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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教育宣導 國科會計畫經費結報講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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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部控制教育宣導 國科會計畫經費結報講習會
主辦: 傅素瑛、陳淑惠、張庭瑜 協辦: 鍾秀英、周英君 日期及時間: 2012/09/24(一) :09:30-11:30 2012/10/08(一) :14:00~16:00 地點:行政大樓5007室

2 大 綱 國科會專題計畫經費支用原則及相關規定 本校有關國科會計畫節餘款之運用及管理 業務相關法規 摘錄國科會彙編專題計畫Q&A問答集
大 綱 國科會專題計畫經費支用原則及相關規定 本校有關國科會計畫節餘款之運用及管理 業務相關法規 摘錄國科會彙編專題計畫Q&A問答集 其他常見問題

3 國科會專題計畫經費支用原則 計畫補助項目 經費支用原則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國科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含管理費)不得支應項目
經費轉撥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經費結案

4 國科會專題計畫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 支出用途 1.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2.研究設備費 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 3.國外差旅費 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 (限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等三項) 4.管理費 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

5 支用原則 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依核定清單所列補助 項目範圍內支用,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 始得列支。
各項由執行機構依內部程序辦理或報經國科會同意之相關文件均應附於支出原始憑證內,以憑核銷。

6 研究人力費 專任、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 應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 項之規定辦理約用及核發工作酬金。(臨時工係指臨 時僱用且無專職工作之人員) 研究主持費: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核發。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依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如有賸餘應繳回國科會,不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7 研究人力費 聘用專任助理: 依人事室專案計畫人員聘用辦法,經校方核准後核薪。 聘用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填送「國立中山大學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聘僱申請表」 (結報時連同申請表正本及學生證等相關證件正、反影本附於劃帳印領清冊 ) 聘用未註冊之新生者: 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但註冊後仍須補送學生證正、反影本送本室備查。

8 研究人力費 兼任助理人員每月支領酬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國科會之最高標準。(大學:6000、碩士:10000、未獲博士候選人資格:30000、已獲博士候選人資格:34000) 研究人力費有下列情形者,應辦理變更: (1)主持費變更為專(兼)任助理人員酬金或臨時 工資等。 (2) 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助理人員之類 (級)別。 上述之變更得由計畫主持人填寫「國立中山大學國 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人事費變更申請表」,經校方核 准後始得核銷(如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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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研究人力費 約用助理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應迴避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工作酬勞名稱依工作項目書寫為主持費、專(兼)任助理薪資或臨時工資及出海津貼…。(表件1—印領清冊) 臨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請註明支領標準及計價方式,並附工作日誌。(表件2—工作日誌) 延攬講座及客座人員來台從事內容均應明確載明於申請書之延攬事由,否則不得於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兼任教學及其他工作。至博士後研究人員其本職即為從事研究,不得兼任任何其他教學及工作,自100年8月1日起實施。 不得進用大陸地區學生擔任專案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亦不得以補助經費(含管理費)支付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11 表件1—印領清冊 回上頁 請註明支領年月及項目 請填計畫代碼及科目 請填入購案編號 請依流程會核

12 表件2—工作日誌 回上頁

13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 之標準核實列支。
依國科會101年7月19日通過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之說明,有關購置之圖書是否列入財產,由執行機構依「圖書館法」及「財物分類標準」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14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下載路徑:會計室網頁表單下載建教合作相關表單執行計畫車輛使用油脂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明細表)
凡執行計畫所需費用,應依計畫實際需要核實列支。 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者,得投保意外險,補助額度以投保金額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意外險保險項目包含意外死亡及意外傷殘2項。應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國際電話費請註明通話事由並附上通話明細。 報支油費應填具「執行研究計畫車輛使用油脂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明細表」,並詳註車號、起訖地點、里程數、耗油量等資料。 (下載路徑:會計室網頁表單下載建教合作相關表單執行計畫車輛使用油脂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明細表)

