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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與 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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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我國再生能源憑證相關推動政策 貳、我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之說明 參、我國再生能源憑證之功能與價值 肆、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之國際合作策略 伍、計畫推動策略與相關合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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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電力與再生能源憑證 綠色電力係指使用再生能源如風能、太陽能、地熱、生質能等所轉換產生的電力,在生產過程中為環境帶來的衝擊相對較小,具有環境外部效益。 一般而言,由於物理電流不具方向性,故當綠電併入電網後使用者無法區分電力來源與計算綠電實際使用比例,因而不易評估用戶使用綠電所產生的效益與影響。因此,較為實務的作法係藉由再生能源憑證制度將再生能源電能所代表的環境效益具體呈現,使得環境效益無須經過綠電物理鏈結即可實現讓與轉移。 目前國際多利用再生能源憑證的推動,以滿足自願性綠色生產或為滿足各國政府自願性再生能源目標之業者或一般用戶的需求,並透過此制度增加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及自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擁有者之收入,分攤再生能源建設的高成本支出,鼓勵民間資金投入再生能源發展,促進自發性使用再生能源市場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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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
再生能源憑證是綠電的身分證。 再生能源憑證尚有以下功用:(以我國為例) 環保署溫室氣體盤查之用電端間接排放量(Scope 2)計算依據。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揭露、企業社會責任評比獎項佐證資料或加分 項目。 對外宣告使用再生能源與其環境效益,並可於國內多項綠色或環 保相關標章、獎項(如:政府機關綠色採購、台灣精品獎)中做為使 用再生能源之佐證資料。 Microsoft、Google、Apple、 Facebook等國際企業力求達 到100 %使用綠電的目標,再 生能源憑證可證明綠電的使 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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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國再生能源憑證相關推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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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再生能源憑證之相關推動政策 擴大再生能源使用 政府推動非核家園之目標,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要達到總發電量之20 %
再生能源憑證可確認綠電之來源及電力品質,協助我國再生能源發展 風力發電 太陽能發電 生質能發電 地熱發電 川流式水力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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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再生能源憑證之相關推動政策 2.66 1.33 促進溫室氣體減量 年度 2005 2050 減少50 % 總溫室氣體排放量(億公噸)
支持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國會議(COP21),能成就一份強而有效且涵蓋所有國家之最新全球氣候變遷協議並回應利馬氣候行動呼籲,臺灣提出自己的「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設定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2005年排放量再減20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減量目標為2050年總溫室氣體排放量須降為2005年排放量之50 %。 再生能源憑證可由綠電發電量估計總溫室氣體排放量,協助我國達到減碳目標。 2.66 年度 2005 2050 1.33 減少50 % 總溫室氣體排放量(億公噸) *環保署,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1條第2項「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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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企業之再生能源憑證需求 Google全世界有13個資料中心,電力需要規模約5.7 TWh (57億度電),目前每年購買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2.6 GW,在台灣的需求量不固定,但是預計先與50 MW規模之PV電廠簽長期購買合約。Google的綠電需求: Google要求合作之再生能源發電廠必須為新設 可以接受直供或轉供,且購買之綠電須附加憑證 裝置容量最好大於50 MW,將與其簽訂單一(全數售予Google)且長期之契約 Apple公司之美國營運設施及數據中心已100%使用再生能源供電,並鼓勵全球供應商使用再生能源。 2015年公布的蘋果供應鏈廠商產線在台灣的有25家,其中主要供應商 (台積電、大立光、可成) 用電量推估合計約為 16億度。 2018年3月公布之蘋果前兩百大供應鏈台灣共42家 標檢局與Google交流會議,該公司已表達與本計畫合作意願。 參考資料:台積公司民國104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大立光104年報、Insight網站、104年能源平衡表,能源局、104年工業生產統計年報,經濟部統計處、可成科技2015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Google公司會議紀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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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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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暨檢測驗證能量發展旗艦計畫
