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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新制─ 興櫃股票交易相關規定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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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壹、興櫃股票市場現況 貳、興櫃股票交易新制內容 叁、受託買賣興櫃股票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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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興櫃股票市場現況 興櫃股票市場成立迄今已屆滿十年 建置目的在提供投資大眾合法、安全、透明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管道
市場監理強度已由最初之低度管理逐步提升至目前之適度管理 興櫃股票市場成立迄今已十年,最初目的在提供投資大眾合法、安全、透明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管道,實施以來已少見盤商斂財或投資人買到假股票等情形發生,建置目的已落實。 興櫃股票市場相關制度歷經數度改革,包括推薦證券商造市機制不斷強化,及 興櫃股票發行公司資訊揭露規定日益周密,市場監理強度已由最初的低度管理提昇至目前的適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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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興櫃股票市場現況(截至101/7/31) 推薦證券商家數:29家 興櫃股票登錄掛牌家數:271家 平均每家推薦證券商推薦股票家數:35家
推薦證券商推薦興櫃股票家數前三大: 元大寶來(112家)、富邦(94家)及群益(84家) 截至101年4月底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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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興櫃股票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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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發行市場概況─歷年掛牌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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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興櫃股票交易新制內容 (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貳、興櫃股票交易新制內容 (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委託單分配原則 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 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最低報價數量依價格級距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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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單分配原則 有關到價委託單 有關未到價委託單 有關成交價格決定 依推薦證券商報價價格優先、 報價時間優先之原則,在推薦
證券商報價數量範圍內,依序 分配成交,以激勵推薦證券商 自發性申報合理價格並促使推 薦證券商提高報價數量以競爭 委託單之成交權。 有關到價委託單 有關未到價委託單 有關成交價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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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價委託單分配之作業原則(1/2) 優先分配予最佳報價之推薦證券商:到價委託單優先分配予最佳報價(最高買進報價及最低賣出報價)之推薦證券商,報價價格相同時優先分配予報價時間較早之推薦證券商,在推薦證券商報價數量範圍內,由本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輔助成交,以激勵推薦證券商自發性申報合理價格及提高報價數量競爭委託單,並確保到價之委託單均能迅速予以點選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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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價委託單分配之作業原則(2/2) 投資人之整股委託不予部分成交為畸零股:為避免將投資人1,000股或其整倍數之委託部分成交後成為畸零股數,規範投資人之整股委託限分配予推薦證券商報價餘量之整股部分。至於投資人未滿1,000股(零股)之委託,則仍依原則分配予最佳報價之推薦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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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價委託單分配原則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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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薦證券商於交易時間開始前 (08:30~09:00)完成報價
1.推薦證券商於交易時間開始前 (08:30~09:00)完成報價 報價資訊 委託資訊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8 3000 永豐金 26.7 兆豐 第一金 27.55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推薦證券商在交易時間開始前完成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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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時間開始(9:00)起,接受委託單輸入 報價資訊 委託資訊 到價委託 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排序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8 3000 兆豐 第一金 27.55 永豐金 26.7 到價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97998 S 27.9 1000 31 31.5 2000 32 118581 32.6 9000 277989 27.5 6000 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排序 到價委託 交易時間開始後陸續有委託單進來,此時有一筆數量為6千股,委賣價27.5元的到價委託單,將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分配給推薦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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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價之委託單由櫃買中心電腦系統依推薦證券商報價之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輔助推薦證券商成交
