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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退休業務 法制與實作經驗分享 報告單位:國立中央大學人事室 1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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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人員退休業務 法制與實作經驗分享 報告單位:國立中央大學人事室 102年8月21日

2 報告大綱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公保、優惠存款) 貳、學校退休業務實作經驗分享 (退休金試算、退休案件陳報、退休金發
放、退休照護) 1

3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退休條件 1.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體能降齡規定) 申請退休 2.任職滿25年者
1.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2.任職滿5年以上,符合公保殘廢 給付半殘以上標準且具不堪勝任 職務條件者 應即退休 2

4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教師 職員 申請退休:除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或家庭變故,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屆齡退休:8月1日至次年1月31月出生者,以次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2月1日至8月31日出生者,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申請退休:依個人考量因素決定 屆齡退休: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以7月16日為為退休生效日;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以次年1月16日為為退休生效日

5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退休金給與方式 1.任職滿5年以上,但未滿15年 2.任職滿15年以上(得擇領) 一次退休金
任職滿15年以上(擇一支領) 1.全額月退休金 2.兼領1/2月退與1/2一次退 3.兼領2/3月退與1/3一次退 4.兼領3/4月退與1/4一次退 月退休金 4

6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月退休金起支年資及年齡 適用對象 任職年資 起支年齡 備註 屆齡退休(65歲) 15年 ※ 自願退休
展期月退起支年齡 減額月退最早年齡 備註 屆齡退休(65歲) 15年 自願退休 任職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60歲 任職25年以上(教) 25年 50歲 75制 任職25年以上(公) 55歲 85制 任職30年以上(公) 30年

7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退撫舊制 一次退休金計算 退撫新制 ◎公式:[本(年功)薪+930元] ×基數 ◎基數計算說明:
1.滿5年→9個;每增1年→加2個;滿15年後→ 另加2個;最高30年→61個 2.畸零月:併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 退撫舊制 一次退休金計算 ◎公式:[本(年功)薪×2] ×基數 ◎基數計算說明: 1.每1年→1又1/2個 2.最高35年→53個 3.畸零月→未滿半年以半年計給1個基數;滿 半年以上以1年計給1.5個基數 退撫新制 ※退撫新舊制切點:教育人員為85.2.1;公務人員為84.7.1 6

8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確定給付制 退撫舊制 月退休金計算 退撫新制 ◎公式:[本(年功)薪×支領百分比]+930 ◎基數計算說明:
1.前15年每年5% 2.第16年起每增1年→加1% 3.畸零月→併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 4.最高30年→90% 退撫舊制 月退休金計算 ◎公式:[本(年功)薪×2] ×支領百分比 ◎基數計算說明: 1.每1年→2%;畸零月→未滿半年加發1%; 滿半年以上以1年計 2.最高35年→70% 退撫新制 ※新舊制年資採計上限教師最高40年;其他人員為35年 7

9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增核退休給與 適用對象:教師、校長。 增核條件:服務滿35年,並有擔任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或校
長職務30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 擔任教師、校長5年以上,成績優異(晉支薪級或 發給獎金)者。 一次退休金:自第36年起,依退休條例第5條規定(1年 給與1個半基數)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給與 60 個基數為限。 月退休金:自第36年起,每年增加1%,以增至75%為限。

10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1.本(年功)薪加一倍之8%至12% 2.分擔比例:政府65%;教育人員35%
3.撥繳滿35年(教師40年)後免再撥繳 退撫基金提撥及補繳 1.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 2.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3.僑委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 4.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 5.借調民營事業機構、私校、大陸事務機 構、財團法人辦理留職停薪年資 9

11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法令規定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
具有舊制年資,且不論退休金種類均可核發 種類 一次發給 基數 按核定之85年1月31日以前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公務人員轉任者:具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 ※軍職人員轉任者:具85年12月31日以前年資 計算總額 依退休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按無條件進位】×基數 排除規定 因機關改制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補償金(例如:海關、經建會等機關)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10

12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新舊制年資補償金 退休條件 項目 要件 發給基數 增發補償金 1.支領月退休金 2.新制施行前年資未
滿15年者。 【21-1-5】 以15年為基準,以下2種擇一: 1.每減1年增給1/2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2.每減1年增給基數1/200之月補償金 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基數(或百分比) ※各級政府支給。 再一次補償金 滿20年,且新、舊 制年資合計未滿26 年者。 【21-1-6】 1.前段增發:按核定新舊制年資合併計算至20年止之新制繳費年資,滿半年增發1/2 個基數,最高增給3個基數 2.後段減發:前後年資超過20年者,每滿1年減發1/2個基數,至滿26年不再增減 計算公式:月支薪額*2*基數 ※退撫基金支給。 新舊制年資補償金 退休條件 11

