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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論壇 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現況與癥結 報告人:陳起鳳 助理教授 主辦單位:臺北科技大學水環境研究中心
協辦單位: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2010年06月30日 圖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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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論壇緣起與目的 過去-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沿革 現在-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未來-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討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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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緣起與目的 Goal BACK 人為問題 法規、制度修正 永 續 水 資 源 法規問題 管理問題 民眾抗爭反彈 回饋政策民眾不清
地方 永 續 水 資 源 法規問題 土地受限補償金尚需檢討 長期管制卻一次發放? Goal 管理問題 地方中央不同調 跨行政區的經費分配 Goal Problem Approach And Sol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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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保護區 土地使用限制 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沿革(1/3) 抗爭! 陳情! 民國68 年 民國64 年 大台北水源特定區
百拉卡水質水量保護區 民國68 年 大台北水源特定區 (都市計畫法) 劃定保護區 土地使用限制 全國上百處 水質水量保護區 抗爭! 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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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沿革(2/3) 台北水源特定區 減免土地增值稅等稅賦 協助地方建設經費(85~94年) 經費支用:
環境、教育設施改善、社會福利及民俗活動。 公共設施。 其他有關促進地方發展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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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沿革(3/3) BACK 全國保護區(95年~)-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水價附徵每度0.5元)
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事項 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水資源涵養保育的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健保及水電費等回饋事項 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補償金事項 原住民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供緊急使用的準備金 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相關費用事項 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必要執行事項 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自來水法第12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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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不易,至今將滿5年,應適時回顧檢討修正
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制度建立不易,至今將滿5年,應適時回顧檢討修正 經費是否足夠 各支用項目經費分配不平衡 土地受限補償辦理成效不彰 經費與制度的運用缺乏效率與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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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水價附徵每度0.5元,經費是否足夠? 現階段無法增加經費來源,則應修正制度達到公平 受限程度大,而回饋補償經費不夠
經費依取水量決定,低取水量地區經費較少 部份保護區的經費無法負擔水費減半的費用及必要支出 辦理土地受限補償的經費不足 現階段無法增加經費來源,則應修正制度達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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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8款支用項目,經費分配是否平衡? 經費運用有偏向回饋的情形(以台北水源特定區為例) 專戶運用小組行政費 (3.5%)
年度計劃經費 (90%) 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 (100%) 水資源作業基金行政費(1.5%) 代徵單位手續費 (5%) 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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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水源特定區四鄉一市96年度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比例
自來水法 第12條之2 第一款-保育 第二款-回饋 第八款-公益 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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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問題意識:偏重於公共福利的回饋事項,而忽略土地受限補償與水源保育 是否該訂定經費分配比例或優先順序? 保育工作 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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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協建經費:台北水源特定區的經驗,支用項目主要用於社會福利上(回饋)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由每度0.2元提升至0.5元,並在自來水法中的支用項目增加水源保育的精神(保育) 如要訂定比例,則該如何分配? 保育、回饋、土地受限補償並重 保育、土地受限補償不得低於一定比例 經費已嫌不足,且各保護區狀況不同,分配比例難以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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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土地受限補償辦理成效不彰 保護區共計113處,受限面積約佔全國25%
制度的宗旨是「受惠者付費,受限者補償」,但受限的土地卻一直未有補償 制度的問題?經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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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檢討現行土地受限補償制度(1/2) 發放要件 補償係數 原發放基礎為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的6、7、8款
其他被排除的款項無充分排除理由,是否應擴大補償的範圍 補償係數 現行非都市補償係數,丁種建築用地係數低於甲、乙、丙種用地(百分之六) 丁種建築用地實際用地價值高,其補償係數應同為百分之六甚至更高 六、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七、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八、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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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檢討現行土地受限補償制度(2/2) 發放對象 發放次數 發放對象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
受損對象與受補償之人或不相同,如相關權利人,則有失公平 發放次數 一次全部發放為原則,土地轉手後可能造成補償不公 目前經費不足,是否以分次發放為原則 土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農用權人、典權人、土地租賃權人與相關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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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經費與制度的運用缺乏效率與控管? 但如果…… 目前計畫經費的提報是尊重地方民意 專戶運用小組運作不良、
跨行政區經費分配不平、 經費使用帳目不清、 土地受限補償辦理成效不彰、 經費缺乏管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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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是否有更好的控管制度? 可能的方案 由中央主管派員查核 當地方該作為而無作為時,可由中央代行處理
依自來水法規定,是由中央主管委辦地方政府辦理 可能的方案 由中央主管派員查核 當地方該作為而無作為時,可由中央代行處理 涉及地方民意的回饋事項等,尊重地方民意由地方辦理,土地受限補償及水源保育事項則由中央辦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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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現況與癥結 BACK 經費分配增列其他分配因子的空間 水庫所在地或淹沒區是否可增加分配 其他可考量的分配因子?