報價資訊 委託資訊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8 3000 1 兆豐 2 第一金 27.55 永豐金 26.7 到價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97998 S 27.9 1000 31 31.5 2000 32 118581 32.6 9000 1.2. 277989 27.5 6000 股票代號 股票名稱 日期 券商名稱 B/S 客戶帳號 價格 數量 成交時間 9999 F-○○ 大華 S 277989 27.8 3000 兆豐 此筆委託單會跟最佳報買價的大華和兆豐各成交3千股,成交價為券商之報價27.8元。 成交資訊 成交在推薦證券商之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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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單分配原則 有關到價委託單 有關未到價委託單 有關成交價格決定 推薦證券商對於未到價之委 託單本不負成交義務,若推
薦證券商有意願進行價格改 善者,則其點選未到價之委 託單時,仍應遵守本中心 100/06/21函所揭原則,不 得有穿價成交情事,並應以 點選之價格視為其報價。 有關到價委託單 有關未到價委託單 有關成交價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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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價委託單點選成交之作業原則(1/3) 由推薦證券商更改報價,使未到價委託單轉變為到價委託單,由系統輔助成交。
由各推薦證券商點選成交:推薦證券商不以上述方式成交未到價委託單時,可自行點選未到價委託單,以點選速度最快者成交。未到價之委託單經點選成交後,其他推薦證券商即無法重複點選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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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價委託單點選成交之作業原則(2/3) 以點選之價格視為其報價:推薦證券商點選未到價之委託單時,其點選成交之價格應視同為推薦證券商之報價,調整後之報價仍受目前買進及賣出報價之價差不得逾賣出報價5%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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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價委託單點選成交之作業原則(3/3) 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若推薦證券商欲以自行點選之方式成交者,則其點選未到價之委託單時,仍應遵守本中心100/06/21函所揭原則,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即推薦證券商對於點選當時之委託賣出(或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或高於)其所點選之賣出(或買進)價格者,應全數予以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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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未到價委託單原則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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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1/3) 現存之報價單 未到價之委託單(依價格及委託時間排序)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5 3000 兆豐 27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97998 S 27.9 1000 28.5 5000 69963 90587 28.6 28.7 28.8 28.9 87776 29 2000 31 31.5 32 15891 118581 32.6 9000 現存之報價單 未到價之委託單(依價格及委託時間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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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2/3) 大華點選28.9元之委賣單,則其餘低於28.9元之委賣單均應予以成交,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5 3000 兆豐 27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97998 S 27.9 1000 28.5 5000 69963 90587 28.6 28.7 28.8 28.9 87776 29 2000 31 31.5 32 15891 118581 32.6 9000 大華點選28.9元之委賣單,則其餘低於28.9元之委賣單均應予以成交,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 若大華點選價格28.9的委賣單,其餘委賣價低於28.9的委託單都應予以成交,不得有委賣價低於券商願意成交的28.9元卻無法成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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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3/3) 點選28.9元之委賣單,視為報價調整,且其餘低於28.9元之委賣單均應予以成交。 成交資訊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5 3000 兆豐 27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97998 S 27.9 1000 28.5 5000 69963 90587 28.6 28.7 28.8 28.9 87776 29 2000 31 31.5 32 15891 118581 32.6 9000 大華 B 28.9 * 點選28.9元之委賣單,視為報價調整,且其餘低於28.9元之委賣單均應予以成交。 成交資訊 成交價均為推薦證券商之報買價28.9元 1.成交在推薦證券商之報價 2.大華28.9元之報買單全數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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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視同為推薦證券商變更報價(1/6) --點選成交數量大於或等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5 3000 兆豐 27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97998 S 27.9 1000 28.5 5000 69963 90587 28.6 28.7 28.8 28.9 87776 29 2000 31 31.5 32 15891 118581 32.6 9000 大華 B 28.9 * 假設大華點選28.9元之委賣單,則視同大華將其買進報價之價格調整為28.9元,數量為優於所點選價格之所有委託單累計量,時間為點選成交之時間。 