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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新百家學堂 制定氣候安全相關法案之面向與內容 陳 聰 富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14-1
時間:2011年 12月 21日(星期三)下午 15:30 – 17:20 地點:臺大博雅館101室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臺灣3.0版授權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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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高居世界第21名,人均排放量為亞洲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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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立法趨勢 英國於2008年11月:《2008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Act 2008)。
德國非國家組織(NGO)參考英國立法:研議「氣候保護法」草案(Entwurf des Klimaschutzgesetz)。 美國於2009年修訂《空氣清淨法》(Clean Air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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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策略 「減緩」(mitigation) 源頭減量、溫室氣體吸收貯存 「調適」(adaptation) 調整自然界或人類行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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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法律面向 環境保護、環境永續 管制能源產製與利用 風險分散機制及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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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永續與保護 環境保護:《空氣污染防制法》 資源分配: 《 國土計畫法》 強制徵收:水源、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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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條:總量管制及污染物排放量交易制度
第2條:「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指含有有害物質之空氣污染物,包含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之排放 在「溫室氣體減量法」未完成立法前,能依據《空污法》之規定,針對溫室氣體排放管制標準,對固定性或移動性的溫室氣體排放行為予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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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分配: 《 國土計畫法》 土地利用與管制:《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國家公園法》
2009年10月8日行政院審議之「國土計畫法」草案 《 國土法》適用範圍:僅限於區域計畫範圍內非國家公園土地,及海域(領海)二部分,所佔國土不及全部面積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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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海洋資源地區
「審議式民主參與」:全國國土計畫、都會區域計畫及特定區域計畫擬訂之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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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徵收:水源、土地 水源安全:《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在水源保護區有污染水源水質時,得通知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 開闊水源用地:《國土計畫法》 草案第44條:「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有取得前項國土保育地區、、、之必要者,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或土地徵收條例協議價購,協議不成得予徵收。」(非單純以國土保育及生態保育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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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計畫1 「國土計畫法」草案第24條:(1)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之國土保育地區,土地應維持公有,對其範圍內環境劣化地區應擬訂復育計畫,加以推動執行。必要時,得禁止開發、使用、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2)為實施環境劣化地區之復育計畫,主管機關得擬訂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之安置計畫,且該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及安置計畫所需土地,得依法辦理徵收或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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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計畫2 「涉原住民族土地者,除有安全堪虞情事或違法濫建,且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外,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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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制1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所有締約國對於全球暖化均擔負共同責任,但允許各締約國間擔負不同程度之減量責任。
「共同但有差異之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l responsibilities),係針對38個工業國家及歐盟,明訂二氧化碳具體減量目標與期程,對於開發中國家則僅要求進行排放量盤查或採取自願性減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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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制2 《京都議定書》:所有工業國家與歐盟必須在 年間,將人為排放之六種溫室氣體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而以1990年排放水準,削減5.2%之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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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制3 溫室氣體減量 再生能源利用 課徵能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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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 管制機制:共同減量、排放權交易 2006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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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時程:除應參考國際環境公約規範外,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同時考量「我國整體能源使用、社經發展與環境現況」,始能符合國家整體利益. 減量措施: 傳統的行政管制手段(例如明定溫室氣體的排放標準或效能標準) 運用經濟誘因類型的管制手段(例如,開徵碳稅或採用排放權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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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利用1 訂定再生能源佔總體能源使用比例的中長期目標 美國2007年12月《能源獨立與安全法》:未來10年將減少石油使用量的20%