15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購買國外物品,結報時請附外幣兌換水單或信用卡帳單影本以利核銷。
出海津貼請依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員出海作業費補助標準表」給付。(需於事前提出出差及出海申請,核准後始得報支,且不得重複支領膳雜、住宿費,若交通費需報支,應一併結報) 各項計畫應配合執行期程採購所需物品,請避免計畫即將結束前才進行大量採購。

16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不得報支: 1、非計畫有關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保險費及研討會報名費。
2、舉辦各項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時,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計畫內相關人員及機構內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評論費及論文發表費。( 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3、報經國科會同意轉撥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時,共同主持人及其任職機構內之人員均不得於轉撥計畫之經費支領出席費及審查費。( 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4、經國科會核定執行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畫之大專學生,不得再支領研究助學金。 5、已擔任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不得再兼任臨時工。

17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依國科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雙邊科技合作活動生活費標準表及雙邊科技合作協議規定辦理。

18 研究設備費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在核定經費限額內核實列支。 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國科會。
辦理研究設備費變更者,其變更之設備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須於國科會線上系統登錄。

19 國外差旅費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僅限: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核列「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係指: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

20 國外差旅費 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國科會。
填報差旅費報告表,請附上計畫清單或奉核後之流用變更申請表影本(曾經校內程序變更者)。 參加國科會補助各受補助機構至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舉辦之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依「國科會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規定」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等交通費,不得於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項下報支生活費。

21 國外差旅費 原擬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並已依規定繳交註冊費或報名費,之後因故未出席,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函報國科會同意後,始得於出席國際會議差旅費報支註冊費或報名費,餘款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規定繳回,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 「國家型科技計劃」及「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延續計畫」,其國外旅費賸餘款,除依規定辦理流出及用途變更者外,應將剩餘款繳回國科會。

22 國外差旅費 出差人員以同一出國事由,已另獲國科會其他補助經費者(如: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作業要點、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補助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等,所獲專案補助出國經費),其相關出國經費不得再於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內報支。 ( 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22

23 管理費 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須配合計畫執行期限),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24 多年期計畫 一次核給多年期(同一計畫編號)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各年度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執行機構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依內部行政程序於該補助項目內跨年度調整支用。

25 新增補助項目 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增列,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

26 支出用途變更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補助項目項下調整。但計畫內核有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如有賸餘不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27 經費流用 補助項目經費流用,如累計流出及流入均未超過50%者,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如超過50%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始得流用。 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經費流用以同一研究計畫為限,不同研究計畫間,不得相互流用。

28 計畫流用、變更之程序核准權限 流用、變更情形 本校行政程序核准 經國科會核准 1 累計流入 ≦ 50% 累計流出 ≦ 50% V 2
累計流入 ≦ 50% 累計流出 ≦ 50% V 2 累計流入 > 50% 累計流出 > 50% 3 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新增補助項目) 4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變更

29 計畫流用、變更之程序核准權限 研究設備費變更情形 本校行政程序核准 須於國科會線上系統登錄 5
研究設備費變更之單價 < 新台幣50萬元 V 6 研究設備費變更之單價 ≧ 新台幣50萬元

30 國科會補助經費(含管理費) 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與國科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 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 種私人用款。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31 經費轉撥(1) 擬轉撥研究計畫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 職之機構執行時,須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 始得轉撥。
計畫執行結束時,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須將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別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連同收支明細報告表函送執行機構彙整,如有賸餘款或未支用款,則一併繳回執行機構。

32 經費轉撥(2) 執行機構應將該研究計畫全部支出原始憑 證彙整後造具收支明細報告表,計畫主持 人須於收支明細報告表簽章,以瞭解該計 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 有關經費轉撥之相關流程與規定請參考研發處網站。

