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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第二章 租稅法之意義及原則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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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第二章 租稅法之意義及原則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 一、租稅法規之法源 (一)租稅法律 (二)租稅協定 (三)司法判決、判例與大法官解釋 (四)委任立法之行政規章 (行政程序法稱為法規命令)
(五)行政規則 (六)解釋令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3 一、租稅法規之法源 (一)租稅法律 由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為人民 依法納稅之主要依據,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憲法。
如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即為租稅法律。98年7月10日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63 號認定稅捐稽徵法第19 條第3 項規定,為稽 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 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4 一、租稅法規之法源 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 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 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 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 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16條之意旨有 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 其效力,即為稅法抵觸憲法之實例。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5 一、租稅法規之法源 (二)租稅協定 (三) 司法判決、判例與大法官解釋
租稅協定主要為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 增進雙方實質關係而簽訂。我國租稅協定原則上參 照OECD 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政治、財政、經 濟及貿易狀況簽訂之。 (三) 司法判決、判例與大法官解釋 判決:判決係指案件經辯論終結後,法院所為 之意思表示,屬裁判之一種形式。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6 一、租稅法規之法源 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在年底彙集各 級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整理討論 後把具代表性的判決,列入日後各 級法院判決之參考或依據,此判例 對各級法院具有相當之約束力。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所作之抽象解釋,其效力與憲法本身相同,其對法令所為之統一解釋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故大法官之解釋依其性質,具有與憲法,法律或命令同等之法源地位。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7 一、租稅法規之法源 (四) 委任立法之行政規章 (行政程序法稱為法規命令)
(四) 委任立法之行政規章   (行政程序法稱為法規命令) 委任立法或稱授權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委 任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可以替立法機 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規章之制度。例如: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80V),所得 稅法施行細則等由財政部定之。即為在法律 條文中明訂授權行政機關另訂必要之規定。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8 一、租稅法規之法源 (五)行政規則 (六)解釋函令
除立法授權發布之法規命令外,另有財稅機關 ,本諸行政權所發布之各種行政規則,其包括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 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規定及裁量基準。 例如財政部發布之「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 作業要點」 (六)解釋函令 財政部於稅法或規章適用發生疑義時,為求適 用正確所為之釋令。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9 一、租稅法規之法源 (六)解釋函令 1.意義:財政部於稅法或規章適用發生疑義時,為 求適用正確所為之釋令。
2.適用情形: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租稅案件為求 安定不受事後發布之解釋令影響。稅捐稽徵法1 條之1 規定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 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 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 用之。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0 二、稅法之架構 (一)主體 (二)課稅客體 (三)課徵範圍 (四)減免與稅率 係指租稅之納稅義務人,亦即為應申報或繳納租 稅之人。
即課稅之標的物。 (三)課徵範圍 即該稅究竟採屬人或屬地主義,如綜所稅採屬地 主義,營所稅、遺贈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四)減免與稅率 每一租稅之課徵都可能因某些因素而給予優惠之 規定。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1 二、稅法之架構(續) (五)稽徵程序 (六)罰則 (七)附則 主要規定租稅徵納之各種程序
各稅法皆有訂定處罰規定,而我國稅捐稽徵法 亦有 統一性處罰規定,當兩者規定有不同時,以稅捐稽 徵法優先適用。 (七)附則 附則主要規定稅法施行日期或子法之授權事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2 三、租稅罰法 (一)租稅行政罰-主要由稽徵機關裁罰 乃針對納稅義務人違反法令律所規範之義務 而為之處罰,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均應受處罰。
租稅行政罰依據性質,一般可分成行為罰與 漏稅罰兩種。 「行為罰」主要是稅法賦予納稅人應切實執 行的義務,如開立發票與憑證保存等義務, 一旦納稅人違反應盡的義務,即會被處罰。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3 三、租稅罰法(續) 「漏稅罰」則明顯是因納稅人故意或過失,導 致出現短漏稅捐情事,就會被處漏稅罰。行政 罰主要是以課處罰鍰、滯納金、沒入貨物等方 式為之。同一行為若同時觸犯稅法所訂行為罰 與漏稅罰時,均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4 三、租稅罰法(續) (二)租稅刑事罰-由法院裁量處罰
租稅刑事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現行稅 法中有關刑事罰之規定,最主要的是稅捐稽徵法 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7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稽41)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5 三、租稅罰法(續)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 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稽42)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 以下罰金。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6 三、租稅罰法(續)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 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 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稽47)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7 四、租稅法之重要主義 (一)課稅主義 (1)國籍原則 (2)居住原則 1.屬人主義
強調量能課稅公平之租稅(例如所得稅、遺產稅及 贈與稅),常採用屬人主義,亦即當身分被認定 為應課稅之納稅義務人時其境內外的所得或財產 皆為課稅標的。 (1)國籍原則 (2)居住原則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8 四、租稅法之重要主義 2.屬地主義:所得稅採屬地主義之國家,認為凡 所得源自本國境內,無論取得所得者是否具有 該國國籍或是否為該國居住者,均需課徵所得 稅。 3.我國稅制現況 我國目前採屬人主義之稅目,包括:營利事 業所得稅、個人所得基本稅額、遺產稅及贈 與稅。 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19 四、租稅法之重要主義(續) (二)租稅法律主義
任何稅捐的課徵,均需有法律的依據,憲法第 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義務,係指人民僅 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 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義務。 1.課稅要件法定主義 2.課稅要件明確主義 3.合法性原則 4.手續之保障原則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0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一)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原則 (二)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憲法為國家之基本大法,階位最高。憲法 第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 效」。亦即行政機關所訂之法令或行政處 分不能抵觸憲法,又稱法律優位主義。 (二)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 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 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若稅法明定追溯 適用,則不受此限。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1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四)後(新)法優於前(舊)法原則
