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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于 樹 偉 swyu@sahtech.org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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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製程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于 樹 偉 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1 1

2 目的 本標準主旨在於防止或降低具有毒性、反應性、易燃性或爆炸性化學品災難性釋放後果,此類釋放可能會導致毒性、火災或爆炸危害。 2

3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下述: 涉及化學品的數量達到或超過本標準附錄A列舉的特定恕限值之製程。
在同一廠(場)址的製程,涵蓋Category 1易燃性氣體(依 (c)之定義) 或閃火點低於37.8oC液體,且數量達到或超過4535.9公斤,但下述情況除外: 僅供作業場所作為燃料使用的碳氫化合物燃料(如用於保暖的丙烷、車輛用汽油),且這些燃料不屬於任何涵蓋其他高度危險化學品製程的一部份。 儲存於常壓儲槽或轉運閃火點低於37.8oC易燃性液體,且不用冷藏或冷凍方式保持低於正常沸點以下者。 3

4 定義 常壓儲槽(Atmospheric tank)係指設計操作於常壓至3.45Kpa壓力之儲槽。
沸點(Boiling point)指在絕對壓力760毫米水銀柱的沸騰溫度,若無法取得正確的沸點或無固定沸點的混合物,可利用ASTM D-86-62及相關文獻計算之。 災難性釋放(Catastrophic release)係指一種或多種高度危險化學品嚴重的失控排放、火災或爆炸,對工作場所員工構成嚴重危險者。 設施(Facility)係指容納某一製程的建築物、容器或設備。 4

5 定義 高度危險化學品(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係指一種具有毒性、反應、易燃或爆炸特性,且屬於本節(a)(1)所指定的物質。 動火作業(Hot work)係指涉及使用電力或氣體從事焊接、切割、銅鋅合金焊接或類似火焰或產生火花的作業。 平時無人看管遠距設施(Normally unoccupied remote facility)係指某一設施的操作、維持或維修,只由員工定期前往檢查其運作,及執行必要的操作或維修工作,該設施並無員工固定派駐,符合本定義之設施應非鄰近,且地點遠離其他建築物、製程或人員。 同類型替代(Replacement in kind)係指滿足設計規範的替代。 5

6 定義 商業機密(Trade secret)係指任何機密的配方、式樣、程序、裝置、資訊或資訊的彙整,為雇主業務使用,且提供雇主與不熟知或不使用前述資料競爭對手優勢的機會,附錄E和 提供判斷商業機密的準則。 6

7 製程安全管理單元 員工參與 設備完整性 動火許可 製程安全資料 變更管理 製程安全評估 事故調查 操作步驟 緊急狀況規劃與應變 教育訓練
承攬商管理   開車前安全審查 設備完整性 動火許可 變更管理 事故調查 緊急狀況規劃與應變 符合性稽核 7

8 員工參與 雇主須依本標準擬訂執行員工參與之書面行動計畫。
雇主須與員工及其代表,就本標準規定的製程危害分析和實施,及製程安全管理的其他要項,進行協商。 雇主須依本標準規定提供員工及其代表,得以獲得製程危害分析和其他所有必要資料。 8

9 製程安全資訊 依員工參與第1項所列,雇主依本標準要求,進行任何製程危害分析前,須完成書面製程安全資訊的編製。書面製程安全資訊的編製,在使雇主和製程相關員工能夠辨識和暸解製程中高度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製程安全資訊應包括製程使用或生產的高度危險化學品的危害資訊、製程技術資訊和製程設備資訊。 高度危險化學品的危害資訊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毒性資訊; 容許暴露濃度; 物理數據; 反應性數據; 腐蝕性數據; 9

10 製程安全資訊 (續1) 熱和化學穩定性數據; 可能發生的不慎與其他物質混合危害後果。 製程技術相關資訊
與製程技術有關之資訊,至少須包括下列各項: 方塊流程圖或簡化製程流程圖; 製程化學; 最大預期存量; 溫度、壓力、流量或成分的安全上、下限;和 偏差後果評估,包括可能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事項。 如果原來技術資訊已不復存在,可利用製程危害分析所使用的細節予以建立。 10

