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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概說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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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法官與陪審團 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要不要引進陪審團? 美國陪審團制度 反對引進陪審團 贊成引進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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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席位分配及職責 受命法官 審判長 陪審法官 投票 三位法官在審判最後,會進行投票決定如何判決 藍色 藍色 藍色 主持非正式的準備程序
所有審判程序都由審判長決定 投票 三位法官在審判最後,會進行投票決定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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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審團要不要引進? 陪審團 經由合法選任一定數額的人員,在宣誓後接受主審法官的指導,基於自己的良知及證據,反應對該案件的意見。
反對理由: 1陪審團容易感情用事。 陪審團容易附和他人意見。 司法經費增加。 訴訟程序延長。 不能判斷複雜案件的事實。 贊成理由: 1增進人民對法律的認識。 防止法官濫權。 減少上訴。 更讓一般人相信裁判。 避免嚴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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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法庭的衣著與座位分配 戴假髮 穿法袍 法庭的座位 書記官筆錄 法庭開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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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座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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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律師與公設辯護人 非強制代理 不是律師也可以當「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訴訟費用 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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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助方式 法律救助方式 方案一 方案一 方案一 不是律師也可以當辯護人 在法庭時提出,須經過審判長同意 公設辯護人 1被告被判重罪
被告是智能障礙者 3低收入戶,請不起律師→須向法院聲請。 法律扶助法 1被告犯重罪 幫窮人打官司 流程: 電話預約時間→須帶的文件:1身分證 2全戶的財產清單,所得清單。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低收入戶證明→審查 免費辯護、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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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法院審理方式 審判公開 秘密審理 言詞審理和書面審理 事實審與法律審 集中審理與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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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方式 法院審理方式 審判公開 秘密審理 言詞審理 書面審理 事實審 法律審 為了確保法官不會獨裁、濫權。
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隱私,內容多涉及國家安全,風俗民情或隱私權益。 言詞審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言詞攻防,法院就雙方的言詞攻防,採信為證據。 書面審理 雙方將自己的主張寫在書面上,提交給法官看。 事實審 前二審是兼顧事實調查和法律判決。 法律審 將法條意見寫給法官看,法官就陳述的意見,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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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審理與合併審理 (法庭) 集中審理 (法庭) 合併審理 第一週:處理A案 第二週:處理B案 第三週:處理C案
第一週:處理A、B、C、D、E案 (法庭) 合併審理 第二週:繼續處理A、B、C、D、E案 第三週:繼續處理A、B、C、D、E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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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三級三審 審級制度 第三審是嚴格法律審 簡易訴訟 簡易庭上訴至合議庭 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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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級圖示 原則 法院審級 上訴 上訴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第三審 嚴格法律審 第一審 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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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級圖示 簡易訴訟 例外 地方法院 民事:牽涉金額,沒有超過50萬元。 刑事:被告自白,證據充足。 第一審 第二審 上訴 一個法官
(簡易庭) 第一審 第二審 (合議庭) 三個法官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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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級圖示 其他案件 刑事 民事 民事:選舉訴訟(二級二審) 刑事:內亂、外患、妨害國交(二級二審) 高等法院 (第二審) 地方法院
(第一審) 上訴 投票 (選舉訴訟) 有爭議 刑事 最高法院 (第二審) 高等法院 (第一審) 上訴 建立快樂王國 (內亂、外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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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判決、裁定、判例 判決與上訴 裁定與抗告 判例 美國判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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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與裁定的不同 法院的裁判 實體的爭議 程序的爭議 判決 裁定 不服 不服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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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判例與美國的判決先例比較表 台灣 美國 名稱 判例 判決先例 製作者 最高法院 各級法院 如何製作
挑選經點的判決,把事實部分割除,挑出精華的對法條的解釋 保留完整的判決全文 與個案事實 與個案事實分離 與個案事實結合 法院適用 直接用精華的判例作為法條解釋 必須看目前的案子與原本判決先例的案件事實是否相同,已決定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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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進行主義 何為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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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進行主義 藍色 法官 由雙方當事人主導詢問,調查證據 原告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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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進行主義 藍色 法官 由法官主導詢問,調查證據 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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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意比較表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 主導 採取國家 偵查程序 證據的蒐集 起訴 法官 兩造當事人 日本、德國
美國 偵查程序 不承認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 被告不可以自行蒐集無罪的證據 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獨立蒐集證據 被告有被國家偵訊的義務 被告沒有被國家偵訊的義務 證據的蒐集 起訴後,有必要的話,須由法院蒐集 起訴後,雙方當事人負有蒐集資料的義務 稱為:職權探知主義 稱為:辯論主義 起訴 當事人不可以自由處分訴訟標的 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訴訟標的 起訴法定主義 起訴便宜主義 採「卷證併送制度」 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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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何謂改良式? 法官退居二線 起訴狀一本 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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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職權主義) 特色: 程序的進行和證據的調查,都是法院依職權所做的。 法官 被告 檢察官 指控 二位一體, 檢察官起訴後,就不開庭 藍色
紫色 被告 指控 特色: 程序的進行和證據的調查,都是法院依職權所做的。 二位一體, 檢察官起訴後,就不開庭 法官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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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改良式當事人主義) 特色: ①原則由當事人交叉詢問,法官可適時介入 ②法官仍會收到起訴書 ③沒有陪審團 法官 被告 檢察官
藍色 紫色 被告 必要時可調查證據 檢察官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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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三條 (職權調查證據) 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 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②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③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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