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協助企業運用政府研發專案補助資源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99 年 05 月 05 日
2
簡報內容 壹、政府協助產業創新研發措施 貳、業界參與政府補助專案計畫 叁、結語 肆、附件 一、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六、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叁、結語 肆、附件
3
壹、政府協助產業創新研發措施 概論 台灣的高科技產業,歷經20幾年來政府的政策及提供許多優惠的政策下,創造了舉世聞名的「經濟奇蹟」。近年來受到全球化潮流及中國大陸新經濟體崛起的雙重影響下,政府更要積極的幫助產業才能讓企業在更完善的經營環境裡永續發展。
4
壹、政府協助產業創新研發措施 經濟部 國科會 教育部 小型企業 創新研發計畫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適用對象: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適用範圍:新技術或新產品之先期研究或研究開發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適用對象:民間傳統產業 適用範圍:傳統產業所需之新產品與技術開發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公司且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等業務 適用範圍: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開發 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經濟部 業界開發產業 技術計畫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適用範圍:前瞻性、關鍵性及整合性之產業技術 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 適用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務稅籍登記 之事務所或醫療院所 適用範圍:創新科技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發展 主導性新產品 開發計畫 適用對象:國內廠商 適用範圍:屬十大新興工業範圍之新產品 國科會 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適用對象: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或經本會認可之研究機構 適用範圍:各類學術研究發展及其應用,增進產品價值及管理績效等 教育部 技專院校與產學園區產學合作計畫 適用對象: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和合作廠商 適用範圍: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 檢測檢驗、專利申請或創新育成等
5
貳、政府(經濟部)研發補助計畫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六、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6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計畫緣起
7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計畫定位 6個月 6個月 1~2年 1年 資料來源:SBIR計畫辦公室
8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或技術與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 創新服務-係指提供協助產業技術創新研發所需之技術服務,有助於產業技術發展建立創新性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及模式等。
9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申請資格與對象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係指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係指三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提出申請 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聯盟成員得包括研發法人或學校 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 每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一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製造業:資本額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之中小企業; 非製造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100人以內。 無欠稅紀錄,且於近五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有解除合約紀錄者。 創新服務屬性計畫:得為從事與研發服務相關業務且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
10
一、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補助經費 申請階段 申請方式 補助原則 備註 Phase 1 個別申請 100萬(6個月)
對具產業效益之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 先期 研究 研發聯盟 500萬(9個月)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Phase 2 具產業效益即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 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 並可延伸至小量生產階段。 個別申請 研究 開發 上限1000萬(2年) 研發聯盟 上限5000萬(2年) Phase 2 + 個別申請 研發成果商品所需之工程化技術、 量產技術和市場調查規劃等。 加值 應用 500萬(1年) 研發聯盟 上限2500萬(1年) Phase1 Phase2 Phase2+ 個別申請 100萬元。 1.全額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先申請Phase1經審查結案者,不超過1200萬元。 補助金不超過500萬元。 研發聯盟 500萬元。 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0萬。 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最高不超過2,500萬。
11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計畫定位 永續經營 創造競爭優勢 以補助款方式支援業界從事前瞻性、關鍵性、整合性產業技術之規劃或開發。
藉計畫執行以提昇廠商研發能量並輔導建立良好之研發管理制度,創造競爭優勢。 建立研發能量 研究人員、專家顧問 消耗性器材及原料 設備使用費 設備維護費 技術引進、委託研究 永續經營 創造競爭優勢 業界科專投入 廠商研發投資 資料來源:經濟部技術處
12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申請資格 申請階段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且財務健全。
