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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及常見問題 秘書室 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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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貳、公文製作規範原則 參、公文製作常見問題 肆、目前補正情形 伍、其他案例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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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公文製作意涵:專業能力、敬業的精神、 團隊合作的態度、再學習的能力。
二、公文寫作原則:簡、淺、明、確,以藝術 創作的心情自我要求。 三、公文寫作變革:橫式書寫、阿拉伯數字、 電子化作業,必須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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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文製作規範與原則 一、公文製作規範: 1.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
2.教育部 台秘管字第 號 「教育部公文處理常見的問題與改進意見表」。 3.97年11月6日第74次副主管業務會報修正「教育部公文品質改進加強措施」。 4.其他:捷成公文製作系統、立法委員質詢案、監察案件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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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撰擬原則 (一)撰擬格式 依內容、繁簡及需要性分採: 一段式(主旨) 二段式(主旨、說明) 三段式(主旨、說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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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函稿之性質 1.主動行文:創稿,係承辦人員據公務需要,主動擬稿。 2.被動行文:
(一)轉文,甲機關行文乙機關,乙機 關據以轉文丙機關。 (二)復文,甲機關行文乙機關請求釋 示或研提意見時,乙機關 將處理情形回復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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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辦人員於辦稿(為公文之草本)時, 應分別填列下列各點:
(1)文別:「令」、「函」、「書函」、「箋函」、「公告」等。 (2)速別: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填「最速件」、「速件」,普通件不必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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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本」、「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非眾所週知者,請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件」方式處理。
(3)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填「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非機密件,則不必填列。 (4)附件:註明名稱、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 (5)「正本」、「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非眾所週知者,請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件」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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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撰擬要領 1.依來文要求辦理或復文者,請在「主旨」內摘述事由。
2.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請將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於說明中敘明,俾便查考。 3.承轉公文如有需要,請摘敘來文要點,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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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概括之期望語「請 鑒核」、「請 查照」、「請 備查」、「至紉公誼」等列入主旨。
5.「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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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7.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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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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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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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令數字用法 中文數字:公告稿、令、總說明、對照 表內條文及說明序號 阿拉伯數字:簽案、衝擊影響評估、法 令條文內文、其他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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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文製作常見問題 10.用紙 11.文書電子化 12.一般用詞 13.會議通知及議程 14.會議紀錄 15.文卷之彙整 16.習慣用詞
1.函與書函的使用時機 2.簽與簡簽的使用時機 3.授權單位主管代判文稿的使用 4.受文者書寫 5.副本收受者的書寫 6.會簽意見之彙整 7.公文夾之使用 8.稿末之署名 9.騎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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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與書函使用時機 (一)正式函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民 眾,有關經費、請求與准駁等事項,尤其 具行政處分效果者,以「函」為之。 (二)寄發會議紀錄並希望照辦者,以「函」 發送。但純屬部內單位集會之會議紀錄, 以「書函」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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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發上級或同級機關有關計畫、方案、 重要會議紀錄等,尤其希望下級機關、學 校、社教機構照辦者,以「函」發送。但 如轉發一般會議紀錄、推薦報名者,以 「書函」為之。
(四)立委辦公室來文索取或查詢資料、請 求協助事項等,建議以「書函」回復。立 委以笺函致函部長者,以部長「笺函」復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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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眾不論以何種方式致函部長或本部, 如屬查詢教育相關資訊或提供意見者,建 議以「書函」回之。
(六)「函」稿之文末應署「部長 鄭 ○○」;「書函」稿之文末應署「教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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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簽與簡簽使用時機 (一)屬開創性、重要政策及案情須詳加說 明者,通常為「先簽後稿」,建議以「簽」 為之。惟「簽稿併陳」者,應於簽文末 「敬陳 核示」之前,標示「簽稿併陳」。 簽署由上而下蓋用職章,日期時間標記於 職章的右方如0415或下方(注意預留長官 核印的空間)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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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簽辦公文應以「簽」辦理為宜, 須會辦單位意見者,或案情單純但須上呈 給部次長知悉者, 得以「簡簽」為之。
