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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一】 為了在Linux電腦上播放合法購買而來的數位影音光碟(DVD),甲撰寫了DVD加密技術(CSS)的破解程式(deCSS),此程式不但可用來解密,也可使用來拷貝DVD。甲因此拷貝了數十份與親朋好友分享。後來,甲的同事乙在甲不知情下,將此破解程式張貼在自己網站上供人瀏覽或下載。而此DVD加密技術為A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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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一】 為了在Linux電腦上播放合法購買而來的數位影音光碟(DVD),甲撰寫了DVD加密技術(CSS)的破解程式(deCSS),此程式不但可用來解密,也可使用來拷貝DVD。甲因此拷貝了數十份與親朋好友分享。後來,甲的同事乙在甲不知情下,將此破解程式張貼在自己網站上供人瀏覽或下載。而此DVD加密技術為A公司所有。 甲之部分? 乙之部分?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2 【案例一】法律適用 回上一層 甲之部分 甲撰寫解密程式的行為合法?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一】法律適用 甲之部分 甲撰寫解密程式的行為合法? 可能涉及爭議:涉及破壞為防止未經許可複製而實施的保護技術措施(加密)。 回上一層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3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一】法律適用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八款規定,「防盜拷措施」是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之規避防盜拷措施行為,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回上一層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4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一】法律適用 甲的行為是合法,因為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只禁止規避取用控制之保護措施而擅自進入著作,至於防止對合法重製物再進行重製之權利控制措施之規避行為不禁止。 回上一層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5 【案例一】法律適用 回上一層 乙之部分 法律規範 法律效果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一】法律適用 乙之部分 法律規範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法律效果 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除此之外,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還可針對此項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回上一層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6 【案例一】法律適用 回上一層 乙應賠償A公司之損害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一】法律適用 乙應賠償A公司之損害 由於A公司握有加密軟體的控制權,屬於該公司之營業秘密,並授權片商在DVD影碟中採用此技術,但乙擅自在個人網站上貼出破解程式,此行為已構成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應對A公司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回上一層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7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二】甲經營MP3音樂交換平台,會員只要安裝P2P(點對點的檔案傳輸軟體)軟體,就可以透過此平台,直接連結到另一台也裝了軟體的電腦,複製想要的歌曲。財團法人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 ( IFPI )在報紙刊登廣告,警告甲音樂網站的使用者,除非唱片業者的授權下,不得再進行網路音樂交換行為,否則將提起著作權侵權之告訴。根據IFPI的統計,從1998年至2002年,國內正版唱片銷售量掉了將近五成,唱片業者卻紛紛裁員減編或結束營業。因此,決定要對甲網站提起刑事告訴。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8 雙方主張 IFPI主張甲網站構成著作權法第九一條之擅自重製罪或者第九二條之公開傳輸著作罪。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雙方主張 IFPI主張甲網站構成著作權法第九一條之擅自重製罪或者第九二條之公開傳輸著作罪。 甲網站主張該網站並沒有存有或使用這些歌曲檔案,只是提供平台,讓使用者經由此網站與其他網友交換音樂,並不構成擅自重製罪與公開傳輸著作罪。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9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雙方攻擊防禦交點 甲網站的主張某種程度上是有道理。點對點連結檔案傳輸技術,俗稱的P2P(Peer To Peer),也有人稱(Point To Point)傳輸。亦即,網路上終端電腦的直接連結,中間不經過第三者或中繼伺服器的轉傳輸(Transconveying)。 就以檔案交換而言,上傳檔案者侵害著作權人之公開傳輸權。下載檔案之人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因此,MP3音樂交換平台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乃至於犯罪,則有待進一步之實務見解。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0 提供平台之行為可能成立幫助犯 就法律適用而言,親自下載未獲授權的音樂之人,雖是直接侵權行為人,但經常難以找到證據證明。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提供平台之行為可能成立幫助犯 就法律適用而言,親自下載未獲授權的音樂之人,雖是直接侵權行為人,但經常難以找到證據證明。 提供下載MP3與音樂作品的網站,對於侵權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能構成鼓勵、參與、實質上的幫助。提供平台的網站的行為至少構成著作權法之擅自重製罪或公開傳輸罪之幫助犯。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1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和解”解決紛爭 在法律見解尚未明確前,只能依循和解管道進行。Napster(美國著名的MP3音樂網站)嘗試透過和解解決,最後是採行付費機制,轉型為收費網站。 國內兩大主要 MP3 音樂交換網站積極尋求與唱片公司合作,分享下載費用,飛行網(通稱KURO)與滾石、魔岩、華納、環球、EMI、BMG、SONY 等公司合作,ezPeer 則與可登、喜馬拉雅有合作關係。HiNet 寬頻網音樂館也與部份唱片公司合作,推出合法的音樂付費下載服務。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2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實務見解 2003年12月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將提供點對點檔案交換平台之ezPeer與Kuro公司負責人與部分會員,以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94條之正犯起訴,並請求依第101條第1項、第94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飛行網科以罰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九號、第二一八六五號)。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3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三】A網站為了豐富本站內容收集了國內相關新聞網站上當天新聞,將這些新聞的標題列在該導覽項目的網頁上,並在標題後簡單註明出處,如某日報等,並提供超連結。該連結則是連到那則新聞所在的內頁,而非該新聞網站的首頁。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4 提供超文件連結是否構成犯罪? 在超連結方面,涉及著作權問題如下: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提供超文件連結是否構成犯罪? 