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足以進行申請計畫之產業技術研發。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申請公司於五年內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及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者,皆不得申請。 申請階段 「先期研究階段」(Phase 1)-係指計畫內容如為目前市場上無可供驗證之載具、 平台而缺乏量化指標,或無初步技術成果來支持前瞻創新構想,需進行可行性 評估者;同(異)業廠商多家聯合欲進行技術整合, 需先行釐清合作研發之權利 義務, 進一步落實整合性產業技術研發者。 「研究開發階段」(Phase 2)- 係指所提計畫如已完成初步可行性分析且已有明 確之驗證平台者。
13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補助上限 先期研究計畫 (Phase 1) 研究開發計畫 (Phase 2) 廠商家數 單一廠商或多家聯合
計畫書格式 同一本(先期研究計畫免填寫部份章節) 計畫時程 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經費補助上限 單一廠商:300萬元 多家聯合:500萬元 單一廠商3年內補助經費總和不得超出3,000萬元 補助比例上限 50% 一般性計畫:30% 前瞻性或對產業有重大影響之計畫:40% 政策性計畫:50%
14
99年度計畫重要事項 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業界科專項目政策性項目 綠能產業旭升方案之技術突圍政策性項目
經認定屬政策性項目之業界科專申請計畫 不受件數之限制 經費補助上限提高至50%,排除3年3,000萬之限制 綠能產業旭升方案之技術突圍政策性項目 為鼓勵從事綠色產業(「太陽光電產業」、「LED照明光電產業」、「風力發電產業」、「氫能與燃料電池產業」、「生質燃料產業」、「能源資通訊產業」與「電動車輛產業」等7個產業)之研發活動,方案時間自99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15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計畫緣起 計畫屬性
為促進產業升級,提昇產業價值,鼓勵企業發展具科技含量之應用與服務,創新營運模式,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以經費補助方式推動。 計畫屬性 以需求為導向,規劃、開發或建置具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導入、整合與應用,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與服務流程,或透過市場、行銷、通路或服務等創新方事,創造產業價值。 發展新興科技相關先導應用與服務之價值創新活動。 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
16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若從事與創新服務研究發展活動相關者,得為具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財務健全 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公司或研究團隊有從事產業技術研究工作經驗,並有實際績效,足以進行申請計畫之產業技術研發。 申請公司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17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申請階段與補助上限 計畫時段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計畫(Phase1)
計畫時程 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經費補助上限 單一廠商:300萬元 多家聯合:500萬元 數位內容雛形產品:1000萬元 每一廠商3年內補助經費總和不得超出3000萬元 (政策性項目不受此規範) 補助比例上限 50% 一般性計畫:30% 前瞻性技術或具主導性產品或對產業有重大影響及價值創造效益之開發計畫:40% 政策性項目計畫:50% 註1:各公司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研究開發計畫/開發建置(phase2)案,以不超過3項計畫為原則,若均為多家聯合計畫,以擔任1項計畫之主導公司為原則(政策性項目不受此規範)。 註2: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聯合申請計畫則依個別公司核算補助款上限。適用計畫範圍:包含本部「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本規定自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執行(政策性項目不受此規範)。
18
三、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ITAS) 99年度計畫重要事項
一、跨領域系統整合推動計畫-考量政府施政重點、產業基礎、商品化與外銷能力等因素,本計畫優先以智慧生活與節能減碳產業應用為推動方向。 二、製造服務推動計畫-由製造轉型為製造服務,鼓勵企業以提供客戶(企業、消費者)服務、滿足客戶需求。 三、數位內容與設計資訊應用推動計畫-需具「科技涵量」,鼓勵國內設計業者,從科技角度切入與數位內容、設計相結合,創造新的營運與獲利模式。 四、裝置服務化政策性項目-鼓勵業者結合服務業者能量,提升各種硬體裝置之服務品質,健全體系以增進產業整體競爭力。 五、健康照護創新服務政策性項目-鼓勵民間企業聯合醫療照護機構或異業共同提案,針對有較高健康照護需求者,以需求導向、異業整合、服務創新,開發創新營運模式務,帶動健康服務產業創新發展。
19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計畫緣起 政府為鼓勵民營事業研究開發主導性新產品,發展高科技之新興產業,提升技術層次,調整工業結構,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成長,依據行政院「加速製造業升級及投資方案」第三項措施「加速資本及技術密集工業之發展」,訂定「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以提供研究開發補助經費方式,鼓勵國內新興高科技工業具有研究發展潛力之廠商,參與本項輔導計畫。
20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含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並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人力。
財務健全 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記錄者。 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之銀行貸款無逾期未還或本局之舊案無責任未清者。 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股東權益/實收資本額) 具有實際研究發展績效,足以開發計畫及商品化能力。 申請公司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8
21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計畫內容與屬性 「主導性新產品」只要符合下列原則均可提出申請: 產品需具有主導性。
產品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稱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 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工業技術水準。(數位內容產業之產品及雛形產品,其創新性達國際同級產品之水準者,亦同。) 產品需具市場潛力、關連效果強、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9
