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大 綱 緒論 著作權侵害之訴爭議三部曲 個案討論 違反學術倫理 v. 侵害著作權 結論 2019/4/30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大 綱 緒論 著作權侵害之訴爭議三部曲 個案討論 違反學術倫理 v. 侵害著作權 結論 2019/4/30"—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大 綱 緒論 著作權侵害之訴爭議三部曲 個案討論 違反學術倫理 v. 侵害著作權 結論 2019/4/30
大 綱 緒論 著作權侵害之訴爭議三部曲 個案討論 違反學術倫理 v. 侵害著作權 結論 2019/4/30

2 緒論--著作權法制真義 如何讓著作被廣泛地接觸 著作人獲得肯定(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人經濟投資適當地回收 (著作財產權) 2019/4/30

3 緒論--TRIPS § 61 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救濟措施應包括足可產生嚇阻作用之徒刑及(或)罰金,並應和同等程度之其他刑事案件之量刑一致。必要時,救濟措施亦應包括對侵權物品以及主要用於侵害行為之材料及器具予以扣押、沒收或銷燬。會員亦得對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案件,特別是故意違法並具商業規模者,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 2019/4/30

4 緒論--著作權法刑事政策之目標 一、確保民事求償成功? 二、轉換被害人成為加害人? 三、決定市場價格? 四、決定市場經營機制?
五、保護著作權? 六、懲罰故意的嚴重惡行? 2019/4/30

5 著作權侵害之訴之成本分析 利用人----自由與金錢的代價 著作權人----以刑逼民的有效性
司法機關----公平正義之執行官 or 討債公司? 誰來決定民、刑事訴訟的發動? 2019/4/30

6 緒論--著作權之侵害 章小毛的讀書心得報告 抄襲 v. 創作 (§10bis)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2019/4/30

7 緒論--臨摩的秘密 唯妙唯肖—重製 畫虎不成反類犬—改作 風馬牛不相及--創作 獨樂樂—合理使用(§ 51)
眾樂樂—侵害著作權(§91, § 92) 2019/4/30

8 著作權侵害之訴爭議三部曲 1.原告之著作是否受保護。 2.被告有沒有使用原告之著作。 3.被告使用原告之著作是否為合理使用。
不是著作(§ 3-I-1)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9) 保護期間已屆滿(§ 43) 未互惠保護之著作(§ 4) 2.被告有沒有使用原告之著作。 僅是觀念之引用(§ 10bis) 英雄所見略同(實質相似? 接觸可能?) 3.被告使用原告之著作是否為合理使用。 肯認之抗辯 affirmative defense 2019/4/30

9 Feist vs. Rural Telephone
原告證明被告使用其電話號碼簿----被告有使用原告著作(防拷地雷) 被告的大幅使用結果,替代原告的電話號碼簿,導致原告電話號碼簿的廣告收入大幅降低----被告不是合理使用 被告主張原告的電話號碼簿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連根拔起 被告違反公平競爭規定 2019/4/30

10 Feist vs. Rural Telephone
"industrious collection“ "sweat-of-the-brow“ 事實的編輯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事實本身則否。因為,事實是被發現,不是被創作。 寫出你不能說的秘密,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2019/4/30

11 聯翔餅店 v. 85∘C (一) 聯翔餅店控訴85∘C之雪藏銅鑼燒網路文宣抄襲其有關銅鑼燒的網頁介紹內容,570個字的文章,有480個字雷同。 檢察官認為聯翔沒有表現出作者的感情和發現,而85∘C之雪藏銅鑼燒網路文宣也只是將銅鑼燒的起源製作和口感加以描述,因此不違法。 2019/4/30

12 聯翔餅店 v. 85∘C (二) 85∘C總監楊欲奇:「就好像說我賣肉粽,然後大家用的出處來源,都講屈原,所以這是沒有著作權的,只是說有些文字上,我們覺得假設它有疑慮,或者是我們覺得大家都用一樣,那我們有做修整(承認是修改告訴人的文宣)。」 85∘C從第一部曲將告訴人著作連根拔起,就可以徹底解除危機,不必再去爭執有無第二部曲或第三部曲。 2019/4/30

13 聯翔餅店 v. 85∘C (三) 如果—8.5∘C或35∘C的銅鑼燒文宣,使用85∘C的雪藏銅鑼燒的文宣 85∘C的說法會是甚麼?
如果—本案是民事訴訟 法院會否定聯翔餅店的著作權? 2019/4/30

14 它傻瓜,你聰明 經查前揭照片,係告訴人於完成氣球佈置場所造型後,使用傻瓜相機拍攝該場景,以留下紀錄,告訴人既在原審明確陳稱,其創意在於氣球編織及色澤之變化,足徵其創意係存在於「氣球佈置場所造型」,而非照片本身。 2019/4/30

15 它傻瓜,你聰明 攝影著作固屬著作權法之著作,然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故攝影著作,應係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 2019/4/30

16 它傻瓜,你聰明 本件告訴人之「氣球佈置場所」三幀照片,僅係對其佈置場景以一般之照相機如實拍攝,並非以思想或感情等一定之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且未對被攝之對象、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乃屬一般單純之攝影,並不具原創性,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被告雖重製之,亦難以上開罪名相繩。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2019/4/30

17 被告有沒有使用原告之著作 接觸之可能(Possibility of Access) 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依社會通常情況,被告有合理之可能性可以看到或聽到原告的著作。 實質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被告的著作與原告的著作在重要要素上相似。 2019/4/30

