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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4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研討會
醫改會對醫糾法的期待 2015/04/10 醫改會 副執行長 朱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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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改會對於醫療法 82-1 條修法(醫療過失刑責明確化)之看法
一、現行機制不公迫使醫糾民眾提告 二、醫糾刑事訴訟導致醫病雙輸 三、應建立雙贏的醫糾處理機制 四、應聚焦在訂定醫糾處理法條文 醫改會呼籲: 應將醫糾修法的討論焦點,關注在醫糾處理法等相關民事/行政配套制度、對民眾較為可近且友善的協助措施,乃至於預防再錯並提升病人安全的機制,是否真能立法落實,才能對症下藥解決醫糾問題。 一、現行機制不公迫使醫糾民眾提告:台灣過去長久以來,透過刑法來處理醫療糾紛的比例偏高,其實是肇因於欠缺合理的醫糾處理體制,加上現行機制對民眾不公平,所造成的扭曲現象。醫療爭議發生後,民眾常無法即時取得完整關鍵證據,也無法得到充分的溝通說明,只好迫而轉藉由刑事程序來取得病歷證據,或彌補民事訴訟時舉證的弱勢或行政協調救濟功能的闕如,實非病人愛告或濫訴。 二、醫糾刑事訴訟導致醫病雙輸:據醫改會歷次調查與第一手的觀察,醫糾民眾最想要之訴求為真相與道歉,其次才是賠償。部分民眾原本設想,可以透過刑責壓力來獲得醫師道歉與賠償,但近年研究的發現,結果往往不如預期。因為牽扯到刑責,恐難得到醫護說明真相與道歉;更因為刑事責任的認定非常嚴格,民眾勝訴或附帶民事而獲得賠償的機率反而更低。用刑法處理醫糾,往往醫病雙輸。不僅病人求償 / 求助無門的困境依舊,也多未從中受益;醫師也因偵訊而疲於奔命,非當事人之醫事人員也常得出庭作證,影響已繁忙吃重的日常醫療工作,實非病患之福。 三、應建立雙贏的醫糾處理機制:醫改會向來是從病患與民眾立場發聲,正因為如此,我們也非常關心醫事人員執業環境與條件,更不希望見到因體制扭曲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使得醫師要面臨司法的沉重負擔。我們向來主張應該透過醫病對話合作,以期建立完善的醫糾處理體制,建立信任雙贏的醫病關係。因此,在衡諸前列幾點證據與事實,並期待有效化解當前醫病關係緊張與醫事人力失衡的困境,我們呼籲社會大眾共同來對話討論出一個雙贏的制度,修法建立完善的醫糾處理機制,透過強化民事與行政責任等配套,取代以刑法處理醫糾造成雙輸的困局。 四、應聚焦在訂定醫糾處理法條文:醫改會也籲請各界,應將醫糾修法的討論焦點,關注在醫糾處理法等相關民事/行政配套制度、對民眾較為可近且友善的協助措施,乃至於預防再錯並提升病人安全的機制,是否真能立法落實,才能對症下藥解決醫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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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發生上升 院內申訴與協商 有溝沒有通 醫療訴訟 衛生局調處沒有效 醫病雙輸 醫師不願投入四大風險科之寒蟬效應 防禦性醫療、醫病緊張
人口老化、病患權利意識覺醒、醫療利用率上升、醫療技術日益複雜 衛福部醫療糾紛鑑定量逐年上升 醫改會醫糾諮詢電話量每年約300~450通,去年更激增突破500通 醫療糾紛發生上升 院內申訴與協商 有溝沒有通 衛生局調處沒有效 醫療訴訟 醫病雙輸 醫師不願投入四大風險科之寒蟬效應 防禦性醫療、醫病緊張 只有14%民眾知道院內申訴管道 六成民眾反映申訴無解 判決做成日平均需花費3.12年。 一審判決歷程1年4個月,上訴至三 審需5.62年,最長至8年。 七成醫糾民眾未申請過醫糾調處 各地方衛生局調處成功機率差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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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受害者四大血淚苦情 苦情一: 關鍵證據取得難 苦情二: 溝通協商陷阱多 苦情三: 諮詢鑑定沒管道 苦情四: 專業資訊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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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 醫病不能承受之痛 訴訟困難 難以舉證、醫審會鑑定問題 找不到了解兼顧醫療和法律的律師 生活困難 費用龐大且曠日費時,造成沉重負擔
訴訟漫漫長路,期間未得分文幫助,病人照顧無助 心理困難 每一次開庭,再次經歷傷/喪親之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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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不明白醫糾處理過程中的心酸 與重重障礙…其實病人又何嘗喜歡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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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顯示 醫糾處理的訴求 最重要的是了解真相