當券商點選未到價委託單數量大於或等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假設大華點選28.9元之委賣單,視同大華將其買進報價的價格調整為28.9元,數量為委賣價低於28.9元之委託單股數的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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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視同為推薦證券商變更報價(2/6) --點選成交數量大於或等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5 3000 兆豐 27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s 28.87 3000 兆豐 28.35 第一金 永豐金 28.23 賣出報價依最低數量及最大價差(5%)併同調整 買進報價視同調整為28.9元 買進報價調整為大華點選成交之委託價28.9,賣出報價依最低數量規範及最大價差5%的限制一併調整報賣價為30.42﹝28.9÷(1-5%)﹞,數量3千股。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8.9 * 兆豐 27 3000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s 30.42 3000 * 兆豐 28.35 第一金 永豐金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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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視同為推薦證券商變更報價(3/6) --點選成交數量大於或等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8.9 * 兆豐 27 3000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s 30.42 3000 * 兆豐 28.35 第一金 永豐金 28.23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97998 S 27.9 1000 28.5 5000 69963 90587 28.6 28.7 28.8 28.9 87776 29 2000 31 31.5 32 15891 118581 32.6 9000 大華變更後之買進報價全數與到價之委託單成交,成交數量大於最低報價數量,故系統僅餘其賣出報價30.42元*3000股。 大華變更後的買進報價全數與到價的委託單成交,所以系統僅餘賣出報價30.42元,數量為3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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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視同為推薦證券商變更報價(4/6) --點選成交數量小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5 3000 兆豐 27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97998 S 27.9 1000 28.5 5000 69963 90587 28.6 28.7 28.8 28.9 87776 29 2000 31 31.5 32 15891 118581 32.6 9000 大華 B 27.9 3000 * 假設大華點選27.9元之委賣單,則視同大華將其買進報價之價格調整為27.9元,數量應符合最低報價數量規範。 當點選未成交委託單數量小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假設大華點選27.9元、數量1000股的委賣單,則視同大華將其買進報價調整為27.9元,數量應符合最低報價數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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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視同為推薦證券商變更報價(5/6) --點選成交數量小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5 3000 兆豐 27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s 28.87 3000 兆豐 28.35 第一金 永豐金 28.23 賣出報價依最低數量及最大價差(5%)併同調整 買進報價視同調整為27.9元 買進報價數量調整為點選的委託單價格27.9元,報價數量為最低報價規範的3000股。 賣出報價依最低數量規範及最大價差5%之限制一併調整報賣價為29.36元﹝27.9÷(1-5%)﹞、數量3000股。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9 3000 * 兆豐 27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s 29.36 3000 * 兆豐 28.35 第一金 永豐金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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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視同為推薦證券商變更報價(6/6) --點選成交數量小於最低報價數量時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B 27.9 3000 * 兆豐 27 第一金 永豐金 26.89 名稱 B/S 價格 數量 報價時間 大華 s 29.36 3000 * 兆豐 28.35 第一金 永豐金 28.23 大華 B 27.9 2000 * 客戶帳號 B/S 價格 數量 委託時間 97998 S 27.9 1000 28.5 5000 69963 90587 28.6 28.7 28.8 28.9 87776 29 2000 31 31.5 32 15891 118581 32.6 9000 大華點選買進27.9元1000股,未達最低報價數量3000股,故其於系統之報價餘量為買進報價27.9*2000股、賣出報價 29.36元*3000股。 大華點選買進27.9元1000股,未達最低報價數量3000股,故於系統之報價餘量為買進報價27.9元,數量為2000股、賣出報價29.36元,數量3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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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單分配原則 有關到價委託單 有關未到價委託單 有關成交價格決定 依推薦證券商報價價格優 先、報價時間優先之原則
,優先分配委託單,並一 律以該推薦證券商之報價 價格為成交價,俾使成交 價格收斂在推薦證券商之 報價。 有關到價委託單 有關未到價委託單 有關成交價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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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新制實施後成交價的變動 現行興櫃交易制度 興櫃新制 以投資人委託價為成交價 以推薦證券商報價為成交價 10 100 50 52.5