33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95年8月28日臺會綜二字第0950044846號函:
全程計畫執行期間僅有1個計畫編號(以3年期計畫為例,編號最後3碼為MY3),未結案前之各年經費,均得於執行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第2年或第3年計畫如擬追加經費,須俟該年計畫開始執行後始函送國科會申請。 3年計畫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將第2年或第3年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提前支用者,得經校方核准後,於原撥付之款項內調整支用。

34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96年3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0960013932號函:
新制多年期研究計畫經費流用(流入或流出)百分比之計算,係按每一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之全程計畫核定補助總金額為計算基數。 第2年、第3年計畫經費撥款,執行機構應檢視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百分比(實支金額/已撥付金額),每一計畫支用百分比達70%以上者,或未達70%已敘明原因經國科會同意者,始得請撥下一年計畫經費。執行機構請撥每一計畫第2年、第3年計畫經費之第1期款時,須檢附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明細報告表送國科會。

35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新制多年期支用明細報告表可於本室網路請購系統自動產生: 操作方式如新制多年期計畫支用明細報告表(1)~(3)

36 新制多年期計畫支用明細報告表(1) 3.點選收支報告表 1.下拉計畫 2.請選擇計畫代碼尾數為”0”之總計畫

37 新制多年期計畫支用明細報告表(2) 請選擇索引視窗內右邊之「多年期國科會格式」

38 新制多年期計畫支用明細報告表(3) 以「橫印」方式列印出報表並依流程會核完畢後送研發處彙整

39 經費結案 計畫於全程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經費 結案,並檢附:結案通知單(如下頁)、計畫申請書、核 定清單等資料。(詳細流程及線上登錄收支報告表,請至 會計室網頁表單下載下載,收支報告表1式3份請主持人 於製表人核章) 新制多年期計畫請於最後一年執行結束後再依上述流程 辦理經費結案 計畫執行期間若於同一補助項目內辦理支出用途變更者,結案時應檢附變更之相關文件,全部彙整函報國科會備查。(依據國科會101年8月31日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101年8月1日仍在執行及以後年度核定之計畫須填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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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校國科會計畫節餘款之運用 節餘款應研究及教學所需,主持人不得於 節餘款支領其個人酬勞。 節餘款得運用於下列項目:
聘請助理、購買儀器、雜項費用及其他與教學或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等。 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學術交流參訪。 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

43 本校國科會計畫節餘款之管理 國科會計畫除獲國科會同意延長執行期限者 外,其餘執行期限屆滿達一年且未辦理或通 知結案者,其賸餘經費依節餘款分配方式由 會計室逕予轉入節餘款專帳。 節餘款之使用不限定時間,每一年度節餘款經費未支用完部分由會計室直接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44 本校國科會計畫節餘款之管理 計畫主持人離職後: 其節餘款專帳若有結餘,由會計室逕予轉入校統籌。 計畫主持人退休後:
獲聘為本校合聘教師並擔任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者,於合聘期間得支用節餘款,但不含主持人差旅費。

45 業務相關法規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下載路徑:會計室法令規章監辦、審核5.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教育部為協助大學校院及教師落實各類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規定,參酌現行相關規定實務常見問題,製作「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及「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範例」,提供校內各單位及教師參考使用。相關資料電子檔得逕至教育部高教司網頁「資料下載選項」(

46 業務相關法規 國科會相關規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 用注意事項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 標準表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 表 下載路徑: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網頁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 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辦法/相關 表格

47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經費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得否溯及未經同意前之開支? Ans:
經費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一律皆須於事前完成相關程序。

48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業務費項下「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三子項,如任一子項未核定,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是否須報會同意? Ans: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同一補助項目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不需函報本會。

49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可否將業務費或其他經費流入主持費,主持人在延長計畫執行期間,延長執行期間是否主持費可由其他費用流入? Ans:
研究主持費須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核發,且研究主持費為本會主動增核,延長執行期間不另予補助,亦不得由其他費用流入。