有兩個以上的法律對同一事項均有規定時,規 定範圍較廣且屬一般性質者為普通法;規定範 圍較小且屬特殊規定者為特別法。換言之,法 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 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四)後(新)法優於前(舊)法原則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 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 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2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五)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影響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之實體 規定如免稅額、稅率等稱為實體 ,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之稅法規 定為準;但不影響納稅義務人稅 負之程序規定,如繳納期間,則 適用稽徵時之規定,此即為實體 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3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六)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在許多行政救濟的案例中,常因納稅義務人 疏於注意應提起救濟之時間而被以程序不符 為由駁回。換言之租稅救濟案件之審理,以 符合程序規定為受理之前提,程序不符即不 受理。此即為程序不符,實體不究。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4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七)實質課稅原則 1.意義 98年5月13日總統令增訂稅捐稽徵法12條之1明確規 範實質課稅原則之精神,並於102年5月14日修正公 布,條文內容如下: ①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 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 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5 ②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 ,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 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③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 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 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 租稅規避。 ④前項租稅規避及第2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 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6 ⑤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 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⑥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 關係人有第2項或第3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 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 予以調整。 ⑦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 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7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2.現行稅法有關實質課稅原則之規定:
所14 租賃收入-將財產借與他人,除經查明確 係無償借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 算租賃收入。 所43之1-非常規交易之成本費用依法調整。 遺5-視同贈與之規定。 遺15-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或各順 位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視為遺產 課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8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現行稅法有關實質課稅原則之規定: 印13-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仍應貼 用印花稅票。
契12-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其以抵押借 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 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29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八) 處罰法定原則 即為行政罰之法定原則。此原則係 以憲法上法治國原則中之法律保留原則 為依據,即如同罪刑法定主義一般,對 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之處罰,必須在 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能處罰。 此外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 內並遵循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違反 法定程序者,行政處罰即無效。(行政 罰法4)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30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九)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為「禁止過度原則」,旨在強調國家 行政目的之達成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間, 必須適當並不得過度。例如98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契稅條例第24條,其立法意旨即為訂定行為 罰裁罰上限金額,明定依本條規定加徵之怠報金 ,以應納稅額為限,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15,000 元。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16 號解釋比例原則之 意旨,並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31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十)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例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 條有關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前已取得免稅或核准投資計畫等,其免稅利益可以不必列入基本所得計算之規定,即為信賴保護原則之應用。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32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十一)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又稱為「禁止雙重處罰原則」,其本意係在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地處罰。行政罰法第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其處罰種類相 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 得重複裁處。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33 五、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十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依據訴願法第81 條第1 項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亦即納稅義務人在進行租稅行政救濟程序時,不會因為提起訴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後,稅負反而比原復查決定之數額更多。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34 六、租稅法以上或以下之適用 租稅法規中稱以上或以下均包括 本數,滿或不超過亦同。
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之中獎獎 金,每聯(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可免予扣繳所得稅 並免申報個人所得稅。 所以若剛好中獎2,000元免扣繳, 2001元以上才須扣繳。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35 七、稅法之貨幣單位 稅法中若未明訂以新臺幣為單位,如營業稅法, 即係以國幣為單位。所謂國幣亦係以銀元為計 算單位(銀元:新臺幣=1:3)。目前大多數 稅法都已明訂使用新臺幣為單位,例如稅捐稽 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金。」; 所得稅法第6條:「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新 臺幣為單位」。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36 附錄 如何查閱稅法之修正 檢索稅法法條的方式 本書設有網站與Facebook粉絲頁,隨時公告最 新修法規定。
同學也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先到本書網站: 或輸入中文網址 點選「賦稅法令查詢」再點選「全國法規資料庫 檢索」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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