委託賣價 報買價 報賣價 委託買價 未到價委託單 100 到價委託單 60 52.5 50 10 30 20 現行興櫃交易制度 興櫃新制 以投資人委託價為成交價 以推薦證券商報價為成交價 10 100 50 52.5 成交價偏離市場報價 且波動大 成交價收斂在推薦證券商 報價且波動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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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成交價格決定 委託單處理原則 成交價格決定原則 到價委託單:由報價最佳之推薦證券商取得成交權
未到價委託單:推薦證券商點選未到價委託單視同調整報價,故點選當時該擬制之報價亦為市場最佳之報價 以推薦證券商之報價價格(含推薦證券商點選未到價委託單之擬制報價)為成交價 投資人之委託單於到價(或擬制到價)當時,均係與最佳之報價成交,確定無損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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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 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 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 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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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 新制之委託單分配原則已保障投資人之到價委託均能以當時推薦證券商之最佳報價價格成交,故實務上已無開放投資人指定交易對象之必要;惟考量業者為公司內部人進行轉讓及開發特定客戶必要,爰修正現行系統外議價交易,滿足業者需求,以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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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有關交易方式 推薦證券商與自家經紀商(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他家經紀商(非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間 推薦證券商得與其所 屬公司任一經紀據點 開戶之投資人(自家客 戶)進行系統外議價交 易: 本項交易方式係維持 現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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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有關交易方式 推薦證券商與自家經紀商(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他家經紀商(非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間 目前僅限與自家公司所 屬經紀據點議價之作法 ,使已有他家證券商帳 戶之投資人須重新開戶 方能進行議價交易,殊 為不便,爰開放推薦證 券商得於系統外與其他 受託議價之證券經紀商 (非自家客戶)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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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有關交易方式 推薦證券商與自家經紀商(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他家經紀商(非自家客戶)間 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間 推薦證券商依其「內部 作業辦法」規定之事由 及核決程序與其他推薦 證券商議價,新增本項 交易方式,係為滿足推 薦證券商間零股轉讓及 調節庫存部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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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 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 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 有關交易方式 推薦證券商與自家(或他家)證券商客戶議價時,應由自家(或他家)經紀據點與推薦證券商聯繫: 推薦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係屬「自營」性質,其券商代號(xxxT)之下並無法開立客戶帳號,故即使投資人本人與推薦證券商已議定交易條件, 仍需透過證券經紀據點之營業員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委託書)與推薦證券商交易員聯繫,以確保履行KYC程序及控管投資人之買賣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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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有關交易數量 推薦證券商與自家或與他家經紀商間: 現行規定每筆成交數量應在10萬股以上,另鑑於個別股票價格差距大,新增交易金額新台幣500萬元以上亦得進行系統外議價。 推薦證券商與其他推薦證券商間: 為造市餘絀部位之拋捕或零股之轉讓,且有其內部作業辦法以為控管,不設限其交易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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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指定交易對象委託單制度,並適度調整系統外議價交易為配套
有關成交價格 為避免系統外議價成交價偏離市場報價,明文規定: 系統外議價之成交價格與當時該推薦證券商報價差距不得逾10% 。 中介交易之成交價應介於當時推薦證券商報買價與報賣價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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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報價數量依價格級距分級 報價價格 最低股數 小於20元 5,000 20元~未滿100元 3,000 100元以上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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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受託買賣興櫃股票應注意事項 超限單放行作業 委託單警示功能 興櫃交易改帳作業 投資人常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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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限單放行作業(1/5) 超限單警示之目的 避免證券商業務人員輸入錯誤之委託價格 過濾及保護投資人委託價格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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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限單放行作業(2/5) 1.電腦系統會自動於證券商端螢幕出現警示訊息 證券商申報委託價格超越前日均價30%