18 合理使用 利用人於著作權法所允許之範圍內,不必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得利用著作。
合理使用不是利用人的權利(rights),只是一種免責的特權(privilege)。 著作權人對於利用人之利用行為,主張係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利用人承認(1)著作權人所指著作受保護,(2)其有利用該著作,惟抗辯其利用係對於著作之合理使用,故應免除其侵害著作權之責任,屬於肯認之抗辯(affirmative defense) 。 2019/4/30

19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2019/4/30

20 Parody或 Kuso之著作權爭議 CD-pro2 一個饅頭的故事
Gone With the Wind v. The Wind Done Gone 有無轉換的創作性? Transformative use 是否構成市場替代? 有助於原著作的曝光? 取得授權之可能? 2019/4/30

21 著作? 侵害? 2019/4/30

22 台北智慧卡票證公司的企業標誌 由厚實鮮豔的四個主原色所構成:
藍色,代表科技和四通八達的領域; 綠色,代表生生不息的永續理念; 紅色,代表熱情積極的進取心; 黃色,代表發光與發熱的高效率。 四個主原色形成四個箭頭,向東西南北光芒四射,對外形成了有力的方向感,代表企業體的產品與功能,無遠弗屆、不斷對外擴大與發展; 對內凝聚成一朵美麗花卉,代表企業體本質的多采多姿。同時,它又似一張快樂的笑臉,讓消費者個個稱心愉快、笑口常開。 2019/4/30

23 合理使用之判斷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已所欲,施於人 2019/4/30 www.copyrightnote.org

24 黑白變彩色(烏龍院) 被告在未獲得原告同意下,擅自授權上海恆嘉公司將原告著作由黑白版改為彩色版,所侵害者,乃原告之著作人格權,非著作財產權,蓋所謂黑白改彩色並非衍生著作,亦非編輯著作,非所謂著作權法所謂改作(參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被告之行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權人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98號民事判決 ) 2019/4/30

25 黑白變彩色(烏龍院) 上開黑白版著作若改作為彩色版著作,則黑白版本之黑色線條、黑色網條、黑色陰影部分之繪畫,乙○○得視個別不同場景,另以彩色色彩繪畫,以建立其創作風格、意念與品質,始能控管乙○○名義著作物之創作品質,而維護乙○○良好之創作名聲與尊嚴。然系爭○○公司作品以彩色繪畫,卻未經乙○○同意,自屬侵害乙○○之同一性保持權之著作人格權,要屬彰彰明甚。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 2019/4/30

26 黑白變彩色(烏龍院) 歡樂公司非但授權恆嘉公司對於乙○○之黑白版烏龍院、黑白版快樂營及烏龍院動畫130則部分為非法改作,並提供相關資料與恆嘉公司,並獲有不法利益,而為構成侵害乙○○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行為,應屬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 2019/4/30

27 冒名假作(烏龍院) 系爭作品之烏龍院第1集至第12集之封面,與小卡均非乙○○所創作繪畫,而為仿冒之畫作。然而, ○○公司於未經乙○○同意之情形下,擅將乙○○創造之繪圖標誌「敖」植入系爭出版品烏龍院第1集至第12集之書背上方,使人誤認為整本書均源自於乙○○創作。甚且,系爭出版品更將乙○○之親筆簽名字跡植入於上開烏龍院小卡上。因此,系爭作品仿冒原著作畫風另行增畫部份,實已構成侵害乙○○著作人格權之侵權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 2019/4/30

28 冒名假作(烏龍院) 系爭恆嘉公司作品之動畫改漫畫部分,係將乙○○之烏龍院動畫著作,由動畫形式改為四格漫畫形式,顯然破壞乙○○原著之創作形式,亦改變整部130則動畫各自完整表達之創作意念。況系爭恆嘉公司作品載明乙○○為著作人,誤導一般讀者認為系爭恆嘉公司作品 ,為乙○○之著作,揆諸上開說明,業已係侵害乙○○之同一性保持權之著作人格權,至為灼然。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 2019/4/30

29 違約or侵權? 以違約方式達到侵害著作權之效果。
民事訴訟之結果均應負損害賠償,惟究應依民法或契約定其違約損害,或依著作權法第6章定其損害賠償? 違約無刑責,侵害著作權則有刑責。 超越授權範圍之外的利用應屬侵害著作權。 2019/4/30

30 電腦程式著作之保護 原始碼 v. 目的碼 保護表達,不保護功能。 相同功能可以有不同表達—到台東怎麼走?
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為瞭解功能而解析電腦程式,進而撰寫相同或相容之電腦程式。 2019/4/30

31 違反學術倫理 v. 侵害著作權 觀念之引用 v. 文字之重製與改作 註明出處 v. 參考文獻 指導教授 v. 學生論文
一稿二投 v. 報刊雜誌or部落格 2019/4/30

32 結 論—侵害之降低 授權成本----私的利用、電子收費 訴訟成本----民事 or 刑事 當著作權人的訴訟成本大於授權成本,授權機制必然建立
2019/4/30

33 著作權筆記 認識著作權 請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2019/4/30

34 敬請指教 2019/4/30


Download ppt "大 綱 緒論 著作權侵害之訴爭議三部曲 個案討論 違反學術倫理 v. 侵害著作權 結論 2019/4/30"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