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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王國武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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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王國武 2019/4/17

2 目錄 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性的最低標 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的配合 訂定底價之評選
最有利標評分判斷明顯差異的方法 採購評選注意事項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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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決標原則 訂定底價。 未訂定底價。 最有利標。 複數決標。 可依據不同的標的需求,採用不同的決標原則。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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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決標原則說明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 2019/4/17

7 異質說明 賓士轎車、豐田轎車、福特轎車,其引擎結構、配備、性能就有很大不同屬異質。
彈藥庫抗炸工程不論採用傳統RC工法,或雙波浪抗炸鋼板,只要符合需求單位的標準強度,算異質品。 遴選建築師設計辦公大樓,因每個建築師會有不同風格、理念,設計出不同作品,亦屬異質,需要看它給付能力、方式及內容,才能決定何者是最符合機關需求。 2019/4/17

8 異質說明 台灣高鐵機電競標的歐洲與日本系統,以列車牽引方式為例,歐洲系統為統動力集中式(推拉式),日本系統採動力分散(電聯車)式,其設計與功能不同,屬異質採購。 工程統包採購,因承攬廠商對於履約的標的,於規劃、設計、或管理之創意及技術上會有相異的履約結果,亦符合異質的認定。統包工程配合最有利標的組合,幾乎是機關與學者專家的共識。 2019/4/17

9 同質說明 採購標的明確,例如工程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
產品規範都是明定的,有一定規範可循,如牛奶、稻米、高級汽油品質差異不大;只要看價格就可以決標。 2019/4/17

10 不宜以最低標辦理 異質採購的標的之品質與單價的差異大,機關在運用訂定底價採購或未訂底價採購,在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均有其困難度,故異質採購的標的,即不宜採用最低標辦理。 2019/4/17

11 異質性最低標 異質性較小或差異程度較小之工程、財物或勞務。 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2019/4/17

12 異質採購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同質採購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同質採購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決標。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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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定方式區分 評選方法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廠商總評分及價格,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總評分法(固定價格) 以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有利標。 評分單價法(價格未納入評分) 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 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序位法(價格未納入評分) 綜合廠商總評比及價格,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序位法(固定價格) 2019/4/17

19 一、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評 選 項 目 配分 1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1 廠商過去承辦案內標的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 ( 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勞安事件等情形 ) 10 2 品質管制計畫 5 3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維護計畫 4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2019/4/17

20 一、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8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評 選 項 目 配分 5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6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5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6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7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8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2019/4/17

21 一、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廠商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甲 87 84 78 80
評 分 結 果 分數 合計 平 均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87 84 78 80 82 411 82.2 75 76 81 77 389 77.8 394 78.8 70 79 72 378 75.6 2019/4/17

22 一、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本案評選項目共八項,總滿分為100分,其中價格比重占百分之二十,加總五位委員評分結果,以甲廠商得分82.2分最高,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則可決標。 2019/4/17

23 二、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評 選 項 目 配分 1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1 廠商過去承辦案內標的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 ( 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勞安事件等情形 ) 10 2 品質管制計畫 3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維護計畫 4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2019/4/17

24 二、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評 選 項 目 配分 5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35 6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20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5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35 6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20 7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2019/4/17

25 二、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廠 商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者 甲 90 900萬元 乙 88 800萬元
88 800萬元 最 優 75 750萬元 69 720萬元 2019/4/17

26 綜上,價格不納入評分,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表現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二、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上,價格不納入評分,由評選委員會採綜合考量,決議以整體表現最優之乙廠商為最有利標。 2019/4/17

27 三、總評分法(固定價格) 廠 商 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 評分 (平均) 最有利標 廠商 甲 900萬元 90 得分最高 乙 88 丙 75
75 69 2019/4/17

28 綜上,計畫已載明決標金額 (固定費用)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應以甲廠商為得標廠商。
三、總評分法(固定價格) 綜上,計畫已載明決標金額 (固定費用)為900萬元,廠商不必報價,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應以甲廠商為得標廠商。 2019/4/17

29 創意、額外給付 當機關已在招標文件標示給付固定價金,但機關價格給付過高,廠商其他項目已無法再加強時,有創意、額外給付時,可由廠商提供非評選項目而又與採購標的有關、對機關有利事項。 提出保固期加長2年、驗收合格2年內6次免費保養、5次技術輔導及訓練、5年軟體更新服務等,以求取高分。 注意機關無法執行的項目。 2019/4/17

30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
四、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出之商數最低,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為最有利標。 2019/4/17

31 四、評分單價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評 選 項 目 配分 1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1 廠商過去承辦案內標的之經驗及其履約結果說明 ( 包括驗收結果、扣款、逾期、違約、勞安事件等情形 ) 10 2 品質管制計畫 5 3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維護計畫 4 完工時程及其妥適性 2019/4/17