11 製程安全資訊 (續2) 製程設備相關資訊 製程設備資訊必須包括: 建造材料; 管線與儀錶圖(P&ID’s) ; 電氣分類;
排放系統設計及設計依據; 通風系統設計; 使用的設計規範和標準; 於1992年5月26日後建造者,須檢附質能平衡資料; 安全系統如聯鎖、偵測或抑制系統。 雇主須備有文件證明製程設備符合公認和普遍被接受的良好工程規範。 11

12 製程安全資訊 (續3) 既有設備的設計和建造若屬不復採用的規範、標準或實務,雇主須確認並舉證該設備的設計、維修、檢查、測試和運作皆屬安全。
12

13 製程危害分析 雇主對本標準涵蓋之製程,須執行初次製程危害分析,製程危害分析應適合製程複雜性,並能辨識、評估和控制製程相關危害。雇主須決定並記錄執行製程危害分析的優先順序,考慮的依據應包括製程危害程度、可能受到影響的員工人數、製程壽命(製程已操作年份)、製程運作歷史。 雇主須利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的適當方法,以確認和評估將分析的製程危害。 假設分析(What-If) ; 查核表(Checklist) ; 假設分析/查核表(What-If/Checklist) ;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y) ; 13

14 製程危害分析(續1) 失效模式與效應分析(Failure Mode and Effects analysis);
失誤樹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 其他適切相當的方法。 製程危害分析應說明: 製程危害; 確認工作場所曾發生的事件,仍有發生重大後果的潛在可能者; 適用於危害的工程及行政控制,和危害與控制之間的相互關係如利用可及早提供化學品洩漏警報的偵測方法,可接受的偵測方法包括具有警報功能的製程監測和控制系統、碳氫化合物偵測器等; 14

15 製程危害分析(續2) 工程及行政控制失敗的後果; 設施地點選擇; 人為因素; 定性評估控制失效對員工安全健康各種可能的影響。
製程危害分析須由具有工程和製程操作專業知識的小組執行,小組須至少包括一位對所評估製程具有經驗和知識的成員,也應有一位成員熟知所採用的特定製程危害分析方法。 雇主須建立系統以及時解決評估小組評估結論和建議;以確認及時執行決議事項並予以記錄;記錄將採取的行動方案;儘速完成行動方案;建立書面的行動方案完成時間表;告知可能受到建議事項或行動方案影響的製程操作和維修人員及其他相關員工。 15

16 製程危害分析(續3) 初次製程危害分析完成後,至少每5年須由前述符合評估人員資格的小組,更新和確認製程危害分析,以確保製程危害分析和製程現況是一致的。 雇主須保存本節涵蓋的製程危害分析、更新或重新審查的資料,及製程生命週期所有的書面改善建議事項。 16

17 操作步驟 雇主所制定和實施之書面操作步驟須提供明確的指示,安全執行涵蓋符合製程安全資訊所述製程作業,操作步驟至少須說明之事項為:
各種作業階段操作步驟: 初步啓動; 正常操作; 臨時操作; 緊急停車和緊急停車必要條件,緊急停車須由合格人員負責,以確保安全和適時停車; 緊急情況、突發狀況作業; 正常停車; 歲修或緊急停車後重新啓動。 17

18 操作步驟(續1) 操作界限: 包括偏離的後果;和 矯正或避免偏離的步驟。 安全和健康考量: 製程使用化學物質的特性及可能的危害;
暴露預防措施包括工程控制、行政控制和個人防護具; 實際接觸或空氣中暴露發生後須採取的控制措施; 原物料品質管制和有害化學物質存量控制; 任何特別或獨特危害。 安全系統和功能。 18

19 操作步驟(續2) 操作步驟須隨時可由製程作業或維修人員取得。
操作步驟須視需要隨時修正,以確保操作步驟能反映當前實際的作業狀況,包括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和設施變更造成的改變,雇主須每年證明操作步驟的正確性並符合現況。 雇主須制訂和實施安全作業實務,以提供作業危害控制如上鎖/掛牌;局限空間進入;設備與管線開啓;及維修人員、承攬商、實驗室人員或其他支援人員進入設施的控制,這些措施適用於全體員工和承攬商員工。 19

