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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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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是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这些法律是调整有关商标、发明与创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要了解知识产权,必须了解:(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发展和主要特点;(2)商标注册登记的作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与续展的期限,以及关于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及其原则;(3)取得专利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与审查程序,专利保护的期限,关于专利的强制使用问题,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待遇,以及关于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和原则;(4)著作权法的概念与特点,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和原则;(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以及主要规则和实施制度;(6)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发展与修改。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商标取得的原则; (2)取得专利的条件; (3)著作权法的概念与特点;
(4)保护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及其原则; (5)TRIPs的主要内容与基本原则; (6)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 重点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概念与特点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 目录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第二节 商 标 法 第三节 专 利 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复习和练习 主要参考书目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一、知识产权概念及其发展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项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与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与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传统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 工业产权(商标与专利)与著作权(版权)两类。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包括九项内容: “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8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或作者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中国与大多数国家列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在内容的选取与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许多国家将其视为编辑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9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是商标法、专利法与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转让,任何人不得使用;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对侵权者提起诉讼,要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或予以刑事处罚。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过了这个期限,这些权利便自行终止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在国际上,知识产权的特点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0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中国先后制定了 《商标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对这些无形财产权在法律上予以保护。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1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二、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知识产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一般而言,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合法性。
(2)专有性,即独占性、排他性或专断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双重性。 (6)使用的非排斥性。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2 第二节 商 标 法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这种标志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样或图片等组成。 商标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即制造商标、商业商标与服务商标。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3 第二节 商 标 法 商标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作为产品来源的标志。 (2)作为产品识别的标志。 (3)作为宣传广告的标志。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4 第二节 商 标 法 二、商标注册的作用 商标是一种工业产权,各国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都制定了有关商标的法律,并且设立了专门机构主管商标注册事宜。 根据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所有人必须将商标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只有经批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5 第二节 商 标 法 对商标的保护与对其他工业产权的保护一样,都具有地域性与时间性。
所谓地域性,是指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有在注册国的国境内才受到保护。 所谓时间性,是指各国对商标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以专用权。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6 第二节 商 标 法 三、各国商标法简介 (一)商标权的取得 关于什么人可以取得商标权的问题,各国的商标法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使用在先(priority of use)决定商标的所有权 2.以注册在先(priority of registration)确定商标的所有权 3.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指控(uncontested registration)决定商标的所有权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7 第二节 商 标 法 (二)商标注册的手续与审查程序 1.商标注册与审查程序 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主管部门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要对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资格取得商标注册,即将该项申请在《官方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布,让公众进行审查,时间一般为3个月。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即可以准予注册,并由商标主管部门发给注册证书。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8 第二节 商 标 法 2.对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待遇 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一般都给予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给外国人以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但是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各国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互惠问题。 (2)关于商标注册代理问题。 (3)关于提供本国商标注册登记证书的问题。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19 第二节 商 标 法 (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内容
