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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專有關之重要國際公約與組織 17 第一節 TRIPS 第二節 巴黎公約 第三節 PCT 第四節 WTO 第五節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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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中,尤其是專利權的法規範多是來自於國際公約,或相關組織的議定或建議,以下為本章對於幾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及組織簡介。
第一節 TRIPS 智慧財產權中,尤其是專利權的法規範多是來自於國際公約,或相關組織的議定或建議,以下為本章對於幾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及組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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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TRIPS TRIPs全名為「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簡稱TRIPs)係於一九九三年烏拉圭回合 結束時所簽署的、一九九一年一月生效,爲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包括商品貿易和技術貿易,提供了知識産權保護方面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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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國民待遇原則 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衆健康原則 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 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 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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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國民待遇原則 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衆健康原則 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 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 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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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國民待遇原則 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衆健康原則 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 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 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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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國民待遇原則 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衆健康原則 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 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 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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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國民待遇原則 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衆健康原則 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 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 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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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版權自動保護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透明度原則 爭端解決原則 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程式,承認智慧財產權爲私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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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版權自動保護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透明度原則 爭端解決原則 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程式,承認智慧財產權爲私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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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版權自動保護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透明度原則 爭端解決原則 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程式,承認智慧財產權爲私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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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版權自動保護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透明度原則 爭端解決原則 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程式,承認智慧財產權爲私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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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包括:
版權自動保護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透明度原則 爭端解決原則 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程式,承認智慧財產權爲私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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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全名為「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 於一八八三年於巴黎的外交會議上,由保括瑞士、比利時、巴西、薩爾瓦多、法國、瓜地馬拉、義大利、荷蘭、葡萄牙,塞爾維亞和西班牙等十一個國家簽署對於一八八○年法國政府所提交的關於建立保護工業財產權聯盟草案中重要內容一份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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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於一八八四年七月七日生效。至二○○四年八月十九日,公約成員有一百六十四個(台灣非公約成員)
第二節 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於一八八四年七月七日生效。至二○○四年八月十九日,公約成員有一百六十四個(台灣非公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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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國民待遇原則; 優先權制度; 關於實體法上的共同原則; 關於執行公約的行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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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所保護的對象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章、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第二節 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所保護的對象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章、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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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PCT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 簡稱PCT)於一九七○年六月十九日於美國華盛頓簽定,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施行。 PCT為巴黎公約下的一個條約。截止到二○○四年一月一日共一百二十三個國家或地區加入PCT (台灣未加入),成員國中的專利主管機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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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主要係關於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資訊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
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屬於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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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PCT PCT的主要任務及目的在於簡化各國申請專利保護的程序,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 在加入PCT前,在各個國家保護專利發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個國家單獨提出申請;這些申請由於每一個要單獨處理,因此,每一個國家的申請和審查都要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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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WTO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簡稱爲WTO)成立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其前身是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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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邊貿易組織,目前已經擁有一百四十七個成員,成員的貿易量占世界貿易的95%以上。
GATT共主持了八個回合得多邊貿易談判,近年持續時間最長的一輪叫烏拉圭回合談判,該回合從1986年開始,在長達七年半的談判之後創立了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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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WTO WTO的主要職能包括: 負責多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促進世界貿易組織目標的實現,同時爲諸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提供架構。 爲各成員就多邊貿易關係進行談判和貿易部長會議提供場所,並提供實施談判結果的框架。 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成員間可能産生的貿易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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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WTO WTO的主要職能包括: 負責多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促進世界貿易組織目標的實現,同時爲諸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提供架構。 爲各成員就多邊貿易關係進行談判和貿易部長會議提供場所,並提供實施談判結果的框架。 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成員間可能産生的貿易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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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WTO WTO的主要職能包括: 負責多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促進世界貿易組織目標的實現,同時爲諸邊貿易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提供架構。 爲各成員就多邊貿易關係進行談判和貿易部長會議提供場所,並提供實施談判結果的框架。 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成員間可能産生的貿易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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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WTO WTO的主要職能包括: 運用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定期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運行所産生的影響。
透過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等)的合作和政策協調,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 對開發中國家和未開發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及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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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WTO WTO的主要職能包括: 運用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定期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運行所産生的影響。
透過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等)的合作和政策協調,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 對開發中國家和未開發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及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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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WTO WTO的主要職能包括: 運用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定期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運行所産生的影響。
透過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等)的合作和政策協調,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 對開發中國家和未開發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及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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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WIPO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英文簡稱爲WIPO)係由「國際保護工業産權聯盟」(巴黎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恩聯盟)於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共同締約所建立的一政府間國際組織。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爲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一。其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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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制定的目標是與成員國和所有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合作並使之彼此之間開展合作,在全世界範圍內促進智慧財產權的有效保護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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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WIPO WIPO的主要職能是透過國家間的合作促進對全世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關於專利、商標和版權方面的多邊條約聯盟的行政工作,並辦理智慧財產權法律與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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