項目 控管標準 控管作業 一 證券商申報委託價格超越前日均價30% 1.電腦系統會自動於證券商端螢幕出現警示訊息 2.要求證券商業務人員於電腦上進行確認 3.經過確認無誤後方得輸入電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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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限單放行作業(3/5) 1. 證券商必須輸入特殊確認指令。
項目 控管標準 控管作業 二 證券商申報委託價格超越前日均價50% 1. 證券商必須輸入特殊確認指令。 2.該指令有別於一般買賣輸單方式之以鍵盤操作Enter鍵,而是必須同時按三個按鍵:Ctrl、Alt、F1,或另行使用滑鼠點選電腦畫面之「超限單」選項,方可輸入超越前日均價50%之委託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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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限單放行作業(4/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項目 控管標準 控管作業 三 1.證券商申報委 託價 格高於前 日均價之100% 2.證券商申報委 託價格低於前 日均價之 70% 3.證券商申報委 託價格較前日 均價價差達 200元以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證券商申報輸入買進或賣出委託價格超限時,系統中心端將退回該委託,並於證券商端螢幕出現警示訊息。 2.證券商於輸入該等價格之前,必須先以電話及書面通知櫃買中心 ,由本中心專人覆核、放行後,證券商始能輸入該筆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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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限單放行作業(5/5) 傳真:將投資人之委託書、營業員之姓名及聯絡電話,傳真至櫃買中心,傳真號碼(02) 、 電洽櫃買中心值班人員 :電話(02) ,轉接交易部興櫃暨基金市場服務組值班人員 輸入委託:待櫃買中心值班人員開放後 ,即可將投資人之委託資料輸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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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單警示功能(新增功能) 委託數量過小警示功能: 委託數量≦100股時,系統出現警示,證券商須再次確認始可送出該筆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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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興櫃改帳作業(1/5) 申請時間: 成交當日下午3:30前,傳真「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成交資料改帳申請書甲聯/乙聯」向本中心提出改帳申請,並電話通知本中心交易部興櫃暨基金市場服務組負責人。 傳真號碼:(02) 、 、 連絡電話:(02) 、 下載申請書: 本中心網站→證券商服務→興櫃股票交易→點選系統改帳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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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興櫃改帳作業(2/5) 申請改帳方式: 改帳方式影響交易相對方券商者(取消交易、改價格、改數量),應先與其協調改帳內容。
改帳方式為取消交易、改價格、改數量者:主動提出改帳一方填寫甲聯,配合改帳一方填寫乙聯。 改帳方式為更正客戶帳號、報錯帳專戶處理者:僅需填寫甲聯。 改帳申請書上改帳方式、改帳內容(原始資料須全部填寫完整)、改帳原因均須填寫或勾選,並加蓋公司或部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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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成交資料改帳申請書(格式) - 甲聯
二、興櫃改帳作業(3/5)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成交資料改帳申請書(格式) - 甲聯 申請改帳證券商代號: 成交日期: 年 月 日 一、改帳方式:□ 1. 取消交易; □ 2. 更正錯誤 二、改帳內容: 附註:1.請參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成交回報」之內容填製。 2.如改列為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之交易者,更正後之「客戶帳號」欄,請填寫錯帳專戶帳號。 三、改帳原因: □ 1.證券經紀商錯帳,發生原因____(1.買賣倒置2.股票代號3.委託價格4.委託股數5.客戶帳號6.庫 存股票不足7.其他___________) □ 2.證券經紀商更正客戶帳號 □ 3.自營商或推薦證券商輸入或點選錯誤 此 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名稱: (加蓋公司或部門印章) 部門主管(簽章) 承 辦 人(簽章) 電 話: 股數,非張數 非委託 書編號 成交序號 客戶帳號 股票代號 買賣別 成交資料 成交時間 買 賣 價格/元 數量/股 對方券商 原始資料 更正資料 填寫完整原始成交資訊 僅需填寫更正資料之欄位 共11碼 不可只蓋證券商名稱條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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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興櫃改帳作業(4/5) 改帳種類: 取消交易(交易相對方須填乙聯)
更正錯誤: (1)更正成交價格或數量(交易相對方須填乙聯) (2)更正客戶帳號(僅需甲聯) (3)改至錯帳專戶(僅需甲聯,須填寫完整「11碼」 錯帳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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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興櫃改帳作業(5/5) 注意事項: 證券經紀商申請將交易改至錯帳帳戶時,應於申報後為買回或賣出之反向處理。
證券經紀商因申請改帳致發生客戶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應自行負責。 一筆成交序號須整筆更改或取消,不能部分更改或取消。 一筆成交序號可同時更改帳號、價格、數量。 改帳申請書正本郵寄至本中心交易部興櫃暨基金市場服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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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人常見問題 為什麼投資人的委託單未揭示?
一般上市(櫃)股票是由委託所驅動的交易市場,所以市場上會揭示所有投資人的委託當中的最佳五檔委託資訊;而興櫃股票則是由推薦證券商的報價驅動交易,且交易雙方必有一方為推薦證券商,因此本中心網站所揭示的價格是推薦證券商所申報的買進及賣出價格,一般投資人的委託資訊並不會揭示在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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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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