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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有愛---從學生權利到特教輔導 主講人:吳清基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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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有愛---從學生權利到特教輔導 主講人:吳清基 局長

2 一、前言 1、教育乃教師成就學生之美的 工作。 2、教育活動的主體是學生,其 受教權益應受重視。 3、教育工作推廣,應重視學生
認知、技能、情意的成長。

3 二、學生權利的概念分析 (一)學生權利概念的緣起
「學生權利」(student right)是一個人當其為學生時,其在教育情境中所享有的權利,此種權利可因學生年齡、身心發展程度不同而有所差異。

4 (二)學生權利與個人基本權利 1、學生權利並非天賦人權,而是在1960年代後期,首先出現在美國大學校園,在此之前,學生和兒童在法律上的地位還不曾被視為一個「人」看待。即在美國憲法上,學生連最起碼的個人「基本權利」都談不上。 2、今天,學生權利和個人基本權利具有密切關係,但是兩者並不完全相同。因為「學生」是一種身份,此種身份可因個人意願或年齡變化,而予以放棄或取得。而「人」則是一種不可拒絕的存在體,並不因各人的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人權。

5 (三)學生權利與學生運動 1、學生運動(student movement)的形成,是基於爭取「學生權利」的前提下,所產生的一種學生權力(student power)的錯誤假象。常藉由罷課、停課、遊行、示威及其它暴力的方式迫使學校讓步。 2、「學生權利」是導致「學生運動」的誘因;而「學生運動」則是爭取「學生權利」的誤用。

6 三、學生權利的主要學理依據 (一)特別權利關係說 1、起源於19世紀的德國,為政府官吏與國家間的關係,尋求法理的基礎。 2、五項特色:
(1)依法行政和法律保留的原則,在特別權利關係中不適用。 (2)發生爭執時,不能依行政救濟之途徑尋求法院保護。 (3)行政規章或指令,僅相對人受約束,行政主體本身並不受約束。 (4)相對人所負之特別義務並無確定性,且其內容通常無法事先獲知。 (5)行政主體對於違反特別義務者,可加以處罰。 3、我國因受國父孫中山先生民初主張「學生、軍人和官吏都沒有自由」,影響學生與學校關係甚深。

7 (二)消費者保護說 1、起源於美國,把學生看作是教育的消費者,認為學校是為學生而存在,學生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要求學校提供夠水準的師資、課程及設施供作學生學習。 2、學校固然是為學生學習而存在,但是同時也為教師研究、教學而存在,西方大學的發展是先有教師,才有學生。

8 (三)契約關係說 1、起源於19世紀,盛行於20世紀的英、法「契約至上」的思想,是近代法的特色,崇尚個人人格的自由主義法理。
2、在契約關係說下,學生與學校之間存有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係。學生擁有的高度的教育要求權,學校則有強烈執行教育的義務感。 3、學生對學校行政處分,可提起行政訴訟以救濟其權利之損失。

9 (四)部分社會說 1、起源於日本,在昭和52年3月15日,日本最高法院之判例所創形成。該判例是對「日本富山大學學分不認定事件」所裁定。
主張大學不分公私立,為達成設置之目的,對於必要之事項,雖然法令無特別的規定,但也可依學則等來作各種規定,並付諸實施。即學校被認為應擁有自律性、概括性的權限。 3、學校被認為與一般市民社會不同,它可自己形成特殊性質的部分社會。因此,有關法律上的紛爭當然不得為一般司法審判的對象。

10 (五)倫理關係說 1、起源於中國傳統儒家社會,強調以學校倫理或校園倫理來規範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
2、希望以人際間的倫理關係來代替法律關係,雖以倫理情感為出發點,但並沒有忽視學生權利的存在,對於學生的求知權、教育權一直給予肯定。

11 四、學生權利的內涵探討 (一)平等權 1、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憲法第15條:「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 3、有教無類:不分父母社經背景、個人條件差異,皆可享有相同的教育機會。 4、因材施教:教育機會均等,乃在提供個人潛能開展的最佳機會。 5、學生不因下列個人條件差異,而受到不平等的教育處遇:社經背景、學區、能力、生理、心理、性別。

12 (二)自由權 1、憲法6-15條規定,人民有身體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溝通、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生存、工作及財產權保障自由。 2、適用於學生者,可擇下列: (1)隱私自由:不得將學生隱私資料洩漏給不相關 的人。 (2)身體自由:體罰學生行為將遭禁止。 (3)財物自由:不得沒收學生財物,佔為己有或贈 與他人。惟若學生攜帶違禁品則學校依法有權 給予扣留、沒收或銷毀。

