世價值所強調的自決權、文化權、平等權以及文化多元主義的前提下,去進行國族的建構,因而「一國兩制」應該也不是一個唯一的選項。有關人民的自由選項,謹以下表總結:

57 人民自由選項 統  一 統  合 獨 立 單一制 一國兩制 聯邦制 邦聯制 歐盟 國協 主權由中央全國性機構行使,對地方政府則以授權方式行使地方自治。 主權雖由中央全國性機構行使,但以特別行政區作為地方政府,其可擁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惟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 主權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享。 主權保留給地方團體而建立一個更為鬆散且更具地方分權形式的政治聯盟。「統合模式」與「統一模式」及「獨立模式」不同之處,在於其乃「統而不一,分而不獨」。 主權屬一個中國(大陸+台灣)所有 台灣保有主權

58 任何國族建構均應符合 「文化多元主義與普世價值的國族建構觀」 為使人民自由選項成為可能,凡此均有賴一套將人民經由自由意志所形成的自我決定轉化為公共政策的參與機制,不論是對人或對事的控制,抑或是直接參與(直接民權)或間接參與(代議政治),始能予以實現。這樣的制度設計通常又必須有一套根據自由、民主、法治概念作設計的民主制度作配套,始能使國家層次(與政治共同體緊密結合的新的文化共同體)的民族及國家層次以下的各個民族(各個文化共同體)的人民均得以自決。因此,為使人民真正能當家做主(主權在民),民主制度在此即極為重要。

59 資料來源: 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2007年,頁240-248。
中華民國總統府  自由時報電子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海峽交流基金會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60 附錄一:歐洲聯盟 (本資料取自:維基百科)
歐盟是目前最強大的地區性國際組織。成員國已將部分國家主權交給組織(主要是經濟方面,如貨幣、金融政策、內部市場、外貿),令歐盟越來越像聯邦制國家。然而歐盟還不是真正的國家,成員國依然是歐盟條約的最終裁決人,歐盟本身也無權行使各成員國的主權。

61 目前,歐盟有27個成員國。1950年的六個創建國為:法國、西德、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21個成員國在後來一系列的擴大浪潮中加入:1973年有愛爾蘭、英國、丹麥;1981年有希臘;1986年有西班牙、葡萄牙;1995年有芬蘭、瑞典、奧地利;2004年有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塞浦路斯;2007年有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62 根據《歐洲聯盟條約》,歐盟共由三大支柱組成:
1歐洲共同體,其中包括關稅同盟、單一市場、共同農業政策、共同漁業政策、單一貨幣、申根條約等諸多部分; 2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3刑事事件之警政與司法合作 此外,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也在歐洲共同體的管轄範圍之內,但在法律上是獨立於歐盟的國際組織。 歐盟的主要機構有歐洲理事會、歐洲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歐洲中央銀行等。歐元是歐盟的官方貨幣,目前已經由27個成員國中的16個採納為流通貨幣;申根條約取消了部分成員國之間的邊境管制,目前已有22個歐盟成員國和3個非成員國實施。

63 1移除成員國家的邊界控制(除了英國、愛爾蘭和新加盟十國)參見《申根公約》
歐盟有以下特色: 1移除成員國家的邊界控制(除了英國、愛爾蘭和新加盟十國)參見《申根公約》 2歐盟成員國任何國家的公民都可以自由在歐盟成員國內居住和工作,如果他們可以自給自足的話 3允許歐盟任何國家的公民在當地政府和歐洲議會的選舉中投票 4成員國間資金自由流動 5協調政府法規公司法律和商標註冊

64 6單一貨幣:歐元(除了英國、瑞典、丹麥和新加盟十國)
7歐盟內部大範圍的環境政策合作 8共同的農業和牧業政策 9在預防犯罪行為方面進行協作,包括分享情報,協調犯罪行為的定義 10一個共同的對外政策是歐盟努力的目標,但是仍然有相當的一段路要走。歐盟在2003年對伊戰爭上的分歧表明了歐盟離這個目標還有多遠的路程

65 11一個共同的安全策略,包括建立一支60,000人的快速反應部隊作為維和目的,一支歐盟軍隊和一個歐盟衛星中心(獲取情報目的)
12對收容和外來移民制定一致的政策 13共同的附加稅、消費稅等等 14援助不發達地區的基金 15建立援助候選國和其他東歐發展中國家的資金 16研究基金

66 所有這些目標取決於成員國之間的協調,而歐洲法律現在也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成員國的法律體系中。所有的成員國都被要求在一個共同的歐洲法律框架內立法。
歐盟法律包括了許多(重複的)法律結構,它是通過各種國際條約的簽訂所建立起來的。近些年來,歐盟不斷致力將歐盟法律簡化,並起草歐洲憲法。

67 《歐盟憲法》,又稱《歐盟憲法條約》、《羅馬條約》,由歐盟憲法委員會起草,意在歐盟全體成員國統一採用的憲法。歐盟成員國於2004年簽署了建立《歐盟憲法》的協定。2007年6月23日,歐盟各國首腦就替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新條約草案達成協議。《歐盟憲法》的起草由前法國總統德斯坦主持,德斯坦因此被稱為「歐盟憲法之父」。

