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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對人體試驗委員會應有的認識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陳書毓督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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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定義 NOT research (no IRB review) Research:
A systematic investigation, including research development testing, and evaluation, designed to develop or contribute to generalize knowledge. The major goal of research : benefit other than research subject NOT research (no IRB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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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的類別 Exempt Review:免審 Full-Committee Review: 一般審查, 通常審查或完整審查
Expedited Review :簡易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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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審(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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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審 (國外) 45 CFR 46 : 101(b)–minimal standards 食品品質、口味評估與消費者接受度的研究
已建立或常規的教學設計或活動 匿名教學測驗,調查, 訪談或公眾行為的觀察 收集既有的資料,文件,記錄等(公開可取得者) 由部門或機關首長認可執行的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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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審 (國外) FDA 不接受免審,除了以下兩種情況: 緊急情況 食品品質及口味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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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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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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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的標準 對受試者的風險應該是最小的 風險與利益之比較應該合理 受試者的選擇應該是公平合理(equitable) 知情同意(文件)
適當的監測 確保受試者的安全性 保護受試者的隱私(privacy) 維持資料的保密(confidenti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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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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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審查 DHHS & FDA No more than minimal risk
Minor changes in previously approved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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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審查 Minimal risk Not great than daily life
( or routine exam. or test ) No change at “risk-benefi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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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審查 Can be conducted by : IRB Chair
IRB members designated by the Chair Experienced reviewers Voting members A subcommittee of the I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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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審查 Reviewers Can“approve” Can“require modifications” No“disapproval”
–refer to full board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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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審查的標準 有完整的研究設計, 最好是已經在病人身上使用過的措施或程序 對易受傷害族群應有額外的保護措施 對受試者的風險應該是最小的
風險與利益之比較應該合理 受試者的選擇應該是公平合理(equitable) 知情同意(文件) 適當的監測 確保受試者的安全性 保護受試者的隱私(privacy) 維持資料的保密(confidenti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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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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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設計與品質的評估 2-1 Ethical Codes Nuremberg Code, 1949
試驗設計與品質的評估 2-1 Ethical Codes Nuremberg Code, 1949 Point 3 : 試驗須設計周全,並應以動物試驗結果為基礎… Declaration of Helsinki, 2000 Sec. 11 : …必須依循普遍接受之科學原則,並奠基於對科學文獻之徹底瞭解... Sec. 18 : …唯有在研究目的之重要性大於受試者可能身受之風險時, 有關人體試驗之醫學研究才可進行… Sec. 29 : …一個新醫療方法的益處、危險性及其有效性, 應與目前已知最佳的預防、診斷與治療方法對照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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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試族群的評估 2-1 Selection of subjects is equitable : IRB 評估的三個 criteria :
受試族群的評估 2-1 Selection of subjects is equitable : 45 CFR 46, 111 (a) (3) 21 CFR 56, 111 (a) (3) IRB 評估的三個 criteria : 研究的目的 執行研究的地點 受試者為vulnerable population 的特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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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試族群的評估 2-2 Equitable subject selection 的原則 : 應留意目標受試族群與招募時的態度和方式
受試族群的評估 2-2 Equitable subject selection 的原則 : 應留意目標受試族群與招募時的態度和方式 研究選擇的族群是否和研究的目的有關 要有很好的科學依據才可以排除某一特定族群的人 要有合理的納入排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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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代表的諮詢 Common Rule : 46.107 (a) 特別針對受試者為弱勢族群的研究
諮詢對這一族群深入瞭解或曾和這些族群有豐富相處經驗的專家。 可能的 Group Risks : 內在或外在的基因污名化 損壞部族或某一特定族群的價值 增加大眾對健康照護體系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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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隱私與資料的機密性 隱私(Privacy): 人 機密(Confidentiality) :資料、資訊 可能的傷害 精神上的不愉快
保險或工作機會的喪失 社會地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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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期間安全性之監測 (2-1) 三個主要負責人或單位 : An Individual Investigator : PI