50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核定清單如未核列研究主持費,是否得循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增列? Ans:
研究主持費為本會主動增核,如欲申請增列研究主持費,應報經本會同意。

51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未動支之國外差旅費是否可以流用至其他補助經費? Ans:
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得辦理流用或變更,如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本會。

52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若同一計畫核定赴國外及大陸地區移地研究差旅費10萬元,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10萬元,此二項差旅費額度是否可互相調整?或僅能以單項核定額度內支用? Ans: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補助項目項下調整。

53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若計畫申請時,認定要參與國際會議地點與實際去的地點不同時(如:美國換成歐洲), 需要申請變更嗎? Ans:
計畫主持人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因舉辦地點與原申請地點不同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54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以公款採購是否可使用信用卡?又主持人以信用卡支付代墊款項,是否可核銷? Ans:
依前行政院主計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 號函,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55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圖書採購改列業務費支出,請問何種書籍須編列財產? Ans: 請執行機構自行依圖書館法及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56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業務費中之「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是否可報支在國內舉辦之國際性學術研討會報名費? Ans:
如出席在國外舉辦之國際學術會議,屬赴國外出差,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註冊費及報名費屬「出差行政費」,爰由國外差旅費項下報支;如在國內舉辦,無國外差旅費支用問題,故由業務費報支。

57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計畫主持人加入學會成為終身會員,可否報支終身會費? Ans: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各補助項目之支用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支出,終身會費是否屬擬報支計畫期間內之支出,請執行機構依事實認定。

58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國內或國際性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是否有人數限制? Ans: 經執行機構審核確為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始得報支,無人數限制。

59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國內研討會報名費」,若有其他學生無 酬協助該計畫的學生是否也可以列支研討 會報名費? Ans:
所有支出用途均應與計畫相關,基本上須為計畫相關人員才始可核銷,若屬其他特殊協助事由者,請循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核准辦理。

60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執行機構內人員協助問卷施測,可否報支施測費? Ans:
本會97年8月7日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轉主計處規定,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

61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計畫主持人可否採買隨身碟、手機或iPAD?是否需要辦理財產管制事宜? Ans:
凡執行計畫所需之物品,應依實際需要,循執行機構內部審核規定,核實列支;財產、物品請依執行機構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62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常有老師至國外網站購書,要如何報銷?(多為 order, invoice要另外加價)刷卡結帳者,是否 可以用銀行列帳金額報銷?要附什麼資料? Ans: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信用卡刷卡付款者,請依內部審核程序核准後,檢附相關訂購、支付證明,依上述規定辦理。

63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研究設備費定義為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2年以上,而核定清單上研究設備費核定攝影機、升級套裝軟體、電腦設備等,購買時金額為1萬元以下,核銷項目屬業務費或研究設備費? Ans: 如實際購置時,單價未達新臺幣1萬元或使用年限為2年以下,應於業務費項下列支。

64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專題研究計畫可支用出國差旅費的人有那些人?(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其他… ) Ans: 參與研究計畫相關人員皆可列支。

65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國際研討會如在國內舉辦,教授發表研究成果論文之註冊費或報名費可否從出席國際研討會項下支應? Ans:
國外舉辦之國際學術會議,在國內舉辦,無國外差旅費支用問題,應由業務費報支。

66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計畫主持人參加計畫執行期限內舉辦之國際會議,並已繳交註冊費及報名費,但收據開立日期為執行期限外,是否可以核銷?
Ans: 原則上檢附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文件證明確實係參加執行期限內之國際學術會議,從寬認定。

67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依據國內學者出席國際會議辦法,合著者,原則上只補助一人,若計畫主持人與助理合著一篇論文,是否只能補助一人或是兩人皆可出席? Ans: 依本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規定,只補助一人出席會議。但專題研究計畫中核給之國外差旅費,只要為計畫相關人員,在核給之經費額度內均得報支,並無人數限制。