32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項次 評 選 項 目 配分 5 材料設備之功能及品質 25 6 整體設計之實用、美觀、方便、經濟理念及創意 7 未來執行本案主要人員名單、經驗及專業能力 8 產品的便利性、多樣性、可靠度 20 2019/4/17

33 四、評分單價法 廠商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甲 90 900萬元 10(900÷90) 乙 88
800萬元 9.09 (800÷88) 商數最低 75 730萬元 9.73(730÷75) 69 720萬元 10.43(720÷69) 2019/4/17

34 如何使商數降低 評分一定,價格下降。 評分提高,價格一定。 評分提高,價格提高。 評分下降,價格下降。 價格 評分單價法=---------
2019/4/17

35 如何使商數降低 對買方言,要求較高的品質,以【評分提高,價格一定】、【評分提高,價格提高】較佳。 【評分一定,價格下降】次之。
【評分下降,價格下降】最差;尤其【評分下降,價格下降】,可能低價搶標,買到低劣品質,故評分單價法宜提高評分的合格門檻。 2019/4/17

36 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 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五、序位法(評分轉成序位) 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 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2019/4/17

37 五、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 評 選 項 目 配 分 甲廠商 得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評 選 項 目 甲廠商 得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6 15 13 2.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4 26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得分加總 85 83 84 77 轉換為序位 1 3 2 4 2019/4/17

38 五、序位法(評分轉序位)錯誤示範 評 選 項 目 配分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1.參選醫療機構之服務能力 20 18 1 16 2
15 3 13 4 2.專業技術及人力 17 3.醫療品質設備 4.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4 26 27 25 5.過去履約績效 10 9 8 7 6 加總序位 11 序位 2019/4/17

39 五、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廠商 1 2 8 乙廠商 3 10 丙廠商 4 14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合計 序位名次 甲廠商 1 2 8 乙廠商 3 10 丙廠商 4 14 丁廠商 18 2019/4/17

40 六、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 廠 商 評比結果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 序位第一 甲 1 900萬元  乙 2 800萬元 丙
3 750萬元 4 720萬元 請討論其與總評分法結果不同的理由 2019/4/17

41 序位法(評分轉為序位)分析 對分數差異大者,從評分轉成序位要考量是否有失真,如得最高分者為100,次低者為60,轉為序位後僅有1、2名之差與高分為100與次低分99並無不同,但次低分兩者差距39分。 2019/4/17

42 表2-22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各委員評分統計
委員A 2,513 2,597 2,639 2,680 委員B 2,419 2,144 2,899 2,788 委員C 2,700 2,566 2,544 2,699 委員D 2,593 2,589 2,644 2,744 委員E 2,471 2,647 2,755 2,511 委員F 2,311 2,510 2,599 委員G 2,590 2,630 2,822 委員H 2,466 2,711 2,840 2,900 委員I 2,200 2,456 2,641 2,811 合計 22,263 22,850 24,349 24,266 平均 2,474 2,539 2,705 2,696 名次 4 3 1 2 2019/4/17

43 表2-28序位法(評分轉成序位)各委員評比序位統計
委員A 4 3 2 1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委員E 委員F 委員G 委員H 委員I 合計 30 27 17 15 名次 2019/4/17

44 表2-46標準差分析各委員對評分的影響力 總評分法 評分轉序位 委員A 71 1.29 委員B 346 委員C 83 委員D 72 委員E
130 委員F 145 0.95 委員G 114 委員H 192 委員I 261 2019/4/17

45 七、序位法(固定價格) 廠 商 評比結果 固定費用 900萬元 整體表現 序位第一 1 2 3 4 2019/4/17

46 八、兩階段評選原因 參標廠商過多,如僅執行一階段評選,評選作業將非常冗長,評選委員不堪負荷。
家數過多無法專注評選,引起委員間認知差異過大,而可能產生偏頗,影響評選品質。 評選作業要時間可能拖延幾天,非機關所能容許。 另有實作項目評選,因場地或材料的限制,亦不能容許太多廠商參與。 2019/4/17

47 八、兩階段評選注意事項 第一階段先評選數家較優的廠商,參加第二階段評選。第二階段廠商應避免太少或過於浮濫,以便評選委員有充分了解選擇的機會。
應注意評選配分或權重分配,不宜配分或權重較低之先行評選,並且不要超出兩階段。 初、複審,最好於同一天辦理完成。評選委員時間湊齊不易。減少非正常運作及影響因素。 2019/4/17

