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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採購規則與我國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制度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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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美國採購規則與我國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制度之比較"—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美國採購規則與我國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制度之比較
簡報者:林姵廷 指導教授:李建中 教授 簡報日期:2007/12/27 2019/4/28

2 簡報大綱 美國聯邦採購法規 加州公共契約爭議之處理 麻州公共契約爭議之處理 聯邦採購規則系統 美國採購規則與我國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之比較
定義 演進 分類 加州公共契約爭議之處理 麻州公共契約爭議之處理 聯邦採購規則系統 美國採購規則與我國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之比較 異議期限 申訴期限 審議完成期限 暫停採購程序 結論 參考文獻 費用 申訴委員會之組成 異議書面形式 2019/4/28

3 美國聯邦採購法規 2019/4/28

4 定義 聯邦採購規則 聯邦採購政策局法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FAR)
政府採購是指供聯邦政府使用之目的,是以適當之 經費經由買賣或租賃契約,獲得物品或服務之行為。 採購的概念在美國法下是一活動過程之總稱,並不 僅限於締約過程,包括採購規劃等階段。 聯邦採購政策局法 (Office 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 Act) 政府採購是指獲取物品或服務之全部過程,始於被 認定為有採購之需要,終於契約履行完畢。 2019/4/28

5 演進 一九四七年之軍事採購法 (Armed Service Procurement Act of 1947)
授權美國聯邦行政機關締結公共契約 一九四九年之聯邦財產暨行政服務法 (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Act of) 以軍事採購法為範本,授權聯邦行政機關締約採購動產及各種非屬人 性質之服務。 一九七四年之聯邦採購政策局法 ( Office 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 Act) 一九八四年之契約競爭法 (Competition in Contract Act of 1984) 將美國兩大採購制度系統加以統一。 2019/4/28

6 分類 第一類:授權各機關締約採購之母法 如:一九四七年之軍事採購法 一九四九年之聯邦財產暨行政服務法 第二類:前類母法之改革法案
如:一九七四年之聯邦採購政策局法 一九八四年之契約競爭法 第三類:順利履行契約而制定 如:契約爭議法(Contract Dispute Act) 聯邦政府總務署頒布聯邦採購規則供聯邦行政機關遵循。 美國憲法第九條規定,凡是為憲法明文屬於聯邦政府管理之事項, 各州對該事項皆保有自主權,聯邦政府之採購制度並無拘束各州政 府或地方政府之效力。 2019/4/28

7 加州公共契約爭議之處理 通則 州政府機關之採購 地方政府機關之採購
公共契約有所爭議,應於採購機關作成最後書面裁 決後或訴訟原因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提起訴訟或 仲裁。 州政府機關之採購 涉及金錢補償或賠償之爭議解決,應以仲裁方式為 之,經收方當事人同意,得於法院訴訟。 地方政府機關之採購 採購機關之處理  調解  訴訟  起訴 2019/4/28

8 麻州公共契約爭議之處理 對審標小組處分不服 得向資訊技術採購局(BITM)首長聲明不服。 對BITM處分不服
得於收到處分兩星期內,向州採購總長聲明不服。 對州採購總長處分不服 得於收到處分兩星期內,向州行政督導聲明不服。 2019/4/28

9 聯邦採購規則系統 聯邦採購規則系統 主要文獻:聯邦行政機關一體適用之聯邦採購規則。 補充文獻:各機關適用或補充FAR自行頒布之細則。
(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System) 為統一各聯邦行政機關採購之政策及程序,將之公告及 法典化而建立。 主要文獻:聯邦行政機關一體適用之聯邦採購規則。 收錄於聯邦行政規則彙編第四十八篇第一章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補充文獻:各機關適用或補充FAR自行頒布之細則。 彙編成聯邦行政規則彙編第四十八篇第二章 至第九十九章。 2019/4/28

10 美國與我國爭議處理之比較 異議 申訴 契約官 主計署(GAO ) 申訴委員會 我國政府採購法 美國採購規則 2019/4/28

11 異議期限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 美國採購規則 第一種:招標文件明顯之錯誤而提出異議者,應於開標前或等標期限屆滿前提出。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自公告 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 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 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接獲機關通知 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接 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 容者,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第一種:招標文件明顯之錯誤而提出異議者,應於開標前或等標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二種:招標文件明顯之錯誤而提出異議者,應於知悉或應知悉異議事由發生起十日內之期間提出,並以知悉日或應知悉日在先者起算。 異議逾期提出,若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或認為該項異議將機關造成重大影響,仍得對異議之內容加以斟酌。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 美國採購規則 2019/4/28

