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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之政府體制 國會選舉制度 與主要政黨 幼保3B 黃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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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簡介 芬蘭又稱「千湖之國」,芬蘭亦是世界高度發達國家,國民享有極高標準的生活品質。
瑞典語一直是行政、教育機構的第一語言,而芬蘭語直到19世紀芬蘭民族主義高漲以及芬蘭的第一篇民族史詩《卡勒瓦拉》發表後才受到重視。 1917年12月6日俄國布爾什維克革命(十月革命)後不久,芬蘭宣布獨立。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芬蘭與蘇聯兩度交手:1939~1940年的冬季戰爭(這場戰爭中瑞典向芬蘭提供了部分協助)以及1941~1944年的繼續戰爭(納粹德國對芬蘭提供了重要幫助),在1995年加入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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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制 芬蘭的政治體制以議會為主,雖然總統也有較大的權力(根據芬蘭憲法,總統有權解散議會,並舉行新的議會選舉)。多數行政權力控制在由總理領導的內閣中,而總理由議會選出。內閣由中央政府各個部門的部長、總理本人與一名大法官組成。 憲法規定,200人的一院制議會是芬蘭的最高權力機關。議會可以修改憲法,解散內閣或否決總統的決定;但議會無權改變司法決議。內閣或任意一名議員都可以提出立法動議。議員任期4年,按比例選出。 司法體系分為一個負責民事以及刑事司法爭議的法庭,以及一個專門負責公眾與行政部分訴訟的特別法庭。芬蘭為大陸法系國家,法庭分為地方法院、地區上訴法院及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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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國會的選舉制度 一、選舉制度的主要規定: (一)國會為一院制,議員總數為 200 人,原訂 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之後,修訂為四年。
(二)選舉採取直接、秘密方式,從全國 12 至 18 選區選出 (目前有 15個選區),各選區人 口比例分配席位(最少者為 6,最多者為 34),但有特殊狀況得設特別選區選出 1 名 議員。 (三)各政黨或聯盟提出一份開放名單,由選民任意 勾選名單上的候選人,所以選民同時選候選人 和選政黨(或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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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選人應由政黨或選民協會向各選區選委會推薦。由
後者提名之候選人須有 100 名以上之選民連署。政 黨得組成選舉聯盟,而選舉人協會得組成共同名單。 (五)以政黨比例及頓特公式,計算各政黨或聯盟在各選區 的得席數。 (六)任何有選舉權之公民皆有候選人資格,但下列人士除 外:被宣告禁治產人、職業軍人、高級公務人員如司 法部長及最高法院法官。 (七)全國男女公民原訂年滿24歲均有選舉權。各選區設有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務,但最高選舉決策和主管機構為 司法部。 (八)除選舉日外,選民得在選舉日前 11 日至 8 日(國 外)、或 11 日至5 日(國內)進行「提前投票」。 行動不便之選民得申請在家裏提前投票。船隻在國外 之芬蘭船員亦得在船上提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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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黨 主要政黨:芬蘭民族聯合黨、中間黨、芬蘭社會民主黨、芬蘭瑞典族人民黨和綠色聯盟。
(一)芬蘭社會民主黨: 1899 年成立,主要主張為民 主社會主義,倡導民主、自由、經濟民主發 展,代表工作階層的勢力。 (二)中間黨: 1906 年成立,原名為農村黨,主要主張為 維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代表鄉村和農民的 勢力。 (三)全國聯合黨: 1918 年成立,屬性為保守的民主黨, 深受婦女和年青人的支持,主要主張為資產階級利 益,代表商業和專業階層的勢力。 (四)瑞典民族黨: 1906 年成立由芬蘭的瑞典族人組成, 主要主張為維護瑞典族居民的社會地位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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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芬蘭左翼聯盟: 原名「芬蘭人民民主聯盟」,結合芬蘭
共產黨和社會主義黨,與蘇聯和共產集團關係密切。主 要主張為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化。 (六)基督教聯盟: 1958 年成立,,以基督教作為聯盟的宗 旨,以對付世俗化的社會,在政治上屬右派。 (七)綠色聯盟: 由各種選民協會組成,沒有個人黨員或盟員。 (八)正統芬蘭人黨: 1959 年從中間力量分裂出來,主要主張 為維護小農、城市貧民和中小企業利益。 (九)芬蘭共產黨: 1986 年由原芬蘭共產黨分裂出來的少數組 成。,以團結派名義繼續活動,宣稱要繼承芬共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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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一國之選制會決定該國的政黨體制。在採取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共同的特性是小黨林立,沒有單一強有力的主導政黨,籌組聯合政府是常態。
在芬蘭沒有一個政黨獨大,能主導政局,即使在這種政黨體制和比例代表制下,芬蘭選民還是會有策略性投票的現象。 由於芬蘭各政黨的支持來自不同的選民和地區,選民的期待在各個選區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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