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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王立杰老師 組員:蔡雨潔 周朝妤 蔡宜玟
兒虐家庭支持服務 指導老師:王立杰老師 組員:蔡雨潔 周朝妤 蔡宜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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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虐定義 家庭暴力的一種類型,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遭受父母親、養父母、繼父母、或其他照顧責任或義務之人施加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其他各種侵害兒童身心發展權益之不當對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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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虐種類 身體虐待: 成人故意對兒童的身體施加暴力,導致兒童身體遭受傷害 例如:打、咬、踢或以皮鞭、棍棒加以毆打。 精神(心理)虐待:
嘲笑、謾罵、批評、羞辱、威脅、恐嚇等。 性虐待: 施暴者可能是家庭成員、熟人或陌生人。 長期侵犯或偶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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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虐種類 疏忽照顧: 持有孩童監護權的人對孩童的飲食、衣著、住處、醫療、衛生等, 刻意忽視。 其他: 其他各種可被認定是兒童虐待情形。
持有孩童監護權的人對孩童的飲食、衣著、住處、醫療、衛生等, 刻意忽視。 其他: 其他各種可被認定是兒童虐待情形。 例如:讓孩子暴露於不衛生或不道德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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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虐造成的影響 可能造成立即的衝擊抑或永久的影響。 立即的衝擊 : 如失眠、做惡夢、情緒不穩定、患憂鬱症等。
永久的傷害 : 可能使受虐兒童成為下一個施虐者,形成惡性循環,還會造成兒童自卑感重、自尊低落、焦慮甚至容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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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因理論 生態系統論 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情境/壓力因應理論 個人病理觀點 社會生物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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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因理論 生態系統論: 微系統:個人之生理缺陷、心智障礙、不被期待之子女、情緒困擾、外表欠缺吸引力、學業表現低落等,都是導致兒童成為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個人特質。 中系統:人際支持網絡不足、與配偶感情疏離、配偶外遇,都會提升兒少遭受虐待之危機。 鉅系統:當社會文化縱容父母使用暴力去管教小孩,社會大眾相信”不打不成器”,兒童虐待容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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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因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 學者認為人類攻擊行為並非屬於本能,而是一種學習過程,孩童經歷家暴被害經驗,會將暴力是用合理化,長大後教會以暴力方式處理家庭中糾紛、壓力、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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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虐兒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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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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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社工單位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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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社工單位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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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社工單位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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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虐家庭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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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虐家庭法規 ‧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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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虐家庭法規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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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虐家庭法規 第 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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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虐家庭法規 第 61 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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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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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兒虐社會資源 1.醫療協助:當受虐兒童因虐待而造成身體傷害,相關單位將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
2.緊急保護安置:提供受虐兒童暫時的避風港,如寄養家庭、安置機構等;相關社福單位將待原生家庭的環境改善,或施暴狀況解除後,再安排兒童回到自己的家庭享受溫暖。 3.心理創傷復原輔導:受虐兒童遭受鉅大心理創傷後,需要長期心理創傷治療,相關社福機構將運用親職教育、家族治療、遊戲治療、個別諮商、團體輔導及家庭訪視等方式,有效掌握治療時機,以協助受創兒童走出身心重創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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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系統(相關資源) 1.113全國保護專線 2.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3.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4.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5.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6.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家暴中心 7.各地警察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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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潔心得 透過這次的報告了解到有關受虐兒的議題,只要是導致孩子的身心靈遭受到傷害的就是在虐待兒童,發現到原來連家長對孩子的差別待遇或是漠不關心,就有可能算是虐待兒童的一種。現在的社會發生了許多有關虐待兒童的事件,看了都會覺得這些孩子實在是很可憐,而且這對孩子未來的生活影響很大,因為他們長期壓抑心中許多負面的情緒,例如不安、憤怒、焦慮等,這會使他們表現出不信任他人、孤立、退縮、攻擊、自殘等行為,進而導致他們對社會適應上有困難,以及難以建立人際關係等問題,這也有可能會影響到他們與社會大眾的相處。所以如果當我們周遭有發生類似的事件,就應該要勇敢的幫助他們,我們可以立即通報,調查評估的工作就會由社工人員來接手,其實有許多的社會資源都可以幫助到受虐兒,讓他們能夠遠離被虐待的生活,健康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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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妤心得 每次看到新聞報導說有兒童被虐待都會覺得很難過,都會覺得如果可以早點幫助受虐兒就好了,但其實被發現的只是少部分,仍然有許多受虐兒沒有被發現。而在做完兒虐的報告之後,覺得要幫助被虐待的小孩真的一點都不難,寧可誤判,也不能縱容,至少也可以讓虐待兒童的人知道附近的鄰居是有在注意的,藉此減少虐待兒童的情形。父母也應該要做好自己的情緒管理,千萬別把小孩當作是發洩情緒的工具,並讓孩子遠離被虐待的恐懼,才能讓孩子在充滿愛與關懷的環境下健康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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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玟心得 做完這次的報告,覺得作為父母親應該學習如何情緒管理,不能因為一時的氣憤,遷怒在無辜的幼兒身上,更不應該因為夫妻吵架就把孩子當作報復工具,如果兒童在虐待的環境生長,會造成兒童自卑感重、焦慮以及憂鬱症,嚴重的話,可能這位受虐兒童成為下一個施虐者,所以父母親要學習正向教養方式,重視兒童人權,才能給予孩子一個健康快樂的成長環境。另外我還瞭解到政府對兒虐家庭的兒童有完善的保護以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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