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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辦理 死亡證明書流程 醫政科:黃敏慧 科長 承辦人:林友千 分機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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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辦理 死亡證明書流程 醫政科:黃敏慧 科長 承辦人:林友千 711-5141分機305

2 議程表 時間 程序 9:30-9:35 主席致詞 9:35-10:35 辦理死亡證明書流程說明 10:35-11:35 臨時動議 11:35
散會

3 大綱 一、法規及民眾辦理死亡證明書流程說明。 二、醫療機構依法配合事項。 (一)評估為病死者,依法開立。
(二)可疑非病死,主動通報司法相驗並開立法醫參考書交付民眾。 (三)病危病患返家,無法派醫師親驗者,交付行政相驗轉介單(及相關診斷書或病摘)予民眾。 三、可協助行政相驗機構-聯絡窗口更新。 四、宣導、勸導期3-6個月。

4 有關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法規-1 死亡證明書之開立者 司法相驗的法醫、診治死亡的醫師、行政相驗的醫師,視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開立。
「死亡證明書」開立之規定 1.非病死者或疑似非病死者:醫師不得開立死亡證明書,依法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2.病死者:應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 如在醫療診治期間死亡,由診治醫師開立。 如非在診治期間,由檢視屍體之醫師開立。

5 有關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法規-2 醫院診所應開立死亡證明書之規定
1.醫院診所對其所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 2.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2項)

6 有關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法規-3 「一不二要」 1.非病死不能開。 2.診治期間病死的要開。 3.就診、轉診途中病死的,要檢視屍體要開。
「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的眉角: 「一不二要」 1.非病死不能開。 2.診治期間病死的要開。 3.就診、轉診途中病死的,要檢視屍體要開。

7 有關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法規-4 開立「死亡證明書」之簡易說明 1.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者之死亡證明書 由法醫開立 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非病死
(含疑似非病死者)

8 由收受就診、轉診醫院診所於檢驗屍體後開立
有關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法規-5 開立「死亡證明書」之簡易說明 2.病死者之死亡證明書 診治中死亡 由診治的醫院診所開立 病死者 就診、轉診途中死亡 由收受就診、轉診醫院診所於檢驗屍體後開立 非於診治中死亡 在宅死亡 方式1.行政相驗醫師檢驗屍體後開立 方式2.醫療機構醫師檢視屍體後開立

9 有關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法規-6 非病死的範圍及相關函釋 (一) 非病死的範圍 – 意外死
包含各種中毒、非病因性之休克或窒息、自殺、他殺、墜樓、電擊、火災、溺水、車禍、動物或昆蟲螫咬或其他人為等原因致死者;食物、藥物過敏致死,食物、藥物中毒致死,酒醉嘔吐引致胃內容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蜜蜂、火蟻螫傷致死及毒蛇咬傷致死,均屬非病死。( 衛署醫字第 號函)

10 有關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法規-7 非病死的範圍及相關函釋 (二) 「是否病死」爭議案件之函釋
1.因病嘔吐引致胃內容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應視發生之場所與個案事實認定是否為疾病病程所不能避免者判斷之;如經醫療專業判斷未能確定為疾病所致者,仍不宜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衛署醫字第 號函)

11 有關死亡證明書的相關法規-8 非病死的範圍及相關函釋 (二) 「是否病死」爭議案件之函釋
2.按諸實務經驗,因車禍受傷被送至醫院施以手術或藥物治療歷數日或數月而未癒者,顯受有相當程度之傷害。其於治療期間因顱內出血不止、敗血症、肺炎等併發症或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致死,要與一般正常情況下之病故有別,其是否與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應由檢察官相驗查明。故仍以「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為宜。(法務部80.3.6法80檢字第03549號)

12 相關醫療法規摘要-1 醫師法第11-1條 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醫師法第16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醫師法第17條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醫師法第29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3 相關醫療法規摘要-2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1.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
2.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 3.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 4.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14 相關醫療法規摘要-3 醫療法 第76條 1.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2.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3.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醫療法 第102條(略) 違反醫療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15 彰化縣辦理死亡證明書流程圖

16 醫療機構依法配合事項 評估為病死者,依法開立。 可疑非病死,主動通報司法相驗並開立法醫參考書交付民眾。(法參應註明轉介原因)
病危病患返家,無法派醫師親驗者,交付行政相驗轉介單(及相關診斷書或病摘)予民眾。 可協助行政相驗機構-聯絡窗口更新。 宣導、勸導期3-6個月。

17 本次會議重點 1.確認醫院聯繫窗口 2.本說明會後,將逐案發文請醫院函覆,依法辦理~

18 死亡證明書-死亡原因欄填寫指引手冊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建檔日期:103-02-26更新時間:106-02-06
資料出處網址