68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學生及老師簽准同意的研究人員,但是為沒有支領薪水的人,是否可以支用國外差旅費? Ans: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請計畫未核定之人員參與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時, 計畫主持人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約用未支薪之執行計畫相關人員,其因研究計畫需要,派赴國外出差等,始得於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項下報支。

69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計畫經費轉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之支用期間, 得否溯及至執行期限開始之日? Ans:
執行機構如擬轉撥研究計畫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時,須事先報經本會同意,於同意轉撥日起始得轉撥及支用,惟如有特殊情形擬溯及整個計畫執行期限內之開支,應於申請轉撥經費時敘明理由及擬溯及之日期,經本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70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計畫結餘款過高是否影響下一年度計畫核定? Ans:
計畫結餘款如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本會會請執行機構說明原由,如達成原計畫目標,不會影響下一年度計畫核定。

71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學校的兼任老師是否可以成為臨時工? Ans:
臨時工係指無專任職且臨時僱用之人員,兼任老師如無專職工作,皆可擔任臨時工。

72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26.問卷調查之受測者禮品費是否必須請受測人於收取禮品時,填列身分字號、戶籍地址及簽名? Ans:
受測者禮品費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惟如涉受贈者所得稅扣繳事宜,相關資料之填列,依本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第14條,由執行機構依有關稅法規定扣繳或辦理有關程序。

73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27.國科會對於國外差旅費不得參訪是否有發文函知各執行機構? Ans:
依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三)點規定,國外差旅費出國種類限「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三類,如確實有參訪需求,得專函向本會申請個案審認。

74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28.同一出國事由所動支之經費,如國合處已有補助,不足部分可否於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報支? Ans:
各出差人員以同一出國事由,已獲本會其他補助經費者,其相關出國經費不得再於專題研究計畫內報支。

75 專題計畫Q&A問答集 請至國科會網站參考 (國科會首頁 > 學術研究 > 專題研究計畫專 區 > 專題研究計畫Q&A問答集) (

76 其他常見問題 規定依內部行政程序變理變更或聘僱研究人力所需表單可以於何處下載使用? Ans: 請至本校研究發展處表單下載處下載使用。

77 其他常見問題 聘用未註冊之新生者,是否可聘為兼任助理? Ans:
可以,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但註冊後仍須補送學生證正、反影本送本室備查。

78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申請支付款項之承辦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
統一發票(或收據)之買受人須為「國立中山大 學」。 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 : 1.買受人(國立中山大學) 2.購買日期 3.購買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4.加蓋商號之發票章(或收據章)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78

79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請要求輸 入本校統編: ;若未輸入統編,應 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 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發票或收據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1.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2.承辦人必須於影本發票註明無法提出原本 之原因並加註「無重複列報情事」及簽名。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79

80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各機關員工所取據以熱感應紙列印之電子發票,為避 免碳粉脫落,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後,再併同原始 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申請經費報支。 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而另持廠商 補開之紙本電子發票(副本)等辦理核銷,應註明無 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加註「無重複列報情事」及簽名。 普通收據所加蓋之店章應記明受領人名稱、地址、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從缺者,應請廠商於收據上貼足印 花(收據金額之千分之四)。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0

81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收據範例 買受人應為國立中山大學 NOTE 請務必加蓋廠商免用發票專用章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1

82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二聯式或三聯式發票要蓋「統一發票專用 章」,並以收執聯結報。(三聯式發票應一 併檢附收執聯及扣抵聯)
發票、收據之品名欄若以外文書寫者,請擇 要譯註中文,另有關單據有外文部分亦請擇 要譯註中文。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2

83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發票範例 NOTE 請務必以收執聯結報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3

84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發票範例 NOTE 學校統編: NOTE 若沒有品名應加註明細並由經手人簽章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4

85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 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 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購置文具用 品一批、電腦周邊設備一批,請務必詳細 註明清單明細) NOTE 若發票未註明品名而有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另有採購貨品明細清單者請將清單一併黏貼結報。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5