(三)部內會議紀錄無另加說明之必要者, 建議「以稿代簽」;但案情複雜須說明前 因後果者,宜加簡簽摘述。 (四)行政院或部外函送到部的會議紀錄, 宜以簡簽摘述重點或補述會議相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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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電腦化需要,存查文請用「簡簽 (存查文)」。惟一層核判者,請於「敬 陳 核示」之次一行,標示「○○司」, 簽署由左而右蓋用職章,日期時間標記於 職章的下方如 (注意預留長官核 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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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部陳首長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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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首長簽,簽末必須留1/2版面供院長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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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部部長名義簽陳行政院院長簽時機之三原則:
一、依規定需報院之主管人員之任用。 二、緊急事件為把握時效時。 三、院長或副院長交辦案之回報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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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章請依自上而下,由左而右方式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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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議通知及議程 (一)如為某委員會會議,出席者僅列委員, 並以○○○委員稱之,並以姓氏筆劃排序 (另附委員名單書明其單位與住址以便寄 發);其餘單位或人員列於「列席者」欄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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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者」如有部外單位或人士,應 列於前,本部單位與人員另起一行列於後 (如「本部中教司、國教司楊司長○○、 鄭副司長○○、陳科長○○」)。
(三)「會議通知」稿,於最後一行書明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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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議程格式 <目錄> 壹、主席致詞…………………………………………………………1
(會議名稱)議程 <目錄> 壹、主席致詞…………………………………………………………1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連續性會議)………………………………1 參、報告事項……………………………………………… …………1 肆、討論事項 …………………………………………………………1 案由1、○○○○○○○○○○○○○○○○○○○○○○○○○○○○○○○○案,提請討論。…………………………1 案由2、○○○○○○○○○○○○○○○○○○○○○○○○○○○○○○○○案,提請討論。 …………………………2 伍、臨時動議 陸、主席指示 柒、散會 捌、附件……………………………………………………………………4 附件1 ………………………………………………………………… 4 附件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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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上次會議決辦情形一覽表,詳如附件1(p4)。 參、報告事項 一、…………………………………………………………………………………………。 二、…………………………………………………………………………………………。 肆、討論事項 案由1、○○○○○○○○○○○○○○○○○○○○○○○○○○○○○○○○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二、相關資料詳如附件2(p6)。 決 議: 案由2、○○○○○○○○○○○○○○○○○○○○○○○○○○○○○○○○案,提請討論。 一、………………………………………………………………………………………。 二、相關資料詳如附件3(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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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備註: 會議議程:應置於首頁,並單獨一頁。字體「標楷體、14或16字、粗體」。 <目錄>:字體「標楷體、14字、加括號」。 會議進行程序,以「壹、貳、參、肆….」依序標號。 依全份會議資料,逐頁編「頁碼」,俾利索引。 屬「連續性會議」者,應於業務報告前增列「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業務報告內容,不宜在於目錄頁呈現。 討論案由序號,以阿拉伯數字「1、2、3…」編號。案由說明之內容,不宜在於目錄頁呈現。 「提請討論」或「提請審議」,不需要有空格「提請 討論」。 附件:依序編排,並以「總頁碼」方式逐頁編碼。 「目錄頁」之頁碼,以「Ⅰ、Ⅱ、Ⅲ…」編碼。 報告或案由說明如有提及附件,應於內容中標註附件編號及頁碼,俾利查閱。 除目錄頁以外,「會議資料」之頁碼,應以阿拉伯數字「1、2、3…」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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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紀錄 (一)須逐一書明: 「○○○○○會議紀錄」。
時間:(年月日時)(時採12小時制,只記 開始時間,如為下午2時30分,則文末不 寫「整」字)。 地點:(標示處所及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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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楊司長○○ 紀錄:楊○○。 出列席人員:(如附簽到單)。 以上4項可以表格化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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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年O月O日上午9時30分 教育部216會議室 主持人 會議 時間 地點 紀錄 列席單位及人員:(請依現況調整欄位) 秘書室 出席人員
紀錄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列席單位及人員:(請依現況調整欄位)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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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或報告事項):-如有 數項報告案「提案一」-「案由:」-「說 明(如有必要):」-「決定」。 參、討論事項: 「提案一」-「案由:」- 「說明(如有必要):」-「決議」(如 做結論式之決議,此項標列「主席裁示」, 條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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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臨時動議:(無)(如做結論式之決議, 此項可免)。
伍、散會(下午6時30分)。 1.須附「簽到單」。 2.如有說明會議過程之必要或相關後續擬辦 事項,以「簽稿併陳」方式處理會議紀錄; 但如無另加說明之必要者,「以稿代簽」, 處理,惟請於文類(如函稿)之後加註 「(以稿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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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權單位主管代判文稿的使用 (一)基於機關的整體性,除人事處、會計 處因指揮系統之必要外,原則上不鼓勵以 單位名義行文,而以「書函」或「單位主 管代判文稿」之方式為之,由單位主管判 行。 (二)若以「單位主管代判文稿」較適格, 但又須上呈部次長知悉者,可「先簽後 稿」,或於「簽稿併陳」時,單位主管於 稿面先行批示「奉核可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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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簽後稿之公文,若已簽奉部次長核 定,則稿的部分,請由二層判行即可, 不必上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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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文者書寫 (一)發送下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公文受 文者建議分別標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 (二)受文者應標示機關(構)或學校之全 銜,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禁用 簡稱如「文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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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文者中對於對方之稱謂,宜與其來 文所標示之名稱一致,如「立法委員黃 ○○國會辦公室」,則宜照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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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副本收受者書寫 「副本收受者」書寫方式建議:部外機關 (單位)列於第1行,並以全銜名之。部 內單位列於第2行,可簡寫,但數單位同 列時,第1個單位前加冠「本部」,如 「本部高教司、技職司、中教司、社教 司」。因副本原則上由承辦人存用,故避 免於本單位後加列司內同仁或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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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簽意見之彙整 (一)須會相關單位或單位內之意見,依下列方式處理: 1、單位內意見應先統整,再簽請核示。