A Group Representing the Sponsor A DSMB (Data Safety Monitoring Bo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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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期間安全性之監測 (2-2) Situations for a DSMB : 研究設計具有一些危險的因素
( 如 Phase III ) 研究的 risk level 高 & 有較多參與研究的單位 其他因素 : blinding, vulnerability of study pop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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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廣告 招募廣告的內容 96 年 6 月 6 日衛生署公告 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招募廣告應經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使得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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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試者的招募 招募受試者的主要方式 : 研究者自己的病人 由別的醫師轉介來的病人 藉由廣告招募的受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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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方式可能不符合倫理的情形 Information Comprehension Voluntariness 不正確的資訊 錯誤的資訊
表達的方式 溝通的方式 Voluntariness 脅迫 不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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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廣告的方式 Flyers Posters Brochures Media Recruitment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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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廣告應有的內容 主持人或試驗機構的名字和地址 研究的目的或狀況 以摘要方式描述納入的條件 以摘要列出可能有的益處
需額外付出的時間和義務之說明 研究地點和獲取進一步資料的聯絡人或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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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廣告的建議內容 清楚說明此為”研究” 避免低估風險並高估益處 不能宣稱安全性 避免不適當的字句,如
“新治療”, “新療效”, 或“新藥” 避免使用 “免費”的字眼 不能強調 “金額報酬” 在張貼廣告之前應獲得相關單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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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受試者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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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受試者的報酬 合理的報償 開支 因試驗受傷的補償 對付出時間與努力的報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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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受試者的報酬 4-2 法律規範 DHHS : 盡可能降低脅迫或過度影響的可能 FDA : 不鼓勵也不禁止 ICH : 沒有明確的規範
給受試者的報酬 法律規範 DHHS : 盡可能降低脅迫或過度影響的可能 FDA : 不鼓勵也不禁止 ICH : 沒有明確的規範 CIOMS : 是倫理的且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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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受試者的報酬 4-3 Prorating payment FDA 清楚的要求應依照試驗的期間來給與 不可在完成全部的試驗後才給與
給受試者的報酬 Prorating payment FDA 清楚的要求應依照試驗的期間來給與 不可在完成全部的試驗後才給與 應在受試者同意書內清楚的描述給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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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受試者的報酬 4-4 IRB Responsibilities 應發展出判斷 payment 適當性的規範
給受試者的報酬 IRB Responsibilities 應發展出判斷 payment 適當性的規範 應強調 prorating compensation 的必要性 應提出和未成年人相關的敏感性議題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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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與檢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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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研究的類別 Constitutional (host) genes : Pathological Tissue : 正常人的組織
會涉及 sensitive information 可能造成 psychological 和 financial harm Pathological Tissue : 病人的組織 幾乎為 no risk ( no direct benef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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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體範圍 Tissue samples Urine Bone marrow Cell aspirates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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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B 審查注意的重點 受試者的選擇 資料的機密性 揭露資料的方式 資料與檢體的儲存 受試者退出試驗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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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91 年 1 月 2 日衛生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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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體研究注意事項 為確保研究用檢體之正當採集及使用,保障檢體提供者之權益,並促進科學之正當發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採集檢體供研究使用,除依法令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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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定義 2-1 檢體:指與人體分離之細胞、組織、器官、體液或其衍生物質(含遺傳物質),包括剩餘檢體、採集自胎兒或屍體之檢體。
檢體提供者:指接受檢體採集之人。 檢體使用者:指直接使用檢體、指示他人使用檢體或依與檢體提供者間之契約等特定關係而得使用檢體之人或機構。 檢體保管者:指保存檢體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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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定義 2-2 編碼:以數字或英文字母等代碼,取代檢體提供者姓名、身份證字號、病歷號等可供辨識個人資訊之作業方式。