13 (三)受益權 1、受益權乃人民為其自己之權益,而請求國家為某種行為的權利。 2、 憲法15條:「人民有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憲法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14 3、學生受益權可分三方面: (1)生存權: (2)訴願權: (3)受教權:
a.生命維護方面:學校應對學生身體安全、生命維護提供最好措施:如交通導護、校園意外案件防範、學生運動傷害防範、校園霸凌暴力事件防止…等。 b.生活充實方面:學校應注意改善教室設備、環境衛生、醫療保健、噪音干擾、照明設備…等。 (2)訴願權: 若學生權益受到不合理的侵害時,學校應讓學生有機會依法申訴請願,以維護其應有的權益。 (3)受教權: 亦稱認知權。學生本務在求學,因此學生到學校受教,他有權利要求獲得最佳學習環境的安排。

15 五、特殊學生受教權益的維護 1、法律之前,人人教育機會均等。 2、特殊教育發展,是衡量國家進步 的指標。 3、認識特殊教育有助學生偏差行為
輔導。 4、舉隅:過動兒、妥瑞症、亞斯伯 格症候群學生之輔導。

16 六、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 過動兒之認識與輔導
六、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 過動兒之認識與輔導 (一)過動兒主要臨床症狀: 1、活動量大。 2、注意力短暫、易分心。 3、易衝動和激動。 4、破壞性強、攻擊性強、不聽管教。 5、學習能力差、記憶力差、成績不好。 6、人際關係差、自我評價低。 7、腦波異常。 8、手眼協調差、動作笨拙、易摔倒、打破東西、寫字潦草難看。 9、特殊學習障礙:如認字或寫字時,怎麼也教不會。

17 (二)病因:非單一因素,可能多 項病因造成
(二)病因:非單一因素,可能多 項病因造成 1、遺傳:五分之一者之直系親屬亦是過動。 2、腦傷:腦缺氧、黃疸、腦部疾病、頭部傷 害、早產兒。 3、腦部神經傳導物質異常:代謝異常、功能 有問題。 4、心理社會因素:營養或環境不良、家庭破 碎。 5、其它:鉛中毒等。

18 (三)輔導建議 1、生理障礙,需特別醫療幫助。 2、並非起源於孩子頑劣或自己管教失當。 3、保持心平氣和,來面對並解決問題。
4、注意力訓練、學習情況、環境適應,需有專業人員指導。

19 1、管教態度策略: 2、注意力訓練: 3、活動量安排: 1.心平氣和 2.明白清楚的告誡、稱讚 3.多注意正向行為 4.發脾氣的適當處理
1.環境布置:整齊、簡單、有條理 2.養成一次做一件事的習慣 3.避免過常過累的活動負荷 4.培養注意力訓練 3、活動量安排: 1.適當活動安排 2.適當管教方法 3.避免過多刺激 4.良好規矩禮貌訓練

20 七、妥瑞症之認識與輔導 (一)妥瑞症之主要臨床症狀: 1、動作型:
一種具神經生理基礎之慢性毛病,反覆不斷出現不自主的動作及聲語上的「tic」。其分為三種: 1、動作型: 1.最常見的為快速而短暫的眨眼睛、噘嘴巴、扮鬼臉、清喉嚨、聳肩膀及搖頭晃腦等動作。 2.也會有鬥雞眼、眼球快速轉動、磨牙、吐口水、反胃嘔吐或其它口部動作。 3.也會撥弄手指、將關節弄出聲響、四處碰東西或捏他人,無意義的以手指敲桌子。 4.也會有模仿他人動作、傷害他人行為,及自我傷害的行為。

21 2、聲語型: 1.清喉嚨、低吟、擤鼻子、以鼻吸氣、咳嗽 及大叫較為常見。 2.也會有喘氣、噎氣、口吃、吹口哨、模仿 動物叫聲或發出字、音節或粗魯、不雅的 字句。 3.也會重複自己說過的話或突然改變音量或 聲調等行為。 3、感覺心理型: 1.感覺到緊繃感、肌肉緊張、刺痛而搖晃。 2.覺得別人在癢而去抓別人的幻魅式tic。

22 (二)常見的並存症狀 1、專心度不足、過動、強迫症、 自我傷害行為。 2、學習困難、情緒異常。 3、自閉、睡眠異常。

23 (三)輔導建議 1、語言及動作症狀常造成課堂管教上的困擾。 2、妥瑞症並非皆是特教學生,但有近30%妥 瑞症學生有學習方面的障礙。
其輔導建議如下--- 1、事前的溝通說明:家長在開學時,詳列妥瑞症兒童可能出現的狀況以及過去成功解決的辦法,如:孩子在課堂上出現嚴重干擾現象時,可准許他到醫務室去休息一下。

