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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經歷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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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學經歷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學經歷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東吳、中原、世新、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亞卓市夫子學院兼任講師(「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專題」、「智慧財產權概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任督導) 2019/4/18

2 現職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www.copyrightnote.org)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暨著作權法專題兼任講師 教育部技職司專門委員 2019/4/18

3 不僅是一門課程,更是對社會積極貢獻的起點。
學習目標與理想 學習的動力源自目標的確立。 不僅是一門課程,更是對社會積極貢獻的起點。 2019/4/18

4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直接侵害(Direct infringement)
不問行為人是否知情及意圖如何,只要其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而逕行為著作權法所定著作權人專有之行為者,均屬直接侵害。 2019/4/18

5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雖非自己親自為直接之侵害行為,但促成、引起他人之侵害,或對於他人之侵害有重大之輔助,而其就此為知情或可得而知者,亦應負責。 2019/4/18

6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代理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雖非自己親自為直接之侵害行為,但對於他人之侵權行為有權且有能力加以控制,並自該他人之侵權行為獲有直接利益者,不問對於該侵害是否知情,均應負責。 夜總會老版對於其所雇用樂團之侵害音樂著作權演出亦應負責,縱使其曾經警告樂團不要侵害他人著作權,因為夜總會老版對於樂團之演出行為有監督權,且藉由樂團之演出獲有經濟上之利益。 2019/4/18

7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代理侵害或輔助侵害責任之發展,均源自於民事案件中侵權行為(tort)之理論,進而於侵害著作權案件中擴張援用至包括民刑事方面之責任。 是否適用於我國之民刑事案件中? 2019/4/18

8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在1993年Playboy Enterprises v. Frena一案中,法院認定被告Frena經營收費的BBS,使得他人可以任意上載原告Playboy雜誌上的圖片,雖然被告Frena一接獲通知就已刪除這些侵害圖片,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故意,仍然不能免責。 在1994年的Sega Enterprises v. Maphia一案中,法院認定被告Maphia經營BBS,讓網友自行上載原告Sega公司的軟體遊戲,供其他網友付費下載自行使用,對於網友的著作權侵害行為扮演積極的鼓勵、指導及協助角色,應負「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責任。 2019/4/18

9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 v. Netcome On-Line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Inc. 907 F. Supp (N.D. 1995) ISP對於網路使用者之侵害著作權行為應否負責,應視其是否知情及可得知悉而定。 法院認為如果網路連接供應商被告N氏於接獲原告通知知悉被告E氏將侵害物置於網路上,而未為必要之處理以阻止損害繼續延續,對於被告E氏之侵害有實質重要之參與(Substantial participation),應負輔助侵害之責任。 2019/4/18

10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ISP與其客戶有業務上之關係,他們—或許也只有他們—能知道客戶的身分及瞭解客戶之行為,並進而阻止非法活動。雖然ISP從其客戶所獲得之收益或許與其所須負擔之全部責任不相當,且任何措施均會增加其營運成本,但ISP相較於著作權人而言,對於防止及遏阻侵害仍是處於較有利之地位。對於同屬無辜的兩方,最好的策略是由ISP負起責任。 ISP讓客戶能上載著作,進而吸引客戶並增加網路使用,從而藉此獲取收入。他們由侵權活動中取得回報,因此不能抗辯說他們不必負責。我們不認為此一成本/利益之分析會促使ISP不再提供其服務。對於會造成他人損害之行業,以及顯然不會逾越現有超過六萬戶BBS站之利益之行業而言,此一侵權行為責任風險應屬合理的成本。 過去數年來,ISP有快速之成長,而亦無跡象顯示對現有責任之趨勢有任何改變。其他企業亦有類似之適當防範措施成本花費,例如透過補償協議或保險等。 2019/4/18

11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ISP認為自己之責任如同房東一般,房東不能任意檢查房客屋內之情形,也不是因為房客之侵害行為獲利,祇是因為房屋出租而收取房租。ISP只是提供設備與服務供客戶利用,法律上並不允許ISP監視客戶,其也未因客戶之侵權而獲得利益。此外,著作權法之基本目的既在促進文化之發展與資訊之暢通,對於ISP科以過苛之責任顯與立法目的有違。白皮書對於ISP所加之嚴苛責任,顯然未慮及使用者之隱私權及監視技術之不經濟,甚至可說對於著作權人之權利保護太過。 2019/4/18

12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統一立法或各別立法 立法之必要性與經濟分析 垃圾郵件過濾軟體 v. 網路盜版過濾軟體
刑法----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民法----共同侵權行為 2019/4/18

13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歐盟有關ISP責任的規定,集中在「電子商務指令」第12條至第15條,其係適用於各個領域,並不限於著作權議題,但其在ISP所提服務中流通之資訊,必須是非屬於ISP自行提供之情形。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各會員國之ISP能正常營運,以促進區域內資訊之流通,其考量點純是為資訊自由順暢之公益,而不是關切某一特定權利人團體之私權。 2019/4/18

14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單純連線(mere conduit)」:資訊係由第三人所提供,ISP僅提供使用者連線服務,只要資訊之傳輸非由其發起,對於傳輸內容無從選擇與修改,對傳輸與接收者都不是其決定,此類ISP對於內容就不必負責; 「快速存取(catching)」:只要對於內容沒有修正,遵守接觸資訊之規定,依產業規定更新資訊內容,且一旦知悉該資訊已被原來源處刪除或阻絕,也能立刻予以刪除或阻絕等,此類ISP對於內容也不必負責; 「資訊儲存(hosting)」:只要其不知道是違法的資訊或活動,或是從表面上無法知悉是是違法的資訊或活動,而在知悉是違法的資訊或活動後,也能立刻予以刪除或阻絕等,此類ISP對於內容也不必負責。 2019/4/18

15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立法委員謝國樑於95年4月間提案修正著作權法,在第88條增訂ISP的法律責任,包括:(1)將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2)增訂經營事業之人,因業務之性質,從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行為中獲得經濟利益,若對該他人之侵害行為有監督或控制之能力者,為共同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人;(3)增訂故意以教唆、誘使、煽惑、說服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引誘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為侵害行為之造意人;(4)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行為有所認識,且給予實質上之幫助者,為侵害行為之幫助人。 2019/4/18

16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增訂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
定義「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等四種類型的ISP業者 2019/4/18

17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明定ISP進入「避風港」之先決條件
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此即所謂「三振條款(Three Strike Out)」。 2019/4/18

18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以便利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提出通知,或使用者提出回復通知,以加速處理時效。
執行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核可,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者。 2019/4/18

19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明定ISP業者對著作權人不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
明定「通知/取下」措施之執行細節:在第90條之9規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執行「通知/取下」措施時,應遵守之事項。 2019/4/18

20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通知(Notice)」 「取下(Take Down)」
「回復通知(put-back or Counter Notice)」 「轉送(forward)」 「提訴證明」 「回復(restore)或告知(notify)」 2019/4/18

21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明定ISP業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之要件 明定不實通知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019/4/18

22 網路服務業者之法律責任 ISP若不配合著作權人所採過濾技術,未必就該負侵權責任 ISP沒有主動刪除侵害資料之義務
2019/4/18

23 著作權筆記 認識著作權 請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2019/4/18

24 敬請指教 201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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