20 訓練 初期訓練 現已參與及即將參與新指派製程操作人員,均須接受製程概述及前述操作步驟的訓練,訓練須強調特定的安全和健康危害、緊急狀況操作包括停車及和該人員工作相關的安全工作規範。 對已參與製程操作人員,雇主可以書面資料證明該員工已具備安全執行操作步驟所述職責的知識、技能和能力。 定期複訓 雇主須針對參與製程操作人員,至少每三年提供定期複訓,以確認相關人員瞭解並遵循該製程操作步驟,雇主須諮詢製程操作人員,以便決定適當的定期複訓頻率。 20

21 教育訓練(續) 訓練記錄 雇主須確認每位參與製程操作的員工,已接受並瞭解相關訓練,雇主須建立訓練記錄,載明參加訓練的人員、訓練辦理日期及用於考核員工已瞭解訓練課程內容的方式。 21

22 承攬管理 適用範疇 本節適用於執行製程或製程鄰近地點維修、歲修、重大翻修或其他特殊作業的承攬商,但不適用於不影響製程安全、非關緊要的業務如清潔、餐飲服務、送貨或其他供應服務。 雇主責任 雇主選擇承攬商時,須取得並評估承攬雇主安全績效和安全計畫。 雇主須告知承攬雇主其承攬作業和製程已知潛在火災、爆炸或毒性化學物質洩漏等危害。 雇主須告知承攬雇主本標準所規定緊急應變計畫適用於承攬雇主事項。 22

23 承攬管理(續1) 雇主須制定和實施符合本標準相關規定的安全作業規範,以管制承攬雇主及其員工在製程涵蓋區域進入、現身和離開等事項。
雇主須定期評估承攬雇主是否履行下節所訂定責任。 雇主須保存承攬商員工於承攬製程區域作業所發生的傷害及職業病相關記錄。 承攬雇主責任 承攬雇主須確保其員工接受必要的訓練,能安全執行作業。 承攬雇主須確保其員工對承攬製程已知潛在火災、爆炸或毒性化學物質洩漏等危害已接受教導,且也瞭解緊急應變計畫適用的規定項目。 23

24 承攬管理(續2) 承攬雇主須確保每位參與製程員工,已接受並瞭解本節所要求的訓練,承攬雇主須備妥訓練相關記錄,並記載接受訓練員工姓名、訓練時間及考核員工理解訓練課程的方法。 承攬雇主須保證其員工遵守工作場所安全規則,包括本標準所要求的安全作業規範。 承攬雇主須告知雇主其承攬作業任何特殊危害或發現的承攬作業任何危害。 24

25 開車前安全檢查 新設施和經過重大修改以致製程安全資訊必須更新的設施,雇主須執行開車前安全檢查。
開車前安全檢查須確認製程引入高度危險性化學品前: 建造和設備均符合設計規範; 備有適當的安全、操作、維修和緊急應變步驟; 對於新的設施,已完成製程危害分析,開車前已執行各項建議事項;修改的設施均滿足變更管理的規定。 已完成所有參與製程操作員工教育訓練。 25

26 設備完整性 適用範圍 壓力容器和儲槽; 管線包括管線組件如閥門; 釋放和排放系統和裝置; 緊急停車系統;
控制系統包括監測設備、感應器、警報和聯鎖系統; 泵浦。 雇主須建立並執行書面步驟,以確保製程設備持續的完整性 雇主須針對維持設備持續完整性的員工,提供製程概要和危害認知及適用於員工作業相關步驟的訓練,以確保員工能安全完成作業。 26

27 設備完整性(續1) 檢查和測試 製程設備須實施檢查和測試。 檢查和測試須遵循普遍認可並被接受的良好工程規範。
製程設備檢查和測試頻率須遵循製造商的建議,並與良好的工程規範一致,若依照過去的操作經驗,必要時可增加檢查和測試頻率。 雇主須以書面記錄已完成的製程設備檢查和測試,該文件須載明檢查或測試日期、執行檢查或測試人員姓名、檢查或測試製程設備編號或其他識別方式、檢查或測試方式說明、檢查或測試結果等。 27

