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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教育宣導 國科會計畫經費結報講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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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部控制教育宣導 國科會計畫經費結報講習會
主辦: 傅素瑛、第三組組長、張庭瑜 協辦: 梁蕙蓉、周英君 日期及時間: 2013/09/25(三) :09:30-11:30 2013/09/26(四) :09:30-11:30 地點:行政大樓5007室

2 大 綱 國科會專題計畫經費支用原則及相關規定 國科會彈性支用額度 本校有關國科會計畫節餘款之運用及管理 業務相關法規
大 綱 國科會專題計畫經費支用原則及相關規定 國科會彈性支用額度 本校有關國科會計畫節餘款之運用及管理 業務相關法規 摘錄國科會彙編專題計畫Q&A問答集 其他常見問題

3 國科會專題計畫經費支用原則 計畫補助項目 經費支用原則 補助項目新增、支出用途變更及經費流用 國科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含管理費)不得支應項目
經費轉撥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經費結案

4 國科會專題計畫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 支出用途 1.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2.研究設備費
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 3.國外差旅費 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 (限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等三項) 4.管理費 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

5 支用原則 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依核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支用, 且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
各項由執行機構依內部程序辦理或報經國科會同意之相關文件均應附於支出原始憑證內,以憑核銷。 專任、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 應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 定辦理約用及核發工作酬金。(臨時工係指臨時僱用且無 專職工作之人員) 研究主持費: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列標準按月核發。

6 研究人力費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依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如有賸餘應繳回國科會,不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聘用專任助理: 依人事室專案計畫人員聘用辦法,經校方核准後核薪。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填送「國立中山大學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聘僱申請表」 (結報時連同申請表正本及學生證等相關證件正、反影本附於劃帳印領清冊 )。 聘用未註冊之新生者: 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但註冊後仍須補送學生證正、反影本送本室備查。

7 研究人力費 助理人員每月支領酬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國科會之最高標準。(大學:$6,000、碩士:$ 10,000、未獲博士候選人資格:$ 30,000、已獲博士候選人資格: $34,000) 研究人力費有下列情形者,應辦理變更: (1)主持費變更為專(兼)任助理人員酬金或臨時工資等。 (2) 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助理人員之類 (級)別。 上述之變更得由計畫主持人填寫「國立中山大學國 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人事費變更申請表」,經校方核 准後始得核銷(如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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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研究人力費 約用助理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應迴避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 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各項工作酬勞之結報請登錄出納組「請領各類所得管理系統」並列印印領清冊,其中臨時工係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應註明支領標準及計價方式,並檢附工作日誌。 (備註:對於補充保費有任何疑義者,請洽人事室或事務組。) 延攬講座及客座人員來台從事內容均應明確載明於申請書之延攬事由,否則不得於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兼任教學及其他工作。至博士後研究人員其本職即為從事研究,不得兼任任何其他教學及工作,自100年8月1日起實施。 不得進用大陸地區學生擔任專案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亦不得以補助經費(含管理費)支付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10 工作日誌 回上頁

11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
依國科會101年7月19日通過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之說明,有關購置之圖書是否列入財產,由執行機構依「圖書館法」及「財物分類標準」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凡執行計畫所需費用,應依計畫實際需要核實列支。 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者,得投保意外險,補助額度以投保金額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意外險保險項目包含意外死亡及意外傷殘2項。應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國際電話費請註明通話對象、通話事由及與計畫執行之直接相關性。

12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報支油費應填具「執行研究計畫車輛使用油脂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明細表」,並詳註車號、起訖地點、里程數、耗油量等資料。
(下載路徑:主計室網頁表單下載建教合作相關表單執行計畫車輛使用油脂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明細表) 購買國外物品,結報時請附1.廠商開立之收據 、2.外幣兌換水單或信用卡帳單影本以利核銷。 出海津貼請依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員出海作業費補助標準表」給付。(需於事前提出出差及出海申請,核准後始得報支,且不得重複支領膳雜、住宿費,若交通費需報支,應一併結報) 各項計畫應配合執行期程採購所需物品,請避免計畫即將結束前才進行大量採購。

13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不得報支: 1、非計畫有關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保險費及研討會報名費。
2、報經國科會同意轉撥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時,共同主持人及其任職機構內之人員均不得於轉撥計畫之經費支領出席費及審查費。( 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3、經國科會核定執行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畫之大專學生,不得再支領研究助學金。 4、已擔任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不得再兼任臨時工。 5、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有申請及維護專利等相關費用需要時,得依國科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向國科會提出申請,不得逕於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報支。

