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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講:盧梭「社會契約」(一)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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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一講:盧梭「社會契約」(一)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第十一講:盧梭「社會契約」(一)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課程網頁:

2 一、前言 (一)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的生平 (二)一個值得深思的看法:
   人類最深的需求是,在自己和他人之間建立一 個聯結,它可以保證我們感覺自己是一個有價 值的擁有者。

3 二、盧梭社會契約的目的 (一)實存國家(de facto state)和正當國家(de jure state)的區別: 1・名詞定義:
  1・名詞定義:   (1)權威(authority):命令和要求服從的權利。   (2)國家(state):對特定土地或人口具有無上權 威或主權(sovereignty)者。   2・實存的國家:權威、國家、主權等概念指的是 一種描述性說法。   3・正當的國家:規範性地使用權威、國家、主權 等概念。

4 二、盧梭社會契約的目的 (二)盧梭的出發點: 1・盧梭關心的是正當國家存在的可能性。 2・實際上存在的國家並不是正當的。
  1・盧梭關心的是正當國家存在的可能性。   2・實際上存在的國家並不是正當的。  3・本書的目的就是要尋找適當的統治原則,探討的 是一個“應然”而不是“實然”的問題,因此 是屬於道德哲學的一部分。

5 二、盧梭社會契約的目的 (三)正當的國家是什麼? 1・法令和人性一致。 2・權利和利益一致。 盧梭開宗明義說:
 1・法令和人性一致。  2・權利和利益一致。   盧梭開宗明義說:   “我的目的是考慮,在政治社會中,是否存在任 何正當且可靠的政府原則,以人的本來面目對 待人,以法律的可能樣貌對待法律 。在這個探 討中,我永遠試著把權利所允許的和利益所要 求的,結合在一起,以致於正義和效益絕不分 離。”

6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一)盧梭設定的問題: (二)提出解答的方式:透過契約所達成的組 合才是社會秩序的適當基礎。
  如何尋找一個組織形式,以集體的力量確保每 一個成員及其財產,而且使每一個組成分子只 遵守自己的命令,也就是說保持和還沒有結合 之前一樣的自由。 (二)提出解答的方式:透過契約所達成的組 合才是社會秩序的適當基礎。

7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三)批判不適當的政治社群組成方式: 1・家庭模式: (1)父親用自然情感統治,但君主不是。
  1・家庭模式:   (1)父親用自然情感統治,但君主不是。   (2)財產是父親所有,但財產先於國家存在。   (3)家庭分支出去以後,變成其他家庭;但國 家有了新成員,仍然保持一體。

8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2・主奴關係(master-slave relation): (1)事實層面:
  (1)事實層面:     a)認為“有些人生來是自然的奴隸”的人 是倒果為因,因為先有奴隸制度存在,才有人 生下來成為奴隸。奴隸在長期受到束縛,不但 失去所有東西,甚至失去自由的欲望,使他們 接受被奴役。     b)武力造成第一個奴隸,而他們的懦弱使 得奴隸制度長期存在。

9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2)觀念層面:混淆事實(fact)和權利(right)
    a)武力無法產生道德;服從武力是一種精 明(prudence)的作法而不是道德義務。     b)如果武力等於權利,一旦人們可以不遵 守而不受懲罰,他的不服從就變成正當的,因 此不再有任何義務。結果是:“權利”這個詞 並沒有增加“武力”的內容,變成無意義。     c)如果武力等於權利,盧梭不必探討正當 國家是什麼,現存的國家就是正當的。

10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3)主奴關係的契約是無效的:
  (3)主奴關係的契約是無效的:     a)人自願成為奴隸是不可想像的,因為放 棄自由不可能對自己有利,所以沒有充足理由 使人自願成為奴隸。     b)用武力的方式強迫服從,並不具有道德 力量,征服者可以強迫被征服者服從,但沒有 權利要求其服從。     c)所有建立在絕對宰制、絕對服從關係的 契約都是不合邏輯的、空的。

11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4)戰爭可以證成主奴關係嗎?Hugo Grotius ( )主張戰爭勝利的一方有權利殺害被 征服者,這蘊涵被征服者有權利以自由為代價 換取生命,這對雙方有利。但盧梭反對這樣的 說法:    a)不能從戰爭狀態導出殺害被征服者的權 利,因為人與人並不是自然地就是敵人,構成 戰爭不是人與人爭吵,而是為了物。也就是說 戰爭不是起於人際關係,而是財產關係。    b)戰爭不是人與人間的關係,而是國與國, 個人不是作為人而成為敵對,而是以士兵身分 敵對,所以一旦士兵投降、放下武器,恢復人 的身分,沒有人有權利取他的生命。

12 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一)自由和人的特性:
  1・ “放棄自由等於放棄人性(humanity),即放棄人 作為一個人的權利和責任”,這句話沒有論證加 以支持,它是盧梭立論的基本前提。這句話有 兩個意義:   (1)自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必要條件。   (2)自由是道德的基礎。

13 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2・ “人生而自由,但卻處處都在枷鎖之中”, 這 表示人類的實際狀況和其應然狀況不同,“人 生而自由”是應然而不是實然,而處處都處於 枷鎖之中是指實然面。   3・盧梭的自由不是諸多價值之一,而且指的不是 外在限制,而是自主性(autonomy)。

14 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二)自由是人的平等性之基礎,人真正擁有的平等 的東西就是自由,所以正當國家是奠立在平等 自由權的原始立足點上,透過契約方式選擇的 國家。 (三)不正當的政治組成的共同特點:不平等,“權 利”預設了平等權力。所以盧梭的基本問題是 如何尋找一個制度,使人和以前一樣自由。也 就是說,由於自由是不能放棄或讓渡的,所以 盧梭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調和自由和權威。