各国的商标法对于不准作为商标注册的事项都有详细的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相抵触,就不能获准注册。其中主要有以下八项: (1)本国或外国的国旗、纹章、勋章、军旗、军徽以及其他官方标志、名称或图形。 (2)红十字标章或“红十字”及日内瓦“红十字”的字样。 (3)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文字、图形或标记。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0 第二节 商 标 法 (4)通用的名称、文字、图形、数目、记号、图画或图像,除非它们与识别商品有关,并且具有明显的特色。
(5)通常用来表示类别、品种、性质、来源、原料、用途、重量、尺码、价值与质量的通常名称与图形。 (6)含有他人商号、姓名、艺名或肖像的商标,未经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使用。 (7)地理名称或图形。 (8)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此外,有些国家由于政治或宗教的原因,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1 第二节 商 标 法 (四)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与续展的期限
各国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都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有些国家规定的期限较长,有些则较短。最长的为20年,最短的为5年,一般为10年~15年。 在有效保护期限届满以后,商标所有人可以办理续展手续,要求续展(re-new)。续展的期限一般与注册的有效保护期相等,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经续展后的保护期长于注册的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商标法》第23与第24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2 第二节 商 标 法 (五)商标注册的撤销 商标在获准注册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者,则有关主管当局可以依法撤销其注册:
(1)因第三人的异议成立而被撤销。 (2)因有效期届满,未按时办理续展而被撤销。 (3)因不使用而被撤销。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3 第二节 商 标 法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字、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4 第二节 商 标 法 四、关于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另一个国家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从19世纪末期起,世界各国先后缔结了一些有关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 1883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3年《商标注册条约》与《欧洲商标条约》等。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5 第二节 商 标 法 (一)《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的全称是《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它是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因此,故简称为《巴黎公约》。 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成立了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同盟,称为巴黎同盟。巴黎同盟设有大会、执行委员会与国际局。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6 第二节 商 标 法 《巴黎公约》的许多规定是既适用于商标,也适用于专利及其他工业产权的。 1.在成员国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2.在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优先权 3.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所取得的权利互相独立的原则 4.商标的使用 5.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6.对欺诈性申请注册的处理 7.商标的转让 8.关于临时性的保护措施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7 第二节 商 标 法 (二)《马德里协定》 其全名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是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缔结的一项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国际公约。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8 第二节 商 标 法 《马德里协定》的主旨是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享受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对于非缔约国的国民则必须在缔约国内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住所,才能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29 第二节 商 标 法 (三)《商标注册条约》 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缔结了一项《商标注册条约》(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eaty,简称TRT)。 根据《商标注册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必须指定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即“指定国”),如果当时没有指定,则事后也可以补充指定。 参加该条约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0 第三节 专 利 法 一、专利的概念 专利(patent)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的期限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专有权(exclusive right)。取得专利权的人即专利权人(patentee),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就该项发明进行制造、使用与销售其产品的专有权,并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别人,或把专利的使用权让与他人使用。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1 第三节 专 利 法 专利法的主要作用在于: 一方面要求发明人公开其发明,以便让社会公众能了解其发明,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利用其发明;
另一方面在法律上保护发明人的专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任何第三人侵犯其专利权,使发明人不致因公开其发明而遭受损失。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2 第三节 专 利 法 二、各国专利法简介 (一)取得专利的条件 根据中国与大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新颖性(novelty) 2.先进性(progress) 3.实用性(utility)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3 第三节 专 利 法 (二)不能获得专利的发明 各国基于社会、政治、经济与工业保护政策上的考虑,认为某些发明不宜由个人垄断时,就在专利法中把它们列为不能取得专利的项目,不授予专利权。至于哪些发明不能取得专利,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六项: (1)纯科学原理或理论。 (2)违反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发明。 (3)动植物新品种。 (4)化学物质。 (5)食物与药物。 (6)原子能技术。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4 第三节 专 利 法 (三)专利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1.专利申请
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对发明的内容作出说明,并具体指出要求保护的范围(claims),必要时还要附具图样对其发明作出解释。 根据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个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不能授予几个专利权。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5 第三节 专 利 法 2.专利审查程序 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