14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報支出席費等具酬勞性質之費用,請依下列原則辦理(102.1.2臺會綜二字第1020000359號函):
(一)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計畫內相關人員屬執行計畫本務,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支領已核給之研究主持費或工作酬金以外任何名義具酬勞性質之費用。 (二)計畫執行機構內人員(非計畫內相關人員)因個人之專業知識支援研究計畫而應邀出席相關會議或為文件資料之撰稿、審查等,依國科會於101年10月26日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得從寬認定為外聘專家學者,於彈性支用額度內,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列支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及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鐘點費;除上述情形外,據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精神,機構內人員不得支給其他任何名義具酬勞性質之費用。

15 國外學者來臺費用、研究設備費 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台所需費用。
依「國科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下載路徑:主計室網頁法令規章國科會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台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最高標準表) 研究設備費係指執行計畫所需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設備,在核定經費限額內核實列支。 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國科會。 辦理研究設備費變更者,其變更之設備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須於國科會線上系統登錄。

16 國外差旅費 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出國種類(僅限: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核列「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係指: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 未依規定辦理流用及變更,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國科會。 填報差旅費報告表,請附上計畫清單或奉核後之流用變更申請表影本(曾經校內程序變更者)。

17 國外差旅費 參加國科會補助各受補助機構至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舉辦之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依「國科會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規定」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等交通費,不得於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國外差旅費項下報支生活費。 原已奉派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卻因故無法成行,其自行辦理手續已支付之手續費(如:註冊費、報名費、簽證費、機票退票手續費等)或委託旅行業辦理出國事宜所衍生之賠償旅遊費用等,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校內程序簽准後,同意於計畫原核定國外差旅費項下列支。( 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18 國外差旅費 「國家型科技計劃」及「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延續計畫」,其國外旅費賸餘款,除依規定辦理流出及用途變更者外,應將剩餘款繳回國科會。
出差人員以同一出國事由,已另獲國科會其他補助經費者(如: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作業要點、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作業要點、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補助任務導向型團隊赴國外研習作業要點、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等,所獲專案補助出國經費),其相關出國經費不得再於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內報支。 ( 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18

19 管理費、多年期計畫、支出用途變更 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須配合計畫執行期限),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一次核給多年期(同一計畫編號)者,於計畫執行期間,各年度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執行機構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依內部行政程序於該補助項目內跨年度調整支用。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執行機構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補助項目項下調整。但計畫內核有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者,如有賸餘不得調整至其他用途。

20 新增補助項目、經費流用 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增列,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 但增列研究設備費項目,其經費額度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免報國科會。 補助項目經費流用,如累計流出及流入均未超過50%者,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如超過50%者,執行機構應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始得流用。 研究設備費流入後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免報國科會。 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經費流用以同一研究計畫為限,不同研究計畫間,不得相互流用。

21 計畫流用、變更之程序核准權限 流用、變更情形 本校行政程序核准 經國科會核准 1 累計流入 ≦ 50% 累計流出 ≦ 50% V 2
累計流入 ≦ 50% 累計流出 ≦ 50% V 2 累計流入 > 50% 累計流出 > 50% (研究設備費流入後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得依本校行政程序辦理) 3 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新增補助項目) (增列研究設備費項目,其經費額度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得依本校行政程序辦理) 4 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變更

22 計畫流用、變更之程序核准權限 研究設備費變更情形 本校行政程序核准 須於國科會線上系統登錄 5
研究設備費變更之單價 < 新台幣50萬元 V 6 研究設備費變更之單價 ≧ 新台幣50萬元

23 國科會補助經費(含管理費) 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與國科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 所提供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 款。 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24 經費轉撥 擬轉撥研究計畫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時, 須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始得轉撥。
計畫執行結束時,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須將已支用經費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別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連同收支明細報告表函送執行機構彙整,如有賸餘款或未支用款,則一併繳回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應將該研究計畫全部支出原始憑證彙整後造具收 支明細報告表,計畫主持人須於收支明細報告表簽章,以 瞭解該計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 有關經費轉撥之相關流程與規定請參考研發處網站。

25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95年8月28日臺會綜二字第0950044846號函:
全程計畫執行期間僅有1個計畫編號(以3年期計畫為例,編號最後3碼為MY3),未結案前之各年經費,均得於執行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第2年或第3年計畫如擬追加經費,須俟該年計畫開始執行後始函送國科會申請。 3年計畫執行期間,計畫主持人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將第2年或第3年計畫經費清單核列之項目提前支用者,得經校方核准後,於原撥付之款項內調整支用。