13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請領條件 遺族撫慰金 請領種類 1.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2.未再婚配偶及依下列順序領受
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請領條件 遺族撫慰金 1.一次撫慰金:餘額+6個基數撫慰金(無 餘額者亦同) 2.月撫慰金:按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 數發給 3.月撫慰金請領條件:父母、未再婚配偶、 未成年子女(給至成年) 請領種類 12

14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給付公式:保險事故當月保俸×給付月數 1.1至10年:每年1個月 2.11至15年:每年2個月
3.16至19年:每年3個月 4.20年:每年4個月 公保養老給付 修正前標準 依加保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最高以36個月為限。如有未滿1 年之畸零月數者,按比例發給 修正後標準 ※88年5月31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給付方式 13

15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適用條件 優惠存款 100年方案 101.2.1正式實施全面期間制 1.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
2.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 額表支薪 3.限於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所支領的一次退休 金及公保一次性養老給付 適用條件 優惠存款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 (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 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之退 休所得比率上限及同薪級現職人員待遇;超過者 ,減少其一次性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 金額。 100年方案 14

16 教育人員優惠存款制度3次修正公式 95年方案(95.2.1) 退休所得【A】: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公保優存每月利息+1/12年終慰問金
在職同薪級人員所得【B】:本(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1/12之年終獎金 A /B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85%-95%-97.5%) ※但大專校院校長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支領簡任第12職等以上主管職務加給者, 75%-80%-82.5% 99年方案( ) 退休所得【A】: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在職同薪級人員所得【B】:本(年功)薪×2 A /B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75%-95%-97.5%) 15

17 教育人員優惠存款制度3次修正公式 100年方案 (100.2.1)
第一階段公式 退休所得【A】: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在職同薪級人員所得【B】:本(年功)薪×2 A/B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75%-95%-97.5%) 第二階段公式 在職同薪級人員所得【C】:本(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1/12之年終獎金 A/C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70%-90%-91.25%) 依上述2道公式分別回推計算公保優存的額度後,再與依公保優存最高月數標準表計算原來可以辦理優存的額度比較,取最低者,即為實際可辦理優存的金額。 16

18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公保得辦優存標準表 退撫舊制公保年資 1 2 3 4 5 6 7 8 9 10 得辦優存月數 13 16
18 20 22 24 26 11 12 14 15 17 19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公保得辦優存標準表 17

19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定期給與之發給 月退休金之發給 首期: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
次期之後:每6個月發給一次。(1月~6月→1月16日、7月~12月→7月16日。) 月撫慰金之發給 首期: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 次期之後:隨月退休金發給時間每6個月發給一次。 俸給調整 遇教育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配合調整或補發。

20 壹、教育人員退休制度之現行法制 支(兼)領月退休金權利之喪失 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4.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支(兼)領月退休金權利之停止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2.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 (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按:現行標準為新臺幣32,160元】者,不在此限 )

21 退休金試算 貳、學校退休業務實作經驗分享 1.至銓敘部網路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列印辦理退休當事人優 惠存款試算表
2.調閱當事人之人事資料(確認退休年資) 3.進入教育部退撫管理系統退休金試算專區(操作時應注 意事項) 4.依當事人請求(退休日期、退休金擇領種類)製作退休 金試算表 5.將申請表、退休相關表件等以電子郵件傳送當事人 6.針對退休金或退休年資等相關疑義提供後續諮詢服務

22 貳、學校退休業務實作經驗分享 教育部退撫管理系統退休金試算網頁

23 退休案件陳報 貳、學校退休業務實作經驗分享 1.通函收件:每年2 、8月通知校內各單位轉知屆齡及有
意願辦退休教師,於每月3 、9月底前送件,俾憑先行 初核是否符合退休要件, 於每年4 、 10月底前送案。 2.檢查退休應檢附資料。 (現職待遇計算表、公保被保險 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書、戶口名簿影本、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年資試算表、退休人員初次申請查詢列表畫面、 義務役 軍職服務證明、 各階段服務證明書及教師證書、臺銀優 存專戶存摺封面影本、 私校退休給與領據及照片等 )

24 退休金發放 貳、學校退休業務實作經驗分享 1.定期上網查驗請領資格:每年6月及12月 2.辦理請領資格變更作業:停領、恢復、喪失
3.列印具教育部浮水印請領清冊辦理請款核發(每年1月1 日及7月1日以後) 4.寄送月退休金發放通知,並附宣導法規或轉知活動訊息 5.當期查驗結果如有移居國外等相關情事,應發函通知當 事人依限補件申請發放退休金,如未補件申請時,應停 止發放月退休金,至符合請領資格時,始得恢復發放

25 退休照護 貳、學校退休業務實作經驗分享 1.三節慰問金:定期配合上網查驗,並依查驗結果發放 2.隨時更新退休人員名冊(維護相關資料)
3.與退休人員聯誼會保持互動 4.配合教育部辦理每年優惠存款利息差額名單確認事宜

2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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