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的条件,只要申请的手续完备,申请书的内容符合规定的要求,就授予专利权。 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先进性与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6 第三节 专 利 法 (四)专利保护的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但是期限的长短与计算期限的办法各国有所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期限一般多为15年至20年;前苏联及东欧各国为10年至15年;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短至5年的,也有长达20年的,视不同国家和发明的不同性质与不同的部门而异。计算期限的方法,多数国家是从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算,少数国家是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7 第三节 专 利 法 (五)关于专利的强制使用问题 过去,各国在专利法中一般都不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将其专利付诸实施的义务。
但是近年来,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权人有实施其专利发明的义务,把不实施其专利发明视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并采用强制许可证(compulsory license)、撤销专利权或由国家征用其专利权等办法予以制裁。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8 第三节 专 利 法 这项立法的主要理由是: (1)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本国的国民经济与科学技术事业,如果专利权人不把其发明在当地予以实施,就失去了授予专利权的意义; (2)西方国家的垄断资本往往利用其在经济上与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将其某些发明在外国,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但是并不在当地实施其发明,而是利用专利权取得对进口的垄断权,从其他国家输入专利产品,借以达到垄断这些国家的市场,阻碍其民族工业的发展,谋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39 第三节 专 利 法 (六)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待遇
各国的专利法对外国人申请专利,一般都给予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大多数国家都无条件地给外国申请人以国民待遇,但是有些国家则要求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国民待遇。此外,根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时,一般都要在申请国设有营业所或住所,否则应委托在该国设有营业所或住所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0 第三节 专 利 法 三、关于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
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土内有效,其他国家的法律没有保护的义务。专利权人如果要在其他国家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另行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为便于一国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保护,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或专利权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和《卢森堡公约》等。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1 第三节 专 利 法 (一)《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以保护工业产权为目的的一项国际公约,其保护对象不仅包括专利权,也包括商标及其他形式的工业产权。其中有关保护专利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专利权独立的原则 4.关于强制许可与撤销专利权的规定 5.关于临时性保护措施的规定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2 第三节 专 利 法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是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于1978年生效。截至1980年11月,已有30个国家加入这一条约。该条约的主旨是规定专利国际申请的程序,各成员国就批准专利以前的审查工作进行合作,实行国际新颖性调查与国际事先审查制,避免各国分头审查时在检索专利文献工作中的重复劳动。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3 第三节 专 利 法 (三)《欧洲专利公约》(EPC)
《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些欧洲国家于1973年10月在慕尼黑签订的,所以,又称为《慕尼黑公约》。《慕尼黑公约》试图设立一个单一的专利机构———欧洲专利局,根据单一的程序与统一的专利条件授予专利权。这种专利权称为欧洲专利权。根据这个程序所授予的专利证,可以分化为若干国家的专利证。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4 第三节 专 利 法 (四)《共同体专利公约》(EEC Patent Convention)
为了统一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的专利制度,共同体各成员国于1975年12月15日在卢森堡缔结了一项《共同体专利权公约》(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公约建立了共同体专利权制度。 该公约规定,共同体专利权的授予,应根据《慕尼黑公约》规定的程序与规则办理。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5 第三节 专 利 法 共同体专利权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种强有力的专利权;
(2)有关共同体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诉讼不再由各个国家的法院审理,而由共同体的有关机构管辖; (3)可以避免由于同一发明者在两个以上的共同体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两个以上的国家专利权时可能引起的麻烦问题。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6 第四节 著作权法 一、概念与特点 著作权(copy right)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7 第四节 著作权法 各国版权法把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分为主体与客体。
所谓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指用自己的创作活动产生某种作品的人,亦即指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者。 所谓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指以某种物质形式所表现的创作活动的产物,即一定的作品,通常是指作者创作的具体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8 第四节 著作权法 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特点: (1)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活动的产物,而不是抄袭别人的作品;
(2)作品不论其内容如何,都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便别人能够看到、听到与触到(例如,凸点盲文)。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49 第四节 著作权法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各国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各大类:
(1)文字作品(著作、小册子、单篇文章及其他文字作品); (2)口头作品(讲学、演说、布道及其他口头作品); (3)音乐作品; (4)戏剧作品与戏剧音乐作品; (5)舞蹈作品与哑剧作品;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0 第四节 著作权法 (6)艺术作品:油画、绘画、版画、雕刻、雕塑与其他造型艺术作品; (7)摄影作品; (8)电影作品;
(9)录音与录像作品; (10)电视与广播作品; (11)辞典、百科全书、文选、诗集与画集等; (12)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与模型作品; (13)利用已有的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进行改编、翻译与注释等而形成的演绎作品。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1 第四节 著作权法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