2、涉及二個會辦單位以上時,應先將會辦單 位意見綜整後,再簽請核示。 (二)案件涉其他單位權責時,宜先請該單位惠示意見;如屬本單位權責應先表明單位意見,再知會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如上陳之簽稿有其他會文單位表示不同意 見,原簽陳單位應加彙整並表明本單位之 立場,重簽後再上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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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案卷之彙整 陳核之公文,全卷排列的次序如下:簽、 稿、會簽、來文、隨案存查的附件、隨文 寄送的附件,並以燕尾夾2只夾於文卷左 側。至於,參考性質之法規、前案或相關 備以核對的資料,則夾附於卷宗夾的左側 (公文核判後交由承辦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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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文夾之使用 (一)建議確實依速別套用公文夾;同時, 各單位應注意淘汰過於破爛之公文卷宗夾 (白色-普通件;藍色-速件;紅色-最速件; 黃色-機密件)。 (二)密件應標示等級及解密條件,並以密 件專用封袋傳遞陳核;「機密」件以上 (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建議承辦人 或指定專人親自持送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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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稿末之署名 (一)「函」稿不論上行文、平行文、下行 文,於稿末均書寫「部長 鄭○○」,至 於用印部分由文書科依文書處理之規定辦 理。
(二)「書函」稿,則於稿末書寫「教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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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騎縫 上陳之簽稿兩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建議一 律加蓋承辦人職章;正式函文則由文書科 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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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用紙 (一)凡須存檔與對外發文之公文書及其附 件,應使用潔淨的A4第1次用紙。
(二)試印文稿,及傳閱本部相關單位之文 件,建議多多利用背頁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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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文書電子化 (一)基於公文電子交換之需要,文稿存檔 時,系統自動顯示「附件管理」畫面,若 無附件須點選「無附件」;若有附件且為 電子檔,須點選「電子交換附件」,且附 件說明及名稱須照列;若有不能電子化之 實體附件,須點選「非電子交換附件」, 附件說明與名稱不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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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稿內容包括主旨及說明等之文字不 得併排,並請參照文書處理手冊附錄1-行 政機關公文製作表解、附錄2-法律統一用 字表、附錄3-法律統一用語表、附錄4-標 點符號用法表、附錄5-公文書橫式書寫數 字使用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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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製作一文多稿時請點選「一文多稿 (令、函、書函稿)(批示)」,當擬完第一 份稿時,點選公文製作系統工具列之綠色 「開新稿」圖示(或點選檔案->開新稿選 項),將前一稿之內容拷貝至第二稿內以 供修改。若需檢視各文稿,則點選「文字」 功能列的「上一稿」、「下一稿」即可。 一文多稿可單獨或多稿存檔,發文傳送與 一般公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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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文多稿中夾有令稿與公告稿,有分 為有受文者及無受文者兩種,若於一文多 稿時選擇檔案->公文用紙->更換基本公文 用紙,再將文稿更換成令稿或公告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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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用公告稿不用署機關首長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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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一般用詞 (一)對於其他機關的稱謂,在公文中第一 次出現時建議用全銜,如「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第二次以後才用簡稱,如 「文建會」。上行政院之函文,對於其他 機關的稱謂亦遵前項原則,不宜用「鈞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之類的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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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長笺函中對女性的稱謂,不宜「稱 兄(姐、妹)」,部長之署名亦不宜「道 弟」。
(三)笺函結尾敬辭如「耑此」,應緊扣於 文末,勿須抬頭;但結尾請安語如「順頌 勛祺」,後二字則需抬頭。一般常見的結 尾用詞,如「……。知關 錦注,耑此奉 復。耑此,順頌 勛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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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 瑞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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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行文公文主旨請示語「請 鑒核」 中的「鑒」字,建議採慣用的「鑒」,而 不用「鑑」,行政院用「請 鑒核」,監 察院用「請 鑒察」。惟依據相關法規規 定報送之資料,仍應從其規定措詞, 如 「備查」、「核備」、「核准」等 。 另也有人用「請 詧照」,用於對具業務 監督性質之平行機關之敬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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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習慣用詞 (一)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計畫名稱及 慣用語涉及數字部分,如「第二專長」、 「五年教育促進方案」、「九年一貫課 程」、「十二年國教」及「星期三」等, 仍用國字書寫。 (二)函復行政院秘書處及行政院秘書長之 文稿,請統一以「貴秘書長」及「貴秘書 處」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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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內涉及數字之敘寫,如 「802,534,567元」請敘寫為「8億0,253 萬4,567元」;「12,492,345人」請敘寫 為「1,249萬2,345人」;「26,457班」請 敘寫為「2萬6,457班」,以求一致性。 (四)收據及支票金額以國字(大寫數字) 書寫,金額後一律加上「整」字;公文簽 稿內涉及金額部分以阿拉伯數字書寫,金 額後均不必加上「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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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核稿注意事項 (一)科長與承辦人共同負擔簽稿之全責, 應著重簽稿內容的正確性,尤其是引用之 法規條文與文號,應逐一加以核對,並確 認已附於文後。 (二)專門委員之核稿,應注意函稿之格式 是否恰當、文號是否正確(發文之文號與 來文之文號)、稿面基本形式是否完整 (如「速別」、「受文者」、「附件」 等),尤其函稿附件之資料,應加以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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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副主管爲主管把關,除整體審視簽 稿之適切性外,宜特別關注簽稿中單位名稱、 相關數字與措辭是否正確。
