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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請辦理免學費補助承辦人員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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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請辦理免學費補助承辦人員必看)
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請辦理免學費補助承辦人員必看) 特幼科 陳美蓁小姐     100年7月4日

2 100學年度免學費計畫項目、申請期限 、補助對象、額度、申請方式
免學費計畫補助項目分為: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兩種。 免學費計畫申請期限: 100學年度第1學期:100年8月1日至100年10月15日止; 100學年度第2學期:100年2月1日至100年4月15日止。 100學年度之補助對象: 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且就讀於本縣公立幼稚園(含國幼班)及鄉托(國幼班)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5足歲幼兒。 100學年度免學費計畫(免學費及弱勢加額)補助額度: 請參閱(經濟弱勢加額申請表)。

3 免學費計畫(兩種補助)家長申請方式、造冊及補助方式:
1.免學費補助:(免填寫申請單,直接造冊送審請領補助) 就讀本縣公立幼稚園(含國幼班),鄉托或私立合作園所之5足 歲幼兒,全面享有免學費措施,不需填寫申請單,另公幼及 鄉托請領清冊上不須簽章, 但私立合作園所須經家長簽名或 蓋章。 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即家戶年所得總額在70萬元以下者, 另有加額補助)(採計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 本項補助是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可以請領補助款及可 以補助之額度,因此,無論就讀公立幼稚園(含國幼班) 或私立合作園所,均需由家長提出申請,填申請表,在未 經家長填申請單及確認查調意願前,園所不得擅自逕行 申請及查調,申請表(另公告之)。(採申請制)

4 免學費補助造請領清冊及補助方式: 1.公立幼稚園及公托部份: (免填申請表)
5足歲(94.9.2至95.9.1日止)之幼兒入學時即免收學費, 園所於幼兒入學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錄幼兒資料, 並於補助款申辦期限截止日前(10/15)須就讀達一個月 以上(即9/15前入學才享免學費)至系統統一造免學費補 助清冊,另幼兒請領清冊(不須家長蓋章)送縣政府審 查。 2.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部份: (免填申請表) 5足歲(94.9.2至95.9.1日止)之幼兒註冊時免收取學費, 每名幼兒每學期由教育部最高補助1萬5,000元,園所於 幼兒入學時應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錄幼兒資料,並於 申請期限截止日前(10/15)須就讀達一個月以上 (即9/15 前入學才享免學費),至系統統一造免學費補助清冊,清 冊須經家長簽名或蓋章後,送縣政府審查。

5 例1: 甲生於8/15日入學,園所於9/15日後才可造請領清冊, 如9/15日前造清冊,系統將無法顯示甲生之資料(因 造清冊前幼兒須就讀滿一個月以上,才符合免學費補助 資格) 例2: 若乙生於9/16日後入學,園所於10/16日後才可造請領清 冊,私立合作園所得於12/15前再辦理第2次造冊;惟公立 幼稚園即不另行補助;逾第2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案即不 再開放申請。第1次造冊以每名幼兒1.5萬元計算,第2次造 冊按月數比例計算。

6 免學費補助送審整備資料相關規定 免學費補助(學費部分):依公立幼稚園(含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所(含鄉托)送審資料寄送區分為兩種狀況:
(請各校依其狀況整備資料送審,另經濟弱勢加額補助送審時間與中低收入托教補助相同, 另行函文通知送建國國小審查) 狀況一.公立幼稚園(含國幼班)部份: 依照免學費補助注意事項(公立幼稚園), 整備送審資料寄 送教育處特幼科陳美蓁小姐審查。 送審資料如下:(不須填申請表) 1.請領清冊正本2份(公立幼稚園不須經家長簽章)但須學校相關 人員蓋章。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冊(若同時請領免學費及加額補助之幼兒可 採用副本但須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之印章。

7 狀況二.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及鄉立托兒所者:
要依照免學費補助注意事項(私立合作園所),整備送審資料寄送 教育處特幼科陳美蓁小姐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本府將先核撥免 學費補助(學費部分)至私立合作園所(含私立國幼班)及鄉立托兒 所。 (採先送件先審查,一個月內完成撥款之原則) 送審資料如下:(不須填申請表) 1.請領清冊正本2份(私立合作園所須經家長簽章),並須經學校相關人 員蓋章。 2.領款收據正本1份。(公立幼稚園收據 ”勿”黏貼於A4紙上) 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冊(若同時請領免學費及加額補助之幼兒可採用 副本但須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之印章)。 4.切結書正本1份。 5.各幼童就讀園所當學期之繳費收據正本(含學費及至少一個月之月費), 將各幼童繳費收據加註免學費由教育部補助之字樣並黏貼於憑證用紙。 (若同時申請免學費及加額補助之幼童,均須附上繳費收據正本)