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即人身权)与经济权利(即财产权)。 精神权利是指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作者有在自己的作品上签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的权利;有发表、修改与收回自己作品的权利;有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经济权利是一种财产权,主要是指作者自己利用或通过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出版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演绎权、发行权与展览权等。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2 第四节 著作权法 法律对作者的版权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一般为作品发表后若干年,或为作者在世之年加死后若干年。
各国的著作权法与国际版权公约,除了强调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外,还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了公众与社会的利益,为了发展文化科学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而无偿地利用其著作权的作品,这就叫做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或称为“合理使用”。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3 第四节 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的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为了个人学习、学术研究、评论与新闻报道而摘录、复制某一作品;
(2)为了诉讼程序的需要或报道此种诉讼程序而复制某一作品; (3)为了进行系统教学活动收集教材而复制某一作品; (4)图书馆、档案馆或其他资料中心(指非营利性的对公众开放的资料中心)为保藏版本或供公众借阅等目的而对某一作品进行复制(包括照相复制、录音、录像等);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4 第四节 著作权法 (5)利用已发表的作品免费在公共场所表演节目,或为了教学目的,师生在校内表演或展出某一作品,或为慈善机关募捐举行义演而表演或展出某一作品; (6)在自己的作品中少量引用他人的作品等。不论属于哪种情况,使用者都必须说明作品的来源与作者的姓名,并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复制件不许超过一定的份数等)。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5 第四节 著作权法 二、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经过多次国际会议,以英国、法国、德国与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为中心,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美国、阿根廷、巴西、智利等美洲国家于1889年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签订了《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简称《泛美公约》)。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6 第四节 著作权法 195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与主持下,在日内瓦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
法语非洲13个国家于1977年在中非首都班吉签订了《班吉协定》(其附件七是世界上第一部地区性的跨国版权法)。 《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是当前在版权的国际性保护方面最有影响与成员国最多的世界性公约。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7 第四节 著作权法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于瑞士首都伯尔尼。当时签字的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与西班牙等10个国家。1887年由上述国家组成了伯尔尼同盟。《伯尔尼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伯尔尼公约》缔结后,先后经过7次修订与补充:1896年于巴黎,1908年于柏林,1914年于伯尔尼,1928年于罗马,1948年于布鲁塞尔,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1971年于巴黎。截至1986年1月,共有76个国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8 第四节 著作权法 《伯尔尼公约》共有44条,其中正文有38条,附件有6条,正文前21条与附件6条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管理条款。《伯尔尼公约》对保护的对象、作者的专有权利、保护期限、对版权的限制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许可证等,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版权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59 第四节 著作权法 2.《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于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间代表会议上签订的。美国、英国、法国等50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大会,其中40个国家的代表在公约上签了字,并成立了政府间的著作权委员会。该公约已于1955年9月16日开始生效。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0 第四节 著作权法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巴黎修订文本的主要原则如下: (1)国民待遇原则。 (2)非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外国人的作品在内国取得版权保护的待遇。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1 第四节 著作权法 3.《保护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该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于1961年10月26日缔结,1964年5月18日生效。该公约要求一个国家必须是参加了两项主要的版权公约(即《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中的任何一个之后,才有资格参加该公约。目前已有26个成员国。《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的专有权利、录制者的专有权利与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其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2 第四节 著作权法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在该联合国际局的建议下,经过多年的酝酿,51个国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定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中的第14个,总部设在日内瓦。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3 第四节 著作权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 (2)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4 第四节 著作权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任务与职能包括:
(1)在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的立法,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法律与技术援助,搜集并传播情报,以及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之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 (2)在各知识产权同盟的行政合作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各同盟的行政工作集中于日内瓦国际局(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秘书处)。 (3)在对发展中国家援助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技术转让、起草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建立专利机构与专利文献机构,以及培养专业工作人员等事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5 第四节 著作权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有四个机构并签订了一个公约: 1.大会 2.成员国会议 3.协调委员会 4.国际局
5.《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6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TRIPs的重要意义
