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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的法律問題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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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求職者的法律問題

2 討論項次 常見詐騙求職者手法 勞動契約成立前 --締約過失、採用內定 勞動契約成立時 --人事保證 vs 連帶保證
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成立後 --試用期、性騷擾vs就業歧視 救濟管道

3 常見詐騙求職者手法 假正派、真詐騙 老鼠會? 賣靈骨塔? 航空補習班? 應徵模特兒印制宣傳資料卡? 外匯投資? 求職注意!! 1、叫你買產品
2、叫你先繳錢 3、叫你提供證件 4、跟你說錢多事少

4 勞動契約成立前 締約過失 採用內定 要約 VS 承諾 內定通知承諾說VS內定通知要約說

5 勞動契約成立時 人事保證 vs 連帶保證 最低服務年限 競業禁止 定期契約

6 勞動契約成立時 人事保證 vs 連帶保證 人事保證: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之契約。(約定期間:3年;請求權時效:自違約起2年) 連帶保證: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特殊保證。(約定期間:視主債務而定;請求權時效:自違約起15年)

7 勞動契約成立時 最低服年限 憲法職業選擇自由? 降低人事流動、確保成本回收獲利、提升技術經驗 定型化契約 消保法§12 民法247-1
必要性及合理性 必要性-雇主是否有值得保障的利益

8 勞動契約成立時 定期契約 除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外,有繼續性工作性質者,均為不定期契約。

9 勞動契約成立時 競業禁止 離職後競業禁止-現行法未明文(勞動契約法§14、§15) 必要性/合理性 VS 五要件說
必要性-營業秘密(秘密性、經濟性、已有合理保護措施)及員工客觀上有無侵害可能性 合理性-競業行為種類內容、就業對象、期間、地域 實務五要件說:雇主知識營業秘密保護必要、員工技能與職位、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合理、代償措施、離職後顯著背信 在職時競業禁止 民法§562、公司法§32、§39、§54-高階主管職員

10 勞動契約成立後 試用期 性騷擾vs就業歧視

11 勞動契約成立後 試用期 試用期合法性? 試用期間約定長短 終止試用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職災責任

12 勞動契約成立後 性騷擾 vs 就業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定義 就業歧視

13 救濟管道 勞工局 vs 報警 報警?報案三聯單 vs 備案 問勞工局就對了? 協調 vs 調解 法院 管轄法院 強制調解 律師費+裁判費

14 Q & A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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