目前各地區經費分配依據土地面積與人口比例 水庫所在地或淹沒區是否可增加分配 大埔鄉(曾文水庫)、三彎鄉(永和山水庫)部份面積位於水庫淹沒區 內,居住人口較少,土地利用受其他法規(水土保持法等) 的限制 其他可考量的分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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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問題意識:縣市合併升格為直 轄市後,相應行政任務調整應 如何變動? 目前:直轄市中僅有高雄市的 小港區位於保護區內
新北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問題意識:縣市合併升格為直 轄市後,相應行政任務調整應 如何變動? 目前:直轄市中僅有高雄市的 小港區位於保護區內 未來:地方制度法改制後,縣 市政府合併,被合併成直轄市 的鄉鎮將改制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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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水質水量保護區事務屬中央委辦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委辦事項之執行主體為地方自治團體 鄉(鎮、市)公所,不但具有自治法人地位,擁有獨立自主 事權與財政權外,自行編列預算由代表會議決,並可制定 自治法規與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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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相對而言,區公所並非地方制度法中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
目前因只有高雄市小港區1直轄市單位在保護區內(鳳山水庫保護 區),暫時比照其他鄉(鎮、市)辦理 但縣市合併後,將有24個保護區位於直轄市內 區公所不屬於自治法人,除適法性問題外,區公所本身亦 沒有民意基礎(無區代表等),無法透過民意加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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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若改以直轄市政府為提報單位: 可能產生的問題或其他建議方案? 可透過地方議會監督與管理
由直轄市政府直接提報計畫,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且程序透過行政程序 法的監控,將有助於透明化、制度化的管理 如遇到不同水質水量保護區位處於同一直轄市下,也可透過地方行政機關 的機能,對於爭議事項加以調控 對於中央政府而言,亦較能釐清責任歸屬,可直接加以監督制衡,而非像 以往一般,與地方政府對於鄉鎮市提報計畫之事項相衝突 可能產生的問題或其他建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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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改制後位於直轄市轄區的保護區(1/2)
保護區名稱 保護區內鄉、鎮、市、區 基隆河 台北縣平溪鄉、瑞芳鎮、雙溪鄉、石碇鄉、坪林鄉、汐止市、 基隆市暖暖區、信義區、七堵區、仁愛區、中正區 鹿寮溪 台北縣萬里鄉、汐止市、 基隆市七堵區 保長坑溪 台北縣平溪鄉、汐止市、石碇鄉 康誥坑溪 台北縣平溪鄉、汐止市 台北縣老梅溪上游 台北縣石門鄉老梅村、山溪村、三芝鄉圓山村、橫山村 新店溪青潭 台北縣坪林鄉、雙溪鄉、石碇鄉、新店市、烏來鄉 台北縣百拉卡 台北縣淡水鎮、三芝鄉 台北縣瑪鋉溪 台北縣萬里鄉 台北縣雙溪 台北縣貢寮鄉 台北縣景美溪上游 台北縣石碇鄉 板新給水廠 台北縣三峽鎮、鶯歌鎮、樹林市、 桃園縣大溪鎮、龍潭鄉、八德市 石崗壩 台中縣和平鄉、東勢鎮、新社鄉、石崗鄉、豐原市 台中縣外埔大甲第一水源 台中縣外埔鄉、大甲鎮 台中縣后里鄉 台中縣后里鄉泰安里、仁里村、東勢鎮明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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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改制後位於直轄市轄區的保護區(2/2)
保護區名稱 保護區內鄉、鎮、市、區 大甲溪流域天輪壩以上 台中縣和平鄉、 南投縣仁愛鄉 曾文水庫 嘉義縣阿里山鄉、番路鄉、大埔鄉、 台南縣東山鄉、楠西鄉、 高雄縣三民鄉 烏山頭水庫 台南縣官田鄉、六甲鄉、東山鄉、大內鄉 白河水庫 嘉義縣中埔鄉、 台南縣白河鎮 曾文溪 台南縣楠西鄉、玉井鄉、大內鄉、山上鄉、左鎮鄉、南化鄉、官田鄉 南化水庫 嘉義縣大埔鄉、 台南縣南化鄉、 高雄縣甲仙鄉 鏡面水庫 台南縣南化鄉小崙村、北寮村 鳳山水庫 高雄縣林園鄉、大寮鄉 高雄市小港區 高屏溪 南投縣信義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 高雄縣美濃鎮、旗山鎮、桃源鄉、甲林鄉、六龜鄉、山林鄉、茂林鄉、三民鄉、大樹鄉、內門鄉、 屏東縣霧台鄉、三地門鄉、高樹鄉、里港鄉、鹽埔鄉、九如鄉、瑪家鄉、內埔鄉、泰武鄉 阿公店水庫 高雄縣岡山鎮、田寮鄉、燕巢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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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修正後的因應策略 若直轄市內保護區以直轄市政府辦理,則其他縣市是否需要比照,由縣市政府統籌? 保護區多為跨行政區、部份為跨縣市
受限程度相同的不同保護區,其所得回饋金額不同,無法反映實際上其所受到的影響,而出現不平等的情況 若同一縣市的各保護區間回饋費可以流用,如風災等重大災害時,可讓經費運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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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縣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保護區名稱 面積(平方公里) 行政轄區 石門水庫 766.86 桃園縣 新竹縣 宜蘭縣 頭前溪水系 522.21
新竹市 大甲溪流域天輪壩以上 722 台中縣 南投縣 高屏溪 2896 嘉義縣 高雄縣 屏東縣 基隆河 153.3 台北縣 基隆市 板新給水廠 88 曾文水庫 496 台南縣 白河水庫 26.55 南化水庫 蘭潭、仁義潭 13.49 嘉義市 鹿寮溪 6.8 鳳山水庫 2.76 高雄市 社頭營運所社頭 0.4188 彰化縣 跨縣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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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與建議 由法治面的修正強化制度的運作與公平性 制度健全,並增加實務面的技術操作 維護民眾的生存權,使水資源能永續發展!
如何分配保育、回饋、土地受限補償的比例 地制法修正後,直轄市(五都)的經費運用方式 制度健全,並增加實務面的技術操作 土地受限補償辦理作業標準程序化 水資源保育工作的落實 維護民眾的生存權,使水資源能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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