12 申訴期限 得標廠商如不服契約官之裁定,得自收受契約官之裁定書後九十日內向各機關之政府契約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廠商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 標機關逾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 可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分 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 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招標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 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得標廠商如不服契約官之裁定,得自收受契約官之裁定書後九十日內向各機關之政府契約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採購機關應於收到得標廠商之申訴通知後三十日或申訴委員會指定日期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與本案爭議相關之所有文件。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 美國採購規則 2019/4/28

13 審議完成期限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八條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九條 美國採購規則
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 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 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 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 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機關應於收到得標廠商之申訴通知後三十日或申訴委員會指定日期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與本案爭議相關之所有文件。 得標廠商則應於收到採購機關提出相關文件後三十日或申訴委員會指定日期內,提出申訴補充理由書。 金額在美金十萬元以下者,得標廠商可選擇採用簡易程序,此時爭議應自選擇使用簡易程序時起一百八十日內作成做出裁定。 美金五萬元以下之爭議標的,另設小額申訴程序,審委員須於提起申訴後之一百二十日內做成裁決。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八條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 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九條 美國採購規則 2019/4/28

14 暫停採購程序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二條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 美國採購規則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 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 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招標機關應通知各合格之投標商,必要時,在廠商標單有效期限前,並得要求各投標商延長標單之有效期限,以避免重行招標。 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有影響採購之疑虞者,雖無須暫停採購程序,但為防遭擴大解釋並濫用,規定此情形,須經招標機關首長之核准,並應以書面為之。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二條 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 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 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 序之進行。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 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 虞者,不在此限。 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 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 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 美國採購規則 2019/4/28

15 費用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條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 美國採購規則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 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 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 關定之。 聯邦主計署認定採購機關之招標、決標或決標結果之提議有違反法令者,GAO 得建議採購機關賠償異議人為提出與進行異議程序之費用,包括異議人聘請代理人、顧問及專家證人之費用,及準備投標之費用。 若雙方無法於合理期間內就賠償數額達成共識,GAO 得依異議人之申請建議賠償數額,並得要求採購機關同時支付異議人為進行此一聲請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 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 之處置。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 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 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 美國採購規則 2019/4/28

16 申訴委員會之組成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 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 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 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 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 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 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 員人數五分之一。 契約申訴委員會需由至少三人以上委員所組成,委員之選任由機關首長任命專任之,除禁止擔任與裁決不相容之其他職務外,並至少應有從事公共契約工作五年以上之經驗,機關首長並應自委員中選任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六條 美國採購規則 2019/4/28

17 異議書面形式 政府採購細則第一百零二條 美國採購規則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 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或 蓋章,提出於招標機關: 1.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 姓名。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電話 及住所或居所。 3.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4.受理異議之機關。 5.年、月、日。 異議不合規定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 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適度課予異議人提起異議時之說明或舉證義務,規定異議之提出若未符形式要件,即應予以駁回。 異議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 1.提出異議者之姓名、地址、傳真及電話 號碼 2.招標文件(邀標函)或合約編號; 3.詳細說明異議之事實、法律依據及對異 議者所造 成之損害 4.相關佐證資料文件 5.異議之聲明事項 (要求採購機關做出裁定之內容) 6.請求救濟或賠償方式之陳述 7.證明提出 政府採購細則第一百零二條 美國採購規則 2019/4/28

18 結論 我國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之相關規定,大抵符合政 府採購協定之國際規範,與發展較為成熟之美國聯 邦政府採購法制相較。美國聯邦政府公共契約法制 對政府各項採購及委辦政策及公共契約爭議處理的 規範,規定內容詳細,有諸多可供借鏡之處。 2019/4/28

19 參考文獻 董珮娟,由政府採購協定及美國政府採購法論我國公共工程採 購制度-以競爭促進為核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7。
曹志仁,從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論我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制度,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周瑤敏,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之硏究,國立政治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美國公共契約法制之研究,1993。 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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