醫糾民眾的調查 (醫改會,2007) 最多醫糾民眾的訴求是要求道歉與了解真相,其次才是賠償. 全國民意調查 (台大吳建昌醫師,2012) 9成是為改善醫療品質、知道真相,為求賠償的僅約6成. 衛生局調處民眾的訴求 新北市醫師公會何博基理事長受邀在 立院衛環會,分析新北市醫糾調解成功經驗時,表示來衛生局調解者最主要的訴求是真相與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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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詩應院內關懷小組醫糾調解員,另一個說法是溝通關懷員,現職是神經內科醫師,2年前決定赴日受訓當關懷員,全程自掏腰包,希望解決台灣的醫療糾紛……. 院內醫糾調解員李詩應:「就是從他的表面立場去分析,他想要的是甚麼,因為主要你知道他想要的是甚麼,其實立場不重要,比如說他要求錢,其實背後他要求的是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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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覺得此版「醫糾法」大方向是對的,但還是太複雜了點。我心目中最理想的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是當病方對醫療過程或結果有所質疑時,就先送鑑定,藉客觀專業的鑑定取得真相,化解疑慮,或做進一步求償、協商的依據或考慮。在醫療糾紛中,大多數的病家並不是真正要打擊或告醫方,而是想要知道事實真相。然而醫方在面臨可能的法律責任、自我形象保護的考量下,對於事實的說明多半會有所保留。就算醫方對事實沒有保留,在病方有質疑的情況下,也很難完全相信醫方所說的。因此真相最佳的釐清者,就是具有專業的第三者。我認為調解的功能不大,因為調解委員絕大多數並未具備專業審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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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民眾認為若遇醫糾而提起訴訟,是為改善醫療品質與了解真相
全國民意調查 (台大吳建昌醫師,2012) 9成民眾認為若遇醫糾而提起訴訟,是為改善醫療品質與了解真相 資料來源:吳建昌醫師 發表於醫療傷害處理之法律與政策會議 註1:單位為百分比(%) 註2:調查對象與方式為居住在台灣本島與離島民眾分層抽樣之電話訪談 註3:調查樣本共12,777通,成功受訪率為註4:調查時間:101年11月 註4:本題整理提出醫療訴訟主要目的個別項目,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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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8的醫糾民眾亟需訴訟外的鑑定與醫療諮詢
醫改會101年調查 醫糾民眾期待政府可多提供什麼服務?(複選) 幫忙看病歷以釐清醫療問題 98.10% 提供醫糾鑑定服務 受理民眾醫糾申訴後,能主動進行行政調查 94.20% 主動協助病家取得病歷證據 92.30% 成立醫糾諮詢專線電話 提供醫糾法律諮詢 協助後續就醫或復健 84.60% 成立醫糾傷害補償基金 76.90% 註1:單位為百分比(%) 註2:調查樣本共85人(近一年內因醫療傷害向醫改會申訴之民眾),受訪率為62% 註3:調查時間:1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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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不幸後的醫病溝通 正面回應當事人 工作人員的危機處理能力與充權 當事人『知』的權利 針對病家詳細地說明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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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淚苦情二: 溝通協商陷阱多 六成民眾申訴無解、醫院協商奧步一籮筐
百分比 調查時間 資料來源:101年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協商參考指標要覽(健保各年度針對醫院總額之民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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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家在衛生局調處時可能遭遇的困難 醫院可能拒絕出席調處 對方出席人選不符期待(層級過低或了解醫療實情的成員未出席),對方可能無法當場給予答案
衛生局不會介入判斷是非對錯,內部鑑定或專業評析意見也不透漏給病人 調處決議無強制力 調處專業資源不足:「醫法雙調委」制度不健全 人力不足影響處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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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改會接獲之醫糾案件及各縣市調處案件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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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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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錯誤 與 個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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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改會的觀點 解決醫糾問題要從改善醫病的信任與溝通、建立有品質責信的醫療系統下手。