26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96年3月19日臺會綜二字第0960013932號函:
新制多年期研究計畫經費流用(流入或流出)百分比之計算,係按每一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之全程計畫核定補助總金額為計算基數。 第2年、第3年計畫經費撥款,執行機構應檢視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百分比(實支金額/已撥付金額),每一計畫支用百分比達70%以上者,或未達70%已敘明原因經國科會同意者,始得請撥下一年計畫經費。執行機構請撥每一計畫第2年、第3年計畫經費之第1期款時,須檢附每一計畫已撥付款之支用明細報告表送國科會。

27 新制多年期計畫相關規定 新制多年期支用明細報告表可於本室網路請購系統自動產生: 操作方式如新制多年期計畫支用明細報告表(1)~(3)

28 新制多年期計畫支用明細報告表(1) 3.點選收支報告表 1.下拉計畫 2.請選擇計畫代碼尾數為”0”之總計畫

29 新制多年期計畫支用明細報告表(2) 請選擇索引視窗內右邊之「多年期國科會格式」

30 新制多年期計畫支用明細報告表(3) 以「橫印」方式列印出報表並依流程會核完畢後送研發處彙整

31 經費結案 計畫於全程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經費結 案,並檢附:結案通知單(如下頁)、計畫申請書、核定清 單等資料。(詳細流程及線上登錄收支報告表,請至主計室 網頁表單下載下載,收支報告表1式3份請主持人於製表人 核章) 新制多年期計畫請於最後一年執行結束後再依上述流程辦 理經費結案 計畫執行期間若於同一補助項目內辦理支出用途變更者,結案時應檢附變更之相關文件,全部彙整函報國科會備查。(依據國科會101年8月31日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101年8月1日仍在執行及以後年度核定之計畫須填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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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國科會彈性支用額度- 經費彈性支用之核定原則
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追朔自101年10月1日以後仍在執行者(不含新制多年期計畫以前年度已執行部分)。 適用 由國科會主動於經費核定清單匡列彈性支用額度,未匡列者即不適用。 核定清單補助項目「業務費」說明欄增列乙點呈現。 核定 每件計畫每年總額2%,並以2萬5千元為上限(執行中計畫以所剩計畫期程核算)。 執行期間經費若有追加(減) 者不再調整。 額度

35 國科會彈性支用額度- 彈性支出用途 放寬額度之支出用途範圍 列舉不受行政院規範限制項目 (請見投影片38) 列入支用彈性額度之計算
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餽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 涉及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餽贈費用,不受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4點第4款及第5款之限制。 列舉不受行政院規範限制項目 (請見投影片38) 支出項目如涉及現行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不受行政院規範限制項目外,均應從其規定。 列入支用彈性額度之計算 延攬國外專家學者部分依實際支出數與院訂標準間之差額列計。 其他各項目支出以支出總額列入支用彈性額度計算。

36 國科會彈性支用額度- 彈性支出之帳務處理、使用限制與控管機制
經費支用仍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支,其真實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 經費收支明細報告表另列一彈性支用額度之欄位,請計畫主持人填列實支數,以瞭解支用情形。 使用限制 僅限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支用,未支用額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不得保留使用。 彈性支用額度不得轉撥至他機構執行。 控管機制 經研究計畫主持人同意,得將所定額度之全部或部分,交由執行機構考量內部控制環境自行訂定統一控管方式,以增加整體使用彈性。

37 國科會彈性支用額度- 請計畫主持人配合事項
說明 1 101年10月前已核定計畫請主持人先行提供新修正核定清單,俾利主計室建檔管控彈性支用額度。 101年10月前已核定計畫 國科會均已於教師個人網站線上系統更新並加列於專題研究計畫核定清單業務費項下。 101年11月起新核定清單 新核定清單已有該額度匡列數,主持人不需提供該計畫之核定清單。 2 辦理網路請購時請選用「業務費(彈性額度)」報支經費。 主計室於網路請購系統新增「業務費(彈性額度)」用途科目。 請計畫主持人於用途欄說明「以彈性支用額度報銷」。

