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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調整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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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調整說明會"—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調整說明會 106.6.12-106.6.15

2 增加補助對象入住機構範圍 (包含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縣市不變)
本次修正重點 *為減輕入住全日型機構弱勢長者家屬之照顧負擔及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子法及衛生福利部106年度運用社會福利基金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補助項目及基準專案計畫,爰修正本計畫相關規定。 增加補助對象入住機構範圍 (包含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縣市不變) 調整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標準及金額(調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重度失能補助金額,增加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度失能無家屬之補助標準) 新增異動者請款規定 (申請人有住(出)院、離所、福利身分或失能等級異動等情事,得於知悉時起之次月五日前依規定向本局請款) 1 . 增加補助對象入住機構範圍,新增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 . 調整老人收容安置補助部分標準,另新增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補助之相關規定 3 . 新增申請者有相關異動之情事,得於知悉時次月5日向本局請款

3 本次計畫修正自106.7.1起實施 一般安置 保護安置 106/7/1後始核予保護安置身分個案:得比照修正後最高補助標準先行支付
106/7/1起核予身分者: 依修正後標準 106/7/1前已有身分之個案:106年 7月1日後之安置費依修正後規定請款,本局於106年8月底前陸續寄發給民眾改列金額公文,若不及寄發,將再請各機構寄送差額領據請款。請民眾及機構耐心等候公文。 保護安置 106/7/1後始核予保護安置身分個案:得比照修正後最高補助標準先行支付 106/7/1前已有保護安置身分者: 涉及扶養義務人求償及信賴保護原則,不予以調整 廣慈個案、路倒遊民個案不予調整。

4 調整金額: 重度失能(5項(含)以上ADLs 失能者)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 (元) 入住非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低收入戶第0-2類 27,250 (原26,250) 21,000 (原18,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22,000 (原21,000) 中低收入(戶) 21,000 (原18,600) 21,000 (原12,750)

5 新增中度失能(3至4項 ADLs 失能者且無家屬)補助類別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 (元) 入住非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中度 低收入戶第0-2類 21,000 低收入戶第3-4類 中低收入(戶)

6 新增: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每人每月3000元

7 申請條件 1. 經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且具行動能力 2. 入住設有失智症照顧專區本市機構之長者
3. 社工或護理人員評估需施以特別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 4.僅得與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特別處遇費擇一領取 1. 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且具行動能力,入住前點規定設有失智症照顧專區本市機構之長者,經社工或護理人員評估需施以特別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得核予特別處遇費,每人每月三千元,作為長者耗材、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途。 2. 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依前目規定核給,不受本計畫其他規定之限制。

8 申請文件修正重點

9 @於文件提醒家屬申請時注意相關年齡、設籍時間及入住時間條件。
增加提示文字 @於文件提醒家屬申請時注意相關年齡、設籍時間及入住時間條件。

10 中低收入戶(中低老津)細分項目 @請機構協助確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之金額,如無法確認請。
@社會救助法第5條列計人口: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同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或兄弟  姊妹或認列所得稅撫養義務人

11 @如不清楚是否領有上述補助,得致電本局代為查詢。
其他補助金額填寫欄位 @如不清楚是否領有上述補助,得致電本局代為查詢。

12 注意事項文字修正 @刪除部分:全家人口範圍說明

13 一般戶說明文字修正 @新增填寫說明文字 @修正第4點列計人口之說明。

14 全家人口確認表修正

15 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格式修正 增加類別選擇: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特別處遇費或失智症個案特別處遇費

16 請領清冊修正重點 刪減清冊欄位 刪除機構基本資料輸入處及機構大章蓋印處 順序排列

17 新清冊使用說明

18 新舊比對 舊↓ 新↓ 去除”編號” 、”性別”、”公文核發日期及字號” 、”聯絡人姓名地址電話”等欄位 增加自動計算合計總額功能
修改填寫機構資料處

19 @刪除方式:在數字處選取需刪除的欄位,點滑鼠右鍵,在選單中按「刪除」。
1.輸入欄位,把空的欄位刪除 @刪除方式:在數字處選取需刪除的欄位,點滑鼠右鍵,在選單中按「刪除」。

20 @注意:記得一定要選到欄位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並且不要將合計欄選進去!
2.選取需排序的儲存格及欄位名稱 @注意:記得一定要選到欄位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並且不要將合計欄選進去!

21 3.排序條件設定(自右上角的“排序與篩選”開始)
排序設定方式:「排序與篩選」→ 「自訂排序」 →排序方式設”每月補助金額”、順序設”自大到小” →新增層級→次要排序方式設”身分證字號”、順序設”自A到Z”

22 完成 重看一次?

23 請領收據修正

24 特別處遇費請款文件比照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惟須分開請款(製作領據及清冊)
@如申請特別處遇費,就把標題處「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文字刪除,請勿同時於一份請款文件請領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及特別處遇費!

25 相關資訊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頁面: &mp=107001 (相關服務>銀髮族服務>照顧服務>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本局業務人員分工表: 承辦人 申請(依申請人戶籍行政區) 撥款(依機構地址行政區) 陳思儒小姐 萬華、大安、北投 大安、內湖、松山 廖千儀小姐 士林、南港、松山 士林、中正、外縣市 湯宥慈小姐 大同 蔡慶國先生 信義、中山 信義、南港 趙家逵先生 文山、中正、內湖 北投、中山、文山、萬華 (新版清冊及領據諮詢窗口) 士林區、南港區、松山區/廖小姐 中山區、信義區 / 蔡先生 大同區 / 湯小姐 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 / 陳小姐 內湖區、文山區、中正區 / 趙先生

26 提醒 老人保護安置先行支付標準僅為參考依據,自106年7月1日起核予老人保護安置 之個案才才可適用最新補助標準。
若有機構非有合理理由轉出長者或採重新安置,本局會併同檢視處置之合理性, 並提醒主管機關。

27 Q&A

28 Q1:緊急安置的長輩是否全部都調整至27250元? A1:目前已安置的保護安置和緊急安置的長輩仍維持26250元,106年7月1日後核 予保護身分(不包含延長安置)的長輩可比照修正後之標準支付。 Q2:失智症特處費請領資格? A2:只有入住於本市失智症特別專區的機構之長輩才能申請失智症特別處遇費(每 人每月3000元),並非失智症的長輩即可申請。 Q3:每個改列的長輩皆會收到公文嗎? A3: 是的,請耐心等候公文通知,亦可打1999#6966至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詢問進 度。 Q4:修正後的表單使用的時機? A4: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申請之申請表是從106年7月1日起適用,新版領據及清冊 從請領106年7月款項開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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