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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ern Ireland Legal Needs Survey(Chap.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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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rthern Ireland Legal Needs Survey(Chap. 4-6)
July 2006 報告人:謝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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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Responses and Actions Taken
本章呈現下列調查結果 : 解決問題的策略 尋求建議和資訊的行為及結果 採取的行動

4 Problem Handling Strategies
依照Genn的研究,可將策略概分為三個類別: 獨自處理 尋求建議 不採取行動

5 Problem Handling Strategies
大部分的問題和問題型態都足使受訪者尋求建議,但有些類型(如離婚)本質上即為法律問題,有些則是個人能力所不及(如福利制度過於複雜)。 因為上述差異,因不同類型問題而接觸的對象和採取的行動將有所不同。

6 Problem Handling Strategies
個人所採策略也受問題嚴重性的影響(Key facts table) 除了不同問題類型反映了不同嚴重性,同一類型的問題中也有嚴重程度的不同(p.26圖2.7)。 關於問題的重要性也有類似的現象。

7 不採取行動、不尋求建議的原因 有26%認為其並無與人發生爭議/問題不非常重要,此與法律需求的定義不相符合。
關於其它具有法律需求之人,36%認為尋求建議不會對結果有影響,這些人係在沒有建議的情形下做決策,有"法律需求未滿足"的風險性。 無法評估個人的決定是否妥適,只能從問題的解決方式和結果的滿意程度來觀察 83%未採取行動者並不希望當時有尋求建議。

8 Advice - Source Contacted
律師是最常接觸的建議來源,尋求建議者中占29%,亦即全部有問題者的17%

9 Advice - Source Contacted
不同類型的人尋求建議的對象廣泛: 家庭問題有45%諮詢律師(在尋求建議者中佔59%) 福利問題則律師只占全部諮詢對象的3%。

10 Advice - Source Contacted
需注意者: 有問題的人未必都認為是可司法問題,因此諮詢對象混合了以正式權利為基礎的,以及個人的建議來源。 透過使用數量,可以間接觀察諮詢行為的模式,諮詢對象的平均數量差異很大,從金錢/債務的1.26到個人傷害/過失的1.87。

11 Advice Obtained 關於是否得到所需建議的問題: 調查結果代表受訪者的主觀認知 可作為政策發展以及未來研究比較的基礎
在尋求建議者之中:61%認為得到全部所需建議,29%認為得到一些,10%認為沒有得到。

12 問題類型的差異

13 Success in obtaining advice
由於調查的問題是關於受訪者某程度參考(at some point)的全部建議來源,因此難以比較各來源的成功機率。 但律師最可能提供滿足受訪者的全部需求。 成功機率的差異也反映在問題類型上 警察的成功機會最小(48%) 鄰人問題諮詢的受挫機會最大 而三分之二的鄰人問題者會向警察求助

14 和之前的調查比較:注意問題不同

15 Type of Advice 就得到一些或全部所需建議的受訪者而言:
最常得到的建議是和對方交涉以嘗試解決問題(44%),尤其是金錢/債務問題(59%)、消費者問題(56%)。 近五分之一得到的建議是諮詢其他組織,尤其是離婚/家庭問題、僱傭關係、福利問題。

16 Type of Advice 較正式的行動較少被建議:十分之一建議以法律行動威脅對方、13%建議開始正式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最常被建議於家庭問題(38%)以及個人傷害/過失(23%),最少用於福利問題(1%)、鄰人問題(3%) 十分之一建議什麼都不作,且此比率在各種問題變化不大(除家庭問題僅2%)。

17 Type of Advice 約五分之一的建議不符合列舉的項目,多屬於福利問題(37%)、個人傷害/過失(30%)、鄰人問題(24%)
上述反映了受訪者未必認為問題是可司法性質,所以建議來源和建議未必在司法的範圍內

18 Type of Advice 一般而言,問題的性質對於所得建議有強烈的影響:
問題的定義情況和"法律問題"密切相關者(如離婚),最可能建議正式法律行動。 起初並非典型法律問題者(如福利問題),則最不可能如此建議。

19 Type of Advice 關於建議者實際的作為,也有類似的結果: 大多與對造接觸或協商,較少法庭或審判的正式代表。
但因問題類型而不同,如家庭問題中有五分之一代為進行正式法律程序(平均為7%)。

20 Helpfulness

21 Why did not seek advice 可能是本身有能力處理問題並得到滿意的結果,未必是法律需求未滿足。
約八分之一(13%)不知道到哪裡尋求建議,反映對於尋求建議可能性的缺乏,滿足本調查中"unmet legal need"之定義。 本調查發現,開放時間、距離與使用成本對於決定是否尋求建議的影響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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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Information 17%遇到問題的人曾經透過廣告小冊或網路等來源獲得資訊。 對於前述結果,問題類型的影響不大。
曾經尋求建議者之中,四分之一曾經利用上述 管道 自己解決問題者僅有6% 對於前述結果,問題類型的影響不大。 上述似可說明:資訊來源對於正式且直接的消息來源可說是互補而非替代