22
四、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補助上限 補助款額度與項目依主導性新產品辦法規定辦理。 「符合列支項目」可50%編列補助款,50%編列自籌款
經濟部對非政策性計畫單一企業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包含「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聯合申請計畫則依個別企業核算補助上限。(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 非政策性計畫補助經費上限: (1)一般事業(事業成立5年以上),以最近3年度平均有效稅率設定補助款上限: 前3年有效稅率平均為10%以下,採取遞減原則,降低補助上限額度,即: 稅前淨利20億元內者,計畫補助上限為2,500萬元; 稅前淨利50億元內者,計畫補助上限為2,000萬元; 稅前淨利200億元以上,不予補助。 (2)新創事業(公司成立5年內,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之新創事業定義得逐年延長為10年):申請年度補助經費以實收資本額之40%為上限。惟仍須符合本部對單一企業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之規定。
23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計畫緣起 由於產業全球競爭,以及資金市場湧向高科技產業的排擠效果,再加上WTO入會後國際化之趨勢 ,使得我國傳統產業在國內外經濟情勢急速變化下,面臨極大挑戰,行政院為解決傳統產業所面臨問題,以提振傳統產業競爭力經濟部工業局特據此擬定「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並據以規劃推動本『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24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申請資格與補助經費 1.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 2.申請類別規範 產品開發 聯合開發 產品設計 申 請 規 範 須為民間傳統產業業者。 製造業請檢附工廠登記證(技術服務業則免)。 民間傳統產業業者優先,且3家以上業者聯合提案開發新產品。 須為民間傳統產業業者,且為製造業。 本補助案須導入兩技術移轉單位協同推動: 委託設計單位:設計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或法人機構。 顧問諮詢單位:經濟部所屬具設計專業之法人單位。 上述兩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且委託設計單位受託設計每年補助以三案為限。 補助上限 200萬元以上 1,000萬元 主導業者:上限250萬元 參與業者:上限200萬元 50萬元 註:傳統產業係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項目」以外範圍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25
五、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
申請輔導標的 產品開發 新產品之開發,所輔導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產品設計 強調所生產之新產品於設計美學之強化,包括新功能、新造型、新材料、新色彩計畫之運用。 前項輔導項目包含:產品設計、人機介面、人因工程、機構設計、模型製作、模具設計、生產技術、工業包裝、綠色設計及通用設計等。 聯合開發 新產品開須有市場性、且為量產前之聯合開發案。 須針對共通性、關鍵性及關聯性大之研究開發議題。 開發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26
六、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緣起 有鑑於我國產業發展環境轉型,服務業儼然成為目前國家經
濟發展主軸,為配合知識經濟發展、強化競爭力及提高商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為鼓勵服務業業者投入創新研究發展,補助業者開發資金為方法,引導投入服務業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開發工作,並使業者掌握核心技術能力,提高其附加價值,創造競爭優勢。
27
六、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計畫屬性 申請資格 補助上限
以「服務業研發創新與價值創造」為總目標,藉由補助企業研發資金之方式,引導投入創新研發工作。 新服務商品 新行銷模式 新經營模式 新商業應用技術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管理顧問、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會議展覽、廣告、商業設計、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 補助上限 1年最高250萬元,2年最高500萬元 每一企業申請一案 補助比例上限為50%
28
註:每案須於該結案年度之11月30日前完成結案。
六、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類型 創新概念構想規劃計畫 業者創新研發計畫 異業結盟聯合研發計畫 加值創新應用計畫 內容 針對「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構想研究,其水準須超越目前同業提供之水準。 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為基礎,加強鏈結服務業之上中下游體系或產業聚落共同關聯性大之研發議題。 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為基礎,研提前期補助計畫之加值延續方案,並以商業營運測試及品牌、展銷推廣為研發主軸。 對象 1.限單一企業申請 2.需委託單一諮詢輔導單位協助研提計畫 限單一企業申請 1. 至少3家企業。 2. 非企業等單位,惟以1家為限。 3. 主導企業須從事批發、零售等相關服務之業務。 4. 每1企業以參與1項異業結盟計畫為原則。 2.曾獲政府相關研發計畫補助,並完成結案者 補助上限 15萬元 250萬元 2,000萬元 500萬元 期程 3個月為限 1年為原則 2年為限 註:每案須於該結案年度之11月30日前完成結案。
29
經濟部補助研發計畫一覽表(1/2)
30
經濟部補助研發計畫一覽表(2/2)
31
参、結語 規劃多方位的配套輔導措施:透過主動出擊方式,來協助廠商申請業界科專計畫。輔導理念自「幫(科專)計畫找廠商」轉蛻為「幫廠商找(研發)計畫」。
32
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
33
附件
34
相關計畫網站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網站 (http://innovation1.tdp.org.tw)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網站 (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 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 創新服務業界科專計畫網站 ( 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 (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計畫 (
Similar presentations