24 2、同儕間適時的說明:老師可在妥瑞症學童不在教室時,適時說明,讓同學們瞭解妥瑞症兒童所需要的幫助,並學習尊重與包容別人。
3、教室中的特殊安排:可建議坐在側邊後面的位子較為適當,若坐不住時,可讓他在外活動一下,或藉故讓他去辦公室幫忙拿課本等。 4、閱讀小技巧:妥瑞症兒童不易坐著專心上課,易眨眼睛,使閱讀段落容易脫序。如可用厚紙板裁上長條的縫,可容納1-2條課文,教他眼到手到的閱讀方式。 5、作業小技巧:老師交代作業時,儘量簡化之。也鼓勵妥瑞症兒童以其他方式來代替「寫」功課,如:錄音、打字等電腦方式來繳交。

25 6、創意看待動作問題: 1.妥瑞症兒童有活動上的特殊需求,可安 排一人坐兩個位子,讓他需要時可交換 坐。
2.在桌上給予捏揉黏土或橡皮擦,以期能 夠專心學習。 3.可允許出去喝水或上廁所。 4.低年級學童可給較多遊戲時間。 5.中高年級學童可派給工作,引發學生自 重自尊,也能發展與其他同學的關係。

26 八、亞斯伯格症候群的認識與輔導 (一)病因
1、亞斯伯格症候群(Asperger Syndrome)是一種精神發展疾患,其臨床特徵與自閉症有許多相似之處。 2、同樣具有社交技巧的缺陷,同樣對某些事物有超越一般人的興趣;容易鑽牛角尖而不知自拔。 3、比自閉症患者有較佳的語言及認知能力。

27 (二)臨床症狀 1、社會人際方面: (1)不知如何與人交朋友。 (2)交談問題抓不到重點。 (3)難以理解人際相處的規約。
(4)給彈性自主機會,反覺得無所適從有焦慮。 (5)對非口語訊息(手勢、表情、肢體語言)不易 瞭解。 (6)對自己困境敏感,缺乏問題解決能力,會因挫 折而有攻擊或憤怒的行為。

28 2、溝通方面: (1)對於話題的開端語接續有困難,較難有社 交性溝通。 (2)會因口語理解能力較差,或另專注自己的
興趣,無法接受當下訊息,在團體生活中 常跟不上步調,或無法完成老師交代的事。 (3)對同學間之戲謔(如搔癢、取綽號)笑話易 解讀為欺負或嘲笑。 (4)說話常有音量太小或太大、速度太快或太慢 問題。

29 3、想像力與思考僵化: 4、感官及動作上的困難: (1)只談論他熱愛的興趣,而忽略其他人的興趣。
(2)缺乏彈性及多元的思考,較難改變行為適應環境。 (3)無法從他人角度來看事情,會用自己的標準去嚴格 要求別人。 (4)容易刻板連結,會因第一印象先入為主地去接納 或拒絕某人、地、事、物。 (5)害怕改變,較難接受新環境。 4、感官及動作上的困難: (1)會有不尋常的敏感反應,對環境的吵雜、肢體的碰 觸、燈光的閃爍,會令他們尖叫、憤怒或逃離。 (2)常有動作不協調情形,會拒絕上美勞或體育課。

30 (三)輔導建議 亞斯伯格症患者不論在症狀、情緒或行為方面都有很大的個別差異,因此教室安置、課程重點、教學方式、行為情緒的輔導,均應依個別差異需求做彈性考量。 其建議如下--- 1、尊重的原則:適度尊重孩子的特性、體諒障礙問題及其異質性,給予空間發展不會被過度要求。 2、簡潔、明確、肯定原則:儘量使用簡潔、明確、肯定的語句表達對孩子的要求,少用反諷雙關語等會造成孩子困擾的字句。

31 3、事先處理的原則:能事先控制或預防可能發生不當行為的情境或事件,可使問題行為消失或避免產生更嚴重的行為。
4、預告的原則:在做某事前,如果能先傳達訊息告知孩子要做什麼、如何做,則能減低孩子的反抗性、增加他的適應能力。 5、漸進的原則:不論新行為的建立或顯有不當行為的處理,都應設定可行目標逐步引導,不宜過於心急。

32 6、替代行為的原則:我們常禁止孩子不能做什麼,卻沒有告訴他可以做什麼。
7、獎懲態度一致的原則:處理學生的行為,務必做到態度前後一致,以利孩子有所依循。 8、善用同儕原則:可多設計小組活動或培訓小志工,以協助加入團體活動,促使同儕間的正向互動。

33 九、結言 (一)教育無它,惟愛與榜樣而已。 (二)有教無類、因材施教。 (三)聖經:即使走失一頭羊,也要 將它找回來!
(四)教育工作是一種良心的志業! (五)教育發展,止於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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