86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採購金額超過一萬元之案件,依規定程序填寫 『動支經費申請單』,並檢附一張以上估價單。 (估價單應請廠商填寫本校全銜、估價日期及 詳細規格)經核准後方得辦理採購。 動支經費申請單、估價單、驗收記錄、發票等 有關之品名、規格、數量應一致。 NOTE 除緊急、特殊案件外,不得於採購後補辦經費動支程序。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6

87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NOTE 由事務組依照採購法 規定程序辦理採購 十萬元整 授權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各項採購案件,凡能 一次辦理者,不得化整 為零分批辦理。 集中採購項目(項目可 自行查詢或洽事務組), 不可自行辦理。 詳細採購程序及應行注 意事項,總務處另案辦 理講習。 由事務組依照採購法 規定程序辦理採購 動支程序: 各單位→總務處→會計室→校長 超過 十萬元 十萬元 以下 十萬元整 授權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動支程序: 各單位→總務處→會計室→ 一級單位主管(處、室、院)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7 87

88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支出憑證粘存單之「經手人」與「驗收人」 不可為同一人。
1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憑證粘存單,請註明 付款方式,例如︰逕付廠商、○○人已墊付、 已預借費用等,以利付款。 結報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於粘存 單之金額欄註明「實付金額…元」並由經辦 人簽名。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8

89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申購「設備費」之動支經費申請單,應事先 加會保管組作財產分類,結報時請附財產增 加單。
具有典藏價值之圖書屬財產(不限金額大小), 請填寫財產增加單送請圖書館及保管組登錄 財產。 郵票費請以郵局所開立之購買票品證明單報 支(不可以執據結報)。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89

90 不可為同一人 1.十萬元以下於完成動支程序後,業務單位逕行結報。 2.超過十萬元,於動支完成後由事務組依照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採購。
購置設備或具典藏價值之圖書請附「財產增加單」 請先加會 保管組 1.欲使用其他單位經費。 2.購置圖書先加會圖書館財產登錄。 1.超過一萬元應先動支。 2.檢附估價單正本。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0

91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除以零用金方式結報外,則每張支出粘存單 僅能黏貼同一家廠商。集中採購項目若非為 同一廠商,請分別動支與結報。
金額一萬元以下之墊付案請使用零用金方式 結報。 發票及收據黏貼方向請參考先前之範例。零 用金部分,每張黏存單只限黏貼10張內單據。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1

92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各類所得常用所得名稱,對應所得代碼及稅率一覽表請於 總務處出納組網頁查詢。 付款方式:
(1)存入郵局帳戶:填寫「郵局劃帳印領清冊」 (2)存入銀行帳戶:填寫「電匯銀行專用印領清冊」 (3)開立支票(零用金支票,受款人為計畫主持人) 預借款及墊付款之案件: (1)支票開立之受款人為計畫主持人 (2)墊付款案件請儘量提供墊付人帳戶,逕付墊付人 支票開立原則上為「劃線支票」,如有特殊需求請註明開 立(支票不劃線) 印領清冊表單:請至總務處出納組網站下載。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2

93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1條第10款規定略以, 零用金以外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 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國內出差旅費 無法直接匯入者,須事先依校內程序簽准後,才 可將款項改付墊款人 。 經費核銷後付款流程:使用單位於會計室網路請 購系統查詢所報銷款項若已顯示傳票號碼時,即 表示會計室已開立傳票送出納組辦理後續付款作 業,相關付款問題:如匯入受款人帳戶日期…等, 請逕洽出納組辦理。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3 93

94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應列入個人課稅所得者,應以印領清冊結報,並 依規定代扣稅額。 印領清冊大寫金額為應領金額非實領金額。
結報已先行預借之款項時,請於印領清冊上註明 「已先行預借」等字樣。 結報執行計畫所需之禮品、禮券(例如:受試者或 受訪者...等禮品、禮券),請檢附計畫書申列禮 券該頁影本,及禮券受領明細表(應包括受領人姓 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項目同印領清冊 項目),以利出納組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歸戶。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4