19 死亡證明書 ─「死亡原因」欄填寫指引 死因欄填寫指引_ (1).doc

20 實際案例一 女性病患腦性麻痺20年,終生於A醫院就醫,某日在家呼吸微弱,病患姊姊任職A醫院護理師,經119救護車送至A醫院急診OHCA,A醫院以「醫院規定OHCA不能開死亡證明書」為由,僅開立參考書,病患姐姐投訴衛生局,為什麼醫院不開死亡證明書?明明一直都在A醫院就診? 依法,本案醫院應該要開立死亡證明書。 違法,醫師依法裁罰2萬-10萬,醫院依法裁罰1萬-5萬。

21 實際案例二 男性病患肝癌末期,在家吐血經119救護車送至B醫院急診OHCA,家屬為80多歲父親。
2.派出所員警說明病死應由醫師相驗,請家屬去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 3.衛生所醫師受理後發現,死者長期在B醫院就醫,依法請家屬回B醫院申請相關病摘供無醫病關係的行政相驗醫師驗屍參考。 4.家屬回B醫院,熱血急診護理師打電問質問衛生局為何公務人員推諉,讓80多歲老人家四處奔波!! 依法,本案醫院應該要開立死亡證明書。 違法,醫師依法裁罰2萬-10萬,醫院依法裁罰1萬-5萬。

22 實際案例三 男性病患心臟病史長期於C醫院就醫,在家發現呼吸心跳停止,家屬經119救護車送至C醫院急診OHCA,經急診醫師CPR後送往加護病房住院治療2周後死亡,醫師回應「有規定說OHCA不能開死亡證明書」,為什麼衛生局要刁難? 依法,本案醫院應該要開立死亡證明書。 違法,醫師依法裁罰2萬-10萬,醫院依法裁罰1萬-5萬。 澄清:不是「OHCA不能開死亡證明書」,法規規定是「非病死」不能由醫師開死亡證明書。如「因車禍而死」屬非病死,醫師不能開,應轉介司法相驗。

23 實際案例四 男性榮民因呼吸衰竭經安養中心送D醫院治療,在該院加護病房住院2周後呼吸衰竭死亡,主治醫師查其病歷,榮民30年前車禍後行動不便,進而癱瘓在床。醫師表示,法院曾有函文說車禍醫師不能開死亡證明書,所以請社工去找[沒有醫病關係]的衛生所行政相驗,並強調病人是病死的,衛生所醫師可以開?? 依法,本案醫院得開立法醫參考書,並主動通報派出所轉介司法相驗。 違法,醫師依法裁罰2萬-10萬,醫院依法裁罰1萬-5萬。

24 實際案例五 男性車禍患者經119救護車送往急診OHCA,死者家屬眾多聚集於急診,要求急診醫師開立死亡證明…
依法,本案醫院應該要開立法醫參考書,並主動通報派出所轉介司法相驗。 違法,醫師依法裁罰2萬-10萬,醫院依法裁罰1萬-5萬。

25 加強複習誰負責相驗? 921大地震傷亡無數? 0206台南大地震? 住院病患跳樓自殺? 喝農藥自殺的民眾?
有精神疾病病史的個案,因疾病死亡? 97歲老翁在宅死亡? 居家安寧病患在宅死亡? 有醫病關係的居家安寧醫師為第一優先順位

26 資料下載點說明-1 衛生局網頁首頁

27 資料下載點說明-2 請點入 彰化縣衛生局緊急醫療救護登錄系統

28 帳號:hospital 密碼: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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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補充資料 死因之差異如係在檢視屍體當時所難以避免,要求診斷者負法律責任尚非所宜;惟如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有故意錯誤或違背其專業判斷之情事,自應負相關之責任。(97.9.1衛署醫字第 號函) 醫師檢驗屍體,在無確切死亡時間之情形下,經參酌死者家屬之陳述及依專業知識,審慎判定死亡時間後交付死亡證明書,依法應無不合。縱事後發現所判定之時間有誤,如該醫師非於故意,應認該醫師已善盡職責,應可免責。( 衛署醫字第 號函)

31 補充資料 於醫院、診所對於未經其診治即告死亡之病人,經醫師親自檢驗屍體,在無確切死亡時間之情形下,經參酌死者家屬之陳述或原診治醫院、診所提供之病歷摘要或診斷書等,依醫師專業知識,審慎判定死亡原因及時間後,開立「死亡證明書」,應無不可。但如為非病死、可能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衛署醫字第 號函) 不是「OHCA不能開死亡證明書」,而是「OHCA如為非病死」不能由醫師開死亡證明書。如「因車禍而死」屬非病死,醫師不能開死亡證明書,應轉介司法相驗。

32 書為天下英雄膽 善為人間富貴根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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