再生能源憑證統籌執行單位 再生能源憑證由行政院指定標準檢驗局主政 。 標準檢驗局透過「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暨檢測驗證能量發展旗艦計畫」執行發證業務。 發證領域包含風力、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與川流式水力發電。 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暨檢測驗證能量發展旗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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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我國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 標準檢驗局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統籌憑 證發放與管理。 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國家再生 能源憑證中心
再生能源憑證資訊管理平台 受理憑證 申請及審查 再生能源憑證 核發與管理 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登錄憑證 媒合資訊 環境資訊分析與比對 國家再生 能源憑證中心 憑證追蹤及稽查 再生能源電力 相關資訊查詢 國內推廣及國際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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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經濟部發布《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我國再生能源憑證推動之重要里程碑 法源依據: 《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公告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作業程序》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作業程序》 5月15日 10月27日經濟部發布《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實施 國內再生能源 憑證市場交易 輔導示範計畫 法源依據:預告 《自願性再生能源 憑證實施辦法》 2017年 2018年 示範發行首批 268張再生能源憑證,共8家 5月19日 4月21日 5月31日 6月12日 7月 9月 10月 公告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置要點」 準備發行首批 直供或轉供 再生能源憑證 成立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籌備處 9月13日促成首批交易 海生館與國泰人壽 海生館與台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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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生能源憑證發證現況 統計至107年8月21日,共發出32,652張再生能源憑證。 累積3265.2萬度綠電。
相當於18,089.2公噸CO2排放量之證明(約47座臺北大安 森林公園每年二氧化碳吸收量)。 風力發電憑證28,021張 太陽光電憑證4,653張 註:大安森林公園每年CO2吸收量=389公噸 8409 107年排放係數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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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流程 查核與查證 發證與交易 供給端(發電端) 需求端
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人資格為再生能源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但採用躉購制度者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減量額度者除外。 查核與查證 發證與交易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 通過查核後發行查核報告 發電期間再生能源電量計算 再生能源電量查證 登錄查證後再生能源電量 再生能源電子憑證核發 再生能源憑證管理與追蹤 再生能源憑證交易 每一千度電核發一張電子憑證 電業法直供、轉供子法實施前,僅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可進行交易。 黃底字為重點。 簡單提到申請流程,設備查核申請,經過認可後開始累積發電量,並進行發電量查證,累積到一千度電即可發行一張再生能源憑證,憑證可進行管理、追蹤及交易。 供給端(發電端) 需求端 註:申請再生能源憑證產生相關費用為申請憑證的發電設備查核、發電量查證及手續費用。106年至109年為計畫支持階段,暫不收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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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與川流式水力發電)
