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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週 Chapter IV. §39-40 Chapter V. §47-48
羅爾斯正義論 第10週 Chapter IV. §39-40 Chapter V.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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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一)自由優先性的意義: 平等自由權原則優先於第二正義原則→自由只能 因自由本身的目的而受到限制。 兩種證成限制自由的情況: (1)限制來自自然限制、人類生活或歷史和社會的 偶然因素→找尋正義的方法來滿足既定限制。 (2)在社會措施或個人行為裡已存在不正義→找尋 正義的方法來回應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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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問:沒那麼理想的情況下,如何把正義原則運用 到制度?它們是否提供回應不正義的指導方針? 正義理論分成兩部分: (1)理想的部分:確立描述良序社會特徵的原則。 (2)非理想的部分:在較不利的條件下,要採取哪 個原則回應不正義情事。 原則的辭典式排序可指導人們,判斷哪些是必須 優先消除的最嚴重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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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小女孩「太熱不想穿衣服」,你覺得不行、還 是其實可以? 有位5歲的女童全身赤裸的在台北車站附近玩,有 民眾認為女童裸露不雅觀,上前勸女童穿上衣服, 但女童母親解釋,是女兒覺得熱,自己決定脫衣, 並說「她的身體她自己決定」。 ……女童的父 親……說尊重才是教育的真諦,而要求不是。 [關鍵評論網 ] 請問:父母親應該尊重5歲小孩的脫衣選擇,還 是應該給予干涉?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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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二)家長式主義(paternalism)的問題:涉及較 小的自由。 為避免因理性能力尚未成熟或因意外而無法做理 性決定,立約者會認可家長式主義的原則。 應根據被代表者已設定的偏好和利益,或基本價 值物理論的指導,來做決定。 須確保當這個人的理性能力發展出來或恢復時, 將會接受為他做的決定,且同意那是最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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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兩個規定:來自原初立場的假設。 (1)理性和意志明顯失效或缺乏時,才能證成家長 式的干涉。 (2)必須受正義原則、這個人較持久的目標與偏好 或基本價值物的說明所指導。 家長式主義的原則≠授權他人可採任何方法去侵 犯個人的信念和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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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三)平等自由權原則的二次表述: 第一原則 每個人對於相容於所有人擁有的類似自由體系的 最廣泛平等基本自由之整體體系,擁有平等的權 利。(TJ, 250) [比較]:第一次表述 每個人對於相容於其他人擁有的類似自由的最廣 泛基本自由,擁有平等的權利。(TJ,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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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Priority of Liberty Defined
優先性規則 兩個正義原則被以辭典式的順序排列,且因此自 由只能因為自由的目的而被限制。這有兩種情況: (a)一種較不廣泛的自由必須增強所有人共享的自 由的整體體系,並且,(b)一種比平等自由小的自 由必須能夠被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接受。 (TJ,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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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一)原初立場展現康德的自主(autonomy): 「作為公平的正義」之康德式詮釋,奠基在康德 (Immanuel Kant)的自主概念。 康德主張,道德原則是理性選擇的對象→正義原 則的公開性。 道德立法是在把人描述成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者 之條件下,獲得一致同意→原初立場嘗試詮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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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康德的自主概念: 我相信康德主張,當一個人行動的原則是他做為 一個自由且平等的理性存有者之本性的最適當可 能表達而被選擇的時候,他就是自主地行動。他 行動所依循的原則不是因為他的社會地位或自然 稟賦,或是考慮到他生活於其中的特殊種類社會 或恰好想要的特定事物,而被採納。按照這樣的 原則來行動,是他律地行動。 (TJ,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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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無知之幕剝奪可讓立約者選擇他律原則的知識。 當人按照兩個正義原則行動時,就表達他做為自 由、平等的理性存有者的本性,是自主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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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二)正義原則是康德的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康德:定言令式的有效性不預設個人擁有特殊欲 望或目標。 作為公平的正義:支持兩個正義原則的論證不假 設立約者擁有特殊目的。 無論特殊目標是什麼,正義原則適用每個人。按 正義原則行動就是按定言令式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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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三)互不關心的假設符合康德的自主概念: 康德:從不對價值觀賦加預先限制的學說中推導 出某個原則,採取某種價值觀的自由只受這樣的 原則限制。 在原初立場裡,沒有對立約者擁有的特殊目的或 價值觀做任何限制。選出的正義原則是對自由的 適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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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四)批評與回應: 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按康德的觀點,聖人 和惡棍的生活同樣都是自由選擇的結果? 康德的可能回應:能表達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 有者做的決定,是在行為裡實現真正的自我—本 體我(noumenal 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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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康德沒有指出,按道德法則來行動表達出理性存 有者的本性。