95 事先預付經費 單張發票或收據超過1萬元者(非零用金), 必須逕付廠商,不得代墊。
若購買對象屬一般公司行號又確有必要先行 墊付者,必須專案上簽敘明理由經奉准後, 才可將款項撥還墊付人。 國外論文發表費可免簽准逕付墊款人,惟需 於黏存單上註明受款人姓名。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5

96 預借經費注意事項 本室已於98年9月奉准修正,預借經費應先至 本室請購系統填寫預借經費陳核表,並附上相 關資料,循行政程序核准後辦理,無須另外再 填寫預借收據。 超過一萬元之採購案,應依規定由學校出納組 開立支票或電匯方式直接逕付廠商,不得預借。 奉核後之預借經費陳核表請併同相關附件影本, 送至會計室開立支出傳票,以憑撥款。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6

97 應填列: 1.計畫代碼 2.計畫名稱 請詳細註明預借用途 請陳核至秘書室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7

98 支出證明單之用法 不能取得單據之購買案,得填寫「支出 證明單」,經核准後據以結報。
支出證明單請填妥單價、數量、金額、 敘明不能取得單據之原因,由經手人蓋 章證明。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8

99 <單據正本應檢附於分攤金額較大之結報案>
支出分攤表之用法 一次採購案,要由兩個以上經費分攤支應時,應 於「動支經費申請單」分別註明計畫代碼、動支 金額及購案編號,一併送核。 結報時應加附「支出分攤表」,全案一併送核。 假設有A、B 兩項經費共同分攤一筆支出 A經費︰全案結報單據之正本+支出分攤表正本 B經費︰全案結報單據之影本+支出分攤表正本 <單據正本應檢附於分攤金額較大之結報案> NOTE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99

100 請分別註明正本或影本 計畫別 請計畫主持人核章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0

101 改正書寫錯誤應注意事項 粘存單、印領清冊之金額或相關資料塗改時, 請經辦人在改正處簽名證明。
支出憑證(例如:收據)之總數書寫錯誤,應 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蓋章 證明。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 法規定另行開立,不得於統一發票上塗改。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1

102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 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 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 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 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 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2

103 外聘講座及校外專家學者交通費 100年8月10日臺會(三)字第1000127515B號函: 有關外聘講座及由遠地前來參與會議之專家學者依實際
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之報支方式規定如下: 外聘講座、國外顧問、專家學者或訪賓,得以證明支 付事實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核實支給往返交 通費。 若搭乘飛機及乘坐高鐵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 票根者,可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條之規定,改 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注意事項:由各機關審核事實無誤後支給。因此承辦 單位須負事實審核之責任。 103

104 外聘講座及校外專家學者交通費 交通費請領收據 請填寫缺少票根那段 路程的起迄地點及 該段金額 104

105 國內出差報支數額表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宿費 (新臺幣) 2,000 1,60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撿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650 550 500 職務等級 費別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5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5

106 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 出差旅費報告表應先送請人事室銷差,再送會計室核銷。
搭飛機、高鐵者,必須檢附票根﹔其他交通工具,核實報 支免檢據。網路購票手續費不得核銷。 駕駛自用車者,交通費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 之票價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停車等費用;如 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搭乘朋友便車前往出差地,不得報支交通費。 (「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 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不可併票 價報支交通費。(93年12月版#55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6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6

107 國內出差旅費-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 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而住宿者— 六十公里 以上
應檢據核銷,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報支。 六十公里 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而住宿者— 1.事前經機關核准 2.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按標準報支 未達 六十公里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7 107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7

108 國內出差旅費-住宿費 當日往返不得報支住宿費。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 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 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 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修正)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8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8