48 第 一 階 段 70 % 表2-33**醫院普通伙食第一階段評分 階段 項次 項目 子項目 配分 得分 承攬經驗
二年內承攬機關、團體、教學醫院及醫學中心之經驗 10 專業證照 專業營養師人數、最近獲頒衛生機關優良證明、具HACCP等相關證明 17 伙食供應標準 列舉普通伙食、治療伙食、頭等伙食低收入伙食菜單及菜色 33 業務報告 經營理念及實績 20 事故發生應變能力 事故發生處理措施、流程及善後處置 問題處理及溝通 問題溝通、抱怨流程及問卷設計等 第一階段評分小計 2019/4/17

49 評分總計:(第一階段得分)×70%+(第二階段得分)×30%=
表2-34**醫院普通伙食第二階段評分 階段 項次 項目 配分 得分 30 % 現場作業流程、動線 10 現場作業環境衛生 實作普通乾飯30人份及治療飲食5 人份之供應量 餐盒製備工廠(場所)之設備 膳食製備場所之供膳製備流程及品管 20 膳食製備場所之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階段評分小計 評分總計:(第一階段得分)×70%+(第二階段得分)×30%= 2019/4/17

50 評選項目與子項之態樣 僅有評選項目(含配分或權重),無子項者 有評選項目(含配分或權重),有子項(無配分或權重)
有評選項目(含配分或權重),有子項(有配分或權重)。 2019/4/17

51 工作小組注意事項 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且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2019/4/17

52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第十一款無評選委員會適用。 2019/4/17

53 委員注意事項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外聘專家、學者,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019/4/17

54 委員注意事項 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本委員會委員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2019/4/17

55 委員注意事項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2019/4/17

56 委員注意事項 不同之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2019/4/17

57 投標文件審查程序 先審查非評選項目之文件(機關) 非評選項目之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即不納入評選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 2019/4/17

58 最有利標分數或序位相同時如何處理 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或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仍相同則抽籤決定之。
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或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則抽籤決定之。 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2019/4/17

59 評選優勝廠商同一優勝序位如何處理 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固定服務費用,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2019/4/17

60 明顯差異的處理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委員會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維持原評選結果。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2019/4/17

61 涉及評分注意事項 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2019/4/17

62 協商 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2019/4/17

63 協商 採行協商措施者,應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分別協商,並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前項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機關應再作綜合評選。 但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2019/4/17

64 協商 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一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
評選委員會辦理第二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第三次綜合評選亦同。 2019/4/17

65 最有利標決標公告 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
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2019/4/17

66 最有利標決標公告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2019/4/17

67 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的配合 2019/4/17

68 公開招標 訂定底價(o) 未訂底價(o) 最有利標(o) 複數決標(o) 2019/4/17

69 選擇性招標(個案) 訂定底價(o) 未訂底價(o) 最有利標(*) 複數決標(o) 2019/4/17

70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 訂定底價(o) 未訂底價(o) 最有利標(*) 複數決標(o) 2019/4/17

71 限制性招標(議價) 訂定底價(o) 未訂底價(o) 2019/4/17

72 限制性招標(比價) 訂定底價(o) 未訂底價(o) 最有利標(o) 複數決標(o) 2019/4/17

73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訂定底價(o) 未訂底價(ooo) 2019/4/17

74 限制性招標(公告徵求 ) 訂定底價(o) 未訂底價(o) 最有利標(*) 複數決標(o) 2019/4/17

75 訂定底價之評選 2019/4/17

76 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訂定底價之評選
第一次綜合評選 評分 2,474 2,539 2,705 2,696 價格 7,200,000 6,900,000 8,000,000 7,000,000 結果 報價未進底價(進入協商措施) 第二次綜合評選 6,800,000 7,500,000 6,850,000 最有利標 2019/4/17

77 評分單價法訂定底價之評選 評選 甲 乙 丙 丁 第一次綜 合評選 價格 7,200,000 6,900,000 8,000,000
7,000,000 評分 2,474 2,539 2,705 2,696 商數 2,911 2,718 2,957 2,596 結果 報價未進底價(進入協商措施) 第二次綜 6,800,000 7,500,000 6,850,000 2,829 2,678 2,773 2,541 最有利標 2019/4/17

78 採下列措施,以為輔助 公告底價:讓參標廠商在開標前就瞭解機關價格上限,要求廠商在這額度之內提供最好的價格、品質及服務。
選擇最恰當的評定方式,並注意相關事項,可達到減價的目的,降低品質降低衝擊及減少糾紛產生,如表2-39最有利標訂定底價評定方式之選擇分析。 2019/4/17

79 表2-39最有利標訂定底價評定方式評選作業分析
評定方式區分 分析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以總評分最高為最有利標,若價格未進底價,進入協商程序,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新評選。價格配分在20%及50%之間,為避免影響品質,價格配分越低,較適合採行。 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廠商總評分及價格,若價格未進底價,進入協商程序,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新評選,因無審查標準,較有爭議。 總評分法(固定價格) 以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有利標,因已採固定價格,無須訂定底價。 2019/4/17