德國《再生能源法》在2020年前,至少30%的電力能源供給,必須來自於再生能源 我國2009年6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經濟部每二年定期檢視並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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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利用2 提供優厚租稅獎勵(第16條),且對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產電提供保證收購價格補貼(第9條)
德國《再生能源法》補貼再生能源產業,係提供保證20年的優惠價格收購,以法定固定費率及法定收購年限,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吸引資金投入再生能源產業之發展. 我國關於再生能源的租稅補貼及產電收購價格訂定,均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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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利用3 欠缺永續再生能源認證與查核條款
歐盟2009年新再生能源指令:各會員國於其能源法中建立再生能源保證來源的認證與查核機制,並建立對生質燃料的強制性永續發展標準,要求生質燃料為低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量基準,料源生產來源不得來自於生物多樣豐富性的自然環境(如熱帶雨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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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能源稅 歐洲各國自1990年起陸續進行綠色稅制改革,開始課徵能源稅,將能源價格反映出「生態的真相」,對於環境侵害成本予以內部化
「能源稅條例」草案 課徵能源稅的收入,用以減輕社會福利負擔 民生必需之能源:德國開徵石油稅時,交通使用的汽油稅率,為取暖用油的十倍,因取暖用油為生存所必需,而不得不消耗之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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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散與損害救濟制度 風險分散:建立氣候保險制度 損害救濟:民事賠償、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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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散:建立氣候保險制度 可保性爭議 保單條款及承保條件 風險分攤於再保險人或其他人之機制,以降低保險人之平均損失成本
保險人為規避不確定風險 繳交保險費之數額可能甚大 保單條款及承保條件 對氣候友善行為給予保費優惠 對採取氣候變遷高風險活動者,收取較高額保費 風險分攤於再保險人或其他人之機制,以降低保險人之平均損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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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類型1 一般商業責任保險: 行為人在溫室氣體排放具有過失,或未揭露溫室氣體排放而有過失,致人發生損害時,被保險人藉由責任保險契約轉由保險人承擔風險。 環境責任保險 由於氣候變遷而誘發天氣異常(如風暴),致毒物、污染物外洩(如地下水道外溢),導致個人健康或財產受害時,屬環境責任保險承保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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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類型2 專業責任保險: 專業責任保險係承保企業及其董事或經理人之錯誤行為。在溫室氣體排放企業的董事與經理人,管理氣候變遷的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股票價格下跌。若法律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氣候變遷風險具有揭露義務時,其違反該揭露義務,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成為專業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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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救濟:民事賠償、國家賠償 個別企業者排放溫室氣體,對於溫室效應及氣候變遷具有多少貢獻程度,客觀上難以確切認定
溫室氣體排放與氣候變遷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因果關係之認定,亦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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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行使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公務員未妥適規範溫室氣體之排放,造成溫室效應?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損害:
在氣候變遷導致天災發生頻仍時,對於公共設施之破壞必然增加,若因而致人民人身與財產受害,國家即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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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氣候安全法」 碳減量標準之設定 成立「氣候變遷委員會」 建立「碳交易制度」
英國設定2050年之碳排放量必須低於1990年之80% 成立「氣候變遷委員會」 2050年碳減量比例之修訂、對國會提出國家機關實施碳減量之進度與未來應努力之進度 建立「碳交易制度」 國務院有義務向國會提出「氣候變遷之衝擊與調適」建議方案與政策執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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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多面向的立法需求1 《消費者保護法》:關於企業經營者的警告義務,是否包含溫室氣體排放量
《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是否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管理與揭露 公共衛生法規:關於傳染病之防制期間延長,如何強化病患隔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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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多面向的立法需求2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於傳染病期間延長時,如何換算為保險費率,以穩定財源。
民事責任:海上風力發電設施之設置致魚群消失,魚貨量減少,導致漁民權益受損,該項損害應由國家或電力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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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聲明 1 7 10 11 頁碼 作品 版權標示 作者 / 來源 2-32 Microsoft Office 2007 多媒體藝廊,
空氣污染物……環境之物質。 《空氣汙染防制法》,第 2 條。 10 政府為國土……得予徵收。 《國土計畫法》 草案,第 44 條。 11 涉及國土……徵收或撥用。 《國土計畫法》 草案,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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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碼 作品 版權標示 作者 / 來源 12 涉原住民族……強制遷居。 《國土計畫法》 草案,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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