24 從正式來源獲得所有所需建議者,占了從次級資訊獲得全部所需消息者之79%,亦可佐證互補的說法。
就得到所有所需的建議或幫助的人而言,大多是由直接向組織或個人尋求建議者。在此,次級資訊有幫助,但非替代品。

25 Actions Taken 完全無得到所需建議者和得到全部或一些的受訪者相較之下,和對造交涉的機會相同,但較不容易走向正式程序

26 Actions Taken 以上結果反映,不同的問題類型同時影響到解決問題的策略以及實際的行動,此與Curran(1977)和Genn(1999)的觀點相符。 但調查僅是反映不同類型問題的決策型態,無法判斷決策是否適合其問題。

27 Concluding Remarks

28 Concluding Remarks 關於有尋求建議者,約四分之一並無採取行動,且無論是否得到全部所需建議,此結果皆相同。
但尋求建議後是否採取行動,問題的類型影響很大: 例如消費者問題無論是否尋求建議,皆會採取行動;個人傷害/過失則在尋求建議後,超過半數不採取行動。

29 5 Resolutions and Outcomes
本章透過調查不同類型問題的解決方式以及滿意度,探討未滿足法律需求的程度。 Key findings: 關於問題解決的方式(key facts table) 問題類型的影響 三分之二的消費者問題是合意解決 三分之一的家庭問題走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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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Key Findings 約55%對問題的解決感到滿意,但已結束者(69%)比正在處理者(35%)高 滿意度依解決問題的策略而不同:
自己解決問題者,或尋求建議並獲得所有需要 建議者,滿意率較高 從未尋求建議並且不滿意結果的比率來看,法律需求未滿足者占16%。

32 Status of Problems

33 Resolutions 最常見的方式是合意解決,其次為問題自動解決,然後是放棄解決;走入法院的案件問題只占6%。
以上結果大致和英格蘭/威爾斯的結果相似。

34 Resolutions 其他問題類型的差異 除了個人傷害/過失(2%)和其他問題(1%),5%的問題經由調解解決。
約10%是透過其他方式解決。

35 Satisfaction with outcomes
問題未解決反映了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滿意的程度較低。 另一方面,受訪者可能無法對於未解決的問題感到滿意,因此已解決的部分應該較能反映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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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Unmet Need 本節參考Dignan(2004),衡量未滿足需求:
首先,排除被認為不重要或不具爭議的問題(占3.6%),所餘即為可司法事件。 對於這些事件,當事人應可因接受建議而受益(normative need)。 Unmet need之定義為,felt need和expressed need之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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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Unmet Need 以上計算預設了所有的felt need類別受訪者都應該尋求建議,但這些人有70%認為不希望當初有尋求建議,因此以上估計應作為需求的風險指標。 另一方面,以上計算忽略了尋求建議者未必獲得全部所需建議,反映了狹義的unmet need 加計未獲得所需建議且不滿意結果之問題後,得到中度定義的unmet need 依政策需求不同,定義可以針對特定建議來源、問題類型、族群等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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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6 Concluding Remarks - Themes

42 Themes 不同的社經群體遭遇的問題類型和頻率皆不相同,有不同的法律需求,且本研究的分析顯示:對其未滿足部分亦可做相同結論。
關於問題的解決方式,問題類型是重要的決定因素,此發現和英國其他地區一致。 除社會福利相關問題有較高的發生率,北愛和英國其他地區的問題類型比率相似,故使用共同的調查與分析方法是有益的。

43 Relevance and Utility 本研究為首次將本愛爾蘭可司法問題的發生率與程度量化的基礎研究,可作為法律扶助政策制定的實證基礎。
本研究顯示社會經濟變數的重要性,除可納入受扶助條件外,並有助於法律諮詢、弱勢族群影響、區域法律需求等領域之政策評估。

44 Further Research 本調查中所詢問的許多問題,呈現許多尚待進一步探討的範疇,例如:關於發生率與程度、尋求建議的行為等與社經統計變項間之關係。 作為未來學術研究的基礎資源,本調查宜每三到四年作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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