去連結:於檢體編碼後,將代碼與檢體提供者可供辨識個人資訊之對照資料完全永久消除之作業方式。 剩餘檢體:係指病理檢驗、醫事檢驗或研究剩餘之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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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體研究注意事項 採集與使用檢體應先提具研究計畫書,並經人體試驗委員會或其他類似之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倫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始得為之。以剩餘檢體進行研究,應於使用前提具研究計畫送倫理委員會審核。 檢體之採集與使用不得違背醫學倫理,並應注意防制對人類、特定族群及生態環境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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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告知檢體提供者事項 3-1 檢體採集之目的及其可能使用範圍與使用期間。 檢體採集之方法、種類、數量及採集部位。
檢體採集可能發生之併發症與危險。 檢體提供者之權益與檢體使用者、保管者之義務。 研究之重要性。 被選為參與者的原因。 預期之研究成果。 合理範圍內可預見之風險或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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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告知檢體提供者事項 3-2 保障檢體提供者個人隱私的機制。
檢體提供者得拒絕參與研究,並得隨時退出研究,及其退出之程序。檢體提供者之拒絕或退出,不影響其應有之醫療照顧。 研究檢體所得資訊對檢體提供者及其親屬或族群可能造成的影響。 檢體保管者與檢體使用者。 檢體是否有提供、讓與或授權國內或國外之他人使用檢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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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告知檢體提供者事項 3-3 剩餘檢體之處理情形。 研究經費來源及所有參與研究之機構。
其他依各研究計畫之需要,與檢體採集、病歷檢閱、追蹤檢查檢驗或病情資訊相關之重要事項。以剩餘檢體供研究使用,除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外,其餘告知事項仍應告知檢體提供者,取得同意。前二項告知與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輔以口頭告知,務使檢體提供者明瞭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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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體使用之同意 採集胎兒之檢體需經其母親同意 檢體提供者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與檢體提供者共同同意; 檢體提供者為無意思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無法定代理人時,由最近親屬代為同意; 屍體檢體之提供應得其最近親屬或本人生前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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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親屬範圍 (一)配偶。 (二)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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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 - 修正案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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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指已通過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 但又提出修正申請之研究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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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規範 計畫主持人提出的文件,應包括: 須先經 IRB 審查同意後才可繼續進行 計畫修正案現存及先前通過的文件
陳述/描述修正內容,說明修正原因。 提供計畫及相關文件之修正版本。 提出和原始計畫間差異之比較表,文件更改處必須劃線或清楚標示。 修正計畫書需要註明版本及日期。 須先經 IRB 審查同意後才可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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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類型 (低風險修正) Minimal risk 可經由簡易審查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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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類型 (高風險修正) 新增或刪除治療。 任何納入/排除條件的改變。 用藥方法的改變,例如口服改成靜脈注射。 受試者數目有意義的改變。
增加:如果受試者招募少於20人,改變5人就具有意義;如果受試者招募多於20人,改變20%就具有意義。 減少:如果受試者減少的數目改變了研究計畫基本的各項特性,就具有意義。) 使用之藥物劑量有意義的減少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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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期中/追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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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追蹤審查的目的,是在監督計畫案的執行過程是否符合原審查通過之計畫內容,以確保受試者的權利和福祉。
對於通過審查計畫案之執行效期展延作業。 除非該計畫原審查方式即為簡易審查,否則追蹤審查不可以簡易審查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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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主持人有責任依原審查要求的追蹤審查期間 每年一次 半年一次 每季一次 於執行許可書到期前二個月將所須資料送至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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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嚴重不良事件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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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E 評估作業 SAE 的通報 要求試驗在進行時所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及非預期事件,計畫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必須在事件發生後7 個工作天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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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E 評估作業 SAE 的評估 試驗過程中有時發生非預期性的風險,可能影響到風險/效益比率之相關資訊,應正確地通報人體試驗委員會檢視評估,以保護受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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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 -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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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考慮的結案情況 停止招募受試者 受試者相關資料的收集已完成 Data 已經去連結 Data 尚未去連結但可關聯的檔案是分開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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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須繳交資料 主持人提出結案報告,應包括的資料文件: 結案報告表 受試者同意書影本 臨床試驗病人名單 成果報告 收錄個案描述 療效結果分析
不良事件結果分析 受試者同意書影本 臨床試驗病人名單 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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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結案計畫之所有資料 IRB 要保存最少三年。 臨床試驗病歷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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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並不是研究有結果才須送交結案報告,而是研究計畫結束就要繳交結案報告。
IRB的最大目的在保護受試者,所以整個研究過程均要追蹤和審查,以確保受試者的福祉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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