電業法修正後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架構 綠電 一般電力 再生能源憑證 資訊管理平台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與發電量查證 再生能源發電業 (風力、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與川流式水力發電)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使用綠電之用戶 自由交易 (價格不受限) 再生能源售電業 輸配電業 直供 自發自用戶 一般用戶 1 2 公用售電業 3 轉供 躉售 (固定價格) 4A 4B 環境效益需求戶 媒合機構 登錄 媒合資訊 媒合 需求 電業法修正條文已於106年1月26日總統府公布實施,開放綠電直供及代輸可自由買賣。 在綠電開放自由買賣之下的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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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申請費用由憑證中心訂價,憑證販售價格以買賣合約訂之。
不同綠電供應情境下憑證運作機制規劃 憑證申請費用由憑證中心訂價,憑證販售價格以買賣合約訂之。 直供綠電: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此為電證合一之憑證),並依再生能源發電業與綠電需求戶簽署之供電合約轉讓憑證所有權人,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於供應綠電時附加憑證證明。 轉供綠電: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此為電證合一之憑證),並依再生能源發電業與綠電需求戶簽署之供電合約轉讓憑證所有權人,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將透過輸配電業供應綠電時附加憑證證明。 文字敘述,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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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綠電供應情境下憑證運作機制規劃(續)
憑證申請費用由憑證中心訂價,憑證販售價格以買賣合約訂之。 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供予綠電:透過再生能源售電業供予綠電:再生能源售電業與再生能源發電業簽定合約後,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此為電證合一之憑證),再生能源售電業依據與綠電需求戶間合約,供應綠電時附加憑證證明予綠電需求戶。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之自發自用綠電: :由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此為電證合一之憑證),作為自己使用綠電之證明。 :由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可將憑證(此為電證分離之憑證)透過再生能源憑證媒合機構,依合約將其所申請憑證之環境效益轉讓予綠電需求戶。 4A 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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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 示範目的、期間、對象與資格
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 示範目的、期間、對象與資格 供給者 已取得憑證中心核發再生能源憑證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 環境效益未經宣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媒合機構 具有媒合再生能源憑證交易意願之法人、商業或縣、市政府等 需求者 具有再生能源憑證購買意願之法人(包括符合公司法定義之法人,以下同)、商業(依商業登記法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成立,以下同)或非法人團體等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再生能源憑證示範發行單位 邀集有意願參與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之再生能源憑證供給者、需求者、媒合機構等,參與示範再生能源憑證之市場交易及移轉管理機制,並測試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性本計畫將做為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機制完備前參與市場交易者之參考。 申請再生能源憑證產生相關費用為申請憑證的發電設備查核、發電量查證及手續費用(含憑證所有權移轉)。106年至109年為計畫支持階段,暫不收取相關費用。 國內知名金控、半導體、運輸等企業有高度興趣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已向憑證中心提出購買意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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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我國再生能源憑證之功能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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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再生能源設備投融資意願、活絡綠電市場
再生能源憑證可做為溫室氣體盤查之計算依據與用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揭露、獎項加分項目或對外宣告使用再生能源,因而可證明綠電之價值,增加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收入。 憑證市場建立後,交易合約可確保綠電出售,降低銀行融資風險,促進投、融資意願,活絡綠電市場,協助台灣再生能源發展。 增加收入 促進投資 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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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與溫室氣體管理制度之鏈結 根據國際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之間接能源排放溫 室氣體盤查準則(Scope 2)規範,企業若需計算使 用再生能源之排放量,可以國家公告之再生能源 排放係數計算。 能源局已公布105、106年電力排放係數,以註記 方式公布再生能源的排放係數,即「本計算水力 發電、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地熱發電之再生能 源發電設備於發電過程未使用化石燃料,爰無溫 室氣體排放。」 環保署同意再生能源憑證可作為我國溫室氣體盤 查之用電端間接排放量之計算工具,即企業持憑 證可以該係數計算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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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與溫室氣體管理制度之鏈結(續)