事前的預防與從醫療錯誤中學到教訓,遠比討論事後如何處理解決更重要,但醫界態度與政府政策往往對前者投入的心力不如後者。 醫師犯錯多是系統錯誤而非個人錯誤,制度改善往往比追究個人錯誤更有效。 醫改會多年來看盡許多醫療疏失,發現醫療錯誤的魔鬼都藏在細節裡。「醫療作業每個枝枝節節若不講究,微小錯誤也可能造成致命的後果」、「醫護心態 / 文化沒改變,SOP變SOS !」<ex:愛滋器捐事件> 不能只推動醫療行為刑責合理化,應建立完整建全的醫糾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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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修法進度與醫改會建議
回歸二大修法原旨 減少以訴訟(特別是刑法)方式處理醫糾 強化除錯機制,化解民眾對於醫糾刑責嚴格化的疑慮。 調處成功經驗之相關程序入法,建立鑑定先行的調解以減少訴訟(十六條) 針對重大病安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小組且公布 RCA(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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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調解機制對照表 (行政院版 vs. 醫改會版)
受理單位 行政調查 病歷鑑定 專業調解 行政院版 調解會 病患須自行申請病歷/取得證據 病患可自立尋求專業諮詢意見 搓圓仔湯的調解 醫改會版 鑑定調解會 真相為基礎的專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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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調解機制對照圖 (行政院版 vs. 醫改會版)
院內申訴 行政院版醫糾法 醫改會版 衛生局受理醫療糾紛申訴 衛生局受理醫療糾紛申訴 衛 生 局 調 解 取得病歷證據 行政調查 民眾必須自力救濟 列入必要調程序 醫療專業諮詢單位 醫事專業知識諮詢 醫療糾紛處理諮商 簡易鑑定 專業調解 搓圓仔湯式調解 司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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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島19縣市衛生局,調處服務調查 醫改會2014年調查 調處人力普遍吃緊,僅三縣市(台北、桃園及嘉義市)有醫糾專職人員
所有縣市都會由兩位調解委員幫忙協調(俗稱「醫法雙調委」制度),但某些縣市不見得能安法醫、法身分之委員各有一人出席。 5縣市無調解次數限制,其他多以1-2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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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的衛生局 支持<醫糾法草案>所增設的初步鑑定機制
醫改會2014年調查 74%的衛生局 支持<醫糾法草案>所增設的初步鑑定機制 7成衛生局支持調處必要程序”初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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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縣市都擔憂未來在地方執行運作時會遭遇困難
醫改會2014年調查 基隆、台北、桃園、台南、彰化、南投、雲林、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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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真相 何來原諒 反對「搓圓仔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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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理由非訟化處理機制- 沒法案就已經在推、毋須立法也能做
反對者:保全病歷、院內關懷或調解等,都已經積極推動,且沒有法律只要有心也能推,根本不需要特別立法。 醫改會看法: 調解先行等規定必須立法,才能減少直接走入訴訟(對醫界也很重要) 推廣院內關懷、強化調解效能(包含教育訓練)等,如沒立法恐無法正式或持續編列預算(避免醫療網試辦計畫之不穩定性),甚至有縣市停辦過。不立法規定一定規模醫院要設院內關懷員制度,許多醫院都可能不設置或非常設,許多前輩這陣子因應醫糾法事前推動的訓練,可能付諸流水而無以為繼。 成立初鑑機構等對民眾有利的措施,也必須立法才能落實或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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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與建議 衛環專業立委 VS. 協商+黨團+黨意 (黨=擋?) 萬靈丹/完全打擊 完美法案 VS. 配套處理的承諾 實證基礎+國外立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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