原初立場的觀念修補了這個缺點。 我們把原初立場想成是從本體我看世界的觀點。 做為本體我的立約者……擁有這樣的欲望,以這 種選擇自由來表達他們做為理智界(intelligible realm)的理性且平等成員的本性。 (TJ, 255) 正義地行動之欲望源自充分展現人做為自由、平 等的理性存有者的本質,不正義的行為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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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於是,原初立場可以被看作是對康德的自主觀和 定言令式的一種程序性詮釋。規範目的王國的原 則就是那些在原初立場中將會被選擇的原則,並 且,對這個狀態的描述使得我們可以解釋,按這 些原則行動,表達出我們做為自由、平等理性人 的本性之意義。這些概念不再是純粹先驗的且缺 乏跟人類行為的明顯連結,因為原初立場的程序 性觀念允許我們做出這些關連。 (TJ,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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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The Kantian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羅爾斯不同於康德的觀點: (1)假設人做為本體我的選擇是集體選擇。被選擇的 原則必須是其他自我都可以接受的。 (2)假設立約者知道他們受制於人類生活的各種條件。 作為公平的正義是人類正義的理論。 [思考]:羅爾斯的康德式詮釋是否成功?這個主張 可能帶來什麼理論或實作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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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V. Distributive Shares
本章探討滿足第二正義原則要求的制度安排。 41.The Concept of Justice in Political Economy 42.Some Remarks about Economic Systems 43.Background Institutions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44.The Problem of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45.Time P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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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V. Distributive Shares
46.Further Cases of Priority 47.The Precepts of Justice (pp.305最後一段-309 第一段) 48.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49.Comparison with Mixed Conceptions 50.The Principle of Perf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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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道德應得的概念跟德行(virtue)有關,作為公平的 正義拒絕以之作為分配正義的判準。 理由: (1)在原初立場裡不會選擇這種分配判準。 (2)未能區分「道德應得」和「正當期望」 (legitimate expec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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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二)依正當期望做分配: 正當期望是由公共認可的規則(正義原則)所規 定的,對彼此的要求。當人做到制度鼓勵去做的 事情後,就有資格要求某些事物。 以球賽為例,區分「有資格得到某事物」(being entitled to something)和「應得某事物」。 正義的體系回應人有資格擁有的,滿足奠基在社 會制度之上的正當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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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The Precepts of Justice
(三)拒絕常識的正義準則:依個人的貢獻或努力 做分配。 1.依「貢獻準則」分配的問題: 勞動的邊際生產力取決於供需。除非已適當規範 市場力量和機會的可取得性,否則不能假設遵守 貢獻準則會得出正義的結果。 人有資格擁有什麼,跟他的內在價值無關。例如, 一個人的貢獻取決於供需,但其道德價值(moral worth)不會隨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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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2.依「努力準則」分配的問題: 一個人願意付出的努力會受自然能力和開放給他 的選項之影響。 [補充]:你會不會同意僅依努力程度來決定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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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Q:你是否同意羅爾斯的觀點,分配的判準不應依 據個人的貢獻或努力?為什麼? [補充]: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資源平等觀 假設性拍賣市場→國家給每個人相同的起始資源, 最後的差異結果反映出個人的價值觀和選擇。 假設性保險市場→理性的人會同意納稅以換取社 會保險或福利,來補償天生劣勢者。 正義的資源分配應該「敏於志向,鈍於稟賦」 (ambition sensitive, endowment insen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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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3.道德價值跟分配正義無關: 在良序社會裡,每個人擁有平等的道德價值,但 這不蘊含分配份額是平等的。每個人會得到正義 原則判斷其有資格得到的東西。 道德價值的概念不提供分配正義的第一原則。 先決定正義原則、自然義務和責任的原則,而後 道德價值可被定義為擁有一種正義感。 類比財產制度和懲罰搶劫偷竊的法律之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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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nd Moral Desert
(四)分配正義與懲罰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 有人主張分配正義跟懲罰正義是一體兩面,一個 獎勵道德價值,另一個則懲罰犯罪。 回應: 刑法的目的是要維持基本的自然義務,懲罰只會 落在做出違法行為的人身上。 [部份服從理論] 經濟和社會利益分配的目的:不平等分配份額的 功能是要抵銷訓練和教育的成本,吸引個人進入 最需要他們的地位和結社。 [嚴格服從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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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 延伸閱讀: 1.Larry Krasnoff, “Kantian Interpretation,” in The Cambridge Rawls Lexicon, (2015): 2.謝世民,〈論德我肯的資源平等觀〉,《人文及 社會科學集刊》第11卷第1期(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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