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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說明會 新竹國小人事室10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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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說明會 新竹國小人事室

2 新法改革重點

3 條例重點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共6章、100條 退休、撫卹合併立法 第一章 總則(1-16) 第二章 退休(17-50)
第三章 撫卹(51-63)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64-85)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86-88) 第六章 附則 (89-100)

4 我可以退休嗎?

5 一、退休條件: ◎一般自願退休(§18第一項)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60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6 二、其他退休樣態-彈性退休、傷病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19) -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18第二項)
要件一:任職滿15年 要件二:下列4種情狀之一 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障等級為重度以上 或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 病人,有合格醫院證明。 或永久重大傷病證明,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 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或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且經勞保條例第54條之1鎖定個別化 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7 三、其他退休樣態-屆齡退休、命令退休 ◎屆齡退休(§20) 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 ◎命令退休(§22)
任職滿5年,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服務學校主動申辦 (申辦前,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身心傷病或障礙(公保半失能以上+領取失能給付 或身障重度以上或第三期以上惡性腫瘤),經學校出 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 證明。

8 我可以領月退休金嗎?

9 一、擇領月退休金的條件(§31) *未滿15年:一次退休金 *滿15年辦理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或1/2一次退+1/2月退
身心傷病或障礙退休 一般屆齡退休 一般命令退休 因公命令退休

10 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要件一:任職滿15年, 要件二: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 要件三: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年滿58歲 -其餘教職員,自115年起,每年提高一歲至65歲 例外1:傷病退休(年滿55歲) 例外2:原住民(年滿60歲) 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11 三、等不及要退休: 展期月退休金/減額月退休金
三、等不及要退休: 展期月退休金/減額月退休金 展期: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 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減額: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 開始領取 每提前一年,減發4%, 最多提前5年,減發20%

12 前提:依據§18第一項(自願退休)及第四項(具原住民身分者)辦理退休
四、例外:不受起支年齡限制 前提:依據§18第一項(自願退休)及第四項(具原住民身分者)辦理退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限制: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領有失能給付 且退休前5年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丙 等、無考績 *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者: 115年前須年滿50歲,116年以後須年滿55歲。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 員。

13 七十六 七十七 七十八 七十九 八十 八十一 八十二 八十三 八十四
附表二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二款附表─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 實施年度 指標數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7) 七十六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8) 七十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9) 七十八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0) 七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1) 八十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2) 八十一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3) 八十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4) 八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5)年滿50歲 八十四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6)年滿55歲 八十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7) 八十六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8) 八十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9) 八十八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20) 八十九 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21) 九十 註記: 1.因本條例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仍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適用本表指標數七十六。 2.本表所定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須年滿五十歲;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須年滿五十五歲。

14 月退休金怎麼給?

15 一、新法施行前退休金計算(§28第一項)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107.7.1以前退休) 退撫新制實施前(舊制年資,85.2.1前)
退撫新制實施後(新制年資,85.2.1以後) 一次退休金:(本薪+930)*基數 月退休金:本薪*基數+930 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本薪*2*基數

16 二、新法實施後退休金計算: 均俸(§28)第二項
二、新法實施後退休金計算: 均俸(§28)第二項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 以後退休) 退撫新制實施前(85.2.1前舊制年資) 退撫新制實施後(85.2.1後新制年資) 一次退休金(退休當年度適用的均俸+930)*基數 月退休金:退休當年度適用的均俸*基數+930 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退休當年度適用均俸*2*基數

17 附表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教職員退休金給與之計算基準彙整表
附表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 ─本條例施行後退休教職員退休金給與之計算基準彙整表 實施期間 退休金計算基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六年之平均薪額(10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七年之平均薪額(1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八年之平均薪額(1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九年之平均薪額(1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年之平均薪額(1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一年之平均薪額(1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二年之平均薪額(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三年之平均薪額(1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後在職十四年之平均薪額(1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118以後) 最後在職十五年之平均薪額(118) 一、本表之適用對象,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 二、本表所定「平均薪額」,指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之折算金額,按各該年度實際支領金額計算之平均數額。

18 三、不適用均薪(§28)第三項: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 前), 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 例施行後( 以後)退休者,其退 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 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 內涵計給之。

19 還有優惠存款18%嗎?

20 優惠存款本金(一次退休金+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每月優存利息>32160
一、調降優惠存款利率(§36) 支領月退休金者: * :年息9% * 起:年息歸零(優存本金全部領回)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最低保障金額(32160)之優存利息本金,以年息18% 計息,本金金額32160*12/18%= 超過部分,分四個階段調降 優惠存款本金(一次退休金+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每月優存利息>32160 :12% :10% :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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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保障措施(§36) 支(兼)領月退休金且月退休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 金)低者
說明:減額月退休金+優存利息 <所得替代率所定最末年(第11年)替代率上限金額 保障措施:第11年的上限金額中,屬於公保優存部分, 仍照18%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存之本金。

23 舉例:純舊制,年資30年,薪點770($53075,調薪前),教授退休
所得替代率分10年調降 月退休金:53075*90%(基數)+930=48698 優存利息/月:23922 第3年沒有優存後,月退48698< 第11年所得替代率上限52.5%(53075*2*52.5%=55729) =7031,以7031計算其可18%優存的本金為 7031*12月/18%=468733(可繼續18%) 67.5%→52.5% 第一年67.5% 第二年66% 第三年64.5% 優存9% 優存0% 月退休金4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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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三、廢止從優逆算表 *現職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自方案實施日 起,按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時實際領取之養 老給付金額辦理。
*現職人員同步全面實施公保年金: 現職人員退休時得選擇支領一次性給付或年金(無年 齡限制),若領年金,則須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月退 休總所得替代率上限。

26 從優逆算表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

27 甚麼是退休所得替代率?

28 一、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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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已退休者:自 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31 現職人員新退休者,依退休當年度之替代率上限逐年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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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月退休金調整機制(§67)

36 兼領月退休及一次退休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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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月撫慰金制度(§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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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取消年資補償金 新增可購買育嬰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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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79)

43 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80)

44 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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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制度轉銜:年資保留、併計(§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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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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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休金(§77)

55

56 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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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新進人員建立全新制度(§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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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新法施行日期

61 退休試算https://depart. moe. edu. tw/ED4200/Content_List. aspx
退休試算

62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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