38 國科會彈性支用額度- 彈性支用額度不受行政院相關規範限制項目
項次 不受行政院規範限制項目 1 校內人員支援計畫研究相關會議之諮詢或文件資料之撰稿、審查等,除計畫主持人外,得支給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 2 國內出差得依實際研究需要核實報支計程車費。 3 為提高受訪者或受試者之意願,學術研究之問卷或田野調查,得提供郵政禮券回饋受訪者。 4 校內人員支援計畫研究相關講座,除計畫主持人外,得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鐘點費。 5 有關「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之報酬,行政院同意由教育部與國科會另訂標準,現正研擬中。 BACK

39 本校國科會計畫節餘款之運用 節餘款應研究及教學所需,主持人不得於節餘款支領其 個人酬勞。 節餘款得運用於下列項目:
聘請助理、購買儀器、雜項費用及其他與教學或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等。 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學術交流參訪。 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

40 本校國科會計畫節餘款之管理 國科會計畫除獲國科會同意延長執行期限者外,其餘執行 期限屆滿達一年且未辦理或通知結案者,其賸餘經費依節 餘款分配方式由主計室逕予轉入節餘款專帳。 節餘款之使用不限定時間,每一年度節餘款經費未支用完部分由主計室直接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計畫主持人離職後: 其節餘款專帳若有結餘,由主計室逕予轉入校統籌。 計畫主持人退休後: 獲聘為本校合聘教師並擔任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者,於合聘期間得支用節餘款,但不含主持人差旅費。

41 業務相關法規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下載路徑:主計室法令規章監辦、審核5.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教育部為協助大學校院及教師落實各類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規定,參酌現行相關規定實務常見問題,製作「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及「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範例」,提供校內各單位及教師參考使用。相關資料電子檔得逕至教育部高教司網頁「資料下載選項」(

42 業務相關法規 國科會相關規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台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最高標準表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 意事項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 表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下載路徑: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網頁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 專題研究計畫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辦法/相關表格 (

43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1 、業務費中之「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是否可報支在國內舉辦之國際性學術研討會報名費? Ans:
如出席在國外舉辦之國際學術會議,屬赴國外出差,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註冊費及報名費屬「出差行政費」,爰由國外差旅費項下報支;如在國內舉辦,無國外差旅費支用問題,故由業務費報支。 2、計畫主持人加入學會成為終身會員,可否報支終身會費? 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各補助項目之支用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支出,終身會費是否屬擬報支計畫期間內之支出,請執行機構依事實認定。

44 摘錄國科會彙編Q&A 3、國科會對於國外差旅費不得參訪是否有發文函知各執行機構? Ans:
依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三)點規定,國外差旅費出國種類限「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三類,如確實有參訪需求,得專函向本會申請個案審認。 4、同一出國事由所動支之經費,如國合處已有補助,不足部分可否於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報支? 各出差人員以同一出國事由,已獲本會其他補助經費者,其相關出國經費不得再於專題研究計畫內報支。 「專題計畫Q&A問答集」下載: 國科會首頁 > 學術研究 > 專題研究計畫專區 > 專題研究計畫Q&A問答集 (

45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收據範例 買受人應為國立中山大學 NOTE 請務必加蓋廠商免用發票專用章 45

46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發票範例 NOTE 請務必以收執聯結報 46

47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發票範例 NOTE 學校統編: NOTE 若沒有品名應加註明細並由經手人簽章 47

48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NOTE 由總務處依照採購法 規定程序辦理採購 十萬元整 授權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超過 十萬元 十萬元 以下
各項採購案件,凡能 一次辦理者,不得化整 為零分批辦理。 集中採購項目(項目可 自行查詢或洽事務組), 不可自行辦理。 詳細採購程序及應行注 意事項,總務處另案辦 理講習。 由總務處依照採購法 規定程序辦理採購 動支程序: 各單位→總務處→主計室→校長 超過 十萬元 十萬元 以下 十萬元整 授權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動支程序: 各單位→總務處→主計室→ 一級單位主管(處、室、院) 48 48

49 不可為同一人 1.十萬元以下於完成動支程序後,業務單位逕行結報。 2.超過十萬元,於動支完成後由事務組依照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採購。
購置設備或具典藏價值之圖書請附「財產增加單」 請先加會 保管組 1.欲使用其他單位經費。 2.購置圖書先加會圖書館財產登錄。 1.超過一萬元應先動支。 2.檢附估價單正本。 49