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在马拉喀什订立,在4个附件中,附件1中的附件1A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1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附件1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7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的订立对于国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相比较,TRIPs第一次以协定的形式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WTO的文件中作出了正式规定,第一次把商标、专利与版权的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并为一体,第一次与国际贸易相联系,从而第一次把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应尽的义务扩大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8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二、TRIPs的主要内容与规则 (一)TRIPs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拓扑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69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二)TRIPs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TRIPs第3条“国民待遇”规定:“(1)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已规定的例外。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而言,该义务仅限于本协议规定之权利。任何成员如可能适用《伯尔尼公约》(1971年)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b),应根据这些规定通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2)各成员可以在司法与行政程序方面适用第1款的例外,包括在某成员的管辖范围内指定服务地址或代理人,但是这种例外是实施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与细则所必不可少并且这种实践不能构成对贸易的伪装限制。”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0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最惠国待遇
TRIPs第4条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将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国民。某成员给予任何这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的义务之例外是:(1)基于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协定或一般性质的法律实施,并且不是特定限于知识产权保护;(2)根据《伯尔尼公约》或《罗马条约》有关规定允许给予的待遇,不属于国民待遇,而属于在其他国家获得的对等待遇;(3)有关本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利;(4)在WTO生效以前,根据国际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如果已将这种协定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且不构成对其他成员的专横和不公正的歧视。”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1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3.TRIPs的主要规则 (1)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标准。 第一,版权与相邻权。 第二,商标权。
第三,地理标志权。 第四,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第五,专利权。 第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第七,未披露的信息权。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2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知识产权的实施制度。
TRIPs的有关实施规定是第41条至第60条,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辖的公约或条约所没有的。 第一,知识产权实施的一般义务。 第二,民事与行政程序及补救。 第三,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第四,刑事措施。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3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TRIPs的特点总结
1.它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 4.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5.它规定了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4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一、基本现状 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只有商标条例,没有商标法、专利法与著作权法。 (一)商标法
1950年,中国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代替了前一暂行条例。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198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新的商标法开始实施之日,旧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5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二)专利法 1950年,中国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1954年,又公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 1963年,国务院制定了《发明奖励条例》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代替前面两个暂行条例。 1978年12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6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三)新著作权法
1990年中国有了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正。新著作权法共有6章,60条。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7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与旧著作权法相比,中国新著作权法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点:
(1)该法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2)该法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3)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了版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增加了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执法措施规定得更加具体详细,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8 第六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二、主要特点 为顺应WTO的要求,中国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具有下列六个主要特点。
(一)迅速回应,大幅修改立法 (二)颁布条例,加以相应配套 (三)吸收借鉴,引入有关规定 1.引入“即发侵权”理论 (四)保护权益,加大惩处力度 (五)适时调整,体系更加完整 (六)国际参与,保护更加全面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79 复习和练习 一、关键术语 1.注册在先 2.使用在先 3.新颖性 4.先进性 5.实用性 6.形式审查 7.实质审查 8.精神权利
1.注册在先 使用在先 3.新颖性 先进性 5.实用性 形式审查 7.实质审查 精神权利 9.财产权利 《巴黎公约》 11.《伯尔尼公约》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80 复习和练习 二、复习思考题 1.知识产权有哪些主要特点? 2.简要叙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3.简要叙述中国新著作权法的主要特点。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81 主要参考书目 1.国际贸易法编写组.国际贸易法第五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十章第四节.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3.冯大同、沈四宝编著.国际商法第四章第一节.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4 4.周汉民主编.中国走进WTO第十五章第十八节.上海:文汇出版社,20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8.李仲周、容小准、何宁主编.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019年4月21日1时12分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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