(四)秘書室核稿秘書,宜關注簽稿決行之層 級、相關單位意見主政單位是否已處理、上 陳部次長之公文是否有不確定或不完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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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目前補正情形 近年來,核稿實例中亦可歸納出「格式」、 「錯漏字」、「漏銜」、「金額」、「文 號」、「騎縫」、「會簽」、「阿拉伯數 字」、「附件」等9類需補正之情形,新 修正再加「具體擬議」、「文義邏輯」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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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部96年公文為例,本部196,956件,中辦69,191件,合計266,147件,其中陳一層核判公文21,926件,約佔8
以教育部96年公文為例,本部196,956件,中辦69,191件,合計266,147件,其中陳一層核判公文21,926件,約佔8.23%,上陳公文中經核稿需補正者約佔2.70%,比95年之3.24%以及94年之4.39%已有明顯的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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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取錯文稿(含一文多稿、立法院質詢答復)、送刊公報用稿缺漏訛誤、陳核圈選人選表格不符規定、左邊裝訂、使用正確單位名之公文卷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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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規作業,請參照行政院公報送繕表單規定處理,並應加會法規會及新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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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委員建議人選圈選作業,請參考本表辦理,正備選欄位基於需要可以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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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任期制委員遴聘作業要點 業務主辦單位應會同相關單位及參考人才資料庫,研議推薦委員名單,推薦人數以委員總人數1.5倍至3倍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 需部長核定者應簽提本部遴薦小組初核後續行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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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錯漏字-簽稿或附件文字訛誤 (含字體大小、受文者或漏字。)
例:同音字-一率[律]、實力[例] 、建制[置] 錯漏字-引文號錯漏字、引法規漏字、副總統 年度訛誤-學年度、用舊年度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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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於公文文書製作時,基本功夫極為重要,舉凡用辭、用字如有疑義時,建議多查閱本部網站重編國語辭典確認最適當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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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法規或來函,請確認法規或來函之發布或來函日期,避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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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規作業,請審慎確認法規名稱,避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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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名詞。(研商…會議紀錄;紀錄:ooo) 聲請-對法院用。 申請-對行政機關用。
規劃-動詞。(規劃可行方案) 計畫-名詞。(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 記錄-動詞。(請記錄相關意見) 紀錄-名詞。(研商…會議紀錄;紀錄:ooo) 聲請-對法院用。 申請-對行政機關用。 (文書處理手冊P.66法律統一用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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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來文而擬稿,說明必須引述來文機關或個人及其日期、文號,經常有同仁漏列。
三、漏銜-簡簽末未具單位名稱、文稿缺機關銜名或部長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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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簽陳一層核判需於簽末署單位銜名。 函稿或書函稿,需署部長銜或部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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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額-簽稿經費數額錯誤。 五、文號-文稿文號漏列或錯誤。 六、騎縫-簽或稿2頁以上、一文多稿未蓋騎縫章。 七、會簽-除會議紀錄外,涉及他單位應會而未會、或會簽意見未彙整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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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阿拉伯數字-公文橫書數字使用不符「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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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計畫名稱及慣用語涉及數字部分,如「第二專長」、「五年教育促進方案」、「九年一貫課程」、「十二年國教」及「星期三」等,仍用國字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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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稿內涉及數字之敘寫,如「802,534,567元」請敘寫為「8億0,253萬4,567元」;「12,492,345人」請敘寫為「1,249萬2,345人」;「26,457班」請敘寫為「2萬6,457班」,以求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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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法規條文用阿拉伯數字,如:依兒童福利法第44條規定:「違反第2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但,法制作業(法規修正、制定)則採中文數字,如發布法規命令的「令」--修正「民法」第一百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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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作業令條文請以中文數字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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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件-附件缺漏、引述佐證資料缺漏(例如:會議議程、簽到單、來文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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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具體擬議-重要政策簽案未能就不 