50

51 應填列: 1.計畫代碼 2.計畫名稱 請詳細註明預借用途 請陳核至秘書室 51

52 <單據正本應檢附於分攤金額較大之結報案>
支出分攤表之用法 一次採購案,要由兩個以上經費分攤支應時,應 於「動支經費申請單」分別註明計畫代碼、動支 金額及購案編號,一併送核。 結報時應加附「支出分攤表」,全案一併送核。 假設有A、B 兩項經費共同分攤一筆支出 A經費︰全案結報單據之正本+支出分攤表正本 B經費︰全案結報單據之影本+支出分攤表正本 <單據正本應檢附於分攤金額較大之結報案> NOTE 52

53 請分別註明正本或影本 計畫別 請計畫主持人核章
53

54 外聘講座及校外專家學者交通費 交通費請領收據 請填寫缺少票根那段 路程的起迄地點及 該段金額 54

55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自101年 7月1日生效。( 院授主預字第 號函)(下載路徑:主計室網頁法令規 章差旅及訓練講習國外) 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 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 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 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經費來源為結餘款者,請加填出國旅費申請表。 (下載路徑:主計室網頁表單下載國立中山大學出 國旅費申請表) 55

56 國外出差旅費-出國旅費申請表 除結餘款外,若有其他計畫分攤,請勾選並填上計畫代碼 請填寫所使用的結餘款計畫代碼
請完整表達出差期間預估的支出項目與金額。 生活費請詳細註明計算式

57 國外出差旅費-分類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住宿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 70%)
膳食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20%) (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 日支數額4%、8%、8%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零用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10%) 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 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生活費 辦公費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 雜費。 57 國立中山大學會計室 57

58 國外出差旅費-交通費 報支國外差旅費請檢附: (一)出國申請表 (二)出國旅費申請表(經費來源為結餘款者) (三)國外差旅費報告表
(四)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非搭乘本國班機者,出差前請事先填列此表) (五)整齊黏貼的原始單據 (請利用國立中山大學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檢核表暨單據黏貼單整齊黏貼) (下載路徑:主計室網頁表單下載2-2國立中山大學 (國外、大陸)出差旅費檢核表暨單據黏貼單) 58

59 國外出差旅費-交通費 機票費應檢附: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 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 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如非搭乘本國班機,得事先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 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 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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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國外出差旅費-生活費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 時間之計算, 除調用之 駐外人員外, 應以本國日期、 時間計算。
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 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及返 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報支。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1個月者,其生活費之報 支應依規定打折。 日支生活費之標準,公布於主計室網頁。 61

62 國外出差旅費-赴國外進修、研究、 實習 如出差人員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者,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依照「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 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辦理。 (下載路徑:主計室網頁法令規章差旅及訓練講習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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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國外出差旅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出國手續費
禮品交際及雜費: 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 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 始單據報支。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 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 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64

65 國外出差旅費-保險費 保險費應檢附原始憑證報銷(不能以旅行社代收 轉付收據代替)。
國外出差人員應投保綜合保險,保額上限新台幣 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 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 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 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 (93年10月版#58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65

66 國外出差旅費-註冊費、匯率換算 註冊費應檢附收據正本。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
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 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 辦理報支。 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請檢附刷卡明細影本以利換算台幣金額) 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 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 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66

67 出國前一日賣出即期滙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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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國科會計畫服務團隊-主計室第三組 姓名 主要業務職掌 分機 第三組 組長 2072 張庭瑜 2088 梁蕙蓉 2085 鄭曉雲 2082
綜理組務。 本室業務電腦E化。 工讀生管理。 2072 張庭瑜 國科會計畫(延攬人才及產學合作案除外)--審核(人事費、國內旅費除外)、大專生參與。 2088 梁蕙蓉 國科會計畫(延攬人才及產學合作案除外)--人事費、國內旅費、管理費提撥。 B帳經費(延攬人才及產學合作案除外)--建檔、結案、帳簿列印、憑證歸類裝訂成冊保管。 2085 鄭曉雲 建教合作計畫--人事費、國內旅費憑證審核。 國科會計畫(延攬人才及產學合作案)--審核、建檔、結案、帳簿列印、憑證歸類裝訂成冊保管。 高東屏計畫--審核、建檔、結案、憑證歸類裝訂成冊保管 2082 周英君 傳票編製B帳--國科會 。 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維護。 本室網頁維護。 2083

74 種子人員制度推行 奉校長指示,本校已實施種子人員制度,各系所之種子人員名單已公告於主計室網頁(網址: 如有其他報支問題,本室亦歡迎各位報帳同仁來電或攜帶相關資料至現場洽詢。

75 Thanks For Your Listening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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