8 100學年度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應配合調整事項:
為符合計畫精神,請各公私立幼托園所應配合調整學 費或其他收費項目之數額,惟調整後其總收費額度只 能減少不能增加(學費調整參閱例3),各園所另配合 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備註欄加註相關文字。(如繳費收據 範例一) 1.公立幼稚園(含國幼班)及鄉托收費規定及收據: 請明列「5歲幼兒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 助」等文字。(依99學年度之收費為基準) 2.私立合作園所收費規定及收據: 請明列「一學期學費1萬5,000元,此項學費由教育部 給予補助」等文字。(依上傳至幼生系統之100學年度收費為基準)

9 例3:公幼(公托)部份: 免學費補助金額為7000元,多出的部份當縣府歲入, 學校不須調整學費,只要繳費收據上加註文字,請檢 視總金額(雜費)與全國幼生系統之金額是否符合。 私立合作園所部份: 免學費補助金額為15000元,學費若低於或高於15000元者, 學校須調整學費(保育費或註冊費)為15000,但其總金額 只能減少不能增加,另外繳費收據須加註文字,並請檢視 總金額(雜費部份)與全國幼生系統之金額是否符合。 依下列原則調整:(雜費金額須扣除家長會費,保險費及交通代辦費) 1.現行學費若高於15000元者,其高出的部份調整至其他收 費項目(以調整雜費為原則)。例:現行全學期收費為4萬 元,學費為2萬元,其他收費為2萬元,調整後收費應為學 費15000元,其他收費應為25000元。 2.現行學費若低於15000元者,調整為15000元,應相對減少 其他收費項目(以調整雜費為原則) 。例:現行全學期收 費為4萬元,學費為1萬元,其他收費為3萬元,調整後收費 應為學費15000元,其他收費應為25000元。

10 ◎最新規定補充說明:(有關中低收入身分認定事宜)
若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者,應主動提供當年度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至於中低收入戶幼童身分認定乙案,配合社會救助法於100年7月1日起施行後,將依該法第4條之規定予以認定,教育處不再另行辦理身分認定事宜;另7月1日前業已取得之中低收入證明者,於100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仍有效。(即100學年度起申請補助期間,教育處不再辦理中低收入身分認定,100年7月1日起,未限制期間,幼童家長隨時均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由社會處複審通過後發給中低收入家庭證明)

11 其他注意事項: 1.100學年度起公立幼稚園(含國幼班)請依免學費教育計畫辦理, 入學即免收學費之方式辦理,私立合作園所亦採5歲幼兒入學
即不收學費之方式辦理為原則,但園所確有實際執行之困難者, 得改採收到政府補助後再轉撥給家長的方式辦理,惟園所須敘 明執行困難之理由函報教育處備查,並明確告知家長該園所撥 付補助款的方式,請園所務必配合。 2.本計畫之補助,不包括保險費、家長會費及交通車資等項目之 費用。 3.免學費補助之請領清冊請各園所於8/20-10/15送審(若造冊日, 幼兒未實際就讀一個月,即不會出現幼兒名冊)並檢附相關送審 資料送縣政府特幼科陳美蓁小姐審查。(採先送件先審查核銷之原則) 4.若公立幼稚園5歲幼兒屬原住民身份,且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 請放棄申請免學費計畫補助,擇一擇優申請原民處的原住民 補助8500元(請學校承辦人員注意)以免影響家長權益。

12 -簡報完畢,謝謝- 5.請各公私立幼稚園於7月15日(星期五)前將修正後之100學年度
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須蓋相關人員之章)寄送或傳真( 特幼科陳美蓁備查,無誤後方可印製100學年度收據使用。 6.私立合作園所不得調高收費,如遇有園所調高收費之情形,本府 將依合作園所之退場機制辦理。 7.本項計畫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部分訂有排富要件,若家戶擁有 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 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經濟弱勢幼兒加額 補助。 8.相關送審資料將公告於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請各園所自行下載參閱。 -簡報完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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