109 國內出差旅費-住宿費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高鐵 者,須另檢附票根。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交通費及住宿費各 有報支數額標準之規定,必須分開列支俾以審 核,故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請旅行業者於 收據上明列交通費與住宿金額,俾據以辦理核 銷。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9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09

110 國內出差旅費-膳雜費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有關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1.5 天之公差,其中0.5日之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 2分之1報支。 員工出差以自有手機聯繫業務,如其已支領差旅 費,不得再重複支領電話連繫費用。(94年8月31日 行政院主計處處實一字第 號函釋)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10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10

111 國內出差旅費-公出地點 國立中山大學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決議(101.4.11)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工(含行政助理)出差注意事項第七點修正如下: (自101年5月1日正式實施) 111

112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自101年 7月1日生效。( 院授主預字第 號函)(下載路徑:會計室網頁法令規 章差旅及訓練講習國外) 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 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 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 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經費來源為結餘款者,請加填出國旅費申請表。 (下載路徑:會計室網頁表單下載國立中山大學出 國旅費申請表)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12

113 國外出差旅費-出國旅費申請表 除結餘款外,若有其他計畫分攤,請勾選並填上計畫代碼 請填寫所使用的結餘款計畫代碼
請完整表達出差期間預估的支出項目與金額。 生活費請詳細註明計算式

114 國外出差旅費-分類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住宿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 70%)
膳食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20%) (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 日支數額4%、8%、8%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零用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10%) 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 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生活費 辦公費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 雜費。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14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14

115 國外出差旅費-交通費 報支國外差旅費請檢附: (一)出國申請表 (二)出國旅費申請表(經費來源為結餘款者) (三)國外差旅費報告表
(四)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非搭乘本國班機者) (五)整齊黏貼的原始單據 (請利用國立中山大學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檢核表暨單據黏貼單整齊黏貼) (下載路徑:會計室網頁表單下載2-2國立中山大學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檢核表暨單據黏貼單)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15

116 國外出差旅費-交通費 機票費應檢附: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 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 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如非搭乘本國班機,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 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 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16

117 117

118 國外出差旅費-生活費 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 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 數額,不得重複。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 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 數額30%報支。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1個月者,其生 活費之報支應依規定打折。 日支生活費之標準,公布於會計室網頁。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18

119 國外出差旅費-赴國外進修、研究、 實習 如出差人員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者,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依照「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 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辦理。 (下載路徑:會計室網頁法令規章差旅及訓練講習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19

120

121 國外出差旅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出國手續費
禮品交際及雜費: 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 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 始單據報支。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 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 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21

122 國外出差旅費-保險費 保險費應檢附原始憑證報銷(不能以旅行社代收 轉付收據代替)。
國外出差人員應向「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綜合保險,保額上限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 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 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 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 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93年10月版#586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22

123 國外出差旅費-註冊費、匯率換算 註冊費應檢附收據正本。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
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 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 辦理報支。 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請檢附刷卡明細影本以利換算台幣金額)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 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 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23

124 出國前一日賣出即期滙率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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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國科會計畫服務團隊-會計室第三組 姓名 主要業務職掌 分機 陳組長 淑惠 綜理組務。 本室業務電腦E化。 工讀生管理。 2072 張庭瑜
國科會計畫經費審核(不含人事費、國內旅費、計畫結案)。 2088 鍾秀英 國科會計畫--人事費、國內旅費、管理費提撥。 計畫經費建檔、結案、帳簿列印、憑證歸類裝訂成冊保管。 2090 周英君 傳票編製B帳--國科會 。 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維護。 本室網頁維護。 2083

131 種子人員制度推行 奉校長指示,本校已實施種子人員制度,各系所之種子人員名單已公告於會計室網頁,如有經費結報問題敬請就近先行洽詢各系所種子人員。 如有其他報支問題,本室亦歡迎各位報帳同仁來電或攜帶相關資料至現場洽詢。

132 Thanks For Your Listening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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