15 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四)所以一個理性者在原始立足點上會選擇的國家, 必然是能保障每一個人自由的國家。而一個不 犧牲任何組成分子自由的契約,必然是所有成 員都一致同意的契約。為何不是多數決?   1・有共同利益才能形成一個政體,否則只是鎮壓群 眾而不是統治一個社會,只有當人民成為一體 時,才是真正社會的基礎。   2・如果沒有先前的一致同意,為何少數有義務必須 接受多數的決定?多數決預設先前存在一個一 致決。

16 五、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一)自然人(natural man)的特質:  1・對自己的福祉和自保(self-preservation)的關心。  2・具有同情心或同理心的自然道德性質。 (二)兩種不平等:  1・自然或身體的不平等。  2・道德或政治的不平等,此不平等建立在習俗 (convention)之上。

17 五、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三)人類的演化:  1・自然人的生活。  2・自然人如何變成社會人?   (1)自我理解的轉變   (2)物質條件的改變   (3)法制的必要性  3・文明社會的特點:   (1)競爭和侵略性   (2)不平等

18 五、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四)人的原始情境真的比較好?   1・如果社會生活是墮落的,盧梭不需要寫The Social Contract這本書。   2・希望得到別人肯定不必然造成競爭性的欲望,強 調的可能只是:人的尊嚴的平等性。   3・同情心如果是一種自然情感,它引發出來的行為 就是對別人關懷。   4・人只有進入政治社會,才能完全實現人的本性。

19 六、契約的意義 (一)契約的必要性: 盧梭在第一卷第六章的說法:
 盧梭在第一卷第六章的說法:   “我假設人在自然狀態中會達到一個點,在這個 點上自保的障礙大過於自保所需要的力量,超 過這個點以後,原始的條件就無法維持,如果 人類不改變存在的模式,人類就會滅亡。”

20 六、契約的意義 1・人與人的競爭和鬥爭,使自然狀態成為一個人無 法忍受的對立狀態。
  1・人與人的競爭和鬥爭,使自然狀態成為一個人無 法忍受的對立狀態。   2・自然狀態已經成為人類的關鍵時刻,再不改變生 存方式,人類將滅絕。   3・這裡的障礙不是人和自然的外在關係,因為人和 自然的關係較少和政治組織相關,而是人與人 之間的內在關係,即財產的形成及人需要人的 肯定和關懷,所造成的不平等和競爭。所以盧 梭強調必須在契約形成時,個人所有的資源都 要算進去。

21 六、契約的意義   4・從追求個人利益(private interest)的角度,某人的 力量就是他人的障礙,所以盧梭的契約起點不 是人與人對立,而是人際關係所造成的一種內 在對立。   5・“人類將會毁滅”的說法並不是指人的物質存 在,因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們所追求的是宰制 或控制對方,而不是毁滅對方,殺害他人對自 己並不利。自然狀態威脅的是人的本質,即自 由會消失。

22 六、契約的意義 (二)契約的條件: 1・脫離自然狀態不能靠外在的力量,只有內在的 改變既有的存在形式。
  1・脫離自然狀態不能靠外在的力量,只有內在的 改變既有的存在形式。   2・私人利益必須存在調和的可能,即契約必須建 立在相互利益之上。這也可以說明盧梭強調本 書的目的是:使權利和利益一致、正義和效益 一致。

23 六、契約的意義 (三)契約的定義和特點: 1・定義:至少是兩個團體以上的協定,交換對兩 造有利之物,因此訂約的目的是互利。 2・契約的特點:
  1・定義:至少是兩個團體以上的協定,交換對兩 造有利之物,因此訂約的目的是互利。   2・契約的特點:   (1)全面讓渡。   (2)個人不再可以從自己的角度宣稱任何權利。   (3)每一個人都恢復原來的權利,權威和自由 並沒有對立。

24 六、契約的意義 3・法律:建立社會秩序公民必須遵守的規範
  3・法律:建立社會秩序公民必須遵守的規範   (1)法律的目的:不是減少人的自由,而是有 效的擴大自由,它可以確保個人自由不會受到 無政府狀態的侵犯,並防止人們彼此之間使用 自由時的衝突。   (2)區別真的法律(true law)和實際的法律(actual law):前者是應然概念,後者是實然。所以好的 法律保障和承認人的自然權利,壞的法律則忽 視或違反這些權利。

25 六、契約的意義 (四)社會和個人的轉化: 1・公民(citizen)和臣民(subject)的區別。
  2・個人的所有物(possessions)以更有利的形式出現, 即變成財產(properties) 。   3・自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轉變成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而真正的獲得在於道德自由(moral liberty),它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

26 討論問題 教育部國立教育資料館製作「品德教育」影片 第五單元: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公德
網址: 第五單元: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公德 影片中提到「公德需要靠大家一起做」以及「道德的 力量多一點,法律的用處就少一點」:社會上建立越 高程度的道德共識,便越能節省社會的成本。這樣的 想法和之前曾經討論過的「囚犯兩難」問題不謀而合。 請回憶看看「囚犯兩難」問題為何,並嘗試以此為出 發點,建立一套能說服學生培養公德心的論述。 火旺老師提到公德和私德是不同的。前陣子發生一位 清大學生在公車上不讓座,還打傷老先生的事件。請 試圖從這個事件思考看看,我們應該如何教導學生區 分公德和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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