80 綜合廠商總評比及價格。若價格未進底價,進入協商,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新評選,因無審查標準,較有爭議。
評定方式區分 分析 評分單價法(價格未納入評分) 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若價格未進底價,進入協商程序,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新評選,因以商數最低為審查標準,爭議較少。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以序位第一為最有利標。若價格未進底價,進入協商程序,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新評選,價格權重在20%及50%之間,為避免影響品質,價格權重越低,較適合。 序位法(價格未納入評比) 綜合廠商總評比及價格。若價格未進底價,進入協商,由廠商重新報價後,重新評選,因無審查標準,較有爭議。 序位法(固定價格) 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因已採固定價格,無須訂定底價。 2019/4/17

81 訂定底價之評選 最有利標採購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機關要有減價作業機制,宜先考量採用價格納入協商的方式,統交評選委員會整體考量決定
評分最高廠商價格偏高,可由委員會不予過半數決定。 機關仍不放心,始採訂定底價方式進行,並公布底價,但仍須配合協商措施進行減價。 底價未能公布時,對於最有利標的評定方式選擇則應慎重,不宜有爭議產生。 2019/4/17

82 最有利標評分判斷明顯差異的方法 五數綜合 2019/4/17

83 判斷明顯差異的方法-五數綜合 2019/4/17

84 委員A 2,513 2,597 2,639 2,680 委員B 2,419 2,144 2,899 2,788 委員C 2,700 2,566 2,544 2,699 委員D 2,593 2,589 2,644 2,744 委員E 2,471 2,647 2,755 2,511 委員F 2,311 2,510 2,599 委員G 2,590 2,630 2,822 委員H 2,466 2,711 2,840 2,900 委員I 2,200 2,456 2,641 2,811 合計 22,263 22,850 24,349 24,266 平均 2,474 2,539 2,705 2,696 名次 4 3 1 2 2019/4/17

85 五數綜合及四分位差資料分析 甲 乙 丙 丁 五 數 綜 合 最大值 2,700 2,711 2,899 2,900 最小值 2,200
2,456 2,544 2,511 Q3 2,590 2,630 2,788 2,811 Q1 2,419 2,510 2,639 2,680 M 2,471 2,589 2,644 2,744 四分位差 Q.D. 171 120 149 131 界外與極端值範圍 上O 2,847 2,810 3,012 3,008 上E 3,103 2,990 3,235 3,204 下O 2,163 2,330 2,416 2,484 下E 1,906 2,150 2,192 2,287 2019/4/17

86 甲廠商 Q.D=Q3-Q1=2590-2419=171 上O:171×1.5+2590=2847 上E:171×3+2590=3103
2019/4/17

87 2019/4/17

88 明顯差異處理程序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本委員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維持原評選結果。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2019/4/17

89 預算及需求品質 觀點 決定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2019/4/17

90 最低標LP:預算金額大,且技術規格明確的產品。 最有利標MT:預算金額大,而以一般性能規格為需求,但為求得較佳性能的產品。
4 2 最低標LP:預算金額大,且技術規格明確的產品。 最有利標MT:預算金額大,而以一般性能規格為需求,但為求得較佳性能的產品。 LH、HH亦可做為決定採用MT所在的區域。 1 3 價格可對應為預算,廠商提供標的品質可對應為需求,均以價格、品質的觀點出發 LL區域為預算不高、普通品質需求之區域,採用LP適當。 2019/4/17

91 最低標LP:預算金額大,且技術規格明確的產品。 最有利標MT:預算金額大,而以一般性能規格為需求,但為求得較佳性能的產品。
決標 原則 最低標LP:預算金額大,且技術規格明確的產品。 最有利標MT:預算金額大,而以一般性能規格為需求,但為求得較佳性能的產品。 最有利標MT:預算金額大,且品質需求高的產品。 物品 分類 最低標LP:C 級品 MT:B級品 A級品 最低標LP:技術層次不高且其預算也不大的產品。 最有利標MT:預算不高,但技術層次較高的產品。 C 級品 B 級品 預算 品質 2019/4/17

92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之選擇 2019/4/17

93 2019/4/17

94 從價格的權重探討評定方式 2019/4/17

95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0%<Wp<50%
評定方式區分 代號 評選方法 Wp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 TPIP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0%<Wp<50% 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 TPNP 綜合廠商總評分及價格,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Wp=50% 總評分法(固定價格) TPFP 以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Wp=0% 2019/4/17

96 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0%<Wp<50%
評分單價法(價格未納入評分) SP 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為最有利標。 Wp=50%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分) OPIP 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0%<Wp<50% 序位法(價格未納入評分) OPNP 綜合廠商總評比及價格,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序位法(固定價格) OPFP 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Wp=0% 2019/4/17

97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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