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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學院管治與公民研究中心 《基本法》教育計劃 2009-2011 天主教母佑會蕭明中學教師發展日 2009年11月10日 主講: 梁恩榮博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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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人性化的校園氣氛 1. 學校不會以任何形式的體罰對待學生
2. 學校不會以情緒性的反應處置學生事件,且能瞭解學生行為之動機,並讓其瞭解處置之道理 3. 除非法律允許,學校對師生的資料絕對保密 4. 除非法律允許,學校不會搜查學生書包、個人儲物櫃等私人空間 平等與公正的對待 5. 師生在被證明有過失之前,皆能被視為是無辜的 6. 教師不會因學生過去的行為紀錄而任意斷定其犯錯的可能性 7. 學校不會將學生的成績作公開性的排名 權利維護與權利申訴 8. 當師生認為權益受損時,學校能有開放、暢通之申訴管道 9. 學校對於學生(家長)、教師的申訴能公開、公正、公平處理 10. 學校不會強迫學生寫自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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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 (台灣教育部)
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 (台灣教育部) 九個評估項目 安全的校園環境 (17條) 人性化的校園氣氛 (22條) 平等與公正的對待 (23條) 權利維護與權利申訴 (18條) 尊重多元與個別差異 (13條) 民主的參與和學習 (17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發展 (12條) 學生學習權的維護 (14條) 人權教育的條件 (17條) 資料來源: 台灣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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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 Respecting School Award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 UK)
2 levels of Auditing and Action Plan (Level 1 & Level 2) 4 aspects for Auditing and Action Plan Aspect A: Leading and Managing a Rights Respecting School (8 items) Aspect B: Teaching and Learning about the UNCRC (5 items) Aspect C: Creating and Maintaining a Rights Respecting Ethos (6 items) Aspect D: Engaging and Empowering Children/ Young People Source: UNICEF, Rights respecting school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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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共54條》 http://tymp.taiwanschoolnet.org/ijc/mc5.htm
第1 條: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 第42條: 締約國承擔以適當的積極手段,使成人和兒童都能普遍知曉本公約的原則和規定。 三個P: Provision (提供); Protection (保護) and Participation (參與) (Osler & Starkey,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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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校規 (一) 所加的限制應是合理和必需的,例如要達到某些教育目的或是保障人 生安全;
人權作為一個普世性的概念,是適用於整個社會的,自然也適用於學校內,意指校內每一位成員、老師、學生、員工的人權都應被專重。雖然人權是與生俱來的,但並不表示人權是絕對的,是可以受到限制的。學校有其本身的教育目的,也擁有學生部分的監管權,而且有責任保障學生的人生安全,加上一般學校都是人多地少,人際間容易發生衝突,故此,學校對其學生較之政府對其人民是可以有更大的限制權力。但是學校在附加限制時,仍要符合下列的三個條件: (一) 所加的限制應是合理和必需的,例如要達到某些教育目的或是保障人 生安全; (二) 限制所採用的方法必須與所要達到的目的合乎比例,例如因著保障人生安全,在實驗室、家政室及體育堂,禁止打散長髮是適合的; (三) 這些限制應以校規的形式寫下,意指應盡量避免由老師口頭定下限制。 這三點可被認為是限制上的限制。 資料來源: 梁恩榮 (1994) 〈人權與校規〉,《明報》94年9月20日 @ Copyright of this material belongs to YW Leung and he agrees to use it for the purpose of the workshop of the Basic Law Education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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