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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 婚姻家庭法的特性 二 中国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变迁 三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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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婚姻家庭法的特性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的道德基础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性 (五)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五)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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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1999年,曾某(男)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贾某(女)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婚后互敬互爱,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2001年8月,贾某发现曾某和一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曾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贾某则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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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 张某(女)与朱某(男)1998年结婚。婚后朱某到外地打工,期间结识一女子并同居生活。2001年底,朱某在回乡探亲期间,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朱某撤回起诉。2002年春节过后,朱某又要外出打工,临行前给妻子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书主要内容有:朱某承认自己先前对妻子不忠,与他人同居;今后如果再犯影响夫妻关系,朱某愿意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12万元。朱某父母自愿为朱某提供担保。朱某返回打工地后继续与该女同居,并且不再与张某联系。 2003年1月,张某向县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并要求朱某按保证书约定,给付精神损失费12万元,并由朱某父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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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变迁 (一)概述 (二)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三阶段 (三)三次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传承与发展
(四)婚姻家庭立法与婚姻家庭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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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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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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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the Principle of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一)渊源 (二)内涵与判断标准 (三)对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衡量 (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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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的内涵 (二)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关系
(三)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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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论文: “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 (上,下) ,王雪梅,《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2003年春季号。
“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杜江涌、徐斌,《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5)。 “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王洪,《现代法学》2003(6)。 “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陈苇、谢京杰,《法商研究》2005(5)。 “离婚时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田岚、 聂嫄芳,《婚姻家庭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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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公约”确立的两性实质平等模式 第2条:缔约各国“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这些方法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措施。在立法措施方面,要求将男女平等原则列入本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法律,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等等。 第4条第1款:“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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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Gender) 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表示权力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
---谭兢嫦 信春鹰编:《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第145页。 社会性别,是指人们所认识到的,基于男女生理差别之上存在的社会性差异和社会性关系。 ---“在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中国项目组著:《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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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是指“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 ——妇女公约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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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主流化定义 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女性和男性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它是一个战略,将女性与男性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使妇女和男性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 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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