68 通過公民投票審批的國家 成員國 日期 結果 西班牙 2005年2月20日 是:76.7% 法國 2005年5月29日 否:54.87% 荷蘭
2005年6月1日 否:61.6% 盧森堡 2005年7月10日 是:56.52% 波蘭 2005年9月25日(無限期押後) 丹麥 2005年9月27日(無限期押後) 葡萄牙 2005年10月(無限期押後) 愛爾蘭 2005年年末(尚未決定公投日期) 捷克 以議會同意取代全民公決 聯合王國 2006年4、5、6月(無限期押後)

69 通過議會審批的國家 議會 日期 結果 立陶宛 2004年11月11日 是 84 對 4 通過 匈牙利 2004年12月20日
322 對 12 通過 歐洲議會 2005年1月12日 500 對 137 通過 斯洛文尼亞 2005年2月1日 79 對 4 通過 意大利 2005年4月6日 下院:436 對 28 通過 上院:217 對 16 通過 希臘 2005年4月19日 268 對 17 通過 (15 棄權) 斯洛伐克 2005年5月11日 116 對 27 通過 西班牙 2005年5月18日 下院:319 對 19 通過 上院:225 對 6 通過 奧地利 2005年5月25日 下院:182 對 1 通過 上院:59 對 3 通過

70 德國 2005年5月27日 下院:569 對 23 通過 上院:66 對 0 通過(3 棄權) 拉脫維亞 2005年6月2日 71 對 5 通過(6 棄權) 盧森堡 2005年10月25日 57 對 1 通過 塞浦路斯 2005年6月30日 30 對 19 通過 馬耳他 2005年7月6日 65 對 0 通過 比利時 2006年2月8日 下院:118 對 18 通過 上院:54 對 9 通過 也已經有5個地方議會批准 愛沙尼亞 2006年5月9日 73票支持、1票反對 芬蘭 2006年12月5日 125票贊成、39票反對、4票棄權 捷克 無限期推遲 瑞典

71 附錄二:獨立國家國協 (本資料取自:維基百科)
獨立國家國協(俄語:Содружество Независим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簡稱獨立國協或獨協(俄語:СНГ),原蘇聯解體後由各加盟共和國協調成立的一個國家聯盟,屬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白俄羅斯明斯克。 1991年蘇聯幾乎解體的同時,由原蘇聯加盟共和國俄羅斯、白俄羅斯和烏克蘭於1991年12月8日在白俄羅斯的首都明斯克簽署協定成立。至1991年12月22日為止,有11個原蘇聯加盟共和國加入獨聯體,分別是阿塞拜疆、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莫爾達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已於2005年8月26日在喀山會議上宣佈退出)、烏茲別克斯坦和烏克蘭。而格魯吉亞則於1993年12月加入,於2008年8月宣佈退出。所有的前蘇聯加盟共和國中,只有屬於波羅的海國家,俗稱為波羅的海三小國的立陶宛、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始終拒絕加入此組織。

72 附錄三:邦聯制 (本資料取自:維基百科) 原則上,邦聯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類似以前的同盟國。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73 另外,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目前最為著名的邦聯即為歐洲聯盟。但是,今天的歐盟已經超出了邦聯的範圍,比如説歐盟的法律凌駕于各國法律之上,統一的貨幣政策,並且在外交農業等各個領域形成了統一政策。

74 附錄四:聯邦制 (本資料取自:維基百科、Andrew Heywood著之政治學新論)
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國把各自權力交予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聯邦憲法明確界定了聯邦政府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權力,即,聯邦的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國的參與。

75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國家,另外還有德國、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國也實行聯邦制,現時實行聯邦制的國家約有二十多個。
採行因素→ a歷史的相似性(經常是由一些既有政治社群結合而成但仍希望保有個別社群的認同及在某些程度上的自主性) b外在威脅或想在國際事務上扮演更具影響力的角色 c地理的規模(幅員廣大文化多元經常有較強的地域傳統,故有更多地方分權與權力下放的壓力) d文化與族群的異質性

76 特徵→ a自主性相當高的兩種層級政府(有獨立的立法與行政權威/徵稅能力/某種程度的財政獨立性等等) b成文憲法(保障各層級政府的自主性,任何層級政府均不得片面修憲) c憲法的裁決者(由聯邦最高法院進行違憲審查) d連鎖性制度(如兩院制的上議院即代表地方利益)

77 評估→ a賦予地方利益在憲法上擁有政治發言權(如二院制的上議院) >>抵擋不了中央集權趨勢(因為中央本身擁有較強歲入能力/經濟社會干預日增) b分散政府權力以建構保障個人自由的制衡網絡 >>造成政府體制內的緊張關係 >>限制中央政府權威致使經濟社會計劃難以推行全國 c提供一套使多元社會得以維持團結性和一致性的制度性機制 >>助長分離主義滋長

78 附錄五:單一制 (本資料取自:維基百科) 單一制是一種國家結構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制度。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劃,其劃分是國家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地方行政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不具有任何主權特徵。國家本身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只是為了便於管理,才把領土劃分成若干行政區域,並據以建立起地方政權,即,各地方行使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並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權或自治權是由國家整體通過憲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權一般沒有單獨退出該國的權利。

79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世界最大的單一制國家,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地區的結構形式也都採用單一制,如英國、法國、日本、南韓、義大利、北韓等都是單一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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