同擬議分析利弊得失及提出最適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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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義邏輯-公文內容詞義不通、缺 乏邏輯,未能清楚表達公文之重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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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案例 回復來文仍應以來文單位為主要回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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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欄位被佔用,應重新列印原案上陳,免再加會,原簽置於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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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處理手冊」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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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形式為箋函,應以同樣形式回復,惟應注意性別,女性不稱兄。
鄭瑞城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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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形式為箋函,應以同樣形式回復,男性可稱兄署弟。
鄭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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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長官大幅修正調整文字,應重新清稿後上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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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金額龐大,應先簽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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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或行政院秘書處,與本部為平行機關,故行政院秘書長或行政院秘書處來函回復時,以
”貴秘書長或貴處”稱之。 若行政院來函,回復文提及秘書長或秘書處時,以鈞院秘書長或鈞院秘書處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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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擬代判院函稿(立法委員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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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質詢案計有3種: 一、專案質詢:二層核判,函稿上直接答復,稿末署銜「教育部」,答復內容引言用「O委員就ooooo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以行政院立場擬答,內文用「教育部」。 二、施政質詢:二層核判,函稿上直接答復,稿末署銜「教育部」,答復內容引言用「O委員就ooooo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以行政院立場擬答,內文用「教育部」。 三、代擬代判行政院質詢稿:一層核判,稿與答復內容分離,稿末署銜「院長 張OO」,附件引言用「O委員就ooooo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以本部立場擬答,內文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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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擬代判院函稿(預算審議中同意先行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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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擬代判院函稿(5000萬元以下補辦預算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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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5000萬元原以上補辦預算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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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作業,請會新聞組及部長室後,視性質由一層或二層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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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採購作業程序公文陳核應依本部原則檢視,先釐清是否需要上陳。惟行政院要求評選委員會評審結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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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經費公文陳核應依本部經費授權原則檢視,先釐清是否需要上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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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負責明細表,是公文核判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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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核公文常見主要問題包括: (一)騎縫-簽或稿2頁以上、一文多稿未蓋騎縫章(此項最多)。 (二)格式-未填檔號、保存年限、速別,以及格式錯誤(未使用正確公文夾、立委質詢案件基本格式用語、復立委辦公室應取書函、會議紀錄內部人員用書函;有外部人員則用函)。(此項請加強宣導) (三)阿拉伯數字-公文橫書數字使用未符「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範。 (四)錯漏字-簽稿或附件文字訛誤、漏字或抄用原稿未加更新。 (五)文號-文稿文號漏列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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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漏銜-呈核公文簡簽末未具單位名稱、文稿缺機關銜名或部長銜名。
(七)會簽-除會議紀錄外,涉及他單位應會而未會、或會簽意見未彙整說明。 (八)附件-附件缺漏、引述佐證資料缺漏(例如:會議議程、簽到單、來文影本等)。 (九)金額-簽稿經費數額錯誤。 (十)文義邏輯-公文內容詞義不通、缺乏邏輯,未能清楚表達公文之重點。 (十一)具體擬議-重要政策簽案未能就不同擬議分析利弊得失及提出最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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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語 一、公文製作雖係表層技術面,卻代表個人對於工作之認知及工作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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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品質良窳,奠基於承辦人清晰 的邏輯思考,以簡淺明確的文字,將行政訴求轉知,讓收文者清楚知道來文者之請求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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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文補正作業,其目的不在於為登記而登記,而是期望透過「人與文本」之間的柔性溝通,相互學習的歷程,達成共同成長,提升本部整體公文製作品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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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謝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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