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9.搜索令、羈押令、法院開庭傳票、 偵查庭開庭傳票、 證人開庭傳票。
9.搜索令、羈押令、法院開庭傳票、 偵查庭開庭傳票、 證人開庭傳票。 組長:梁浩群 組員:王鵬凱,蔣孟勳,劉孟麟,劉峻豪,黃鈞澤
2
搜索令 定義:「搜索」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上之強制處分,為發見犯罪證據物 件,及可得沒收之物,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 他處所,施以搜索檢查。 效力:搜索不一定要有搜索票,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之規定, 有三種情況可以不需搜索票而直接搜索,但限於對"人"之追捕(逮捕被 告、犯罪嫌疑人、現行犯、逃脫人..等)而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主要是基於追捕嫌犯時,嫌犯為了避免追捕,經常躲入住宅或其他處 所內,若是等到聲請完搜索票才進去抓人,嫌犯早就逃之夭夭。又或 者住宅內有打鬧聲且有人呼喊救命,則因有明顯之犯罪事實,且情況 緊迫(可能命在旦夕),也必須立刻進行搜索。 若是純粹對於"物"之搜索,例如搜索住宅內之毒品、槍枝,則應聲請 搜索票為宜。所以,若是單純搜索毒品或槍枝,是應聲請搜索票。
3
實際案例說明: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ZqJeV27TEE
4
羈押令 定義: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依法得以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 定,但可能被濫用作為提前應報犯罪或安撫被害人之刑事政策措施。
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 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 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 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 其指定之親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 之。」
5
實際案例說明: 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08/12/blog- post.html
6
法院開庭傳票 定義: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 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 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面陳明屆 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156條及第252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民事訴訟 之開庭期日,應以通知書之形式通知當事人, 即為傳票。
7
效力:傳喚被告不是簽發傳票就完成傳喚的程序,還要把這張 傳票在合於法律的規定下,確實送達到被告的手上,才能完成 合法的傳喚程序。
(1)口頭傳喚: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前段規定:「對於到場之被 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 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條文中所載的 「經面告」,指的是被告接受檢察官或者法院的審判長、受命 法官訊問以後,由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當面告訴他下次 應該自己到場的時間、地點。最重要的是這些告知的內容,必 須由擔任紀錄的法院書記官記載在筆錄內,這才發生口頭傳喚 的效力。下次開庭沒有正當理由不到的話,就可以拘提。 (2)陳明到場:陳明到場是指被告自己用書狀向檢察官或者法院 說明自己會在某日、某時到場接受訊問。這種書狀的功用,依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後段規定,是與口頭傳喚的效力相同, 也就是說到時候人沒有到場,是可以發拘票拘提的。
8
實際案例說明: mbedded&v=6DgmF1RZEiU
9
實際案例說明:
10
偵查庭開庭傳票 定義: 1.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知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3.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之時,應記載其足資辨 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4.傳票,於偵查庭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 事簽名。
11
效力: (1) 口頭傳喚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 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 到場者,亦同。 (2)對在監所被告之傳喚 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 (3)傳喚之效力(一)按時訊問 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定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安時訊問之。 (4)傳喚之效力(二)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用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12
傳票的實例 傳票內容: 案號案由: " 來股 102年度偵續字第168 號 案件" 應到處所: 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樓 由本署法警室事指引至第 偵查 庭/詢問室 本件被傳人系:關係人
13
證人開庭傳票 定義:為了發現真實並追訴犯罪,一般國民原則上都應 該負出庭作證的義務,所以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就負有 到場的責任。
效力: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 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 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14
實際案例說明:
15
參考文獻: 搜索令: 偵查開庭傳 票:1. 2.月旦小六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證人開庭傳票: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