網址: 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6.0.3版(表5.外購電力與外購蒸汽排放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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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與溫室氣體管理制度之鏈結(續)
情境二即是在進行2017年溫室氣體盤查(scope 2)時,具有實際溫室氣體盤查效益530公噸CO2e。 假設某公司2017年全年用電量為2,000,000度: 情境一: 未購買再生能源憑證: 情境二: 購買1,000張2017年發行 再生能源憑證 2,000,000度 * 0.530公斤 CO2e/度 =1,060公噸CO2e 1,000,000度 * 0 公斤CO2e/度 =0公斤CO2e 購買1,000張再生能源憑證而減少554公噸CO2e 三百萬度x0.529(二氧化碳當量)>>>一百萬度電以排放0二氧化碳當量計算 1,000,000度 * 0.530公斤 CO2e/度 =530公噸CO2e 註:0.530公斤CO2e/度為經濟部能源局於2018年7月4日公布之106(2017)年度全國電力排放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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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制度鏈結 企業社會責任 報告書 T-REC可作為 CSR評等參考
敘明「… 2017年購得經註冊認證之再生能源憑證(T-REC) 單位(或仟度),其中註冊機構為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做為宣告OO金控XX營業處於2017年期間耗用傳統電力 500仟度得以被抵銷二氧化碳之排放,並依循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 之原則於CDP 問卷中揭露,陳 述用於溫室氣體盤查範疇二(市場別) 之抵減…」。 T-REC可作為 CSR評等參考 國內CSR評等機制 國外CSR評等機制 (道瓊永續指數(DJSI)) 已鏈結台灣企業永續獎,擬鏈結天下、遠見、道瓊永續指數(DJSI)、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之環境、社會與治理指數(MSCI ESG Index) 、碳揭露專案(CDP)。 國內鏈結進度 已與國內台灣企業永續獎、天下企業公民獎、遠見CSR企業社會責任獎等洽談與T-REC實際連結作法,尚須與各機制進行內部協調後,並完成各評等機制之內部程序,預期明年底可完成連結。 國際鏈結進度 台灣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已與美國環保署(US EPA)、美國綠建築協會(USGBC)、美國綠色電子委員會(Green Electronics Council)、道瓊永續指數(DJSI)、摩根史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英國碳揭露專案(CDP)建立雙邊交流窗口,取得與台灣再生能源憑證連結的正面回應,後續須持續提升再生能源資訊品質後,爭取實際連結。 (台灣企業永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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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制度鏈結(續)
全球環境揭露與評比的權威性組織— CDP(原碳揭露專案)—已將台灣再生 能源憑證(T-REC)納入其2018年度問 卷之CDP Technical Note: Accounting of Scope 2 emissions,當廠商填寫年 度問卷時依從此份文件內容做為相關 填答參考。 CDP Technical Note: Accounting of Scope 2 emissions P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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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產業發展與推廣協會 成立宗旨 成立目的 成員組成 預計於107年下半年成立再生能源憑證產業發展與推廣協會,現已開放招募會員
作為再生能源憑證推廣平台,進行供需整合,推動國內再生能源憑證發展 藉由成立協會,建立憑證中心、發證系統與申請者 三方的交流平台及需求方市場調查 透過協會定期會議,持續改善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性 管理與制度 協助滿足國際綠色供應鏈之再生能源需求,並強化 憑證之國際鏈結 建置台灣再生能源憑證產業合作平台,提供業界經 驗分享,促進交流並推廣憑證價值 第一年預計邀集再生能源憑證主管機關(BSMI)及其他有意願參與之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再生能源憑證媒合機構、再生能源憑證需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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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之國際合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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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之國際合作策略 再生能源憑證制度設計、查驗證標準與查核機制因須對應所屬區域之再生能源推動政策、電力事業環境及溫室氣體管理制度等,因此各區域多發展出適合該區的制度與機制。 為滿足國內企業綠色供應鏈需求,因此先期的國際合作以利用國際經驗完善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以及推動查驗證與檢測技術發展成熟,與國際企業社會責任評等系統制度鏈結,並擴大國內外影響力規模,確保未來與國際憑證單位合作與交流時處於對等地位。 由於再生能源憑證與驗證制度,尚無國際標準或統一規範,故規劃初期,應廣泛蒐集先行國家,如北美、歐洲、日本等已推動逾10年國家的驗證標準、制度,加以評估分析,研擬出最適合我國的再生能源驗證制度,據以推動執行。 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認驗證體系,由全國認證基金會進行認證,再推廣至國際爭取合作機會。 透過與國外發證中心的頻繁交流,可以加強合作關係,短期先以交換資訊為主(避免一證二賣),長期仍以朝向憑證相互承認(外國電價昂貴,對憑證發展有利)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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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生能源憑證與國際接軌 與CRS及I-REC簽署合作契約,內容包含制度諮詢,及提供憑證管理教育訓練與國外考察安排等。