在本案中,甲所設的網站提供某大報之新聞網站的新聞連結,可由此網站直接跳到另一網站首頁,甲的行為屬於提供「超文件連結」。 在超連結方面,涉及著作權問題如下: 首先,超連結涉及被連結網站的程式被重製。 再者,當網路使用者進行點擊時,被瀏覽網頁的圖文資料是否可能構成重製? 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網路瀏覽暫時性重製不構成重製。即使連結網頁的活動是未獲著作權人同意,被連結的網站仍不可以主張本身的著作權受到侵害。 提供連結的網站亦不構成輔助侵權。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5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提供超文件連結是否構成犯罪? 有意見認為,將文章或動畫等內容上網後,就是「默示授權」同意大家使用,通常可認為默示同意他人使用資料。除非以明確文字表示著作權之保留。 另一種可能是合理使用的抗辯。如果連結是出自導讀與解讀服務,已經公認為網路上的慣例。例如國外的新聞網站常會在一篇報導旁邊附上「相關網站」,導引讀者去看廣大網路上相關資料,此種方式是被認可的合理連結,屬於網站為讀者提供的一項服務。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6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內頁深層連結問題 商業效益之影響 在前例中,所涉及的連結是採用跳過首頁直指內頁的深層連結(deep link)方式。網站所刊登的廣告主要是放在首頁,但深層連結卻是把連結到內頁而非首頁,因此即使增加了網頁閱讀率、但卻看不到首頁的廣告,將會影響到被連結網站的商業效益。 深層連結可能增進提供連結網站本身的價值,但可能侵害受連結網站的價值,特別是,如果該商業網站屬於收費的會員制網站或以廣告收入為主的網站,影響商業利益是很明顯。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7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內頁深層連結問題 不公平競爭 再者,此種深層連結同時也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內所禁止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一般而言,當提供連結的網站是出於不公平競爭的意圖而提供連結,若因連結而導致被連結網站出現流量異常,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四條所規定之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被影響之網站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與刑事告訴。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8 內頁深層連結問題 深層連結使得網頁資料沒有被觀覽者正確且完整地認識,涉及未保持他人著作人格權中的作品完整性權,可能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內頁深層連結問題 深層連結使得網頁資料沒有被觀覽者正確且完整地認識,涉及未保持他人著作人格權中的作品完整性權,可能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 深層連結已經是製作了衍生著作。而此創造此衍生著作之改作權是掌握在著作權人手上。倘使深層連結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則侵害了改作權。 不過應注意者為,網路超連結技術的發展符合資源共享與網路自由的精神。如果對連結採取嚴格立場,可能違反網路自由進出的精神,不能自由鏈結會使網路失去原先精神。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19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四】在B公司所開發之遊戲軟體正式上市前,被該公司解雇之前工程師甲,利用尚未被取消的超級使用者帳號與密碼,進入該遊戲軟體公司電腦系統,讀取與瀏覽此遊戲軟體之程式碼後,隨即將原始碼檔案上傳至某個駭客們經常造訪的電子佈告欄,但自己並未保留備份。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20 【案例三】法律適用 甲之上傳電腦程式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三】法律適用 甲之上傳電腦程式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在本例中,雖然甲自己雖然沒有持有該遊戲軟體備份,但已經上傳程式碼到電子佈告欄的行為。上傳電腦程式行為並未符合合理使用要件,而且是在未獲授權下載有版權音樂或電腦程式軟體,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九一條第二項擅自重製罪,或第九二條公開傳輸著作罪。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21 【案例四】法律適用 法律規範 著作權法第九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四】法律適用 法律規範 著作權法第九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22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四】法律適用 注意:依據舊著作權法九一條第二項之非意圖營利之擅自重製罪、第九二條第二項之非意圖營利之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必須重製或公開傳輸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才構成本罪。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23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案例五】甲架設了一個旅遊網站,提供查詢旅遊資訊的服務。某日,熱愛旅遊之乙在網站上看到此一網站,認為其極為實用,希望能讓大家瞭解旅遊樂趣,未徵得甲的同意便逕自將甲上的文章張貼於自己之網站上以供網友觀賞,並且提供甲網站之連結。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24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未經同意轉貼文章,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 在本例中,乙在未經甲同意下,轉貼文章到自己網站。乙的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九一條第一項擅自重製罪、第九二條第二項公開傳輸著作罪。 然而著作權法制定的目的是在促進國家的文化發展,期盼促進國家的文化發展,除了要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之外,還須兼顧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fair use)的規定。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25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合理使用”得排除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五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排除原來違法的重製使其不違法。如果本身已是合法重製行為就沒有援用合理使用的必要。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26 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參照外國立法例、學說與我國著作權法第六五條第一項所提出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如下: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參照外國立法例、學說與我國著作權法第六五條第一項所提出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如下: 首先,重製的目的在於供個人或家庭娛樂之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目的。因此,使用著作的方法應僅在「重製」,而不包括其他種類的「使用」,如出租或販賣。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27 網路著作權之爭議 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其次,必須判斷所使用作品之質量在整個著作所佔的比例。重製之部分與整個作品相比,僅小部份,而不是全部,而且不是特別重要的部份。 最後,要構成合理使用必須是此種使用對作品的潛在銷售市場、現有價值影響不大。此一因素是判斷合理使用之所有因素中最為重要者。 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蔡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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