28 設備完整性(續2) 設備缺陷 雇主繼續使用具缺陷製程設備前,須矯正任何超出安全資訊所規定可接受範圍的製程設備,或以安全和及時的方式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安全操作。 品質保證 建造新設備時,雇主須保證組裝中的設備,將符合該設備於製程應用之需要。 須執行適當的檢點和檢查,以確保設備的正確按裝,並符合原設計規格及製造商之指示。 雇主須確認維修材料、零組件和配件符合未來製程應用之需要。 28

29 動火許可 雇主對本標準所涵蓋製程或製程附近動火作業,須核發動火許可。
許可須載明作業前已依29 CFR (a)完成火災預防與保護要求;許可須載明核可動火作業日期;動火作業對象,動火作業期間應妥善保管許可文件。 29

30 變更管理 雇主對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和操作步驟的變更(同類型替代除外)及影響涵蓋製程設施的變更,須建立並執行書面步驟以利管理。
變更步驟須確保未執行任何變更前,已考慮下述事項: 擬執行變更之技術依據; 變更對安全、衛生之影響; 作業步驟之修改; 變更必要的時間期限; 擬執行變更的授權要求。 參與製程操作和維修保養的員工,及作業會受到製程變更影響的承攬員工,於變更或部份受到影響製程啓動前,須被告知並接受訓練。 30

31 變更管理(續) 如果製程變更的結果改變本標準所要求的製程安全資訊,則製程安全資訊須予以更新。
如果製程變更的結果改變本標準所要求的操作步驟或作業,則相關操作步驟或作業須予以更新。 31

32 事故調查 雇主須調查任何已造成或很可能會造成災難性高度危險化學品洩漏事件。 事故調查應儘速展開,最遲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後48小時。
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至少有一位小組成員熟知發生事故的製程,如該事件涉及承攬作業,則小組成員應包括一位承攬商員工,調查小組其他成員應具備適當的知識和經驗,以利徹底調查和分析該事件。 事故調查結束後,須備妥至少包括下述項目的書面報告:事故發生日期、調查開始日期、事故描述、事故造成因素和根據調查結果研擬的改善建議。 雇主須建立儘速處理事故調查報告結果與建議的系統,解決和矯正措施須予以記錄。 32

33 事故調查(續) 事故調查報告須與所有相關作業受到影響的員工討論,包括承攬商員工。 事故調查報告須保留5年。 33

34 緊急狀況規劃與應變 雇主須依29 CFR 規定,建立並執行全廠緊急狀況行動計畫,此外,本行動計畫亦須包括處理微量洩漏的步驟,本標準所涵蓋雇主,亦須遵守有害廢棄物和緊急應變措施29 CFR (a)、(p)及(q)相關規定。 34

35 符合性稽核 至少每三年雇主須證明已確認本節各項規定符合程度, 並確認依本標準所建立的步驟和實務是適當的且被遵守。
至少每三年雇主須證明已確認本節各項規定符合程度, 並確認依本標準所建立的步驟和實務是適當的且被遵守。 符合性稽核須至少有一位熟知製程的人員執行。 稽核結果須彙整為報告。 雇主須針對符合性稽核每項結果,及時決定適當的因應 方式並予以記錄,並以文件證明已矯正所有的缺點。 雇主須保留最近兩次符合性稽核報告。 35

36 商業機密 雇主須提供必要的資訊,以利製程安全資訊彙整人員、 製程危害辨識人員、操作步驟制訂人員、事故調查參與 人員、緊急狀況規劃與應變人員、符合性稽核人員依本 標準相關規定作業,而毋須考慮上述資訊商業機密。 本節並不排除雇主要求前述資訊提供的人員,遵守保密 協議。 員工及其指定代表可獲知依本標準要求所制定製程危害 辨識和其他文件中的商業機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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