北美資源解決方案中心 德國聯邦環境局 日本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國際再生能源憑證標準基金 106年5月20日簽署合作研究契約 106年8月前往美國考察交流 未來將共同研究國際綠電品質標籤與台灣再生能源憑證之實質鏈結 於106年9月進行參訪與交流 已取得未來互相交流合作之正面回應,未來可提供德國發展電源證書(Guarantee of Origin)之經驗供台灣參考 I-REC董事為諮詢顧問 106年5月1日完成合作契約簽署 I-REC未來將協助T-REC建立追蹤系統,並退出台灣之憑證發行市場,尋求在T-REC平台下新的發展機會 105年12月已先期參訪交流 工藤拓毅中心長親自來臺參與憑證中心揭牌儀式 去年已進行多次互訪交流,未來將持續在制度面合作深入研討 已拜訪日本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與德國聯邦環境局,進行交流。 與CRS及IREC簽屬合作契約,為本計畫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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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計畫推動策略與相關合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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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推動策略與作法 再 生 能 源 憑 證 計畫 推動策略 推動作法 建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 建構再生能源憑證系統標準檢測驗證能量
成立再生能源憑證管理中心 再 生 能 源 憑 證 計畫 (一)再生能源憑證管理機制 成立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籌備處,推動再生能源憑證機制運作。 成立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研議試行再生能源憑證作法與管理機制 (二)再生能源憑證資訊管理平台 建構再生能源憑證之品質維持與追蹤機制資訊平台 引進大數據運算應用技術,建構雲端能源資通訊分析系統 (三)推廣與國際鏈結 與國際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交流,借鏡相關機構運行經驗 推動與國外再生能源憑證及檢測驗證相互承認機制 成立再生能源憑證推廣協會,加強產學研合作,培訓專業人才 (一)再生能源憑證制度 建立臺灣再生能源之驗證標準,作為制度建立基礎。 (二)再生能源憑證細則 制定相關申請辦法、申請流程、費率制定方式細則 規劃建構憑證相關之資訊平台與對應的管理辦法,可供需求者查詢與應用 (一)再生能源系統(設備與電量)驗證標準 以水力、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為初期推動目標,建立臺灣再生能源憑證系統技術標準 (二)再生能源憑證系統檢測 建立系統式檢測能量,據此確保再生能源的品質與可靠度。 再生能源系統包含發電端、儲能系統 (三)再生能源憑證系統驗證 建立再生能源憑證查核機制與系統 迅速帶過,紅字部分。 [CR] 本計畫目標為建置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及檢測驗證發展,推動策略及作法為: 建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以建置再生能源憑證制度與再生能源憑證細則 成立再生能源憑證管理中心,以建置再生能源憑證管理機制、再生能源憑證檢測驗證資訊平台與推廣與國際鏈結 建構再生能源憑證系統標準檢測驗證能量,以建置再生能源憑證系統技術標準、再生能源憑證系統檢測與再生能源憑證系統驗證 儲能系統: 加速新興碳材相關儲能產業發展(如新興碳材鋰電池等),提供高質穩定綠電,降低綠電交易風險,保障業者權益,促進再生能源憑證交易順利推行,預計115年影響之儲能產值(鋰電池)可達37億元以上。(依據經濟部新聞稿鋰電池產值105年達150億元,英國市調公司IDTechEx預測石墨烯產值於儲能應用將於115年佔25 %估計推測,115年預計影響我國鋰電池產值150億 x 25 %約3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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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制度利害關係人之溝通與推廣 市場機制 利害關係人 制度面 利害關係人 辦理憑證相關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主管機關 法規鏈結
供給者 需求者 民間 環境效益 評等單位 國際組織 國際合作與制度鏈結 (如:CRS、I-REC) 憑證之環境效益鏈結 企業社會責任評鑑單位 (如: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天下雜誌、遠見雜誌) 辦理憑證相關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再生能源發電業 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購買憑證之企業 (如電子資訊大廠、國際供應鏈) 媒合機構 查核(證) 機構 執行設備電量查核(證)作業 中央政府 法規鏈結 (能源局、環保署) 協助憑證供需媒合 (如再生能源售電業或地方政府) T-REC制度 利害關係人 迅速帶過,相關利害關係者,持續與他們溝通與推廣再生能源憑證。 制度面 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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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聆聽 歡迎聯繫與指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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